論文提要:

 

在當代社會,通過訴訟解決爭議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已成為常態。但與此同時,一些當事人濫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證據、相互串通等手段,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謀取非法利益,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的產生有社會誠信缺失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不健全和審判機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對于虛假訴訟,我們應當從完善社會誠信體系,完善立法和司法體制等方面著手,有效地對其加以防范和治理,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實現司法公正。(全文約6040字)

 

 

在當代社會,通過訴訟解決爭議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已成為常態。但與此同時,一些當事人濫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證據、相互串通等手段,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謀取非法利益,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的產生有社會誠信缺失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不健全和審判機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對于虛假訴訟,我們應當從完善社會誠信體系,完善立法和司法體制等方面著手,有效地對其加以防范和治理,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實現司法公正。

 

一、虛假訴訟的定性及特征

 

所謂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構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訴訟,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使法院作出錯誤的民事判決或裁定,從而達到非法侵占或損害第三人財產或權益的訴訟行為。由于虛假訴訟披著一層合法的外衣,在現實當中難于為法院所識別,但究其現象看本質,我們仍能總結出虛假訴訟案件所具有的一些共同特點:

 

1、通常發生在民事訴訟領域。因為民法屬于私法,當前我國民事訴訟采當事人權利自主、規范化的法官有限職權主義模式,案件審理過程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雙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證據材料,且互認的情況下,法官不會主動調查核實證據內容的真實性。2、案件的類型多為財產糾紛,如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民間借貸糾紛、分家析產案件等等,當事人主要是希望通過訴訟達到確認權屬,轉移財產、稀釋債務的目的。3、,當事人間的關系相對特殊化。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之間一般存在親戚、朋友等特殊關系。原因是雙方串通進行的虛假訴訟行為,要承擔一定的風險,陌生人不愿參與,而且與陌生人進行相關的信息溝通工作也存在諸多的不便。4、案件的辦理時間一般較短,通常以調解方式結案。由于雙方當事人事先已溝通好,庭審中爭議的焦點不多,或雖為迷惑法官制造了部分爭議焦點,也能很快解決,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多以調解方式結案。

 

二、虛假訴訟成因分析

 

虛假訴訟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它的產生有其特定的環境和條件,現階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一)社會誠信的缺失

 

誠實信用是和諧社會的通行證。目前,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個人利益的獲得、自我價值的實現業已成為許多人取舍行為的唯一價值標準。"人性中自我的成分可能演化為自私貪婪,成為道德淪喪的集中表現" ①。 而且,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良好的誠信體系,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部分公民價值觀、利益觀發生扭曲,虛假訴訟可能獲得的巨大利益迎合了部分人的扭曲的心理需求,導致虛假訴訟案件呈增多趨勢。

 

(二)民事訴訟模式的缺陷,導致虛假訴訟的成本偏低,成功率較高。

 

  我國現有的民事訴訟采當事人權利自主、規范化的法官有限職權主義模式,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擁有更多的自主性,法院在訴訟中的地位更加消極和中立,對當事人的自認行為,自主處分行為,達成的和解、調解協議只要不違法,法院均不予否定。此種訴訟模式為虛假訴訟者提供了可乘之機。只要虛假訴訟雙方當事人互相串通,虛構事實與證據,從表面上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訴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法官一般不會主動去審查雙方證據和民事法律關系的真實性。而因虛假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事先串通,且關系密切,也不會出現上訴或申訴的情況,虛假訴訟者通常能夠輕易成功。

 

(三)法律規制的缺位

 

各國法律對濫用訴權,進行虛假、惡意訴訟,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大都加以明確的規定,并輔以相應的處罰措施。而我國相關法律卻對虛假訴訟缺乏有力的制約機制,因我國并未明確規定實施虛假訴訟行為者所應承擔的責任。首先,我國現行刑事立法對虛假訴訟也缺乏具體的刑事責任規定,并未明確規定"虛假訴訟"為犯罪行為,對虛假訴訟的打擊和預防都缺少法律的有力支撐;其次,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雖然已經加大了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個人的罰款額從1000 元提高到10000元,對單位的處罰最高可達30萬元),但處罰只針對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幾類行為規定的處罰,而對于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行為仍然缺乏制約;再次,由于現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的法律監督也存在滯后性和局限性,導致大量的虛假訴訟游離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范圍之外;最后,法律對于受害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對虛假訴訟造成的侵權提起賠償之訴,以及賠償的數額及范圍均不明確。這導致對虛假訴訟者的懲處力度不夠,造假者被發現后多以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或拘留了事,違法成本極低。總之,法律規定上的一些不足,為一部分人鋌而走險,留下可乘之機。

 

(四)現行審判管理評價體系。目前,結案數、結案率、上訴率、發回改判率及調解率、息訪息訴率等是司法系統評價法官和各級法院的工作業績時的普遍做法,但是由于對上述指標的過分依賴,導致法官為了完成結案指標和降低上訴上訪率、發回改判率而偏好調解,從而減少了自己對案件事實的審查義務,使虛假訴訟行為得逞。因此,在適用這些指標的同時,法院可增設調解效果等輔助指標,以便能更加客觀、準確地評價法官的工作業績。

 

三、虛假訴訟的防范

 

虛假訴訟是社會發展的畸形兒。社會中大量虛假訴訟現象的存在,不僅破壞了本已形成的公平法制環境,也讓當事人對國家司法機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產生質疑,使無辜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遭受損害。它既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也嚴重地干擾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法治取決于甚至可以說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摧毀公眾對法律的信任,也就摧毀了法治的基礎。"②毫無疑問,面對嚴重損害他人利益和司法權威的虛假訴訟,我們必須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實現司法公正。

 

(一)建立社會誠信評價體系,提高法律、道德意識

 

通過道德建設及法制教育,建立社會誠信體系及法治環境,從思想根源上減少造假行為;同時加強抵制打擊虛假訴訟的社會宣傳力度,對已查處的造假人通過媒體進行曝光,對舉報虛假訴訟的單位和個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一定精神與物質獎勵。虛假訴訟的發生,歸根結底就是人們對誠信原則認識的程度不夠。鑒于此,我們應當借鑒國外的一些社會制度,在我國建立一種適合通行于各行業、各市場主體的誠信評價體系。"制度本身不僅僅是社會的一種整合機制,同時事實上還是社會的一種行為引導機制。"(通過這種全民誠信評價體系的運行形成對虛假訴訟行為懲戒的立體網絡,以對其產生強大威懾力。

 

(二)完善立法規定,加大懲戒力度

 

在我國法制實踐中,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法律控制是存在缺陷的。只有通過完善立法,建立完整的懲治體系,才能保護虛假訴訟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首先,筆者建議在民事實體法中將虛假訴訟規定為一種獨立的侵權行為并明確行為人應負的民事責任,建立虛假訴訟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虛假訴訟行為人濫用訴訟程序進行違法活動,其主觀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十分明顯,一旦得逞,將造成第三人重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構成了對第三人的侵權。而且既然虛假訴訟構成侵權,法律就應承認虛假訴訟受害人享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權利。賠償范圍不僅應包括受害人為訴訟所支出的物質損失,還應包括精神損害。如果損害后果嚴重,還可以引入懲罰性賠償。因為"懲罰性賠償"主要是針對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應受懲罰性的行為而適用的,就是要對故意的惡意的不法行為實施懲罰。只有讓虛假訴訟當事人付出較高的違法成本,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虛假訴訟的發生。其次,修改《刑法》第307條的規定,增加對當事人本人偽造證據進行虛假訴訟行為的處罰規定。雖然虛假訴訟發生在民事訴訟領域,但其危害性較之刑事訴訟領域的偽證罪等妨害司法的犯罪行為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我國完全存在實施刑事制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是我國現行《刑法》僅對刑事訴訟領域的偽證行為進行了定罪量刑,對民事訴訟領域的妨害司法行為未作明文規定。基于以上原因,我們迫切需要在適當時候修改《刑法》307 條,擴大偽證罪的適用范圍,使發生在民事訴訟中的某些嚴重違法行為能夠以偽證罪進行刑事責任追究。或者單獨在《刑法》中增設民事虛假訴訟罪,專門規制特定的虛假訴訟行為。總之,懲治虛假訴訟必須通過完善立法,形成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有機結合的多方位、多層次的制裁體系,從而形成打擊合力,增大虛假訴訟行為人違法成本,在全社會積極構建懲治虛假訴訟的保障機制。

 

(三)嚴格把握當事人的自認。對于當事人的自認,法院應視情況要求原告補強證據,或依職權調取證據。《證據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據此,法官裁判的基礎是能以證據證明的事實,而非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對于民間借貸案件中易出現虛假訴訟,筆者認為,審判人員對當事人有關借款事實的訴訟自認,且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無明顯對抗,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案件,審判人員應當依職權加強審查借款的真實:1.當事人自認締結口頭合同的,應審查合同訂立的時間、約定的內容、履行的過程、經辦人情況等細節;2.當事人自認收到對方大額資金的,若款項系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應審查銀行往來憑證;若款項系現金方式給付的,應審查給付金額、時間、地點、次數、在場人員,以及給付方的資金來源等細節。必要時,可審查給付方的經濟狀況,如企業的經營狀況或自然人的工作單位及經濟收入、家庭其他成員經濟情況等;3.對當事人自認收到對方大額資金的審查,應通知當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到庭接受詢問。詢問應采取隔離方式,由審判人員逐一詢問相關的細節事實。

 

(四)調解應建立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即使當事人提出調解,也應先審查和核實借款時間、地點、用途、支付方式、款項來源和款項去向等內容。對訴訟自認情形下達成的和解協議,審判人員也應注意審查協議內容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財產處分是否屬于當事人處分權范疇等。

 

(五)應要求當事人親自出庭全面陳述案件事實。可以在庭審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就案件的關鍵事實或關鍵證據進行質證;對于有證人的案件,必要時對幾個關鍵證人進行交叉詢問,詳細核對具體細節,從而準確判斷證人的可信度。

 

(六)應及時通知利害關系人,依職權追加第三人參與訴訟或告知利害關系人有申請參加訴訟的權利。浙江高院也規定,民間借貸糾紛中,配偶參加訴訟的,應列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四、對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行為的處理

 

虛假訴訟是一種嚴重妨害司法違法行為。它不僅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更為重要的是,將法庭作為違法活動的"舞臺",將司法權變成他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因此,它侵害已經不是一般的司法秩序,而是整個司法賴以存在的基礎--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

 

針對近年來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案件節節攀升的形勢,有的法院對此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調查研究并取得了審理此類案件的豐富經驗。在借鑒這些經驗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對于經審查確屬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案件,應作如下處理:

 

第一,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以予以準許;經審查確認屬于虛假訴訟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應不予準許。經審查確認屬于虛假訴訟案件,尚未作出裁判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已作出生效的裁判文書或民事調解書,法院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撤銷生效的裁判文書或民事調解書,并裁定駁回起訴。與虛假訴訟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審的申請。檢察院民行科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可以行使民行監督權利,提起抗訴。

 

第二,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訓誡、罰款、拘留(對個人的罰款額最高為10000 元,對單位的處罰最高可達30 萬元,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但是這些強制措施在不斷增加的虛假訴訟案件面前在一定程度上仍顯得有些蒼白無力。因此,對虛假訴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應及時移送其他司法機關調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在民事訴訟領域的虛假訴訟,其危害性較作偽證等妨害司法的犯罪行為更為嚴重,因此對其實施刑事制裁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浙江省玉環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周宗長巨額債務糾紛案時,發現了他與案外人串通提起虛假起訴。查明事實后,法院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偵查,最終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分別判處周宗長有期徒刑1 6 個月。筆者認為,根據虛假訴訟的特征,其本質屬故意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構成妨害司法罪。司法實踐中,對發生在民間借貸領域的虛假訴訟行為可以以妨害作證罪或偽造證據罪進行刑事責任追究。對協助債務人完成虛假訴訟的所謂的債權人,以幫助他人偽造證據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律師,應當向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依照《律師法》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律師作為法律職業者,應當遵守基本的法律道德和法律職業操守,但是在利益的誘惑下,律師暗示或指使當事人做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也是時常發生,因此,筆者認為,我們對刑事訴訟中出現的李莊沒有手軟,對民事訴訟中出現的"李莊"也不能股息縱容。

 

總之,虛假訴訟不僅是道德缺失的產物,也是法治形式主義的產物。防范和治理虛假訴訟不僅仰賴于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和國民道德素養的整體提升,更需要從立法和司法體制上構筑起一道道防線,營造共同遏制虛假訴訟的良好氛圍。

 

 

 

王福林,劉可風,經濟倫理學,北京: 中國財經出版社。

 

(澳)杰勒德·布倫南, "為人民的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 人民司法. 1993.3)。

 

③高兆明,制度公正論---變革時期道德失范研究,上海文藝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