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適用程序銜接問題
作者:闞國章 發布時間:2013-04-25 瀏覽次數:429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應該分別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按行政處罰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予以適用,但如果同一案件既是行政違法案件又是行政犯罪案件時,就會出現行政處罰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交叉牽連狀況,這就需要將二種程序有機地協調、統一起來,以避免程序上沖突和由此產生實體適用方法上的錯誤,從而影響處罰功能的有效發揮,使違法行為人得不到應有的制裁或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那么,應如何處理好二者在程序上的銜接關系呢?
一、刑事優先原則
在適用程序上銜接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關系,首先必須遵循刑事優先原則,即當同一案件既是行政違法案件又是行政犯罪案件時,原則上應先由司法機關按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再由行政機關依行政處罰程序解決行為人的行政處罰責任。”刑事優先”,又稱”刑事先理”原則,它是世界各國在處理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具有交叉關系時,決定誰先誰后問題并普遍適用的一項訴訟原則,系指同一案件同時涉及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時,法律賦予刑事訴訟相對于民事訴訟之優先權。先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再解決民事責任問題。”刑事優先”原則同樣也可引伸適用于解決刑事訴訟與行政處罰程序的先后順序和主次問題,即先解決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再解決行為人的行政處罰責任。
二、先刑后罰的適用程序及其銜接
按刑事優先原則,刑事訴訟程序一般應先于行政處罰程序,在這種情況下,主要應注意如下程序中的銜接關系:
1、行政機關查處案件的處理。行政機關在查處行政違法活動過程中,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或者可能構成犯罪的,應及時主動地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先行處理,受移送的司法機關應依法及時、積極地立案、偵查和處理。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正在查處的行政違法案件,可以主動介入和監督檢查,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或者可能構成犯罪的,應該也有權要求行政機關移送案件作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有關行政機關應該立即移交,并予積極協助,以避免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上看法分歧而影響案件的及時查處。值得指出,雖然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2條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這僅為原則性的規定,有關移送的具體問題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而實踐中移送的隨意性卻很大,為了更好地協調移送中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系,堅持刑事優先原則,應該將移送程序法定化,比如移送的具體條件是什么,如何移送,以及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機關、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責任等都應當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以建立系統完備的案件移送制度,規范移送行為。此外,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在查處過程中先行移送,防止行政機關以罰代刑,并提高司法機關受案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及時、有效地懲處行政犯罪,還應建立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犯罪查處的聯系制度,司法機關定期對行政機關查處違法活動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司法機關在行政機關查處階段主動介入制度等。[①]
2、司法機關查處案件后的處理,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移送的案件,或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查處之后,可分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行為人構成犯罪并已予刑罰處罰的,還需要有關行政機關通過行政處罰程序予以處罰的,可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相關的行政處罰。比如對于偷稅抗稅構成犯罪的,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外,還需要剝奪其可能借以繼續從事該違法犯罪活動的有關條件,則可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等行政處罰。
(2)行為人雖構成犯罪,但依法被免除刑罰處罰的,司法機關應將犯罪性質和處理結果向有關行政機關通報,以便由行政機關根據情況依法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罰。
(3)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或可能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應立即轉交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4)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移送的案件,認為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應及時向先前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轉達意見,供行政機關參考。
三、先罰后刑的適用程序及其銜接
由于某種原因,行政處罰程序有時會發生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先,這在現實中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無法判斷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但又需要及時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罰,而先行適用了行政處罰;二是行政機關定性錯誤,將行政犯罪案件作為行政違法案件而對行為人先行適用了行政處罰;三是行政機關明知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而故意作為一般行政違法行為對行為人先行適用了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程序因上述原因先于刑事訴訟程序時,主要應注意分別不同情況處理好案件移送與刑事立案時的銜接關系。對于上述第一種情況,行政機關先行適用行政處罰之后,如果發現該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立案再處理。對于上述第二種情況,由于是行政機關主觀認識上的偏差所導致的,行政機關往往不會主動移送司法機關立案。但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能由司法機關依法以刑事訴訟程序才能最終認定,所以司法機關一旦發現行政機關定性確系錯誤,罰不足以治罪,雖予以行政處罰還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將案件移送作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或自行決定立案再處理。對于上述第三種情況,由于是行政機關故意不移交司法機關立案而造成的,對此,仍應責令行政機關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或司法機關自行決定立案再處理,對不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建議監察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分,對于其中構成犯罪的,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杜絕此類現象,保證行政機關嚴格履行將在查處行政違法活動中發現的犯罪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的義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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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興良.論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的關系[J].中國法學, 1992, (4).
[3]周佑勇,劉艷紅.論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的立法銜接[J].法律科學, 1996,(3)
[①]張道許.行政處罰與刑罰競合時適用問題研究[J].鐵道警官學校學報.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