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保險公司應承擔那一種賠償責任?
作者:朱來寬 發布時間:2013-04-25 瀏覽次數:437
2012年10月2日,原告李某駕駛兩輪摩托車與被告劉某駕駛的小轎車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應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時,劉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在雙方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李某無奈將劉某及劉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被告劉某當庭辯解自己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李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則辯稱,劉某的車輛在保險期內,已經發生了一次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只在其剩余的賠償款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該案的處理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范圍內全額承擔原告的損失。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只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剩余賠償款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交強險的賠償,是針對每次交通事故的損失賠償,如果一輛機動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多起交通事故,每次交通事故的損失都大于交強險賠償的數額,此時保險公司也需要對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在其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且每次交通事故的賠償數額都需要重新計算,而不存在保險期限年度內累計計算的問題。
第二,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這一立法原則一方面規定了機動車輛繳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強制性,另一方面也闡述了保險公司的經營原則是不盈利不虧損。從總體上講,出事的機動車是少數的,而交強險是強制險,每輛事故車輛都要繳納,如果保險公司對于對同一機動車在保期內發生兩次或者兩次以上交通事故不予理賠,就有違上述不盈不虧的基本原則。
第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根據該規定是對多次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的處罰,保險公司對于事故車輛在承保期限內多次發生交通事故不予理賠也于法無據。
因此,筆者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應該在其責任范圍內全額承擔原告李某的損失,而不是在交強險的剩余賠償款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