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
作者:劉輝 發布時間:2013-04-25 瀏覽次數:784
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通過法律途經解決的各類糾紛案件也逐年增加,執行案件的范圍和難度也越來越大,再加上產業轉型升級,市場競爭激烈,經營模式的多樣化、社會誠信嚴重缺失等原因,部分被執行人受到利已主義思想的驅動,想法設法逃避債務,且手段變得越來越隱蔽,方式也越來越多,這勢必更增加了執行難度。同時由于人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法制建設進一步健全,被執行人的法律意識也日益增強,據于法律的震攝,被執行人在無錫地區公然抗法的情況逐漸減少,而對法院執行采取了“軟抗拒”的現象卻日益增多,其表現為形成多頭開戶、多塊牌子一套班子或一個法定代表人、脫殼經營即以老企業沒有登記手續的有效財產重新設立新的企業繼續原來的經營,從而原來老企業變得一無所有,專門對付打官司、以及不規范的轉制轉型等。總之,通過規避法律等方式來轉移有效資產,其目的只有一個,使自已從表象上變得一無所有、根本無履行能力,從而規避執行。
針對這種“一無所有的”的被執行人,執行人員一般處理是首先由申請人提供線索,然后由執行法官根據線索去核實并執行,如查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對被執行人實施拘留措施,實在不行就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等,這是傳統的慣用的執行模式,俗稱“執行三斧頭”,這始必使執行工作顯得很被動,機械、甚至有點無可耐何的感覺,還給人感覺法官忙個不停,不能很好地做到執行工作的能動、有的放矢。自從實施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后,不但給傳統的執行模式帶來了執行能動理念的更新,而且給執行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也給執行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下面就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談幾點看法:
設立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的必要性。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是實踐中的客觀需要,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由于當事人的經營機制、經營狀況、財產情況在不斷地發生變化,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也隨即發生變化。實踐中被執行人可能確無履行能力,也可能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其財產可為動產,亦可為不動產,財產可能與被執行人的住所在一起,也可能在異地,對此權利申請人不可能全面了解,尤其是被執行人故意隱匿的財產,權利申請人知道的可能性則更小。另外,權利申請人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舉證還受諸多調查手段的限制,如權利申請人不能直接從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不能到被執行人處查詢其財產報表等,如果讓權利申請人舉證,不僅缺少理論依據,而且在實踐中,也很難行得通,而作為被執行人,他對自已的財產狀況是最清楚的,且其是法律規定的負有給付錢物義務的義務人。所以,由被執行人申報財產不僅合乎法律,而且合乎情理,是切實可行的。另外,財產申報制可使執行法官從盲目地調查取證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對被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申報進行有的放矢的審查,以分清被執行人是確無履行能力,還是規避,以提高執行效率,及時保護權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再則,財產申報制可強化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責任感、緊迫感,同時也減少權利申請人的訴累。在執行工作中實行財產申報制,可揭開被執行人所謂“一無所有”的假象,戳穿其種種借口。無論是訴前轉移,還是訴后隱匿的財產,在執行中都必須如實申報,拒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將受到制裁。通過財產申報,可增加被執行人思想壓力,打破其債多不愁,蚤多不癢的幻想,強化其履行義務的責任感,促使其自覺履行。
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的內容要細化而不籠統化,一方面也起到提醒被執行人的作用。人民法院將要被執行人申報的內容,分門別類,制成統一格式的表格,在發執行通知書的同時,發給被執行人填報。表格中最好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訴訟時(即收到應訴通知書)當月的財產情況。第二部分為目前的財產狀況。第三部分為財產的去向。表格中還需注明申報的期限、拒不申報及申報不實的后果。另外,在案件執行完畢之前,被執行人應定期向法院申報財產,而不是一“報”永逸。具體地說,申報的內容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1、現金類。包括人民幣、有價證券等。2、銀行存款類。包括所有的開戶銀行、帳號、存款數額以及有無以及有無其他名義開戶等。3、動產類。該類應填明所有動產的名稱、種類、數量、價值及現在存放地點等情況。4、不動產類。此類應填明不動產的名稱、地點、價值以及有無抵押等情況,如已抵押,則附上相關證據。5、無形財產類。此類包括商標、專利、許可證等及相應價值。6、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應填明共有財產的名稱、地點、價值以及共有人的姓名、共有份額和分配原則等情況。7、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股份、對第三人的債權、近期可得收益等及相應的金額。
建立強有力的財產審核機制,這是關鍵。目前執行中,相當一部分是流于形式,將財產申報表隨相關執行文書向被執行人一發就完了,然后又回到原來的執行模式。所以要求當法院收到財產申報表后,執行人員應對其進行認真審核,必要的話要引入聽證制度,進行嚴格審核。如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應及時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如無可供執行財產的,則應審查有無錯報、漏報的情況,如有,則進一步查明該錯報、漏報是屬于正常的誤差,還是故意的,以及該錯報、漏報行為是否足以妨害執行。同時,執行人員還應審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去向是否合法,如違法的,則應作出相應的處理。
對違反申報制的處理。1、對拒不申報的處理。拒不申報財產已帶有某種程度的公然抗拒的性質,其動機是讓法院無法判明其有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有義務申報而拒不申報,本質上是用不作為的方式來妨害法院執行工作的進行,對這種行為可根據民訴法的規定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可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負責人采取罰款、拘留。性質嚴重構成犯罪的,可根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2、申報不實的處理。申報不實是指被執行人員故意錯報或隱瞞不報其財產,并且該行為足以妨害執行工作的進行。如某單位多頭開戶,申報時隱瞞了主要帳戶,造成案件無法執行。其行為本質上屬于執行中的偽證行為,對這種行為可根據民訴法的規定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可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負責人采取罰款、拘留。性質嚴重構成犯罪的,可根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完善財產申報制的幾點建議。1、對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及工商個體戶,必須向登記的工商局進行初次企業最終財產申報,包括汽車、房產、設備、辦公用設備、對外投資及其他收益情況等,以后每年年檢時必須重新提交當年財產申報表,即從源頭上掌握該企業的財產情況。但就目前登記情況來看,企業登記中除了注冊驗資情況外,工商局就企業財產的登記申報是滯后,不完全的,甚至根本沒有,這勢必給執行工作人為帶來了難度。2、至少在省內建立條線銀行查詢信息共享制,即執法人員在省內任何一家條線銀行網點都能查詢到該被執行人的在該條線銀行的所有存款情況,無需執法人員盲目查詢,浪費司法資源,從而也提高了工作執法效力。另外建議工商戶建立開戶,必須到人民銀行備案,嚴禁私立戶頭,對違規開戶的銀行及負責人必須予以處罰,目前事實上,很多開戶在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是無法查到的,這勢必也給執行帶來了難度。3、執法人員要從嚴執法。現在實際執行中,既使被執行人隱瞞申報或者拒不申報,但最終被執法人員查詢到其財產并執行完畢結案的,對被執行人的抗拒行為的處罰,則往往忽略了,長此以往,雖結案結了,但達不到法律威攝、法律宣傳的社會效果。4、執行人員自已素養也應有待加強,俗話說:打鐵也要自身硬。一定要規范執行,依法執行,對那些沒有執行資格的人員絕對不能給予執行權,而事實上很多沒有執行權的人員照常在單獨執行,甚至有的人在呼風喚雨。5、建立工商戶的誠信機制及相關行政部門的聯動機制,從而從多方面多角度督促其積極申報財產,積極履行執行義務。即對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企業法人建立長期有效的誠信機制,具體做法是這樣: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一企業的執行案,進入執行程序后,沒有自覺履行,或者經法院催促下限期仍未自覺履行者,則人民法院可向該企業注冊登記地工商局郵寄該份判決書,由工商局將該判決書(法院可在該判決文書蓋上該判決未履行的文字)入該企業檔案,在該企業基本信息欄中設立誠信等級制,并及時向該企業發出書面通知,督促其向法院申報財產并積極履行執行義務,如該企業最終履行了,那么可到執行法院取得執行完畢結案證明文書,到工商局銷案,恢復其誠信等級。對個人的,同樣到公安局建立個人身份信息誠信制。同樣,如稅務部門一旦接到人民法院就某一企業未履行執行履行義務的法律文書,稅務法律部門應該向該納稅戶以書面形式告知其情況,促其向法院自覺申報財產,促其誠信履行確定債務,以免影響誠信及納稅年檢。同樣,各大銀行也應如此協同行動。目前聯而不動的情況大有存在,因為執行工作其實不是一個機關一個部門的事,其實它是一個社會綜合問題,必須真正做到聯而動。6、取消一種顧慮。尤其在部門聯動的情況下,很有可能使每些被執行人的財產處于公開情況,所以有些政府及官員擔心這樣是否會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其實這是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在作怪,這一思想怪圈必須打破,這也是全國法院的一貫主張,相反一旦建立了商業誠信機制,勢必大家去尊守守信,那么該地方經濟一定會進入一個全新時期。7、對于企業,還應要求被執行人將當月起每月的資金平衡表(包括資金進出流水帳)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人民法院,以便法院能客觀、全面地分析其履行能力。
綜上,設立申報制,可有效地查清被執行人財產的真實情況,更主要讓被執行人在執行中也能動起來,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不偏不頗,提高執行的效率,更好在社會上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威法、敬法、守法的良好氛圍,使經濟建設處于良性循環狀態,樹立法院公正,權威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