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刑罰適用問題探析
作者:劉新榮 發布時間:2013-04-25 瀏覽次數:669
論文提要: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缎谭ㄐ拚?span lang="EN-US">(八)》的出臺,使老年人犯罪輕刑化有了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對此項規定所帶來的社會影響以及種種利害關系,眾說紛紜。贊同者認為老年人犯罪輕刑化符合法理上的平等原則、責刑罰相一致原則,并從刑事責任能力、控制能力等方面出發闡述了老年人犯罪從寬的法理基礎;從人的生理發展規律入手,綜合考慮老年人身體素質及精神狀態,主張對老年人犯罪行為進行寬刑、慎刑。而反對者則認為對待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罰思想應當慎重,并從罪刑均衡原則進行綜合考慮,從是否有利于遏制犯罪等角度進行了客觀分析,并對此項規定所帶來的社會影響反復論證,認為對老年人犯罪從寬應當慎重。筆者認為,對老年人犯罪的認識應既考慮平等問題,也應考慮刑法懲罰的效果問題,主張寬嚴相濟的刑罰措施,從立法上的年齡界限、不應當從寬的情況,從執法上假釋減刑以及執行場所等問題進行了初步探索。在提出相應建議的同時,認真考慮了受害人的感受以及對其合法權益的保障,主張"大仁不仁"的立法思想,即對老年人犯罪的從寬不能因為其刑事責任能力的減弱而絕對的從寬,也不能因為本著對老年人犯罪的從寬精神進行立法、司法而對老年人犯罪造成放縱、姑息,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懲罰犯罪,且是切實有效的防止老年人犯罪。(全文約7500字)
一、老年人犯罪的含義及特征
(一)含義
達到一定年齡標準的人實施犯罪,即為老年人犯罪。在我國,如果以退休年齡來看,雖然行業間有所差異,但是基本確定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年8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因此,在我國,將60周歲確定為劃分老年人的年齡起點既符合我國現實狀況,也利于研究老年人犯罪的特性。因此,本文中探討論述的老年犯罪的概念為:年滿60周歲的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總和。
(二)特征
由于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特點,其犯罪表現具有與其他群體不同的特征和性質。依不同的視角,老年人犯罪可以表現為以下特征:
1、從犯罪主體來看,老年人罪犯一般多為孤寡老人,尤其是暴力犯罪,多數文化層次較低。也有高智力的詐騙,行賄,介紹他人行賄、受賄罪等利用退休之后的職務之便利進行的犯罪活動。
2、從犯罪對象來看,老年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絕大多數為弱勢人群,以婦女和兒童為主。而老年智力犯罪多是侵害社會和大眾的利益。步入老年后,人的生理機能開始顯現出不同程度的衰老。老年人就直接把作案目標鎖定在反抗能力比較弱甚至沒有反抗能力的人群,或利用自己之前的社會地位、社會經驗把目標鎖定在同樣沒有自己智商高的"弱勢群體"。
3、從犯罪手段來看,老年人犯罪形式大多數表現為非暴力型犯罪。進入老年期后,老年人或多或少存在著運動障礙,這些因素決定了老年人所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暴力型犯罪比率偏低,他們往往采取具有智能性以及間接性的犯罪手段,如教唆、誘騙、包庇等行為進行犯罪。
4、從犯罪動機來看,老年人的犯罪動機較之其他年齡段犯罪人的犯罪動機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體現為較低層次的需求,主要是生存和安全的需求;二是相對集中,大多是獲取經濟利益、宣泄消極情緒或者滿足生理需求。
5、從犯罪類型來看,老年男性一般實施的有猥褻、強奸、詐騙、盜竊、窩藏等犯罪行為;而老年女性實施的犯罪行為則主要集中在擾亂社會秩序上。從老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來看,暴力犯罪、性犯罪和財產犯罪是老年人犯罪中較為突出的犯罪類型,其中性犯罪占有相當大的比例。而詐騙類、公職類、邪教組織類犯罪愈發突出,且多數為智能型犯罪。利用殘疾兒童強迫乞討及詐騙等犯罪上出現了老年人結伙作案的新趨勢,值得引起注意。
二、老年人犯罪的根源分析
在社會發展的大趨勢下,子女成家后與老人分居兩處成為常態,致使許多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孤獨寂寞、單調乏味,容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進而可能引發犯罪。究其根本處是中國古代的子養父的養老模式和現代社會轉變的新的養老方式之間的矛盾,是植根于中華傳統幾千年的人的依賴性與獨立性這樣的矛盾顯現。步入老年時代,能帶來老年人安全感的大多是一種依賴,包括依賴子女、依賴社會、依賴政府,甚至依賴自己的對手。而現代社會,生活節奏逐漸加快,子女對老年人的依賴卻在減少,社會對成年人的關心也不能細致入微,政府的責任并不在此,自己的對手也由于到了知天命之年,爭斗之心日漸減弱等,老年人所依賴的東西逐漸減少,而獨立性卻在日漸減弱,這樣就造成安全感的真空,諸多的心理缺失自然容易產生情緒的波動,進而容易產生犯罪心理。
在具體的表現上,多種因素都是造成老年人犯罪的誘因。綜合起來,大致可以分為客觀和主觀方面的原因,客觀方面的原因包括社會原因及家庭原因;主觀方面的原因包括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原因和心理原因。
(一)老年人犯罪的客觀原因
老年人犯罪客觀方面的原因是外在的,對老年人犯罪產生的影響直接而強烈。導致老年人犯罪的社會原因方方面面,歸結起來就是"不適應"。對離退休生活的不適應;對生活方式轉變的不適應;對社會地位轉變的不適應;對社會新生事物、不良信息的不適應。為了填補其內心的失落感,獲得他人的尊重,一些老年人退休后利用原有的社會地位幫助請托人牟取利益,甚至冒充名人進行詐騙。另外,現代社會新生事物頻出,老年人對于不良信息與事物缺乏鑒別能力,也會參與相關的犯罪。
從家庭的角度來看,老年人與子女之間、與配偶之間的關系惡化都可能成為導致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在一些家庭中,隨著身體狀況的衰退,老年人能為家庭帶來的收益日益減少,一些子女缺乏對老年人應有的尊重,甚至不盡贍養義務。這很可能導致老年人基于生計而實施財產犯罪。同時子女成家后疏于對老年人關心、照顧,老年人長期空虛、落寞,諸多消極因素積累到一定程度,在偶然因素刺激下,瞬間爆發,會造成嚴重的暴力犯罪。一些老年人喪偶后,內心憂郁沮喪、郁郁寡歡,假如老年人再婚得不到子女的支持,其內心充滿了孤獨,極易導致老年人進行性犯罪。
(二)老年人犯罪的主觀原因
客觀因素對老年人犯罪的影響深刻而直接,但是引發老年人犯罪的主觀因素同樣不容忽視。主觀因素大致可以劃分為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從生理上看,人步入衰老,會表現出生理結構及功能減弱,適應能力降低,抵抗能力減退,對致病因素的感受能力下降,對損傷的修復能力降低等形式。這些改變,使老年人與外界溝通信息、獲取慰籍的能力明顯衰退。生理的變化又極容易影響老年人的情緒,使其易激動、自卑、無法控制情緒、以自我中心、多疑甚至在一些惡劣的情況下會導致憂郁癥,而無法正常合理排解的消極情緒成為老年人采用極端方式發泄自身不滿甚至是進行犯罪活動的"導火索"。
影響老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被學者們歸結為各種類型。但是無論是何種類型,直擊其核心,最根源的問題就是由于老年人步入老年后,身份的轉變導致的對社會地位、生活狀態、家庭關系的不適應以及由于老年人所特有的生理結構及功能的變化而導致的老年人心理狀態的劇變的消極方面。⑴無論是生理狀況惡化還是心智日漸衰退,都會導致老年人刑事責任能力和承受能力降低。
三、老年人犯罪的刑罰爭議
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研究,在學界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支持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一種是反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
(一)支持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觀點及理由
1、從平等原則視角來看,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具有合理性。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于老年罪犯、未成年人罪犯不同于一般成年人犯罪對待是符合基于合理差異的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亦是法律實質平等的內在要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內容有兩個方面:第一、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第二、在適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視,應一視同仁地保護一切公民的合法權益。貫徹這一原則,必須做到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正因為平等不是平均,也不是絕對相同,所以要做到實質上的平等就要正視老年人這一弱勢群體的特殊性,在立法上給予特殊保護。
2、從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來看,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具有合理性
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根據行為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決定所處刑罰的輕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強調刑罰的輕重要與客觀的罪行、主觀的責任相適應,即罪和責相適應。客觀的罪行主要指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及其危害性。主觀的責任主要涉及刑事責任能力、責任年齡和罪過形式等。
老年人的身體素質和精神狀況較之成年人有很大差距,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年人的身體素質變低,心理承受能力退減,健康指數下降,對其行為的認知越發模糊。相對于青壯年,老年人對犯罪行為的意志力和控制力比較低。在實施相同犯罪中,老年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比較小。這些是老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削弱的體現。因此,對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罰是符合罪責刑相適應這一基本原則的。
3、從刑罰的目的、刑罰預防來看,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具有合理性
現代刑罰的目的,不僅有懲罰犯罪、實現正義的初衷,更有預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宗旨,從而構成了正義懲罰犯罪與有效預防犯罪相統一。對老年犯罪人適度從寬處罰包括免除死刑適用,既考慮了正義懲罰的基本要求,又兼顧了預防其再次犯罪目的的實現。因為,老年人若犯下重罪而被判處較重的刑罰,不管他是否能再回到社會,他再犯的可能性也基本不存在了。
(二)反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觀點及理由
1、老年人犯罪輕刑化,違背了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則。刑法罪刑均衡原則的具體要求是:平等的保護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對于實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認定犯罪。而對于老年人犯罪輕刑化的特殊規定,違背了罪刑均衡原則。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人,社會閱歷相對豐富,社會認知也相對成熟,雖然說容易情緒激動、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但其所擁有的各種能力比如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等并不會因為其高齡而出現顯著變化,其刑事責任能力一般也不會出現明顯欠缺。
2、老年人犯罪輕刑化,不利于遏制犯罪。對老年人犯罪的寬恤會增加老年人犯罪的幾率,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通常按照刑法的條文規定,而不能因為行為人的主觀認識發生偏差而產生變化。所以我們不應該以尊敬老人為理由,在法律上為其大開后門,這違背了刑法以保護人民利益為目的而具有的一般預防功能和懲罰犯罪功能。
3.謹慎對待中國傳統的"矜老恤刑"原則入律。
受儒家傳統思想的影響,我國一貫有尊老、敬老的良好傳統,這在古代、近代的法律中也有所體現。⑵然而,在現代法治社會,道德與法律這兩種規范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而平等適用刑法原則應當包括對犯罪人在定罪與量刑上一律平等。但是,法律明文規定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明顯違背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三)筆者的觀點
基于法律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原則,筆者認為老年人犯罪寬刑具有實際意義,但是應當慎重使用。
1、從法理及刑法基本原則來看,這是一個犯罪均衡的問題,也是一個罪責刑相適應的問題。既有此罪與彼罪的關系,也有犯罪主體均衡的關系,由于犯罪主體生理和心理狀況所帶來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的不同,對特殊的人群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適當偏袒,這是一種公平的形式。
2、從受害人的角度進行分析,無論年齡如何,只要犯罪主體具有相應的認知和判斷能力,都應當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不然,無法體現懲治犯罪行為的目的,也無法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某些犯罪,受害人的利益應當考慮進去。刑法本身就是將"私斗仇恨"轉移到國家公權力上來,從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以公代私是一種社會的進步,但是不能無視受害方的私權利。老年人在犯罪過程中的對象更多的是比其更處于弱勢的婦孺。因此,在受害人面前,老年人也是強勢群體,并不能認定老年人就一定是弱勢群體。
3、老齡化社會即將到來,隨著社會的變遷,老年人犯罪的界限歲數門檻可能會提高。因此,泛泛的討論老年人犯罪寬刑的利弊不合時宜,也是不利于預防和懲戒老年人犯罪。故應當依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公平正義、社會認可等問題,具體的制定細則從而達到目的。
四、 尚待完善解決問題及應對措施
《刑法修正案(八)》雖然規定了對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理,但是并不具體。筆者從立法、執行層面上探討老年人犯罪問題,從刑法的懲罰效果與寬嚴相濟原則出發,提出初步的意見。
(一)老年人犯罪刑罰適用的立法建議
1、增設老年人犯罪從寬適用刑罰的法定刑罰裁量情節
刑罰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礎上,權衡刑事責任的輕重,依法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判處刑罰或適用某種非刑罰處理方法判處何種刑種和刑度以及是否現實執行某種刑罰的審判活動。⑶我國法律條文中雖有原則性規定,但是缺乏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細節規定,對于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年齡規定過于籠統。因此,建議在總則中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量刑情節做出以下幾點規定:
(1)已滿60周歲不滿75周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國際社會普遍將年滿60周歲以上的人定義為老人,那么對于老年人犯罪適用刑罰的特殊規定應當從達到老年人年齡標準開始考慮,而并非人為設定一個75周歲的標準。在從寬處罰的人道主義立法精神下,對個案公平的平衡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實現最大化。
(2)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因在于已滿75周歲的人身體更為衰弱,各項機能快速退化,尤其是在心智方面更是弱化。另外,從再犯可能性看,年滿75周歲的人再犯可能性會相對小一些,尤其是需要判處較長刑罰的重罪而言,老年犯罪人執行完刑罰后已入暮年,對于社會基本不再具有危害性。因此,在量刑情節上予以特殊規定是比較適合的。
2、增設老年人犯罪不應當從寬處罰的范圍
鑒于老年人犯罪的罪名種類,除了臨時性的財產犯罪之外,更多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以往職權、身份等手段進行的犯罪。在從寬的基本原則下,應當設置例外的條款,專門遏制老年人此類犯罪的趨勢。
(1)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不應當從寬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內退或退休后雖已沒有實職,但影響力仍在,對此年齡段利用其影響力的受賄犯罪,對國家的廉政建設以及社會主義事業有著很大的危害,且此等犯罪不得因老年人身體狀況、精神狀況以及辨識控制能力降低而給予寬宥,而應予以嚴格控制。
(2)對于多次的故意暴力犯罪,不應當從寬處罰。暴力犯罪,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脅迫而實施的犯罪。老年人實施的暴力犯罪中,多是過失犯罪。然而,如果是多次的故意暴力犯罪,那么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再犯可能性都很大,對于這類犯罪也不應當從寬處罰。⑷
(3)對于一些長期策劃、實施,并以犯罪為業的犯罪,不應當從寬處罰。在老年人犯罪中,偶發性是一個比較明顯的特征。但是對反復違反法律,長期進行的犯罪活動,老年身份反而為老年人犯罪帶來便利條件,這種犯罪不應當從寬處罰,應嚴格依律定罪量刑。
(4)對于老年人累犯,不應當從寬處罰。在累犯的問題上,老年人雖然控制、辨識能力有所下降,但還是可以對其犯罪行為的性質有一個較為正確的認識,尤其是經過一次犯罪審判之后。老年人如果反復違反法律進行犯罪,應當認定為是在可以辨別自己行為的前提下實施的,應按照累犯規定,從重處罰。
3、對于已滿75周歲的老年犯罪人,不適用死刑,但可以適用緩刑。對老年人適用死刑問題,無論是從我國"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出發,還是借鑒國外優秀的刑事立法經驗以及我國刑法本身的統一性、一致性考慮,都不應當對老年人適用死刑之規定。對于已滿75周歲的老年人可以考慮適用緩刑,但要設定單獨的對象條件,根據其犯罪性質、主觀惡性以及再犯可能性可以適當放寬到"被判處拘役、7年以下有期徒刑"。⑸對于放寬對象條件適用緩刑,應當結合老年人的實際情況,并可以考慮設立"親屬監護"定期報告的制度,即在確保對老年犯罪人適用緩刑后,有其生活著落,并且有人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監管,這樣既保證了老年犯罪人更好的回歸家庭和社會,又減小其再犯可能性及對社會的危害。
(二)老年犯罪人刑罰執行的立法建議
1、對于老年犯罪人適用減刑的建議
可以比照未成年人犯罪適用減刑的做法予以放寬。對減刑的幅度以及對于"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可以比照實踐中對于未成年犯罪人的處理,予以放寬,只要"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即可。
2、對于老年犯罪人適用假釋的建議
我國《刑法》第八十一條對假釋的對象條件、刑期執行條件以及實質條件進行了規定,其中一個主要判斷標準即為"不致再危害社會",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將"老年、身體有殘疾,并喪失作案能力"納入到屬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情形。我國刑事法律已經對老年人適用假釋的制度有所考慮,應當具體化。
3、對于老年人刑罰執行的一些問題的建議
對于一些犯罪情節較為嚴重、必須在監獄內進行關押的老年犯罪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首先,應當區別于其他犯罪人單獨關押。老年人在監獄內無疑屬于弱勢群體,為防止監獄內暴力事件的發生,應將老年人與青壯年分開關押。其次,在勞動改造方面。勞動改造的目的在于使犯罪人學習勞動技能,擁有生存能力以重新回歸社會,但是對老年人來說,學習生產技能已不是他們必要的需求。故可以不要求老年人進行勞動改造,而有勞動能力的老年犯罪人,在主動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允許他們參加勞動。對于罪行不是特別嚴重,沒有極大危險性的老年人,應當考慮加大對限制自由刑的適用。
五、小結
總之,我們應當逐步完善立法,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在寬刑慎刑的同時,切實保護犯罪的老年人與受害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司法真正的意義并不在于是不是應該對什么樣的人寬刑、輕刑,而在于查清事實的真相,不要讓應當受到懲罰的人免于懲罰,也不要讓應當輕型、寬刑的從重處罰,更在于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不因為犯罪主體的特殊而免除其應擔的刑罰,只有這樣才真正體現"大仁不仁"的思想。
我們在考慮老年人犯罪的立法上,主張有具體的細節規定,才能將對老年人的寬刑思想落到實處。同時,規定不宜寬刑的情形,以確保法律的公正性。立法中對老年人犯罪的規定,應不以寬刑為目的,不以慎刑為原則,而應該以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最終目的,保障人權。(劉新榮)
注釋:
[1]李崎蜻:《老年人犯罪刑罰適用問題探析》,載中國知網,2011年3月。
[2]楊一帆:《新編中國法制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第8頁。
[3]馬克昌著:《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頁。
[4]曹子丹主編:《中國犯罪原囚研究綜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頁。
[5]普翠玲:《老年人犯罪從寬性研究》,載中國知網,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