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收到省法院轉來協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送達的司法文書,看到臺中法院的文書材料后,頗為感慨;回憶我曾隨省法院法官協會至臺灣學習考察的所見所聞,聯系到我們法院的工作,其中的體會和感觸更加深刻,也更有必要與大家交流。

 

臺中法院的“家事法庭通知書”除記載了與我們相同的內容,如:受通知人姓名、案號案由、當事人姓名、應到時間、應到處所等內容外,還有11項內容是我們的送達文書所不記載的,如告知受通知人和證人:請儀容整齊,如何攜帶證件報到的規定,如何提出答辯狀及利用其電子檔案交換平臺,遇到自然災害如何處理,當事人在答辯期滿不到場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證人的義務、證人出庭能夠獲得旅費及證人不到場可以被處3萬元或6萬元罰款,證人休息處告知,案件和開庭進度的查詢網站、法院電話等。在通知書的結尾部分,向經濟困難而有申請法律援助之需者告知了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電話,蓋有書記官的印章、列印日期,并特別標明“無本院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臺中法院的一頁“通知書”,從形式到內容不僅包含了對當事人的尊重、方便訴訟、司法的人文關懷,還折射出臺灣法律法規內容的細致、嚴謹,執法的嚴格、規范,司法公開和接受監督的從容、淡定;并通過司法制度體現了公民應具有的對法院、法官和對司法權威的尊重,對作為司法審判重要部分的書記官等輔助人員之地位和尊嚴的充分認可。這種反映在司法活動中的文明和嚴格,不僅體現出司法人員有著良好的職業素質,也體現出市民在文明環境的熏陶下已形成了良好的行為習慣。

 

我曾隨法官協會去了臺灣的高雄法院參觀,如果說當地的自然環境、人文環境給我留下了美好的印象,那么臺灣法院的司法理念在各個環節、特別是細節上體現的周全,各種便民措施的溫馨,則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高雄法院外觀很簡樸,內部設施也很普通;給人的第一感覺是“門好進”,法院門口有值班人員和司法志工(志愿者),各樓層電梯口都有明顯的庭室機構分布圖,找哪個庭室的人辦事,志工徑直領你去。其次是“臉好看”,法院工作人員接待當事人和顏悅色,舉止得體,彬彬有禮,熱情周到。第三是“話好聽”,臺灣人在公眾場合說話,聲音都很低,只限于對方聽見,沒有人大聲喧嘩或在法院吵鬧。第四是“事好辦”,除了法院工作人員接待、引導以外,銀行、郵政、行政等在法院設有辦事機構,方便當事人辦理銀行交款、賬戶查詢、郵寄,乃至結婚注冊等業務。法院設有訴訟服務中心,有一些志愿者、訴訟輔導員,隨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解答來人的咨詢,免費提供各項業務的辦理告知、訴訟樣本及宣傳材料。服務中心設有觸摸式電腦查詢機,方便民眾查詢有關訴訟事項。另外還有一些更加人性化的體現:如休息室、哺乳室、吸煙室、飲水處;為方便當事人而準備的“愛心傘”、“愛心電話”等,于這些細微之處,體現了便民、為民的司法理念。

 

雖然我們對臺灣法院了解不多,但浮光掠影的參觀,讓我們感受到臺灣法院的管理是精細的、嚴謹的,司法為民的各個環節細致、周全,有許多地方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已走過十余年的歷程,在不斷的學習、借鑒和探索中,我們的實體法、程序法都日益完善,法治建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2009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各級法院每年也都開展諸如“作風建設年”、“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等主題教育活動;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的硬件設施也越來越先進,越來越完善。但我們并沒有取得類似臺灣法院那樣讓人感到規范、和諧、文明的人文環境和訴訟效果。究其原因,除了人的文化素養、文明程度、社會風氣存在差異之外,我們在規范設計、機構設置、制度落實、人員管理、嚴格執法等方面還有許多不科學、不完善之處,距離精細化管理的目標還有差距;我們的干警在敬民之心、愛民之意、親民之情、為民之利、便民之法上,與民眾的要求、需要和滿意度還相差很遠。比如,我們的規范設計是否要更加符合司法工作的規律、是否要以滿足民眾的司法需求、完成審判任務之需而不是通過人為操作讓數據看起來更好、排名更好?“二五”改革已經結束,而法院組織系統的各項序列并沒有獨立,審判資源并沒有更加合理的配置,書記官沒有尊榮感,輔助人員的作用沒有得到應有發揮,而法官被困于繁雜的審判事務中,疲于應付。審判管理是規制,也是服務;我們能夠建立何種機制或設置何種組織系統,讓法官的主體地位得以凸顯,讓法官能夠從繁重的壓力中得以解脫、專司審判?審判管理是他律,也是自律;如何能讓法官從“要我為”向“我要為”轉變?一些規范上網了、制度上墻了,但對干警有多大的約束力?當事人有沒有從中受益提高滿意率?審判管理是嚴格管理,也是人文管理;便民的設施擺了出來、便民的制度定了下來,但是用于應付上級檢查的,還是從內心深處希望老百姓用的方便、辦事順利呢?如何能挖掘法官潛力,去追求更高的價值目標?內心的目標不同,表現的形式和取得的效果上就不同。我們與臺灣法院的差別,既有體制、機制的問題,更有理念、管理等問題。

 

近年來,法院的規范和制度越來越多,也越來越好看,最高法院、地方各級法院的各項規定已經非常詳細具體了,如果我們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學習,逐一落實,長期堅持,形成一種精細化管理的模式和習慣,群眾對法院的工作就會更加認可,法院的社會公信力就會大大提升。但往往是我們學習還不夠深入,管理的主動性還不夠強,制度落實還不到位,作用不實,工作不細,甚至表面文章、弄虛作假,因此無法體現出精細化管理的效果。

 

“天下之事,必作于細”。面對審判任務日益繁重、人民群眾對司法需求不斷增強、體制性、機制性問題難以解決的現實局面,我們一方面要積極探索,大膽實踐,整合、完善現有的規章制度,努力構建審判管理與案件管理、司法政務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之間的協調機制,增強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特別要避免大而化之,人云亦云的工作規程,要更貼近司法工作的實際,更符合現代司法的特色和中國國情。另一方面就是要做好當前的工作,強化管理職能和管理措施,通過發揮程序控制與持續改進的機制效能,有效解決司法管理中存在的“管而不嚴,管而不細,管而不知”的問題,進一步實現“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據可查、凡事有人監督”的目標。

 

無論是法院領導還是一般干警,都應樹立精細化管理的意識,只有當精細化管理理念成為一種最深層次的精神文化追求,漸漸融入日常工作中時,它的成效才能夠真正潤物細無聲、水到渠成地得以彰顯,法院工作才會走入可持續的、科學的發展道路,我們的工作也才會更加貼近民心,貼近民意,才能得到群眾的認可、信服和社會的廣泛贊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