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基本理論之探討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 

 

鞠偉

 

 [摘要] 司法鑒定應當具有主體特殊性、對象專門性、啟動被動性和結果科學性四個基本特征,為此,建立鑒定人資格確認和審查制度十分必要;限定鑒定對象的范圍也應成為鑒定制度的要素。強調鑒定程序啟動的被動性有利于保持鑒  定的中立性,并劃清鑒定權和司法權的界限;強調鑒定結果的科學性則有利于確定鑒定的效力制度。

 

[關鍵詞] 鑒定;司法鑒定;鑒定人;鑒定對象;鑒定結論

 

 

司法鑒定是近年來學界討論的一個熱點問題 ,本人就一些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思考,有了一些心得,現將其訴諸于文字,以求得問題討論的更加深入。

 

一、鑒定、司法鑒定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往往會碰到非自己能力所及的專業問題,此時,就有必要委托特定問題的專家就相關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并出具結論,以協助裁判者認定案件,做出斷定。這種對特別事項的調查分析稱為鑒定。

 

進入司法程序中的鑒定,稱為司法鑒定。司法鑒定的概念為:在訴訟過程中,由司法機關指派或當事人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做出斷定的一種活動。具體分析之,可以得出司法鑒定的四個基本特征:主體特殊性、對象專門性、啟動被動性和結果科學性。

 

二、鑒定主體

 

()鑒定主體之構成

 

鑒定,首先得有鑒定人,且鑒定人必須具有特別技能經驗并能夠運用這些經驗對特定問題做出斷定。由此,鑒定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然而,法人作為鑒定主體是許多國家的通例,包括我國。這是因為:一、鑒定單位以及該單位的公章起到確定鑒定人能力和水平的作用;二是有些鑒定,當一個單位同時有幾個人參與鑒定,而這些鑒定人的意見不完全一致時,單位只需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出具統一的鑒定結論即可。

 

()鑒定主體之選任

 

鑒定結論是客觀性和主觀性的統一體。其所運用的科學知識具有客觀性,但是由于科學及技術本身的發展程度不高,還存在著許多不完善和不精確的因素,由此而導致鑒定結論的誤差是主觀上無法避免的,這只能由科學技術的發展來解決。鑒定結論的主觀性是指鑒定主體存在著的主觀因素,由于各個鑒定人的學識和能力以及他們所采用的鑒定方法不同,必然會導致鑒定結論的差異,這就為某些不誠實的鑒定人弄虛作假留下了空間。所以,要想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必須從控制主觀性上入手:對鑒定人的資格嚴加要求,防止學識或品質低下的人進入到鑒定人的隊伍之中,以科學之名行不法之實。 筆者認為,我國鑒定人資格的選任可以效仿大陸法系,采取嚴格主義的做法,建立專門的鑒定人制度。

 

 ()鑒定主體之訴訟地位

 

鑒定人是依其學識和經驗報告其對特定問題所作鑒別和斷定之人,其作用在于補充裁判者科學法則方面的知識,協助其進行案件資料價值的判斷。因此,鑒定結論與證人證言對于法庭認定案件事實,做出結論而言,并無本質上的不同之處。因此,對于鑒定人訴訟地位的界定,應該立足于證人,可以稱之為鑒定證人(相對于普通證人而言),所享有或承擔的訴訟權利義務適用有關證人的一般規定。這樣,鑒定人作為證人的一種,必須出庭,講明鑒定過程,解釋結論,并接受交叉詢問。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鑒定結論的神秘主義,并促使鑒定人認真對待,不敢弄虛作假。同時,交叉詢問作為"發現真實的最好裝置",使得雙方當事人的鑒定證人和鑒定結論在法庭上接受反復考驗,從而使真理越辯越明,也使得裁判者能明察秋毫,不為虛假的結論所迷惑。

 

三、鑒定對象

 

鑒定的對象是特定的專業問題,與普通證人為審判提供"評價之對象"不同,鑒定是補充法官認識能力不足的一種"對象之評價"。鑒定的過程也就是對鑒定對象的分析判斷過程,在這一引申推論過程中,鑒定人的主觀性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為了保證鑒定結論的準確性,除了對鑒定主體提出嚴格要求外,還應為鑒定人開展鑒定提供便利的客觀條件,包括詳實的數據材料,以及賦予一定的處分權等等,使得其推斷建立在更加完備的事實資料上。因此,對于鑒定對象的范圍有兩條界限必須確立:一是鑒定的問題只能是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因為法律問題是法官的專長而不是鑒定人之所長。二是鑒定的只能是專門事實而不是普通事實,因為普通事實只要有證據存在,一般常人也可以運用正確的邏輯推理得出結論,而不需要借助于鑒定人的知識。

 

四、鑒定的啟動

 

鑒定程序的啟動要求是被動的,也就是說鑒定人不應當主動要求進行鑒定。因為,鑒定雖然收取一定的費用,但它畢竟是一種把科學知識運用到法律中來的訴訟活動。如果由鑒定人主動進行鑒定的話,就可能使鑒定淪為一種商業活動,使科學喪失其嚴肅和威望,成為金錢和利益的奴隸。

 

鑒定啟動的被動性更為重要的價值追求是保證鑒定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因為,科學活動需要理性的頭腦來操作,鑒定不像證人作證,一般只要陳述自己體驗之事實即可,鑒定是對科學知識的運用,鑒定結論必然包含了鑒定人的主觀判斷。如果鑒定人自身或其利益牽涉于案件之中,人性的弱點就會使他難以客觀地進行事實的鑒別和斷定。因此,鑒定人的中立性能夠保證其冷靜地不偏不倚地做出準確客觀的鑒定結論,從而實現訴訟結果的公正性。 筆者認為,為了保證鑒定人的中立性、客觀性和鑒定結論的準確性,我國鑒定體制改革應該走"一元鑒定體制"之路。

 

關于鑒定啟動的另外一個重要問題是啟動鑒定的鑰匙掌握在法院手里,亦或賦予雙方當事人?首先,法官在訴訟中應是消極中立的第三者。他"既要聽取隆著者,也要聽取卑微者",本身不負有查明事實的積極義務,當然也就沒有提出證據的責任。只有當事人,才負有提出證據并說服審判者的責任。而鑒定結論是證據,鑒定人屬于證人,那么由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并提供鑒定人乃是訴訟的應有之義。然而,由當事人委托鑒定的一個最大弊端就是容易導致鑒定的濫用。解決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建立一個過濾的程序。

 

五、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的性質

 

意見是指從觀察的事實中得出的推斷,而推斷則是從被證明的事實中得出的合理聯系。顯然,鑒定人對事實材料的鑒別分析是一種推理判斷形式,因而可以把鑒定結論歸為意見證據。法律通過對鑒定人專業素質的事先考核,也就同時概括地承認了其意見的可采性,從而使鑒定結論獲得了證據法上的意義。

 

()鑒定結論的效力

 

司法鑒定之"司法"并不是說這種鑒定是由司法機關進行或是帶有司法裁判的性質,它只具有分類學上的意義,表明這種鑒定結論是在司法過程中開展的。所以,司法鑒定只是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活動,鑒定人的判斷并不是法官的判斷,鑒定結論也只是證據形式的一種,不能作為最終事實結論成為法院判決的直接依據,"經合法程序形成的鑒定結論與其他形式的證據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并不具有優先采信或必須采信的證據地位"[1]因此,"司法鑒定只具有科學性,沒有所謂權威性,二者不可劃等號",[2]其科學性只是賦予了其證據能力,究竟能否得到采納以及證明力的大小還是要取決于法官的自由心證。我們不能把"必須加以證明的東西(這是每一個案件中的法律要求)與證明所要依賴的證據混為一談。在法律工作者的心中,必須將這兩者區別得十分清楚。"在鑒定結論的采用標準上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普遍承認標準",即一項鑒定結論所依據的原理和方法的科學可靠性必須已經在該科學領域內得到了普遍的承認,否則法官便可以不采納該鑒定結論或者貶低其證據價值。二是"實質證明標準",即一種新的理論和方法只要得到了實質性證明即可采用,證明的方式可以是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或專著。

 

 ()再鑒定

 

鑒定結論的科學性還意味著科學知識不具有壟斷性,只要是有能力之人兼可運用,因此鑒定人并非如同證人一樣是不可代替的。而且,科學知識只有正確與錯誤之分,并無上下級別的概念,不同的鑒定主體之間在行使鑒定權時是完全平等的,因而鑒定結論的效力在法官認證之前亦是相同的,沒有任何等級上的差別。另外,在實踐中經常會碰到一些情況:比如兩個鑒定結論的內容有重要矛盾;鑒定所依據之知識在學術上尚有爭執;鑒定人進行鑒定所依據的資料并不完備或者有新的資料出現;對鑒定人的資格有疑義等,這會使裁判者對于鑒定結論的評價難以進行,有必要重新鑒定,以實現鑒定之補充法官認識能力的作用。因此,從鑒定的可代替性、鑒定結論的非權威性以及鑒定的功用上看,再鑒定具有理論正當性及實踐必要性,應當給予承認。具體是否需要進行重新鑒定,應當由法官裁量決定,并另外委托鑒定人。

 

司法鑒定是科學知識在訴訟中的運用,科學證據還必須對案件有"適用性",因而法院對一項科學證據審查的重點應是提出該項證據的原則和方法論的科學有效性以及因而出現的證據相關性和可靠性,而無需對科學結論本身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做出裁決。換句話說,訴訟的認定事實是一種證明活動,它不以認識論為核心,法律的目標是司法---在合理的短時間內找到可靠的答案,而不是實現無限的理解。

 

 

 

參考文獻:

 

[1]江一山.司法鑒定的證據屬性與效能[].何家弘.證據學論壇(第一卷)[].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

 

[2]陳桂明,劉田玉.司法鑒定的性質與鑒定人的司法責任[].何家弘.證據學論壇(第三卷)[].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