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改革開放三十幾年來,農村經濟不斷發展,農村的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民對生活的質量也要求越來越高。現代交通與信息的發達,為農民外出打工以改善家庭生活提供了便利,數以萬計的農民離開家鄉來到城市,他們為城市的發展建設作出了自己的貢獻,同時城市的思想和觀念也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他們,當這些外出務工的農民回到家鄉,也將新思想帶回農村,加之現代信息流通渠道的多樣化及快速化,城市與農村間的差距越來越小,這一切都加速了農村的城市化進程。思想觀念的轉變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婚姻家庭領域,傳統的婚姻觀念受到沖擊,特別是新一代農民,對待婚姻的態度早已遠離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年代,進入到了一個向城市婚姻觀念靠攏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有無數的進城務工農民的家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與沖擊,農村離婚率呈明顯上升趨勢。

 

 

一、農村離婚案件的基本情況

 

目前,農村的婚姻家庭狀況不容樂觀。就筆者所工作的寶應縣法院而言,在每年鄉鎮法庭所收的案件中,離婚案件要占到所收案總數的50%以上,遠高于其它類型的案件數。據其它相關數據顯示,寶應縣農村青壯年人口2000年前的離婚率不到5%,但到2004年已超過30%⑴,而且離婚案件收案數的比例和數量都在逐年攀升。鄉鎮法庭法官對每年都要辦理大量離婚案件的情形已習以為常。離婚案件甚至已成為一些律師尤其是鄉鎮法律工作者的主要案源,每年僅靠代理離婚案件,便可收入不菲。

 

二、農村離婚率上升的原因

 

(一)外出務工或者經商

 

這是導致離婚率上升的最廣泛、最直接的原因。在目前急劇增加的農村離婚案件中,大多數當事人為一方或雙方外出務工的農民。外出或外出經歷可以說是離婚的導火索或動力。大中城市的打工收入所得明顯高于在農村種地所得收入,這對廣大的農村勞動者來說是一極大的誘惑,但同時現實情況又排斥一對農村夫妻共同進入或遷移,一來夫妻兩人找到能夠同時容納二人的崗位和住所地并不容易,二來在一個"上有老,下有小"的農村家庭中,若老人年事已高,無法支撐整個家庭的話,必然要有一青壯年要留下來照顧家人并處理家中大小事宜。這就造成在多數情況下是一方外出打工而另一方則留在家中,雙方不可避免的產生了空間上的距離。率先進城務工或者經商的一方雖然大多在城市屬于邊緣群體,但相對于在家中的那位經濟收入提高了,眼界開闊了,思維方式和價值觀也發生轉變,這使得雙方"距離"越來越大,外出者往往會"嫌棄"家里的"那位"土氣"、見識少、跟不上"形勢",雙方的地位已開始不平等,夫妻間均衡被打破。加之外出的一方拼命掙錢,和對方交流溝通的時間少之又少,乃至長期分居導致夫妻感情疏遠,加上大城市令人眩目生活的誘惑及外在社會監督的弱化,都容易使"婚外情"趁虛而入,夫妻間產生了裂痕和沖突,而經過時間的銷蝕,當二者間的裂痕不能夠被彌合,沖突難以再被容忍,走向法庭或民政局辦理手續就成了一個必然的結局。⑵雖然也有夫妻二人共同外出去一處城市打工的,但由于雙方的工作地點不一樣,所處的環境有差別,接觸的人也不一樣,思想和觀點也就會不一樣,往往不自覺地會"放大"對方的缺點,導致矛盾不斷升級,最終也走上了離婚這一條路。這些都導致了農村一個獨特的現象,每年中秋、春節等傳統節日前后,離婚數量直線上升。因為過節回家是中國人的傳統習俗,因為進城務工或者經商,分別了很久的夫妻只有在這一段時間才能見面,而這一段期間的相處反而使得雙方的差異更加明顯化,當然也有人為思想上的放大化,往往會使長期積累的矛盾進一步升級,以至不可調和。當然也有不少人,本來婚姻關系早已明存實亡,只是離婚完全是夫妻雙方的事,旁人不可代勞,但平時兩人根本就無法見到面,趁著過年大家都在家,把"事情"正好解決的人也不在少數。現實中,有遇到這樣的情況:夫妻雙方都在外打工,早已分開,各自和其他人生活在了一起,只是因為缺少離婚這一手續以至雙方都不能重新組建家庭,但又不愿意為這種在他們看來的"小事"特地花路費回家,正好趁著過節回家的時機處理掉這一遺留"問題"

 

(二)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

 

就目前農村而言,自由戀愛、自主婚姻普遍得到尊重,父母粗暴干涉子女婚姻的現象大大減少。但由于歷史和現實中的種種原因,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的現象并沒有完全消除。中國社會經歷了漫長的封建時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頭腦中根深蒂固,仍習慣家長式作風,婚姻由父母作主。

 

現實中,由于重男輕女的觀念依然存在,特別是在農村女孩的出生率低于男孩,同時人口流動頻繁也導致了大量農村婦女離開農村外出務工,不少人選擇了在外成家,留下來的青年男女比例失調,男多女少,不少婚姻關系中,錢財起決定因素,也就為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埋下了隱患。曾遇到過這樣的案例,甲女到適婚年齡,有一弟弟也到了適婚年齡,但由于家中經濟條件較差,無能力為其弟添置新房、家俱及操辦婚禮。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父母作主將甲女嫁給乙男,僅因為乙男家同意支付的禮金足以讓甲的弟弟成婚。實際上,甲女并不愿意嫁給乙男。但迫于親情和父母的權威,甲女與乙男訂親并領取了結婚證,在乙男家支付了全部禮金后,甲女不告而別,外出打工。乙男家遍尋不見甲女,人財兩失,為此兩家紛爭不斷。過年,甲女返家,便被其父母強行送至乙男家,意圖讓其與乙男"好好過日子",以解決長期來的"煩惱"。半年后,甲女無法忍受與乙男的婚姻,提出離婚,乙男也同意,但要向甲女家索回禮金,甲女家拒絕,兩家紛爭再起。村里多次調解不成,最終雙方不得不走上法庭來解決這一糾紛。包辦婚姻最終釀成了苦果。

 

由于同村適齡女青年較少,一些家庭選擇給付高價聘禮從外省娶回媳婦,實際上相當于變相的買賣婚姻。經介紹,外地女子一般到當地與未來"丈夫"見一面,甚至連話都未講一句,只要無異議,便立即領取結婚證,并舉辦結婚儀式。而在真正共同生活后,有的是因為生活習慣無法調和、語言方面困難,有的是因為婚前根本就沒有相處,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有的是因為生活環境沒有想像當中好,甚至有的僅僅是為了騙取錢財而結婚,婚后不久,有相當一部分人選擇了離開,由于害怕被阻攔,絕大部分人又選擇了悄悄離開,男方根本就無法找到其所在,為了日后能重新組建家庭,開始新生活,不得不訴至法院,最終只能以公告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三)傳統觀念的變化

 

在傳統觀念中,離婚是一件"丟人"的事,所以一些實際上早已"死亡"的婚姻仍然在維系著。走出去的農民工在經歷城市現代文明的洗禮后,面對外面精彩的世界,眼界開闊了,見識增多了,他們對"離婚"的評價也開始變得中性,不再視"離婚"為洪水猛獸。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精神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自然對婚姻質量的要求也提高了,年輕一代不再愿意苦苦支撐沒有感情的婚姻,合則聚,不合則散,在"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大多會選擇各自重新開始新的生活,離婚當然就不可避免。當然不可否認是的,離婚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導向性,在新觀念的引誘下,一部分農民工有了追趕時尚的心理,在面對夫妻間小矛盾和小挫折時不是理智的解決矛盾、修補婚姻關系,而是抱著"不換思想就換人"的心態,對婚姻不再細心呵護,視婚姻如同兒戲,輕易的就說"再見"。實踐中,總會遇到夫妻雙方僅僅是為一次口角而直接來法庭要求離婚,起訴書都是在爭吵中現場寫好,在這種情況下,法官都會做大量調解工作,勸其和好撤訴,大部分夫妻會在勸說下,冷靜下來回家,但也有人堅持要離,聲稱"日子無法過下去,再也不想看到眼前的這個人",但從其所反映的情況來看,雙方根本就沒有無法調和的矛盾,有的只是平常生活中的小摩擦。同時由于此類行為的影響,周圍的親人朋友在面對自己婚姻問題時,也開始變得"急躁""草率",認為離婚是件"平常"事,生活中稍有不如意,便吵著要離婚,似乎離了婚,一切的煩惱就煙消云散。實踐中,在處理某一對夫妻的離婚案件時常常發現一旁的親友往往就是另一樁離婚案件中的當事人。

 

三、審理農村離婚案件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一)舉證困難,弱勢一方難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離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關系,尤其是夫妻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內心思想活動,其他人只能從一些表面現象去推測,加上農村社會圈子相對較小,了解事實的人往往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是親戚朋友關系,且現在大家多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很少有人肯出來作證,所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比較困難,證實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證據主要是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其他相關的書證和證人證言較少。⑶原告方無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法院便很難判決離婚,最后只能讓其二次甚至三次、四次起訴。一方在外、一方留守的農村夫妻在婚姻出現危機時,留守一方往往處于弱勢,他們信息不發達,消息閉塞,法律意識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愿走上法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法庭的傳票送達時,他們的的反應是駝鳥般的直接拒簽,認為簽了字就是同意離婚,自然開庭時也不會到場,舉證無從談起。而我國婚姻法和相關法律,并沒有為這些人提供良好的救助措施,沒有有效的維護弱者一方的合法權益。使他們明顯處于弱勢和被動的境地。

 

(二)公告送達和缺席判決多

 

當今社會人員流動頻繁,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明顯增多。有的男女對自己的婚姻不滿意,在外另有意中人,或被新的生活所吸引,出于各種考慮,選擇在婚姻關系仍存續的情況下就離家出走,下落不明。在家一方,苦尋多年仍不知其去處,為了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只能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由于一方始終下落不明,只能以公告方式送達。當然,也有一部分的離婚當事人是在人為的制造"下落不明",因對方不同意離婚或者不想分割財產,明知對方在外打工卻向法院起訴,而法院的職能決定了其調查能力有限,在原告方的誘導下,易做出錯誤的判決,而當被告方再度出現時,法院就顯得十分被動。還有的當事人即使收到法院的傳票,已知對方要求離婚,但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既不到庭應訴,也不去向法院或者其它懂法人士咨詢,而是采取不聞不問的回避態度。這些都導致公告案件及缺席審判案件增多。

 

(三)農村離婚案件中過錯賠償制度運用較少。

 

《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農村離婚案件中要求損害賠償的案件基本沒有。分析其原因:一是當事人的維權意識不強。當事人為農村居民,不知道有過錯賠償制度的存在,當他們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并沒有意識到可以要求過錯賠償。二是舉證困難。婚姻生活屬于雙方的私生活,他人不能隨意干涉,夫妻感情的真實情況外界很難知道。即使知道的也大多是夫妻雙方的親屬,但這些人因與一方或雙方有一定的利害關系,其證言可信度不高。農村夫妻由于一方或者雙方外出務工、經常等原因,雖是夫妻卻是長期不能見面,往往會因為夫妻長期分居而與他人通奸或是同居,無過錯一方雖然有所察覺卻無法取得實質性的證據,因此離婚時無過錯方對有過錯方的過錯舉證困難,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往往得不到支持。

 

(四)子女撫養權難以定奪

 

在子女由誰撫養和教育的問題上,《婚姻法》的規定是要本著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來確定由誰撫養和教育。但是實際生活中,農村家庭往往是一方外出務工,一方留守,提出離婚的經常是外出務工一方,同時也是離婚的過錯方,他們經濟條件較好,生活在城市,政府也正在逐步改善在城市務工人員的待遇和子女教育問題,這就使他們具備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和教育的條件,而留守在農村的一方卻是經濟條件差,思想相對落后,農村的教育又落后于城市,雖然子女一直是由其撫養的,但考慮到子女今后的教育、生活,若雙方都主張子女撫養權,留守一方則明顯處于弱勢。結果到頭來,對于留守方而言,辛苦維持家庭這么久,不但失去了婚姻,還失去了孩子,個人的公平正義得不到實現,對整個社會也起到了壞的導向作用。

 

(五)婚后財產難以查明,債務難以分清

 

實踐中,兩地分居的農村家庭,日常生活都不在一起,若刻意隱瞞的話,很難了解配偶的財產狀況,在離婚財產分割時,經濟能力較強的在外一方往往會采取隱瞞或欺騙手段來減少用來分割的財產,而經濟能力較弱的留守一方無法獲知對方真實的收入,既便有所了解,由于相隔甚遠,取證也是相當困難。在這種狀況下,留守一方在面臨離婚時往往是無法分得任何財產。一般而言,這種家庭通常也不是富裕家庭,進城務工的一方有時并不能甚至不愿寄回足夠的錢來養活著一大家子人,在這種情況下,留守一方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會四處舉債,來維持整個家庭的正常運轉,而在離婚的過程中,外出一方往往會不承認這種債務,或者承認此種債務,但是由于他們離婚后很少回家,甚至是不再回家,還有他們特殊的工作方式使當地法院強制執行起來有一定的困難,而留守一方要時常面對債主的討債、要債和逼債,這些照顧子女和雙方父母所欠下的債務往往就要留守一方獨自承擔了。外出務工一方在城務工期間可能也會以夫妻名義或以個人名義借錢用于個人生活、消費乃至揮霍,但是在離婚時卻主張這些債務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一旦債權人向外出務工人員的配偶主張債權,法院往往就會此種債務歸結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外出務工人員的配偶對此種債務往往都是不知情的,這就使留守一方處于更加悲慘的境地。

 

三、對策及建議

 

(一)要宣傳和弘揚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我們要通過各種渠道,加大力度宣傳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要對市場經濟大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觀念進行積極的引導,開展一些弘揚家庭美德、良好道德的活動,倡導社會新風,創建和諧社會。另外要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婚姻觀,從根本上預防農民婚姻問題的出現。

 

(二)要普及法律知識,加大維權力度,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各級普法部門應當將農民工和留守農民納入普法教育的重點,加強普及法律知識,尤其是加強《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要將這些法律納入普法總體規劃,要采取農民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使他們能夠學習法律,了解法律,知道法律,進而遵守法律,自覺維護法律,也使他們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干預和調解作用。充分發揮村委會的作用,定期進行一些宣傳活動,向村民傳播民主平等的現代婚姻家庭觀念,幫助群眾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這門學問。同時,可以在村里設立專門的調解中心,發揮村委會的調解作用,同時可以提倡志愿者互助,充分調動和發揮村里的熱心人,使家庭問題在第一時間、就地就近得到幫助和調解,避免和制止家庭矛盾升級。

 

(四)要建立異地務工人員輸入地和輸出地的合作辦案或協助辦案機制,幫助在離婚時處于信息閉塞,不流通的留守一方了解相關信息,有效維護弱者一方的合法權益,同時把確因當事人有困難的離婚案件納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圍內,真正實現公平和公正。

 

(五)要慎重、妥善處理農民工離婚案件,注重保護無過錯放的財產權益,加大對有過錯方的索賠力度。在舉證方面完善和開辟一條切實保護弱勢一方合法權益的通道,使有過錯方承擔應有的經濟制裁。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要耐心細致的做好當事人對子女撫養權,探望權上的思想工作。對于夫妻長期分居兩地,造成家庭暴力或者離婚的,公安部門要對家庭暴力及時出警并留取相關證據。法院在辦理時也要盡量照顧無過錯的留守婦女。

 

(六)要建立相應的社會服務機構,為農民提供幫助。要建立一些諸如婦女庇護所、婚姻家庭服務熱線等公益性機構,目的在于當農村人民的婚姻家庭亮起紅燈或出現問題時,可以找到相應的地方或部門去傾訴、去討教、去尋求幫助,使其盡快地擺脫困境,走出誤區,避免不必要的問題和糾紛發生。

 

(七)各級部門要相互協調、配合,從各個方面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立法部門要完善婚姻法及其與之相關配套的一些法律法規。政治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要求和措施,要努力為農民們建立醫療,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證等政策,最大限度的保障他們的生活與發展,才能使他們的婚姻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