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汽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交通事故層出不窮,購買車險也就成了保障交通參與者權益的重要途徑。在車險合同中,對于如何定義“駕駛人”“第三人”通常均有約定,但如果是駕駛人下車后被撞,其身份該如何認定呢?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特殊的案例。

2019年11月底,老張駕駛他的輕型廂式貨車前往昆山花橋鎮(zhèn)某物流園內送貨,將車停放在了一分揀平臺處后離開。后因該車妨礙了其他車輛,老張便委托老李受將車向前方挪動,以便其他車輛停放。老李將車輛停穩(wěn)后至車輛后方平臺處卸貨,不料車輛發(fā)生溜車,導致老李被撞身亡。其后,因協(xié)商賠償問題未果,老李的四位親屬將老張、老張供職的上海某物流公司,以及該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訴至昆山法院,要求老張和物流公司共同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55萬余元,要求保險公司在承保的交強險、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

在法庭上,被告老張稱事故的發(fā)生與老李停車時未注意剎車有關,而自己是受某服務外包公司派遣至物流公司從事物流工作的,就算自己有責任,也應由物流公司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則認為,涉案車輛已購買交強險、商業(yè)險,發(fā)生事故時間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應履行理賠義務。

對于原告以及其他被告的說法,某保險公司則認為,關于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賠償范圍,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交強險賠償?shù)氖浅拒嚾藛T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害,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至于商業(yè)險的賠償問題,根據(jù)《商業(yè)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及本車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公司稱,受害人老李是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賠償范圍,故拒絕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那么,此案中的受害人老李的身份該如何界定?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該事故并非發(fā)生在道路上,根據(jù)公安機關相關筆錄,無法確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無法確認老李的事故責任。關于老張與物流公司的關系,因提交的證據(jù)不足,故認定其為該公司員工,也是此次挪車行為中的受益人,實際受益人則是該物流公司,所以該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此外,關于保險公司是否應該予以賠償?shù)膯栴},法院認為,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因機動車造成的損失,老李受委托挪車,雖為被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但其在停車后離開了車輛,已經(jīng)停止了對車輛的駕駛,不再是駕駛人身份,為車輛外人員,具有交強險保險合同和商業(yè)第三險被保險人合同身份,享有受償權,而案中的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老李存在故意等情形的證據(jù),所以該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應予以賠償。最終,法院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近120萬元。

法官說法:隨著我國道路交通的迅速發(fā)展以及汽車的普及,交通事故發(fā)生率呈上升趨勢,車主或駕駛人在汽車使用等方面的問題頻發(fā)。在此提醒廣大車主及駕駛人,在用車過程中,除了購買相應的車險之外,更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注意日常用車規(guī)范,特別是在幫助他人開車、挪車、停車時,一定要慎之又慎,以確保自身及他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