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審理的難點和對策
作者:羅曉亮 發布時間:2013-04-22 瀏覽次數:457
2012年來,宿豫法院共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22件,該類案件雖案情較為簡單,但大多存在取證認證困難、對立情緒嚴重、調處難度較大等特點,無論法院支持哪一方均會引起另一方的不滿,給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帶來一定壓力。
一、原因與特點
一是糾紛多發于鄉鎮地區。因經濟發展和思想觀念的制約,民風民俗觀念深遠,雙方家庭在子女建立戀愛關系后,單方或雙方給付子女一定數額的彩禮或是購買黃金飾品、服裝等。一旦戀愛男女未確定婚姻關系,極易引發糾紛。
二是訴訟主體模糊難界定。婚約彩禮的給付,有的是在男女雙方之間自行進行,有的是雙方家庭之間的給付行為,甚至還有通過介紹人進行的給付。產生糾紛訴至法院后,訴訟主體如何確定沒有明確,做法不一。且雙方家庭、親屬因出庭作證、旁聽等原因,人數眾多,當庭吵打現象時有發生,給法庭的安保、庭審控制增加不少壓力。
三是案件取證質證存在困難。婚約彩禮的給付方式一般是根據當地民風民俗進行,給付過程中極少有采取書面或其他方式予以固定或證實。一旦發生糾紛,會存在婚約關系認定、彩禮范圍認定、彩禮數額認定等方面的舉證、質證難題,導致案件處理難度增大。
四是對立情緒嚴重難調處。此類糾紛一旦訴至法院,多因雙方之間矛盾尖銳,對立情緒嚴重。案件處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婚約解除雙方的違約程度、財產的實際情況、民間風俗習慣等多種因素,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一定難度。
二、對策與建議
一是加強案件調解力度。該類案件當事人情緒對抗激烈,初期調解難度較大。在審理中應當把調解理念貫穿案件全過程,必要時可以邀請當地村居干部、人民調解員共同參與糾紛化解工作。同時嚴格控制庭審旁聽人數,以防因親屬過激言語導致矛盾升級。
二是加強判后釋明工作。加大釋明力度,對當事人舉證進行適當指導,在證據采集上要堅持綜合考量、全面分析。案件判決后,要結合當地民間習俗,加強釋明答疑工作,促進服判息訴。
三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結合糾紛特點,通過巡回審判進村居、開展婚姻法方面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引導農村群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強化證據留存意識,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