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侵權行為在現代婚姻家庭生活中時有發生,但鑒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我國民事法律領域對夫妻之間的侵權行為采取了回避的態度,《婚姻法》設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但對夫妻間的侵權行為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9條規定:“若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婚姻法》第46條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原則已開始受到眾人的批評和質疑,本文認為對保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十分必要的。為此,本文擬對夫妻間侵權行為的有關問題予以初步探討。

 

一、夫妻侵權之界定

 

夫妻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異性民事主體組成的具有特定身份關系的共同體,雙方當事人獨立的人格和各自的利益決定了他們之間相互侵權不僅有可能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和經常性。

 

所謂夫妻侵權,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違背了法律對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實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權和建立在其基礎上的財產權,使對方的人身、財產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損害的過錯行為。夫妻侵權主體身份的特殊性決定了侵權行為的特定性,夫妻侵權行為的主體是配偶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侵權的內容主要是基于婚姻而產生的權利和夫妻作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

 

我國現行《婚姻法》設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但對夫妻間的侵權行為是否承擔責任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如《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9條規定:“若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婚姻法》第46條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確立夫妻侵權損害賠償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夫妻侵權行為的大量存在是無庸質疑的。在此,我們有必要對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的情況下,侵權人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進行分析。

 

1、有效彌補受害人的損害,保證婚姻的和諧

 

婚內侵權賠償制度,可為婚內的侵權事件提供法律上的救濟,疏理家庭間的矛盾,進而防范家庭更大矛盾的出現,做到防微杜漸。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救濟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彌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受損害的權益得到救濟和恢復。對于夫妻侵權損害賠償,財產賠償旨在彌補損害,保障受害者合法權益;是否向對方主張夫妻侵權索賠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受害人有了精神上的鼓勵與安撫,就會較好化解夫妻雙方矛盾,徹底保障了無過錯方的權益。

 

2、有利于消除損害夫妻共同利益的顧慮

 

法律規定婚內侵權方應負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實質上是以犧牲夫妻雙方的共同利益為基礎的責任。該責任對極其嚴重的婚內侵權可以發揮作用,但對一般的侵權行為就顯得應對無力。夫妻任何一方不會為了自己較小的利益而犧牲共同的更大的利益。而婚內侵權賠償不損害被侵權人自己利益,甚至是在夫妻間權利的總量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內部發生流轉。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更有可能尋求這種救濟途徑,這一制度可以從根本上消除夫妻一方要求對方承擔責任而犧牲自己權利的種種顧慮。

 

3、有利于保護受害方的婚姻自由權

 

婚姻自由則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石,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夫妻侵權行為都是對受害一方婚姻自由權的侵害。由此可見,確立夫妻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三、夫妻侵權責任制度的構建

 

在婚姻家庭關系中,要考慮到夫妻間特殊的親情關系與倫理性調整的特點,在個人權利的保護中應適當加入公法的滲透,把法律調整的強制性與民事調整的任意性有機結合,這就需要構建夫妻侵權責任制度。

 

1、明確配偶權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身份權

 

現行法律有關夫妻侵權行為法律責任制度欠缺的根本原因就是沒有明確夫妻間的配偶權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身份權。特別是調整具有特定身份人之間關系的核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沒有明確夫妻的特定身份權利,沒有對夫妻這一特殊身份關系所產生的特殊權利義務加以涉及,這種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夫妻關系在法律調整不可避免地出現漏洞。因此,我們必須正視夫妻人身關系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的內容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身份權,為懲罰夫妻間侵權行為和救濟受害人創造前提條件。

 

2、完善夫妻財產制度

 

依據責任自負原則,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侵權行為,需要依法由侵權方對受害方進行賠償的,首先應由法院裁定終止夫妻對財產的共有關系并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然后對侵權方的個人財產執行賠償,賠償所得應屬于受害方的個人財產。在夫妻中存在著夫妻共同財產制和特有財產制并存的情況下,如果夫妻雙方不希望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可先用侵權方的個人財產予以賠償。但此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處分作出嚴格的限制,避免侵權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侵害。

 

3、建立多種形式的夫妻侵權民事救濟手段

 

婚姻法的民法屬性、私法屬性決定了夫妻間侵權的性質。因此,夫妻侵權的民事救濟手段同樣可以參照我國民法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財產性責任以及非財產性責任,:第一、加害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具結悔過,人民法院依據職權強制對加害人訓誡等在內的責任方式;第二、賠償損失,加害人以獨立的個人財產對受害人進行物質和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建立和完善夫妻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實可行的。應當在《婚姻法》中予以明確規定,并在程序法中加以配合,發揮法律在維護婚姻和諧方面的功能,有效保障弱者和維護婚姻家庭生活的穩定,以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