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4日,周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由棟向西通過韓橋時,韓橋塌陷,導致推自行車經過橋面的尹某受傷,兩車損壞。尹某被送至醫院救治,住院31天后出院。公路養護管理站,負責韓橋的管理養護。經交警大隊認定,該起事故由周某和農村公路管理站承擔同等責任,尹某無責任。該起責任經協商未果,尹某將周某、保險公司、某鎮政府訴至法院。

 

尹某陳述:“當日我騎車至韓橋橋西,看到對面駛來一輛大自卸車,于是下車推行,看到快要和自卸車會車時,突然“轟”一聲橋面塌陷,我昏倒在廢墟之中。”

 

公路管理站稱:韓橋是某農村公路養護站負責管理養護的,屬于危橋,養護站已多次在橋兩側設立警示牌、警示標志、限重標志、水泥堵墩,但事故發生前堵墩不知被扒掉了。

 

證人證言稱:事故發生時橋面及周邊無任何危橋警示牌、限行標志。

 

爭議焦點:本案中某鎮政府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某鎮政府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尹某訴周某、保險公司是一種民事賠償行為,但是其訴某鎮政府是一種行政賠償行為,即一個民事之訴和一個行政之訴不能一起起訴,故原告訴某鎮政府的訴求,在民事審判中,不應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某鎮政府應承擔賠償責任。首先,公路養護管理站是某鎮政府的職能部門,其不具備法人資質,故某鎮政府應承擔替代責任。本案公路管理養護站對危橋未及時采取安全有效防護措施,是該事故發生的部分原因,另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認定公路養護管理站和周某承擔同等責任,故某鎮政府應承擔陪產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鎮政府應承擔部分責任。某鎮政府對韓橋有所有權及管護權,由于其職能部門未及時對危橋采取安全有效防護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肚謾喾ā返诎耸鶙l第二款規定,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雖然自卸車和自行車未相撞,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但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此次事故作出了認定,也可作為證據證明公路養護管理站要承擔部分責任。其是鎮政府的職能部門,故鎮政府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