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作者:薛景 發布時間:2013-04-19 瀏覽次數:507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機構受特定企業委托招聘員工,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將員工派遣到企業工作,其勞動過程由企業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費等由企業提供給派遣機構,再由派遣機構支付給員工,并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等項事務一種特殊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的這種用工方式明顯區別于僅涉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傳統用工模式,其存在三方主體,包括勞務派遣單位、實際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此責任是由用人單位承擔還是由派遣單位承擔?由于勞務派遣的“用人”與“用工”相分離,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出現問題時雙方單位相互推諉責任,不利于保護被派遣勞動者及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勞動合同法》僅對勞務派遣人員在被派遣期間受到損害的情況作出了雙方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但并未對被派遣人員在工作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作出規定?!肚謾嘭熑畏ā返谌臈l并未沿用《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的立法思路,而從侵權法原理并結合勞務派遣的特點,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補充責任。
從歸責原則上看,用工單位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的則是過錯責任。立法者為何不沿用勞動法的連帶責任,而采取不同的責任分擔?理論界認為主要基于以下考慮: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至用工單位后,勞動過程即在用工單位的管理安排下進行了,用工單位對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實際指揮控制,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至用工單位后,就不再對勞動者的具體活動進行指揮和監督,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監督下從事勞動,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實質正是實際指揮控制與監督的關系,因此,用工單位應當承擔被派遣勞動者職務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無過錯責任。而勞務派遣單位的補充責任則是指,其應當對該勞動者的健康狀況、能力、資格以及對用工單位所任職務能否勝任進行詳盡的考察,否則,應當對其選任不當承擔補充責任。
實踐中經常遇到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就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的責任承擔事前進行了約定的情況,筆者認為,不能因為雙方約定的內容與法律規定不符就隨意認定其無效,但是需要說明的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系民事合同,只要該約定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該約定的效力應當僅及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即勞務派遣單位及用工單位之間,而不得對抗受害人。也就是說受害人可以根據《侵權法》的規定要求用工單位及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后兩單位之間可以根據雙方事前簽訂的協議再各自處理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