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司法公信力建設需要從兩個維度上著力,一是加強法律制度建設。以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堅定大眾法律信仰;二是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以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權威。探究我國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由,法院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審判執行人員違紀違法案件仍有發生,"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問題仍然較為突出。[]是引起社會對司法懷疑和不信任的直接因素。為此,王勝俊院長多次提出探索建立司法問責制度。[]鑒于我國問責立法滯后的現實,本文就司法問責的"人大"路徑進行研究并從制度層面上提出建議,以期對我國司法公信力建設有所裨益。

 

  一、"人大"問責是實施司法異體問責制的最優路徑

 

  "問責制"就是追究責任的制度。[]依此解釋,人民法院內部實行問責制度已有20年歷史。繼1992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錯案追究責任的規定》和各地法院陸續出臺相關規定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制定了《人民法院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在全國法院正式啟動了由案到人、由人到案的責任追究機制。近年來,隨著行政問責制度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制度的興起,各級法院也將探索建立司法問責制度提上議事日程,如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于201112月發布的《人民法院審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福建省高級法院制定出臺的《關于實行法院領導干部問責的實施辦法(試行)》和《關于實行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問責的暫行辦法》等。

 

  但是,法院自身進行問責制度的改革并不足以贏得社會信任,還應從立法層面上建立司法異體問責制度。首先,目前司法問責制的法律位階低,公信力不足。司法問責是對以法官為主體的法院工作人員的政治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進行追究的制度,直接影響到問責對象的權利和義務,這樣的重大問題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狹義的法律加以規定。"立法體系以一國規范性法律文件為表現形式,強調的各種法律淵源的地位和效力等級,而這種效力等級又是以國家立法權配置中立法主體的權力等級為基礎的。"[],但迄今我國沒有一部專門的問責法律,而事關司法權威的司法問責制度又停留在部門規章的"家法"層次。司法問責活動的有效性和是否能夠取得公眾的信任難免不令人擔憂和懷疑。其次,從我國問責制度的發展趨向看,問責啟動主體的多元化勢在必行。問責的主體即"由誰問責"。以問責主體與問責對象是否同處一個系統為標準進行區分,主要有同體問責和異體問責兩大模式。我國目前問責制主要是同體問責,并呈現出與異體問責互補的態勢。從行政問責制的實踐看,已從單一的"以上問下"的同體問責逐步轉向為多主體共同參與的異體問責。即啟動問責的主體由黨委、人大、民主黨派、司法機關、新聞媒體、網絡民意等多元化參與格局。如南京江寧區"天價煙局長"周久耕"落馬"事件中,公民通過網絡對官員進行問責起到了關鍵性作用。

 

  在問責主體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構建司法異體問責制度,既是"應然"要求,但也要重視司法特點的"實然"因素。人民法院從1992年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后,理論界和實務界質疑不斷。反對意見認為,責任追究制嚴重損害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有學者提出:"法官對法律問題有最終的發言權,在法官之外不應再有一個評價法官行為的合法性力量"。[]此觀點需要辯正分析。筆者認為,我國實行的是在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下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與西方國家建立在三權分立基礎上的司法獨立制度有本質區別。以司法獨立為由否定責任追究制度是不符合國情實際的。在我國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行政問責勃興的背景下,建立司法問責制度也勢在必行。然"司法權威是要刻意維護和養成的"[]如果社會各類主體都能獲得啟動司法問責的法律授權,則在社會公眾心目中,法院就會成為相對案件當事人而言的另一方當事人,結果會導致司法權威的削弱并形成司法公信力的逆向發生機制。為此,建立司法異體問責制度,必須兼顧維護司法權威的實際。

 

  筆者認為,司法異體問責的啟動主體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擔當是最優選擇。首先,人大實施司法問責的效率最優。根據法律規定,各級人大對轄地法院工作,可以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并對法院工作具有重大事項決定權、法官職務任免權、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權。人大啟動司法問責,從程序和實體上都比其它主體更有優勢;其次,人大實施司法問責最能體現民意。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以及在該制度下法官履行其審判職責的信心與信任程度。[]我國實行憲政體制,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履行代議職能。美國著名政治家、學者威爾遜指出:"一個有效率的,被賦予統治權力的代議機構,應該不只是像國會那樣,僅限于表達全國民眾的意志,還應該領導民眾最終實現其目的,做民眾意見的代言人。"通過"人大"路徑進行司法問責,是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工作,實現司法民主的可靠路徑。有廣泛的社會民意基礎,必然更加有利于司法公信力建設。第三、人大實施司法問責能夠克服現有司法監督機制功能的不足。人民法院是接受監督形式最多、范圍最廣的機關,但實效性還有待提高。以內部監督論,審判體制的行政化傾向使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監督關系轉化為準領導被領導關系,消解了審級監督應該具有的功能;以外部監督論,檢察監督或新聞監督客觀上存在乏力的情形。而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和超然的地位,以及人大集體依法行使職權的特點決定了人大作為司法異體監督的實施主體可以彌合現有司法監督機制的缺陷。

 

  二、司法問責"人大"路徑的制度依據及現實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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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活動中,任何一項規則都有其存在的制度依據。在我國,人大實施司法問責有深厚法律淵源。

 

  1.人大實行司法問責具有憲法依據。我國憲法確定了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石構建的國家政權體系,為人大監督司法工作供了憲法依據。1982年《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104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因此,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制約和問責,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

 

  2.人大實行司法問責是人民主權制度的具體實踐。人民主權制度的理論基礎是社會契約論。其內涵是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屬于人民,并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憲法》序言宣告:"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由此,人民主權原則以國家根本法形式得到確立。它不僅直接締造了選舉制度,還間接支持了其它憲政制度,包括人大監督司法工作的制度。人民法院是法律的執行者,"是以主權者的名義在行使著主權者所托付給他們的權力"[]。公正司法是人民主權的內在要求,人民法院受人民委托行使司法權力,必須向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對"一府兩院"實施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實現人民主權的一項重要措施。由人大作為司法問責的主體,既是實現憲法和法律理想的根本路徑,也是人民主權理論的重要實踐途徑。

 

  3.人大實行司法問責有良好的實踐基礎。在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全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憲法、組織法、監督法等法律規定,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力度不斷加大。當前,主要通過審議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評議、視察和個案監督等形式,對人民法院工作進行較全面的監督,既為法律的正確實施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又為人大作為司法異體問責的實施主體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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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問責缺乏法律保障。目前司法問責尚缺乏全國性統一、規范、科學的立法支持。在各級人大開展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中,主要采取"工作報告"、"述職評議"等方式,而在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和罷免等剛性監督上有所缺失,導致人大問責的力度不夠。

 

  2.問責程序操作性不強。《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府兩院"有質詢權,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然而,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人大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對答復不滿意的情形下,應該如何采取進一步措施,同時受質詢對象如何承擔責任也沒有作出相應的具體規定,使得人大問責難以取得實質性進展。

 

  3.人大代表行使質詢權舉步維艱。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必須在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方能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它的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代表必須10人以上聯名;質詢案必須書面提出;質詢案必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受質詢的機關必須在會議中負責答復??梢?,在人大閉會期間以及代表人數低于10人時,人大代表是不能提出質詢的。使得人大代表對司法工作的日常問責乏力。

 

三、司法問責"人大"路徑的制度構建

 

  從司法公信力建設的需求出發,切實發揮以人大為主體的司法問責作用,對于樹立社會主義司法權威具有重大意義。為此,需要堅持黨的領導原則、改革與穩定相結合的原則、創新與繼承相統一的原則,建立完善以人大為實施主體的司法問責制度。

 

  1.加快推進人大問責制度的法制化。人大實施司法問責的制度應當以憲法、監督法、人大組織法為依據,完善相關的司法制度,如司法公開制度、錯案認定及責任追究制度等,并以立法形式對有關規定加以"整合",形成包括問責主體、問責對象、問責標準、問責程序、問責范圍、問責救濟在內的司法問責制度體系。

 

  2.明確問責對象。問責對象的范圍應以是否掌握審判執行權力和受人大任命為依據,凡是具有有審判執行權力、經人大任命的法院領導和法庭、審判業務庭、執行局長及其法官,都必須對人大負責,作為人大問責的對象。同時,要明確各責任主體的權責界限,嚴格法院領導之間、庭長與法官之間、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之間等各層級之間的事前職責劃分,合理確定事后責任人及其應負責任的范圍和程度。

 

  3.細化問責事由。依據涉及責任領域及追求的價值不同,建議將人大啟動司法問責的事由規定為四類:一是政治問責。人民法院就是否在審判執行工作中貫徹執行黨的宗旨、路線、方針、政策,是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做出解釋說明;二是法律問責。人民法院就審判執行活動是否嚴格按照程序法和實體法的法律規定依法辦案,各項法律制度是否在審判執行活動中正確施行作專項報告;三是錯案問責。人大實施司法問責是一個全方位的問責體系。既包括對整體工作的問責,也包括對個案的問責。人大通過對社會強烈關注和反映司法不公的個案進行問責,監督法院法官依法履行司法職責和行使自由裁量權,確保司法公正。四是道德問責。當下,法官違反職業道德,司法腐敗問題時有發生,對當事人"冷、橫、硬、推""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仍不能杜絕,損害司法權威。應該將道德問責納入司法責任體系,由人大實行問責治理,才能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4.明晰問責標準。認定和歸結責任必須遵循一定的標準,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歸責原則。就我國通行的責任倫理看,在如何歸責問題上有二重標準,一是違法責任原則;二是過錯或過失責任原則。司法問責制度認定和追究問責對象的相關責任,其構成要件有:(1)問責對象是否存在法定義務。對于司法人員來說,法定義務包括履行法定職責;(2)問責對象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3)問責對象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即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4)責任行為與危害事實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通過細化問責標準,強化問責剛性,杜絕司法問責的主觀隨意性。

 

  5.推進人大監督方式改革。人大實行司法問責是對憲法和監督法規定的人大對司法工作監督權的具體化,要使人大真正切實擔負司法異體問責的主體,必須推進人大監督方式的改革。一是專業委員會的組成和代表的專業素質方面,人大常委會所屬法制工作委員會應就司法問責工作內設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主要由具有理論或實踐經驗的法律專家擔任;在人大代表的產生方面,為選民提供更多的途徑進行差額選舉,公平、公開、公正選舉出更多的法律專家、學者擔任人大代表,增強人大實行司法問責的"專業性";二是在完善質詢權、特定問題調查權的基礎上,建立不信任投票制、彈劾制等。人大代表可以對法院的法官或者個案裁判提出具體的不信任案,并啟動不信任調查程序,彈劾法官等。三是人大實行司法問責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透明。如舉行聽證會、問責的結果公開等。

 

  結語:司法問責制度的改革是加強我國司法公信力建設的重要途徑,構建以人大為啟動主體的異體問責制度十分必要。為此,要通過立法設計,探索改革人大實施司法問責的制度,強化人大主導的司法異體問責功能,規范司法行為,提振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