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證進廠受工傷 賠償誰來擔
作者:鄧素穎 發(fā)布時間:2013-04-18 瀏覽次數:1316
2011年6月孫某剛剛高中畢業(yè),準備去縣城工業(yè)園區(qū)打工,聽老鄉(xiāng)說要帶上身份證,孫某覺得辦理身份證很麻煩,又急著找活干,于是就借了表姐李某的身份證,孫某于2011年7月持陳某的身份證進廠,并以李某名義與廠方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9月孫某在工作中受傷此時公司才發(fā)現其真實身份。在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a此前購買工傷保險是以李某名義參保的,在參保檔案中并沒有李某的參保資料為由,作出對其的工傷待遇申領不予受理的決定。由于得不到社會保險中心的賠償是由于孫某本人冒用他人身份證導致的,因此,廠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于是孫某訴至法院要求廠方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本案中孫某的工傷賠償究竟由誰來承擔呢?
第一種意見認為,孫某簽訂勞動合同時冒用他人身份證,屬其自身過錯,廠方亦按此冒用身份證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此種情形廠方已經依法履行了法定的義務,過錯責任不在廠方而是孫某自身的欺詐行為導致其無法按照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故用人單位無需再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廠方已經按規(guī)定為孫某繳納了社會保險,在廠房按孫某冒用之身份證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孫某是在廠里工作的,亦是和廠里的其他員工承擔著一樣的風險,而身份證持有人李某并沒有參與工廠生產,卻購買了工傷保險,顯然工傷保險基金是多出了一份該廠員工的保險費,只是姓名身份登記出錯而已,孫某的工傷賠償理應由社會保險基金會來賠償。
第三種意見認為,孫某的工傷賠償應由廠方來承擔,企業(yè)錄用員工應該核實員工身份證信息的真實性,雖然孫某冒用他人身份證與廠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但是孫某與廠方成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孫某的工傷賠償應由廠方來承擔。因為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認定損害屬于工傷,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應該給受害人工傷賠償。這意味著只要孫某和廠方存在勞動關系,廠方的工傷賠償責任就是必然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員工發(fā)生工傷如果企業(yè)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的話,賠償金是由社會保險中心來支付;若企業(yè)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話,則由企業(yè)負責賠償。本案中廠方由于錄用員工時存在審核錯誤,導致未能實際繳納孫某本人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孫某借用李某的身份證冒名應聘,廠方未能發(fā)現,這是廠方招工錄用方面把關不嚴,使得孫某進入廠里以員工身份參與生產操作,從而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在本案中,廠方即用人單位有核查被招用人員真實身份的先行義務,廠方卻未能把好關,而社保局無此先行義務,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只需為參保檔案中的人員承擔工傷賠償風險,而不管參保人員在何處工作,換句話說即社保局沒有核實企業(yè)具體用人與改廠參保人員是否一一對應的責任,因此社保局無需支付工傷賠償。
對于員工冒用他人身份證入職的欺騙行為,導致社保局不予承擔工傷保險的責任,用人單位非常規(guī)范的與員工簽訂合同,且根據勞動合同上的身份信息繳納了社會保險,發(fā)生了工傷又及時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結果卻還要為員工的欺騙行為買單,這好像不太合情理,用人單位怎么才能不這么無辜呢?這就是要求用人單位要更加規(guī)范的用工,防范用工風險,進一步細化招錄過程中的各種情況的合法操作,認真審核應聘人員的真實身份和實際資質而不能僅僅流于形式,這樣才能降低用工成本,避免為他人的錯誤買單。勞動者以假冒身份證與用人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處理必將耗時費力,增加訴訟成本,建議勞動者多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在求職時誠實守信,不能為了一時的便利而虛構材料,給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是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