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世界民主化浪潮的推進, 立法的社會監督問題日益引起人們關注。立法的社會監督是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環節, 只有增強立法的社會監督才能更好的保證立法的科學、規范和高效, 保證立法的質量。為此,本文分析了我國當前立法社會監督所存在的問題,探討當前我國立法社會監督的發展規劃。

 

關鍵字:立法  立法監督  立法社會監督

 

立法是法治社會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而立法的社會監督更是助推立法科學、合理的重要保障。立法的社會監督是指社會公眾對立法運作過程及其結果的審查和控制,不僅監督立法的動態過程,也包括立法的靜態結果。

 

一、我國立法社會監督的現狀

 

隨著世界民主化浪潮的推進, 立法的社會監督問題日益引起人們關注。人們認識到立法的社會監督是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環節, 只有增強立法的社會監督才能更好的保證立法的科學、規范和高效, 保證立法的質量。

 

現行立法體制下, 可以提出議案的主體范圍稍顯狹窄。根據《立法法》的規定,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中, 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僅限于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 于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 向國務院報請立項。至于規章, 國務院部門內設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認為需要制定部門規章時, 向該部門報請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時應當向該人民政府報請立項??梢?span lang="EN-US">, 在現行立法體制之下, 可以提出立法議案的主體范圍是極其有限的。其次, 民眾參與立法的程序制度不完善。《立法法》第34條規定“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 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多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第58條規定“ 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 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國務院的兩個《條例》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但是, 這些規定尚未引起法律法規制定機關的高度重視, 形同虛設。

 

二、加強立法社會監督的必要性

 

立法社會監督的存在與否,與民主的狀況相關聯。沒有民主便沒有立法的社會監督,沒有立法的社會監督也表明沒有完備的民主制度。立法監督立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形式一旦受到社會監督,便能更加確保立法過程不至于偏離民主與科學的準則。立法社會監督對整個立法活動的科學與否,起著關鍵的保障作用。我國正處于歷史變革時期,實行社會立法監督,能夠及時調整法律、法規與現實之間地矛盾和沖突,是法律法規內容更符合實際。可以更好的是法律法規與主體法律相配套,防治法律的“斷裂”和“空檔”。能夠避免立法權限下放后,相應的界限不明所造成的重復立法,越權立法,避免法律效率層次的混亂。

 

三、 完善我國立法的社會監督的對策

 

要完善我國的立法的社會監督制度,應當立足于我國具體實際,吸收借鑒國外立法監督方面的有益經驗和做法,具體建議如下:

 

(一)完善立法聽證制度

 

20033月,《立法法》正式將聽證引入立法程序,這標志著我國正式建立了立法聽證制度。近年各地人大也相繼進行了一系列立法聽證實踐,對于提高立法質量、擴大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立法活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立法聽證制度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還存在些不夠完善的地方。立法聽證的規范化程度普遍不高, 有些地方甚至還沒有成文的制度規范。

 

制定統一的、普遍適用的立法聽證規則。合理確定聽證陳述人并保障其權利的實現。在遴選聽證陳述人時, 應當注意優先選擇利害關系人作為聽證陳述人,保證各方利害關系人都有聽證陳述人,保持各方聽證陳述人在人數上大致對等,盡量邀請有關的利益團體作為聽證陳述人,優先選擇有較高素質和表達能力的聽證陳述人涉及專業性較強的法案, 應邀請專業人士參加聽證。正確認定立法聽證報告的效力。立法聽證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包括聽證事項和爭論的主要問題、聽證陳述人提出的主要事實、基本觀點及其依據各有關方面爭論的主要問題、聽證人的意見和建議等其他有關情況。聽證報告可以對聽證會上獲得的信息提出分析處理意見。立法機關審議法案時, 應認真考慮聽證報告所反映的問題。對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 法律、法規如果沒有采納, 應當作出令人信服的說明。

 

(二)重視立法座談會和論證會

 

座談會通常以茶會的方式進行,氣氛輕松,也備有茶水點心招待大家。主要就是希望受訪社會民眾能在愉悅輕松的環境下,針對立法機關的題目,暢所欲言,提供寶貴的意見給立法機關,讓其能制定出更符合國情和民意的法律法規。

 

論證會與座談會相比較而言,學術要求更高對參與者的法律素養有較高的要求,立法機關可以召集法學專家、教授、學者等,在法學領域有較高造詣的社會民眾參與論證立法的可行性以及立法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三)強化輿論監督在立法監督的地位

 

要有效地進行輿論監督,更好地發揮輿論監督的積極效果。1、加快新聞輿論監督立法步伐。輿論監督離不開法律的支持。早日擬定有關新聞輿論監督的《條例》和《準則》顯得刻不容緩,以保證輿論監督的客觀公正,使新聞輿論監督向著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健康發展。2、各級黨委政府應高度重視新聞輿論監督,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新聞輿論監督總是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圍繞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來進行的。要做到輿論監督切實有效,就必須滿足新聞媒體的知情權,質疑權。因此,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在思想上高度重視輿論監督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規范和工作制度,掃除影響輿論監督工作正常開展的障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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