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基層法院司法公開制度的思考
作者:孫飚 楊婷 發布時間:2013-04-17 瀏覽次數:848
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中曾說過"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司法公開是憲法規定的重要原則,也是人民法院的實現公正審判的重要程序制度。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對法院而言,其實質就是通過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加強對審判權的監督。當下我國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人民群眾追求公平正義越發強烈,特別是隨著媒體和網絡的飛速發展,法院審判活動如何實現更大范圍、更深層次的公開,已被越來越多的基層群眾所關注。
近年來,各地基層法院為了不斷滿足基層群眾的司法需求,緊密圍繞"陽光司法"之目的,在司法公開的重視程度、落實手段及公開內容上有了較大的突破。但仍面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部分法院對司法公開的物質保障,特別是信息技術支持等方面較為薄弱,導致公開的方式和渠道不能有效突破傳統局限。二是人民群眾對司法要求的不斷提高,加之網絡媒體對某些案件的過度炒作,導致本已工作負荷巨大的基層法官,對司法公開產生排斥心理,一定程度影響了該項工作的實際開展。三是基層維穩的壓力較大,部分案件公開時可能引發矛盾激化,使得基層法院在對涉及案件開庭時間、處理結果等方面的審務公開時較為謹慎和保守。四是對裁判文書上網、庭審網絡直播等全開放式的公開方式尚未完全適應,對此種網絡公開方式也還沒有建立相應的長效機制及應對處置方案。
基于上述問題的存在,筆者針對現階段基層法院如何從立案到庭審、再到執行全過程實現司法公開,最終促進公正司法和法院公信力提升略抒己見。
一、以加強重視為保障,實現司法公開的長效化
基層法院具有貼近群眾的優勢作用,只有其從意識上、物質上、制度上給予司法公開充分保障,才能使絕大部分群眾真正感受到公正高效司法的溫暖。首先要不斷加強司法公開制度建設。在思想上實現從法院權力本位向民眾權利保障本位的轉變,圍繞最高院關于司法公開、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裁判文書上網、網絡庭審直播等文件的要求,成立專門工作組,對司法公開的運作、落實及保障進行專項管理,以不斷完善司法公開機制。其次要切實完善司法公開物質保障。以基層法院基層基礎建設為契機,不斷完善計算機、信息公開平臺、案件查詢系統、訴訟指導和指引等硬件設施投入,利用現代化科學技術及網絡技術強化司法公開效果,通過制定激勵措施促進法官司法公開意識的提升。再次要深化落實司法公開考核檢查。有壓力才有動力,才能出成效。可將司法公開工作納入基層法院考核評先體系,通過定期組織檢查和評比的方式,提升基層法院司法公開的重視程度。將司法公開管理和考核相結合,在實際操作中及時發現和整改問題,有力落實公開舉措。
二、以拓展渠道為手段,突出司法公開的深度化
實踐證明,司法公開涉及到司法活動的各個領域,其范圍越廣越深,公正司法越能得到保障,群眾利益也越能得到維護。具體而言,司法公開主要是從以下三方面體現:第一,從源頭上落實舉措,加大立案公開力度。充分利用訴訟服務中心平臺作用,在公開立案條件、立案接待人員基本情況、辦理流程、文書樣式、訴訟費交納標準、訴訟費減緩免辦理流程等事項的基礎上,拓展案件信息查詢、網上立案、網上開辟便民服務等工作,積極主動開展訴前風險提示、法律答疑,強化法官在訴前的指導和溝通職能,從源頭上保障相關信息便捷、有效的向當事人公開。第二,在審判中創新方式,拓展庭審公開外延。加大庭審"三同步"及庭審網絡直播工作力度,確保法院審判工作及內容流程為廣大群眾所了解。堅決落實自由旁聽制度,積極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旁聽評議庭審,自覺接受各界群眾對庭審活動的監督。第三,在裁判后挖掘深度,確保執行公正廉潔。將執行過程中的鑒定、拍賣、評估事項和過程及時向當事人通報,并可通過引入網絡電子競價等方式實現執行舉措透明化;對涉及執行款項的轉接、標的物存放及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重大執行事項時,主動置身于雙方當事人的監督下,確保公正廉潔執行。
三、以明確內容為重心,保障司法公開的規范化
如何把握司法公開的內容和程度,在保障群眾知情權的情況下,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利益是司法實踐中法院面臨的主要問題。對此,一是應確保司法裁判依據及結果的充分公開。裁判依據和結果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法院行使定紛止爭職能的關鍵所在。在司法裁判過程中,要通過創新文書附頁、加強判后答疑、推進文書上網等形式,實現審判規則的公開運行,讓當事人在事實清楚、說理透徹、程序透明的裁判活動中服判息訴。二是應加強司法審務信息的制度化建設。司法文件、統計資料、審判態勢等司法信息應定期公開,要定期邀請社會各界群眾參觀法院建設,主動接受行風監督員的監督,及時更新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人員狀況等審務信息,以增強社會對法院工作的溝通了解。三是應注重司法公開的適度限制。司法公開的價值在于對公正、效率及人民群眾正當權利維護的追求,但當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社會公共利益時,片面的強調司法公開反而不利于矛盾化解和當事人權利保護。因此,允許司法公開原則的例外情形存在也確有必要,法官應通過自由心證對個案的判斷來決定案件是否公開,及案件公開的程度。如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應不予公開,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根據實際情況適度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