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中以物抵債是指金錢債權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無法變現的,經申請人同意人民法院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人抵償債務的執行措施。以物抵債的執行措施具有強制性,不論被執行人是否同意,只要申請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債,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均可依職權將被執行人財產交付給申請人抵償債務。因此在強制執行中正確地掌握和運用此項執行措施,對提高執行兌現率,實現執行程序的合法公正,維護法律嚴肅性,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筆者就執行工作實踐中強制以物抵債案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談點粗淺看法。

 

一、強制執行中以物抵債存在的問題

 

1、有的對強制以物抵債的財產沒有依法委托有評估資格的評估部門進行評估,僅憑某些部門的證明進行裁定抵債。

 

2、有的對抵債物的價值評估出來后,不向被執行人書面送達評估報告,不征求被執行人的意見即裁定以物抵債。

 

3、有的對抵債物不經拍賣程序,在被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僅憑主觀上認為拍賣不掉,即依職權強制按評估價以物抵債。

 

4、有的執行人員在執行中過分強調要求申請人接受財物,而忽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正確運用以物抵債執行措施應注意的問題

 

1、嚴格掌握強制以物抵債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302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筆者認為,以物抵債應具備以下條件:首先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被執行人的財產又不能經拍賣變現來清償債務時,才能采取以物抵債的強制措施。其次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債。強制以物抵債中的強制是針對被執行人而言的,如果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則不能強迫其接受財物的。再就是抵債物的價格已經有關部門評估,其評估價格是人民法院強制以物抵債的價格依據。

 

2、嚴格遵守以物抵債的程序。首先要依法查封或扣押被執行人用于以物抵債的財產并依法委托有關機構對抵債物進行評估和拍賣、變賣,對無法拍賣或變賣不成的,由拍賣機構出具證明。其次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或被執行人不愿以物抵債時,人民法院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強制將被執行人的財產轉為申請人所有。

 

3、及時交付抵債物。強制以物抵債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將抵債物交付申請人,對被執行人或他人繼續占用抵債物而拒不交付或遷讓的,要依法強制執行。如果是房產、車輛、土地使用權等需要辦理相關產權證照過戶手續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并向有協助辦理義務的單位或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利于申請執行人及時辦理相關過戶手續,從而保證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