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譽為“東方經驗”的民事調解制度,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多年來,人民法院利用這一制度,使大量的民事糾紛解決在基層,消化在萌芽狀態,對于鈍化民間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筆者結合審判實踐,淺談一下以下幾種調解方法的應用。

 

一、實地調解法。即對相鄰糾紛、宅基地糾紛、承包地糾紛、贍養糾紛等一些案件,要親自趕往案發地,親身查看案發現場,了解糾紛原因,傾聽群眾呼聲,借助當地群眾的力量,就地調解結案。如審理的原告李某訴被告陳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中,在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法官及時向被告陳某了解相關案情并實地察看了現場,發現雙方糾紛僅因原告門前空地的使用權引起的,由于原告長期在外打工,被告在原告的大門前擺放了一些秸稈及樹木,原告從外面打工回家要求被告清除草堆,排除妨礙,被告一直不予配合致矛盾產生。此案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法官同時邀請村委會干部一起做被告工作,并向被告講清了法律規定,指出了被告這一行為的違法性,被告在法官的勸說下自知理曲,開庭前自行排除了妨礙,也取得了原告的諒解,雙方握手言和。 

 

二、情感調解法。眾所周知,人是最具有感情的高級動物,當事人也不例外。對那些舊交深、有著親情和一定感情基礎的當事人,一定要打好親情牌、友情牌,及時疏導矛盾,化解糾紛,定紛止爭。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大多數案件的當事人原來都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最具典型的是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如原告張某訴被告田某離婚糾紛一案,由于原告張某擅自離家出走后一直未歸,開庭前被告田某請來了親朋好友欲在法庭門口強行搶人。辦案人員知道情況后立即做被告方工作并告知他們,此案正在訴訟期間且定于今天開庭,被告的行為說輕了是妨礙民事訴訟,說重了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構成刑事犯罪。經過全庭同志的苦口婆心,被告及其家人的情緒趨于穩定,主審法官抓住有利時機,派人將原告的家人請來,一起再做原、被告的工作,指出被告的行為雖然有所“過激”,但其行為的出發點沒有惡意,且原、被告之間還有孩子作為感情紐帶緊密聯系著,最終雙方握手言和,原告也撤了訴。此舉既順利調處了民事糾紛又避免了“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三、選擇調解法。即案件事實清楚,是非責任明確,但當事人雙方處理意見不明確,雙方有調解意愿且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主審法官主動提出多種調解方案,供雙方當事人自由選擇。如審理的王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案,王某與李某結婚后共生育三個女兒,大女兒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王某與李某就離婚與兩個小女兒的撫養問題基本上達成一致協議,但對殘疾女兒的撫養各持己見,久商不能解決。法官就此問題先給當事人講解法律規定并做其思想工作,主動提出幾種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作為選擇:或協議一方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或協議輪流撫養;或一方先養半年后,各自輪流撫養一年;或一方先撫養一年后,另一方如不主動撫養,則加倍支付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原、被告對法官提出的幾種方案經過深思熟慮后決定協議輪流撫養,此案得以調解解決。

 

四、外力借助法。即借助婦聯、村委會、民調組織、中介人、關系人等社會力量,充分調動中介人、關系人和基層民調組織積極參與調解。善于充分利用社會關系,是法官在調解案件過程中應當注意運用的重要方式之一。當事人只要生活在社會之中,就會存在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當事人處于對自己權利的偏激保護,往往會從根本上懷疑法官的調解行為和結果的公正性,但對其社會關系人的勸解卻十分信任。只要正確運用法律關系,讓社會關系人分析出當事人的利弊得失,由其向當事人做工作,就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承辦法官利用村內知名人士庭前調解一起賠償款分割糾紛案。原告之夫張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張某家人與肇事者達成協議分得賠償款40萬元。因賠償款的分割問題,原告一紙訴狀將張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承辦人在了解了上述情況后,為了不過多傷害他們之間那份曾經的親情,沒有急于送達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而是親自到原、被告家了解相關情況,積極做雙方的調解工作。法官打聽到本村有一知名企業家,與他們家十分熟悉,且這位企業家是縣人大代表,在當地有一定的威望,平時愿意并善于處理一些民間糾紛。通過法官與這位企業家的努力,該案在應訴后的第七天達成庭外調解協議,原告也高高興興地到法院撤回了起訴。

 

五、隔離調解法。即對當事人雙方矛盾激化,對立情緒較大的案件,先分頭做其思想工作,了解糾紛原因和爭執焦點所在,消除其對立情緒,緩和矛盾,以便促成調解。如原告黃某訴被告黃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原、被告系唐兄弟,雙方父母因一棵大樹的所有權發生矛盾,后被告找到原告理論,用拳頭直擊原告頭耳部致其受傷。經鑒定,原告左耳聽力構成十級殘疾。原告將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計9.5萬元。開庭當天,雙方一見面就開始吵架,承辦法官就采用“背靠背”調解法,先針對被告動手打人的行為提出批評、指出錯誤,后通過親情感化對原告做調解工作,“畢竟你們是唐兄弟,兩家又緊鄰,抬頭不見低頭見”。通過隔離調解,被告同意向原告道歉并給付醫療費2萬元,效果良好。

 

六、聯動調解法。在訴調對接工作中,堅持做到信息聯通、矛盾聯排、力量聯動、糾紛聯調,統一進行公開調處。對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糾紛,由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全員聯動集中力量解決。如審理的吳某與閻某承包地糾紛一案,當事人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積怨較深,且已引起打架斗毆事件,當事人大有決一雌雄及上訪苗頭,況此案涉及到鎮政府確權一事,全村群眾眾說紛紜,輿論嘩然,如調處不力會引起集體纏訴或集體上訪。主管院長與主審法官覺察到該案的嚴重性,并主動及時與鎮黨委、政府取得聯系,共同商量調處方案,臨時成立了有鎮黨委成員、派出所成員、法庭成員共同參與的調處組,對該村群眾挨戶走訪,了解糾紛原因,進行矛盾聯排,召開群眾代表會及村民大會,共同研究商量該村的土地解決方案。調處組成員分別多次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使該案得以協商解決。既解決了個案,又杜絕了其他矛盾糾紛的發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七、換位思考法。俗話說,“不當家不知柴米貴,不養兒不知父母恩”。只有一個人在扮演了某種角色以后,才能真正體驗到作為該種角色的認識與情感。所以,在向當事人做思想工作時,要常把“假如”二字掛嘴邊,這樣可以形成一個現場模擬的換位思考體系,使當事人進入一個虛擬“現實”之中,以達到能夠接受對方要求的目的。比如:在調解贍養糾紛時,采用子女與父母的角色換位,來改變不盡贍養義務當事人的認識。在調解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讓被告的監護人與原告的監護人予以角色換位,讓他們體會一下孩子受到傷害情形,案件就好調多了??傊?,要不失時機的把“假如”掛嘴邊,就可能能消去當事人的很多怨氣,為下一步的調解工作奠定基礎?!?span lang="EN-US">

 

八、連續作戰法。調解案件經過幾個回合,雙方的契合點幾乎相近時,如下班時間已到,這時法官應發揚不怕吃苦、連續作戰的工作作風,堅持調解下去。一旦達成協議,要當機立斷,一錘定音,現場制作調解書,當即送達,以防夜長夢多,出現反悔現象。千萬不要等到下個工作日再調,如果此時不加班加點,當事人可能會接觸一些不懂法律的親屬、朋友,他們會對案件的處理發表一些不同看法,很容易使當事人的心理產生動搖,等到法院上班時間一到,當事人的意見會發生一些變化,法官所做的調解工作可能就會前功盡棄,無形中會大大增加法官的工作量。

 

除了上述幾種方法外,還有很多方法,如冷處理法、同情理解法、適時揭穿法等等。其實,案件的調解過程就是想方設法說服當事人,讓他們能夠互諒互讓,使一方或雙方自愿放棄部分權益,以至做到最大讓步,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方法不必拘于一格,要因案而宜,靈活運用。我跟大家交流的八個方法,看起來很復雜,其實也很簡單,那就是,只要做到處理問題有公心、說服當事人有誠心、做思想工作有耐心,舍得投入精力和時間,就能獲得調解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