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量刑規范化問題一直是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研究和關注的熱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連續出臺的"二五改革" "三五改革"都對量刑規范化問題做了認真的論證和調研。這兩次改革的核心是將量刑程序納入法院審理程序,保障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為量刑證據提供適合生長的程序土壤。其中以量刑證據為核心進行量刑裁判是量刑I公正性和合理性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國在司法實踐應構建以刑事審判為中心的量刑證據運用規則,使刑事審判量刑證據制度實現科學性與公正性。

 

關鍵詞:量刑證據   量刑證據規則     量刑程序

 

 

量刑,即刑法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決定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量刑問題作為人民法院運用刑罰的一項活動,在刑事審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刑罰執行的前提條件,在國家刑事審判活動有三個環節:定罪、量刑、刑罰,而量刑在這三個程序中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另一方面,量刑是使法定的罪刑關系變成實在的罪刑關系的必要條件。量刑過程是否公正透明反映了一個國家民主法制的程度,但我國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可避免地影響了國家司法權威和公民對法律的信仰。這與我國刑事審判過程中量刑證據制度缺失、法官自由裁量權等過大有密切關系。所以研究好量刑證據問題,有助于我國早日實現刑事審判量刑的科學性與公正性。

 

一、量刑證據的概述

 

(一)量刑證據的含義

 

量刑證據"是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是指審判機關在定罪事實已做基本判定的前提下,依法決定對被告人呢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刑度多少或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所依據的一切事實。"當今世界各國的刑事審判程序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是定罪、量刑混合的程序模式,二是獨立的量刑程序模式。(1)因為定罪證據與量刑證據是刑事審判活動中兩個重要的方面,所以分析定罪證據與量刑證據的聯系與區別對于深入理解量刑證據有重要作用。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刑事審判實踐正中仍然適用的是定罪、量刑混合的程序模式。

 

(二)量刑證據的特性

 

量刑證據具有證據的一般性質并具有下列特性:1、量刑證據并非與案件事實有密切的關系,量刑證據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生活進行調查了解,從中分析犯罪人的犯罪原因 ,不要求其一定與案件事實必須有實質性的聯系。2、量刑證據收集主體的多元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可見量刑證據收集主體的多元充分調動各方力量,控、辨、審等訴訟各方在量刑程序中都會協同致力于量刑證據的調取,以確保法官能夠最大限度地獲取有關量刑的信息。3、量刑證據的復雜性。定罪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相關,具有單一性特質,量刑事實則具有異質性、復雜性特征,作為證明對象的量刑事實的復雜性決定了量刑證據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三)量刑證據的證明客體

 

在司法量刑活動中,證明的客體主要指需要用證據證明的與案件有關的量刑事實。量刑的證明活動一般是從證明客體開始的,并圍繞證明的客體逐步展開,最后再以證明客體為歸宿,由此可見在量刑證據中證明客體的重要性。(2)那么量刑證據的證明客體到底是什么?我認為應該"量刑情節"--犯罪分子負刑事責任和實現刑罰的根據,因為被告人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及其程度的主客觀事實情況就是量刑情節,理論界認為常見的量刑證據包括被告人以后的社會危害性證據、被告以前犯罪程度的證據以及與犯罪事實有關的證據。翻開中國現存的刑事實體法的法律文本不難看出,我國刑事實體法中關于量刑情節的規定仍是模糊不清的,已經無法適應新時期各種不同類型的犯罪案件,也不能滿足刑事審判實踐的需要,在已有理論里不乏存在一些制約量刑證據體系的確立和量刑證據的判斷與運用。因此,作為量刑證據的證明客體的量刑情節科學化、公正化有待于刑事實體法的修改和進一步的完善。

 

(四)量刑證據規則

 

我國的證據法體系尚在構建和積極探索當中,已有的證據規則是在定罪和量刑證據不加區分的情況下適用于所有證據類型--包括定罪和量刑證據,并沒有對量刑證據設定特別證據規則,這是極不科學,也是不符合刑事審判理論和實踐發展的,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所適用的證據規則應該是存在很大的區別。所謂的證據規則是指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公權機關收集、采用、核實證據用以查明案件事實必須遵循的一系列規范與準則。混合模式下的定罪、量刑以程序將證明程序分為取證程序、舉證程序、質證程序和認證程序四環節,并在每項程序環節上都遵守相應的證據規則。如果將混合模式分離開來,量刑證據規則應當更加寬松和靈活,在證明責任方面應當不僅包括當事人還應當包括檢察機關之類的公權力機關人向法庭提供足夠的量刑證據。在證明標準方面,則應該依據刑事案件性質和證明客體的不同,在定罪和量刑中運用證明標準分層理論更具有科學性。在證據規則排除方面,必須嚴格遵守的許多證據排除規則,在量刑程序中都可以得到突破,如傳聞證據、間接證據、品格證據等都可能得到法官的采納并最終體現在判決結果上來。

 

(五)量刑證運用的意義

 

量刑證據是在定罪的事實清楚前提下對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何社會危險性作的綜合衡量及評價,由此可見量刑證據直接涉及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決定了犯罪人被限制自由的方式(死刑還是死緩、有期徒刑還是緩刑)與時間的長短。量刑證據作為法官裁量犯罪情節是否成立,被告人悔罪表現及其再是否需要判決實刑的依據,自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所以量刑證據不但使得控辯雙方能夠圍繞其充分發表意見,以爭取對自身有利的判決結果。而且可以有效的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對于解決我國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有重要意義,是實現司法公正、合理裁決的關鍵之一。

 

二、我國刑事審判中量刑證據發展現狀及其原因

 

因為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仍然在刑事審判實踐中采取定罪、量刑混合程序,使得量刑證據和定罪證據在審判過程中很容易混合,不能有效的發揮量刑證據在量刑問題上發揮作用。我國人民法院每年審結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決有罪的幾乎達到百分之百,這就是說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后都要面對罪名和刑期的考量。隨著世界各國刑事司法對于被告人人權保護、刑罰個別化的要求的呼聲日益高漲,我國的刑事審判程序在實踐中也暴露了某些問題,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 刑事審判中量刑法律條文未作詳細的規定

 

在刑事審判當中,控訴方往往以起訴書中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來衡量控訴是否成功,而對量刑問題不加過多的考慮。而對于辯護方來說,量刑結果對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產生直接影響,辯護方往往將很大精力放在量刑問題上。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并沒有量刑問題作的特別規定,甚至沒有在庭審中設立專門對量刑證據作出質證的量刑程序,辯方的聲音很難引起法官的注意。法官只有在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內,通過自己對案件的主觀評價來對案件的量刑情節作出判決,這就難免會產生同案不同判,此類事件的發生都不可避免沖擊著中國司法的權威和法律的信仰。

 

() 刑事審判中量刑推理過程不公開、不透明

 

量刑的最后結果是由案件辦理開始時組建的合議庭秘密評議后決定的。加之我國的刑法條文對于具體犯罪的量刑很多都是規定一個量刑范圍,由合議庭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及量刑情節進行自由裁量。而對于這種裁量的行使條件與范圍限制法律并沒有作出相應規定,對法官裁量的合理性也缺乏相應的評判標準,那么只要法官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作出裁決就是合法的。這樣做無疑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權保護與法律的統一適用,也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如果在判決書中大量的引用量刑理論和現存案例相結合,我想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升司法的威嚴和贏得當事人的理解,同時也可以是刑事審判的上訴率得到控制或者說是減少。

 

() 刑事審判中量刑證據的證明對象相對狹窄

 

在前文已經寂靜對證明客體或對象有了闡述,所謂的證明對象也就是量刑情節的評議。現行司法實踐中量刑證明對象主要包括:從重處罰的事實,如累犯、教唆不滿18歲的人犯罪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事實,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從犯、或者系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犯等;犯罪人在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犯罪人是聾啞人或者是盲人的;犯罪以后自首等。與英美法系許多國家相比,量刑中對犯罪人人格的考察比較少,致使法官裁判時不能掌握有關被告人人身危險與再犯可能的相關情況,沒有很好地實現刑罰個別化。

 

() 刑事審判中量刑證據沒有獨立的量刑程序

 

在刑事審判過程中,法官往往將量刑辯護與定罪辯護是合二為一,這就導致辯護律師在辯護過程中一方面要主張被告人無罪,而另一方面又要留有余地--如果被告人被即將判處有罪,辯護律師必須盡最大的努力為被告人舉證具有從輕、減輕的情節,這無疑是前后矛盾的。法官在法庭庭審期間有時也會要求辯護律師在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中作出選擇。這樣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告人的辯護權。

 

三、對我過量刑證據制度幾點思考

 

通過以上對我國刑事審判中量刑證據的現狀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必須針對這些問題認真思考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對策和建議,以完善我國刑事審判的量刑證據制度。

 

(一)嚴格區分定罪證據與量刑證據

 

定罪與量刑是刑事審判活動中最重要的兩個階段,而這兩個階段的主要支撐點編是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定罪證據著眼于過去發生的犯罪事實,用于解決被告人罪與非罪的刑罰功能。而量刑證據著眼于未來,用于解決被告人接受社會的改造的難易程度的預防功能。區分定罪證據與量刑證據可以保證法官在定罪階段免受量刑有關證據的影響,在量刑階段可以給予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人充分有效的辯護權利,使其能充分有效發揮刑事量刑證據的作用,使罪責刑盡可能的相適應。當然實現這一點關鍵是需要法官在審前做好證據分流,控訴方、辯護方甚至被告人都要積極予以配合。

 

()明確量刑證據的證明標準(3

 

在量刑證據的證明理論中明確證明標準,不僅有助于豐富和發展刑事訴訟中有關量刑規范化的理論,而且對于收集、審查判斷證據,查明案件真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量刑證據相對于定罪證據要復雜得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定罪時采用的證明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即"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只需要依照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被害人、辯護人及被告人提出的各項證據逐一確認符合犯罪的基本要素即可,然后從中尋求案件發生的客觀真實。而在量刑活動中,由于相關量刑情節涉及犯罪人的學習、生活、工作等各個方面,再加之辯護方收集證據常常受到各種各樣的限制,所以應該對于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仍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一標準,對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證據只需達到高度的蓋然性即可。

 

(三)、獨立量刑程序量刑證據判斷與運用保障

 

各級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下于201010月開始執行《量刑指導意見》,逐步的建立獨立量刑程序的探索方式。量刑程序改革的推進使量刑證據制度的研究和構建顯得更加迫切。量刑證據既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推動司法改革的有力工具。一方面,量刑程序改革要以量刑證據制度作為相對應的工具,獨立的量刑程序需要適用獨立的量刑證據規則;另一方面,量刑程序改革的實踐為量刑證據的研究提供強大的動力和豐富的經驗,促進量刑證據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的完善。獨立的量刑程序主要分為如下幾個步驟:由公訴人或自訴人提出量刑建議--公訴人或自訴人就出量刑建議中事實依據提出證據加以證明--被告人或辯護人就自身的犯罪事實提出相關的量刑意見并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控辯雙方就是否存在量刑情節進行公開的法庭辯論。依照以上四個步驟便可把使量刑問題納入到庭審過程,使參與訴訟的各方引起積極重視。控辯雙方都有對量刑問題發言的機會,符合對抗制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只有這樣才有利于實現控辯雙方在量刑程序中的真正平等,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中的量刑事實。當然在這個過程中確保被告人對量刑情節的知情權與異議權和保障被告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也是要積極提供保護的。

 

 

參考文獻:

 

1)朱琳 :《量刑證據初探》,載《河北科技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0卷第1期,第119頁。

 

2)陳衛東 :《量刑程序改革語境中的量刑證據初探》,載《證據科學》2009年第17卷第1期,第9

 

3)石浩旭:《量刑證據--法官量刑裁量的基礎》,載《湖南工程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20卷第4期,第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