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陵法院反映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犯罪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
作者: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3-04-12 瀏覽次數:395
日前,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給網民帶來便利的同時,網絡犯罪數量也呈現激增態勢。廣陵法院在傳播淫穢物品案件的審理中發現,網絡犯罪傳播數量多、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且犯罪行為隱蔽、調查取證難度大,法律適用出現真空,給法院審理帶來難度。
一、案件特點
1、涉案人員學歷層次高。涉案人員中有一些人員具有大專、本科學歷,占38.6%。且涉案人員從普通的社會閑散無業人員,轉變為有穩定職業的人員,其中不乏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犯罪動機發生轉變。審理的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案件的多數被告人并不單純是為了牟利獲取生活來源,而是作為一種興趣愛好,在網友、朋友之間相互傳播。
3、傳播淫穢物品的數量劇增。被告人不再利用傳統的影碟、書刊進行傳播,而是通過網絡傳播,速度快、更新快、容量大、范圍廣。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的數量多達幾十萬張,且每天都在更新。
4、牟利方式隱蔽。本身并不是要通過傳播淫穢物品來進行牟利,登陸網站不需要注冊,網站上的淫穢物品如圖片、視頻是免費的。其牟利方式是架設的網站加入廣告聯盟或流量聯盟,在網站上發布廣告聯盟的廣告,通過上傳、瀏覽圖片或視頻來增加網站的點擊率,以及各網站之間通過相互交換流量來增加點擊率,以此提高網站上廣告的點擊率,增加廣告的瀏覽量,從廣告商或廣告聯盟處獲取利益。
5、調查取證難度大。被告人架設的網站服務器均在國外,且都是以虛擬身份注冊(如QQ號)。公安機關對這些服務器無法查處,只能確定哪些網站傳播淫穢物品,并不能確定網站是誰架設的,是誰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
6、法律適用難。現有法律對網絡犯罪管轄權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審判實踐中爭管轄、推管轄的情況時有發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對淫穢電子信息的數量以直接鏈接為準,但對于直接鏈接的概念沒有作出解釋,導致審判實踐中對淫穢電子信息的數量難以認定,直接影響定罪量刑。
7、涉案網站打擊效果不明顯。廣陵法院2012年審理的4件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的案件中,涉案的46名被告人所架設的近60個網站的服務器均在國外。被告人被抓獲后,由于服務器在國外,公安機關無法將這些網站關閉,訪客還可以正常瀏覽,網站繼續傳播淫穢物品,繼續危害社會。
二、原因分析
1、網絡犯罪案件立法滯后。迄今為止,我國對網絡犯罪案件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不能有效解決審判實踐中出現的管轄、自首、立功、鏈接等具體問題。比如2012年修訂后的刑訴法的解釋中增加了對網絡犯罪的管轄的特別規定,但這些規定還比較原則,在實踐中對其如何理解還存在較大分歧。立法的速度遠遠跟不上網絡犯罪的發展速度,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難度增加,給審判工作帶來困惑,影響對被告人的懲處。
2、對于網站的建立運行缺乏監管。任何人只要通過網絡租用服務器、購買幾種軟件,就可以架設網站。網站在架設及開通運行缺乏相關部門來進行監管。這樣就導致架設的網站數量繁多、良莠不齊,其中不乏充斥淫穢色情暴力等內容的網站,對社會尤其對青少年的危害是相當嚴重。
3、對于網絡犯罪社會危害性認識不足。在網絡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成為人們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時,社會的各個方面恰恰對網絡的負面影響包括對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社會危害性的認識卻有所淡化,許多人特別是青少年對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危害性的認識嚴重不足。
三、應對措施
1、正確解讀現有法律司法解釋。雖然我國沒有專門的對于網絡犯罪的立法,現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還不能有效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應當清醒地認識到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立足于現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于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犯罪的有關規定,從立法的本意、犯罪的構成要件來理解法律,深刻解讀,認真領會,加強溝通,靈活運用,解決法律適用難題。
2、加強對網絡知識的學習。互聯網飛速發展,網絡知識不斷更新,新的網絡犯罪層出不窮,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嚴峻挑戰,要加強網絡知識的學習,大力培養年輕的精通網絡知識的法官。法官只有精通網絡知識,才能吃透案情,提高對案件的審查判斷能力,嚴格把握事實和證據材料,以適應網絡的發展對法官綜合素質的要求,更好地履行審判職能。
3、加強網絡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宣傳。對網絡犯罪社會危害性的認識,必須要轉變傳統的、固有的、保守的觀念。人民法院在履行審判職能的同時,針對網絡犯罪不同于一般傳統的犯罪案件的特點,要充分利用庭審、媒體等方式加強對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社會危害性的宣傳,使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對淫穢物品社會危害性的宣傳中去,提高全民特別是青少年對淫穢物品社會危害性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