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流浪動物傷人的法律思考
作者:沙林霞 發布時間:2013-04-11 瀏覽次數:874
近幾年來,各地出現了不少“瘋動物咬人”事件,這些瘋動物一般是無主的流浪動物。被害人輕則致傷,要付出幾千元的治療費用,只能自己承擔,重則失去生命,一時間流浪動物傷人的問題被提到了法治日程上來。流浪動物給社會的環境及人身安全問題都提出了思考。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會有這么多的流浪動物?依照《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受害人應該得到侵權責任人的賠償,而實際上,受到因為遺棄、逃逸的流浪動物咬傷的人卻只能自己承擔費用,這顯然與立法者的初衷是不相符的。面對這些流浪動物給我們造成的傷害。我們應該找到何種解決辦法呢?
一、流浪動物傷人的原因
近幾年在各個角落里,出現了許多的流浪貓和流浪動物,它們聚集在一起.棲居在某個無主的房屋、垃圾箱、社會公用設施中,成群結隊地尋覓食物,也在不斷地繁殖。這些流浪動物影響到市容市貌,威脅社會環境衛生。更令我們害怕的是這些流浪動物也危及了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現在街頭巷尾流浪動物傷人的原因有很多,總結起來有如下兩點:
(一)飼養動物的主人隨心所欲,缺乏社會責任感和法律責任意識。一些人沒有責任心,由于生活條件變化,不能獲得比較好的住房和居住的生活條件,也可能是孩子不喜歡這個寵物了,無論何種原因,都是動物主人沒有責任心的表現,是對社會不承擔法律后果的表現。
(二)行政機關對于動物管理力度不夠。雖然各地方都制定了關于管理動物防疫的規章制度,但實際執行卻很困難。政府缺乏管理家庭飼養動物的一整套的執法體制,導致在這一方面處于無秩序狀態。正是行政機關沒有懲罰和管理措施,導致遺棄動物的人無所畏懼。一些人也不管從哪里抱來的動物就當寵物養,行政部門不會主動上門登記檢查,他們更不會主動地到動物防疫部門去檢查,一旦發現寵物瘋了就遺棄,給整個社會帶來了不安全因素。市場上很多動物沒有經過檢查,也沒打過防疫針,市場交易也很簡單,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
二、遺棄動物傷人的法律規定
(一)《民法通則》的規定?!睹穹ㄍ▌t》第 127條對動物致害產生的責任所作的概括性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條,學界通說認為,這是關于嚴格責任的規定,但也有部分學者認為,這一條所確立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對該類案件適用歸責原則時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有些法院采用的是嚴格責任,而一些法院卻采用了過錯推定的原則來處理。
(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肚謾嘭熑畏ā返诎耸l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彌補了《民法通則》規定模糊的缺陷。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操作上的困難,那就是流浪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該如何確定,當無法找到飼養人或管理人時,受害人的權利如何保障,這些都是《侵權責任法》所沒有明確的。責任主體的確定成了《侵權責任法》想解決卻又無法解決的問題。
三、流浪動物致害的責任主體認定
(一)一般責任主體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一般責任主體有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還有第三人,對此筆者進行了如下分析:
1、飼養人、管理人?!肚謾嘭熑畏ā返囊幎ú杉{了《意大利民法典》的意見,讓飼養人和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且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即飼養人和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不以自己有無過錯為前提,只能證明免責事由來免除民事責任。
當流浪動物對人造成損害時,應當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而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界定又存在一定的難度,正確理解飼養人的概念,應當將其界定為所飼養的動物的所有人;而動物管理人,則是指實際控制和管束動物的人,類似于動物占有人。這樣理解體現民法物權法的原理,體現了物的所有者對物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動物的所有人和占有人即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當法人的具體工作人員管理的動物致人損害時,賠償義務主體是法人而不是該具體工作人員。
在遺棄和逃逸的動物致害時,原飼養人之所以要承擔責任,是因為動物的遺棄或者逃逸,會導致其對社會公眾產生危險。此種責任在原則上是無過錯責任。在例外情況下,如果被遺棄或逃逸的動物是動物園的動物,應當確認其是過錯推定責任,否則會導致法律體系的不一致。除了滿足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之外,遺棄和逃逸動物致害責任的成立還必須滿足如下兩個要件:一是遺棄或逃逸的動物。所謂遺棄,是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拋棄其動物。所謂逃逸,是指飼養人或管理人喪失了對動物的占有。 二是在遺棄或逃逸期間致害。在動物逃逸或者被遺棄的情況下,原飼養人或管理人仍然要承擔責任。但是,原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也應當受到適當的限制,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遺棄和逃逸的動物可能被他人收留,此時,收留者就成為新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原飼養人或管理人就不必再承擔責任。其二,逃逸的動物,也可能回復野生狀態,并適應了新的生活,動物的原飼養人或管理人則不再對其所造成的侵害負賠償責任。因為此時其已經變成了野生動物,不再是飼養動物。
2、第三人。對于第三人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對于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對該第三人來說是一種過錯責任,但舉證責任在飼養人或管理人。如果無法證明第三人存在過錯,則所有人或管理人仍然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同時,《侵權責任法》認為即使第三人存在過錯,但被侵權人仍然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即要求此種情形下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承擔補充連帶責任。這種立法意圖進一步體現了立法者對受害者的保護,有利于加強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對動物飼養更加負責和重視,對減少動物侵權有一定的意義。
3、受害人。在遺棄或逃逸動物致害時,責任的承擔要適用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則。問題在于,受害人的過錯是否可以導致責任的減輕或免除?對此,《侵權責任法》第82條并沒有特別的規定。我認為,可以考慮被遺棄或逃逸動物的具體類型來分別確定責任:(1)如果被遺棄或逃逸的動物是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此時要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0條的規定,免責事由要嚴格限制,受害人過錯不能導致責任的減輕或免除。(2)如果被遺棄或逃逸的動物是動物園的動物,則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6和27條,受害人的故意或過失(包括輕過失)都可以導致責任的減輕或免除。(3)如果被遺棄或逃逸的是其它動物,則適用《侵權責任法》第78條,即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都可以導致責任的減輕或免除。
(二)安全保障義務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流浪動物進入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場所或者其他社會活動場所致人損害的,則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四、解決流浪動物傷人賠償的建議
盡管《侵權責任法》對于流浪動物傷人的賠償主體作出了規定,但目前在我國很難找到原動物飼養人,法律的規定失去了它應用的效用,并不能解決實際的損害賠償問題。
(一)行政機關必須對動物進行信息管理和防疫。為防止飼養動物主人心存僥幸,對遺棄動物和非第三人故意使得動物逃逸的情況,一經查出就給予處罰,并且賠償因此所給他人及公共利益的損害?,F今我國的動物信息管理并不規范,許多動物丟了也很難找,只能貼出動物的體態、特征、種類等。許多國家和地區采取電子芯片的方式,將動物身上的芯片信息輸入電腦,就能很容易地找到動物的主人和動物的一切相關信息,我國應該學習吸收先進技術。對于找不到主人的流浪動物,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以履行管理公共事務的管理職能,保護社會正常秩序的運行。對于沒有危險的無主的動物應該統一安排在流浪動物收容所.以待想養寵物的人來領養,費用應從行政機關對飼養動物主人收取的信息管理和防疫費用中支出;對于瘋動物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流浪動物,應予以擊斃。
(二)流浪動物傷人責任應分段。流浪動物傷人,本是遺棄動物主人的責任,但如果找不到原主人,在現代社會當這種社會現象危及人身權時,政府就有義務承擔教化和治理的義務,因此流浪動物傷人的法律賠償責任應分清責任階段。如果主人故意遺棄、放走動物以造成傷害的,受害人可以在行政機關的幫助下,查找動物原主人,起訴要求損害賠償;對于已被收容的動物傷害或者經查動物并未進行信息登記找不到主人,應該起訴行政機關要求賠償。雖然分段的法律責任隸屬于不同部門的法律,前者屬于民法的范籌,后者則歸類于行政法,但這樣的責任區分有利于受害人權利的維護。既有利于增強動物主人社會責任心,又可以保障社會環境的安定,最大的益處就是能夠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