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開錯票 責任誰來擔
作者:姜波 發布時間:2013-04-11 瀏覽次數:428
王某向開發商購房,開發商主張王某通過POS機向開發商會計刷卡支付12萬元,但只刷卡成功支付了2萬元,另有10萬元未刷卡成功,由于開發商會計疏漏當場向王某出具了金額為12萬元的收據,但收據的支付方式一欄僅標注為“刷卡”。王某則主張其刷卡支付的確實是2萬元,但當場支付了10萬元現金。開發商訴至法院,究竟是否應該支持開發商的訴訟請求呢。
觀點一:雖然王某提供了購房款收據,但該收據支付方式一欄明顯注明支付方式為刷卡支付,但開發商提供的銀行賬戶流水證明只支付成功2萬元,證據相互銜接印證后,可以看出王某通過刷卡實際只成功支付了2萬元。王某主張其當場支付了10萬元現金應由其自行舉證,但其舉證只限于口頭辯解。故應支持開發商的訴求。
觀點二:應該支持王某的主張。理由如下:
一、銀行流水記錄顯示未收到一筆數額為10萬元的款項并不能必然推導出王某未將10萬元錢現金交給了開發商這一結論。
二、該付款方式被填寫為刷卡方式,完全是開發商財務人員的“瑕疵填寫”造成的。收據的主要作用應該在于付款人用于證明收款人是否收到某款項,收到了多少數額的款項。付款人在付款時最為關注的為“付款金額“,一般很少會去理會付款方式是什么,而且具體到本案,雖然王某有審查收據的注意義務,但畢竟王某不是專業財會人員,而且即使王某注意到收據“支付方式”欄填寫有瑕疵,但完全可能會想,只要付款金額正確,應該沒什么影響。我們不能在無任何證據支持的情形下就徑直認定“付款金額”為開發商方的填寫失誤,卻忽略了 “付款方式”完全也有可能為開發商會計的填寫失誤,若如此徑直認定“付款金額”為開發商方的填寫失誤,則開發商完全可以利用大多數的購房者為非專業財會人員這點,在遇到現“現金+刷卡”的支付情形,在收據的填寫上都如此做手腳,填寫為“刷卡”,到時再說沒收到現金。法院若支持開發商的主張無疑是對此種不誠信行為的放縱。
三、開發商的財會人員在收款時按常理最為關注的應為付款金額,如此大額交易,從常理上講很難會不重視,刷完卡后會計肯定會審查是否支付成功,成功支付的金額是多少,然后才會開出支付金額為12萬元的收據,否則財會人員肯定是不會開出此金額的收據的。故既然收據上注明付款金額為12萬元,完全可以直接推定開發商財務人員已收到該數額的錢款。即使確實是會計過錯未審慎審查,那也是開發商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若沒有證據證明該刷卡不成功事實的存在,王某即使少付10萬元,只要王某不自認,損失也只能由開發商自己承擔。
筆者認為應該支持開發商的訴求。理由如下:
一、舉證責任分配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開發商主張王某少付了10萬元購房款,應由開發商承擔其主張事實的舉證責任。開發商向法庭提供了收款賬戶的銀行流水,用以證明王某通過刷卡支付了2萬元。開發商同時向法庭提供了購房款收據存根,用以證明王某的支付方式為刷卡,應支付金額為12萬元,兩個證據結合起來用以證明王某刷卡只成功支付了2萬元,尚欠10萬元未支付。此時開發商就完成了其初步的舉證,此時王某應對其辯解即當場支付了10萬元現金的事實進行舉證,王某提供了與開發商提供的收據內容相同的收據一張用以證明開發商已經收到12萬元。
二、證據效力
王某主張是開發商會計對“支付方式”填寫錯誤,應填寫為“現金+刷卡”而非僅填“刷卡”,開發商會計對“付款金額”的填寫并無錯誤。筆者認為該主張是站不住腳的,因為票據是由各個欄目組成的是一個系統的整體,各個欄目彼此之間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只有如此才能達到特定票據特定的出具目的,而不能把各個欄目割裂開來分別進行談論,這就相當于硬幣的正反兩面,我們只有兩面都看,并在頭腦中將正反兩面的畫面組合到一起才能形成一個關于硬幣的正確的形象。“付款金額”與 “支付方式”兩個欄目在一張收據中同時出現時,“付款金額”與 “支付方式”兩個欄目其實就相當于硬幣的正反兩面,其出現的目的無非就是為了與其他欄目一起共同確定“付款行為”這個硬幣的具體形象。其實收據的各個欄目組合在一起是在向我們講述一個故事,一個付款的故事,我們只有將各個欄目同時聯系起來看,才能最終描繪出“某某人在什么時間通過什么方式向某某人支付了多少錢”這樣一個故事。具體到本案將收據各個欄目同時聯系起來看,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付款事實:“王某于某年某月某日通過刷卡向某某開發商支付了12萬元”。事實上我們完全可以把上述收據直接置換成一張普通的收條,收條內容如下:“今收到王某通過刷卡支付的購房款12萬元,收款人:某某開發商,收款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開發商向法庭提供的銀行流水可以證明王某通過刷卡支付了2萬元,收據存根可以證明王某應該支付12萬元,而支付方式僅為刷卡,兩個證據結合起來完全可以證明王某刷卡僅成功支付了2萬元,尚有10萬元未支付成功。王某主張開發商會計“支付方式”填寫錯誤,那其就應該對該事實進行舉證,但其舉證卻僅限于口頭辯解。
根據民事裁判的“優勢證據”規則,開發商舉證的證明力明顯尤于王某,故應支持開發商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