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偉東,:淺析“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建立
作者:于偉東, 發布時間:2013-04-11 瀏覽次數:503
當前,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方式或做法多種多樣,有與基層社會組織開展和諧共建的,有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有開展法制宣傳與法律服務的,有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還有法院將對群眾的法律援助、建立司法便民措施、成立訴調對接機構、創新審判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執行工作社會聯動機制、推行裁判文書上網、向社會發布審判白皮書 等也作為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手段。本文所要探討的是,在司法改革至今的情形下,哪種做法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最佳做法。發現了最佳做法,將會大大緩解大多法院都普遍存在的審判資源緊缺的現狀,同時也能發揮以一當十的司法效果。綜合各地做法以及理論研究成果,筆者認為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最佳做法是建立"社區法官"工作機制。下面筆者結合實踐就"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建立,從該機制的職能定位,存在問題及克服等方面作一闡述,以期拋磚引玉,共同探索。
一、建立"社區法官"工作機制適應了形勢的要求
社區是最基層的社會組織。研究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最佳途徑,就是要研究法院如何參與社區管理。作為法院司法為民、法官"接地氣"的一種新舉措,"社區法官"制度的推行,不僅可以有效整合社區等基層組織參與矛盾調處的力量,提前介入民間糾紛的處理,將矛盾處理在基層,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法官認識和掌握社情民意,培養法官的群眾感情,消除法官的官本位思想,強化了與群眾的聯系,滿足人民群眾的新要求與新期待,構建新時代下的"官民關系",推進社會和諧發展。而這正與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本質要求相呼應,適應了當前社會管理創新形勢的要求,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最為有效的做法。理由如下:
1、"社區法官"工作機制是貫徹"司法為民"的最有效形式。建立"社區法官"的本意是要法官走出法庭,走進社區,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及時介入糾紛處理,力爭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這種工作模式與原來的坐堂問案有了相當大的區別,是一種典型的"司法為民"表現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司法的人民性。
2、"社區法官"工作機制是新形勢下做好群眾工作的必須形式。"社區法官"機制走的是一條大眾司法的路子,可以縮短法院、法官與群眾之間的距離,主動貼近群眾、服務群眾、便利群眾,與群眾面對面交流,能在第一時間了解群眾疾苦,了解群眾對司法的最新需求,教育引導群眾學法、用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識,法院可以根據群眾需求調整司法工作方式,改善法官形象,提升司法公信,是"馬錫五審判方式"在新時期的表現形式,完全切合群眾路線對司法工作的新需求。
3、"社區法官"工作機制是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社區法官"的多種職能根本目的就是維護社會穩定。社區法官通過調解案件,宣傳法律,對糾紛解決提供法律指引,在全社會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圍;社區法官通過指導基層調解組織提高調解技能,能夠在第一時間內化解民間矛盾;社區法官通過與群眾的近距離接觸,增加了法官的親和力,能讓群眾更了解法官,減少了因不理解而造成的矛盾。
4、"社區法官"工作機制是實現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職責的基礎。法院與基層組織開展和諧共建活動,需要法官走進社區;法院參與基層社會綜合治理,開展法律宣傳,是社區法官的應有職能;法院提出司法建議也建立在社區法官的調查走訪基礎之上。因此,建立可以深入群眾的社區法官工作機制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之基。
5、"社區法官"制度的實施已取得比較好的社會與法律效果。一是降低糾紛成訴率。根據試行社區法官制度的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統計,該院所試點的一個社區的矛盾在一年里下降了39%,糾紛調解率上升了40%;二是社區的和諧穩定環境明顯增強。前述法院院實施社區法官制度的牛山社區由于糾紛能在社區解決,民事糾紛所致的信訪數量下降了近七成,群體性事件發生率同比下降了一半,且事件均得到迅速控制與處理,沒有發生不良后果; 三是提升了司法公信。由于社區法官制度推行親民司法,社區法官經常深入基層與群眾進行交流溝通,有效增強了社區對司法的接受程度,法官在社區深入人心。 四是節約了一定程度的司法資源。由于"社區法官"是從源頭上化解了矛盾,減少了涉訴案件的產生,能夠節約一定的司法資源。
二、"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由來及職能定位
目前,法律或相關政策上并無"社區法官"的官方說法,而僅是司法實踐中對法院所開展的"法官進社區"活動中的法官身份的一種通俗化稱謂 。這里的"社區"應是廣義上的基層社會組織,在城市叫社區,在農村則叫村居,也應當包括基層的企業、學校等基層組織。2004年以來媒體上即出現了關于"社區法官"的報道。較早推出相對完善的"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是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該院在2008年下半年嘗試開展了該項工作,現已被上海市高院采用并推廣。 該院對社區法官工作機制所下的定義為:在黨委領導下,人民法院主動跨前一步,司法資源下沉基層,與相關職能部門形成工作合力,在社區構建多元化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平臺,把司法服務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和基層社區,探索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第一時間的工作機制。 2009年3月,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轄區的東城區社區設立法官工作室,試行了社區法官制度。 "社區法官"出現后,除了被一些法院所實踐,也被一些專家學者所認同。清華大學教授張衛平就認為,"社區法官"對于基層法治建設、落實司法為民的司法政策方面具有實踐意義。 由于社區法官還屬于法院新出現的事物,對該工作機制還處于一種摸索嘗試階段,就名稱上來講,就出現有多種說法,比如南京市秦淮區法院實行了叫"管段法官"、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對社區法官稱為"巡回法官"。 江蘇省鹽都區法院則將社區法官稱之為"法治教導員"。 筆者所在法院則稱為"掛職法官"。"社區法官"的工作方式也略不同,有的是法官定期進社區,有的是設立社區法官工作室或法官調解室,也有的是法官在社區掛一個行政職務。
各地名稱與工作方式雖有不同,但主旨一致:即意在將司法工作的關口適當前移,將法庭的職能延伸到基層社區,讓群眾在家門口獲得司法便民服務,實現法院與基層組織的有效對接,努力將矛盾消滅在萌芽,維護社會的穩定,以達到有效解決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最終目標。故這種工作機制也被稱為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繼續與發揚。 因此筆者贊同楊浦區法官對"社區法官"所的基本定義。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社區法官"機制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個職能:
1、調研群眾司法需求。通過走訪群眾,了解群眾最關注的司法需求,發現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提前制定預警措施,同時可反饋給基層組織,形成聯動。
2、及時介入案件調解。針對走訪掌握的糾紛,或基層民調組織所接受的糾紛,或已經涉訴的糾紛,走到群眾當中進行及時調處,調處過程中還可以請群眾、人民調解員、社區干部共同配合調解,實現訴調的有效對接,形成多元調解合力。
3、提供便民利民服務。采取巡回審判、預約辦案、上門辦案等措施,為群眾特別是困難群眾提供最便利的司法服務,充分體現人民法官為人民的服務職能。
4、開展基層綜合治理。通過在社區設立法制宣傳欄,開展專項法律咨詢活動,結合巡回審判開展以案說法,指導民調組織加大調解力度,不斷強化普法教育。按照基層組織要求,及時參與信訪矛盾或群體性事件的處理協調,協助基層制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政策制度等。
三、建立"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政策背景
2008年3月底,最高院王勝俊院長在學習貫徹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精神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要求廣大法官始終堅持"三個至上"的工作指導思想,不斷提高認識和把握全國的能力,認識和把握社會矛盾的能力,認識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自覺地把人民法院工作融入全黨全國工作大局,更加準確全面地運用法律,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要以密切聯系群眾為核心,進一步加強審判作風建設。人民法官要始終把"人民"二字牢記心頭,要有群眾觀念,群眾感情,善做群眾工作,能與群眾打成一片。王院長的講話孕育了"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社區法官"正是切合了王院長的講話精神之下出現的受群眾歡迎的一種走群眾路線、做群眾工作、參與基層決策的工作機制。江蘇省高院民一庭于2010年5月28日還專門印發了《關于開展"民事法官進社區(鄉鎮)"活動的實施意見》,從司法實踐角度對推進法官進社區工作提出了原則要求。
四、建立"社區法官"工作機制應當把握的原則
"社區法官"工作機制作為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途徑,將傳統的司法被動向司法能動轉變,將坐堂問案向深入群眾辦案轉變,介入社會綜合治理等, 但作為一種創新,筆者認為但仍應遵循一定的司法原則:一是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原則。執法辦案是法院立身之本,因為法院畢竟不是行政管理機關,法院對社會的管理屬于參與而不是主導。二是堅持適度介入原則。基于司法被動性的本質屬性,社區法官在工作中并不能也不需要過度介入基層組織的事務,要把握司法能動的尺度,既要做到積極有為,又要合理適度。比如參與過訴前調解的,則案件涉訴時要注意回避,防止先入為主。三是堅公正司法原則。公正司法是法院職能的憲法定位,是黨的執政方略,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標,因此也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應當遵守的底線,故在推行社區法官機制過程中,不能損害司法公正來滿足少數人的不當利益,也不能因積極主動提供司法服務而損害公正司法形象。
五、當前建立"社區法官"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成因及克服
"社區法官"工作機制作為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個重要舉措,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文件進行指導,活動方式、原則、效果等都處于嘗試與檢驗之中,目前在法院全面推行尚存在一些實踐與理論上的障礙。筆者結合司法實踐,對當前推行"社區法官"機制所遇到的問題、成因進行進一步分析,以期引起司法實務與理論界的重視,進而予以完善。
(一)、"社區法官"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是法官積極性不高。在當前法官審理案件的壓力普遍較大的情況下,"社區法官"機制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法官參與積極性受到一定影響。
二是基層組織配合力度不夠。由于沒有配套的制度作保障,法院與基層組織未能有效對接。在實踐中有法官反映,法官到社區后,一些基層干部不愿參與或配合法院工作,社區法官無法履職。
三是法院投入不足。目前大多法院收案較多,法官審判任務較重,導致可以進入社區工作的法官人數以及時間投入上明顯不足。
四是與審判機制的對接無法操作。針對經社區法官訴前化解且又需要制作法律文書進行確認的糾紛,在程序上如何操作是個空白。另外,對未能化解的矛盾在進入訴訟程序后,還存在著法官在社區進行的訴前化解過程會不會帶來在審判程序中的先入為主以及法官是否需要回避的問題,兩者對接缺乏具體的規定。
(二)、"社區法官"工作機制推進乏力的成因分析
一是重要性認識不足。"社區法官"工作機制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個重要路徑,但司法實踐中由于一些法官對機制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理念上存在分歧,認為法官進社區有損于司法中立原則,故參與熱情不高。
二是對機制宣傳不到位。一些法院由于對"社區法官"機制重要性認識不足,組織不力,宣傳不到位,措施不落實,人力物力無法保證,使機制流于形式。
三是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欠缺。由于"社區法官"機制并沒有相關政策或法規明確規定,此項工作由哪個部門負責、如何協調與審判工作的關系、如何考核社區法官業績等無據可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也缺少應對措施。
四是法官人員不足。近年來法院一線法官審判任務均較為繁重,以至沒有足夠數量的法官、足夠的時間參與社區活動。有些地方一名法官所進社區還不止一個,工作量過大,以致活動不能深入開展。
(三)、確保"社區法官"工作機制取得實效的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教育,提高認識。"社區法官"機制適應了當前糾紛增多的現實和能動司法的要求,因此法院應當適當修正司法的消極與被動的傳統立場,通過走出法庭,深入基層,將預防和化解矛盾的關口前移,為群眾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減少矛盾成訴率,既實現了社會的穩定,又能使法院審判壓力得到減輕。這就要求法院加大教育與宣傳,采取扎實措施,確保取得實效。
二是強化溝通,增進了解。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需要黨政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因此,法院除了要加大宣傳力度外,還要強化溝通,增進基層黨委與政府的該項工作的了解,取得基層干群的支持與配合。
三是適當增員,提高效率。由于"社區法官"工作客觀上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因此適當增加法官編制,同時也可以邀請已離職的老法官一并參與解決人員不足的問題。此外,法官要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學會統籌安排,努力做到審判工作與社區工作兩不誤。
四是構建機制,加強考核。法院應當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開展與對接機制,強化考核。法院可以為進社區的法官專門建立了臺賬,并印制工作表格,要求法官每個月進社區工作一次,上報開展工作情況,再由相關部門到基層社區進行回訪。針對訴前化解而又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糾紛,可由法官指導當事人起草訴狀后按程序代為立案,以訴前調解案號制作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對訴前無法化解的糾紛,則指導當事人按程序立案,參與訴前調解的法官則不能擔任同一糾紛案件承辦人,以防止先入為主。
作為一種新事物,"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目前還處于自下而上的探索階段,機制開展方式、配套程序、人員組成以及與黨委政府關系的協調等無不需要進一步探索。本文僅是從理論上作些粗淺的論述,筆者認為,在司法改革正在不斷深化的今天,只要有利于預防和化解糾紛,有利于滿足群眾新需求,為群眾提供最方便的司法服務,有必要鼓勵各地法院對"社區法官"工作機制大膽探索,最終實現司法為民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