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治愈后方能生育的疾病司法尺度
作者:楊奎 發布時間:2013-04-10 瀏覽次數:415
[案情]
2012年12月12日,劉某(女)、張某(男)在準備登記結婚進行了健康檢查,顯示男方肝功能部分指標不達標,醫院建議進行乙肝DNA檢測。由于乙肝DNA檢測結果出來需要數天時間,劉某、張某于當日登記結婚。同年12月15日,檢測結果顯示"乙肝'大三陽',傳染率低,不會通過血液、體液、食物等媒介傳播,但存在遺傳風險,建議治愈后生育"。劉某及其家屬認為張某所患的"大三陽"類型雖然不會傳播夫妻另一方,但影響正常生育,要求與張某離婚,遂起離婚訴訟。
[評析]
1994年母嬰保健法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的主要疾病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性疾病、有關精神病、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等四種情形。2002年《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修訂)》要求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向接受婚前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發現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議不宜生育";發現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的,注明"暫緩結婚"。
本案審理中,一種觀點認為該類乙肝"大三陽"雖治愈前不宜生育,但屬于可以結婚的范疇,不會在夫妻及家人間傳播,且存在治愈可能性,不宜解除二者婚姻關系。另一種觀點認為張某所患的該類乙肝"大三陽"屬于遺傳性疾病,治愈的可能性有但不確定,即使治愈,治愈時間也會較長,這意味著能否生育下一代帶有不確定性。加之劉某屬于31歲大齡女性的實際,且雙方共同生活時間極短,生活和感情上的交集較少,從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及民間風俗習慣角度出發,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為宜。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婚姻和家庭擔負著延續著人類生存與發展的主要使命,在判斷夫妻一方所患疾病是否對夫妻關系構成威脅時,不能簡單機械地照搬法律條款,而應當考慮婚姻雙方的實際情況。本案中,劉某系家里獨女,年齡已過30歲,家里及其個人均有撫養小孩的強烈愿望。即使雙方婚姻關系存續,待張某花數年時間治愈疾病后,劉某已經錯過生育小孩的最佳年齡。從保護下一代的角度出發,從人文關懷的視野入手,應當解除雙方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