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近幾年,世界很多國家在社區中矯正的罪犯人數越來越多,有的國家甚至超過了在監獄中服刑改造的罪犯人數,成為與監禁矯正并列的刑罰執行方式。我國非監禁刑在適用范圍、種類、數量等方面也有了一定的發展。但作為刑罰文明化標志之一的非監禁刑在我國由于發展時間短還存在這許多不如人意之處,我國的非監禁刑制度還需完善,非監禁刑的適用還需進一步規范,這都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審判實踐中不斷地探索,以便實現減少犯罪和預防犯罪這一刑罰目的,為社會的和諧發展做出貢獻。筆者對我國非監禁刑適用的現實意義、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從多角度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議,希望對我國目前非監禁適用情況有所幫助。(字數5885

 

關鍵詞:非監禁刑  適用  完善    

 

非監禁刑是指將罪犯不移交監獄監禁執行刑罰,而是交由法定執行機構在監外對其進行監管考察,或者強制其繳納一定數額財物,或者將犯罪的外國人驅逐境外,從而達到懲罰和預防犯罪目的的一種刑罰或刑罰執行方式,是一種人道、寬緩、經濟的刑罰運用制度,它的基本理念與宗旨符合現代刑罰發展趨勢。我國的非監禁刑包括緩刑、管制、單處罰金和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等。非監禁刑是一項理性、合乎世界刑罰發展趨勢,順應構建和諧社會、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的刑罰制度。非監禁刑具有監禁刑所不具備的價值優勢,值得推廣適用。本文試以我院適用非監禁刑的現狀為切入點對非監禁刑的適用及現實意義進行探討。

 

一、非監禁刑適用的現實意義

 

(一)依法適用非監禁刑是落實中央要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

 

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視依法適用非監禁刑,加強和諧社會建設,是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征提出的明確工作要求。

 

(二)依法適用非監禁刑是節約司法成本、提高罪犯改造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的需要

 

1、適用非監禁刑能夠節約司法成本,緩解監禁壓力。對輕微犯罪的犯罪分子適用非監禁刑,國家可以減少興建監獄和監管警力。據司法部統計,一名社區服刑人員的年矯正經費僅為監獄服刑罪犯監管經費的1/10,因此充分適用非監禁刑能大大節約國家的司法成本。

 

2、適用非監禁刑有利于改造罪犯,促進社會和諧。對輕微犯罪的犯罪分子適用非監禁刑受到的監管、矯治期限相對更長,而且便于接受社會各方力量的幫助教育,而不僅限于監獄管理人員的管教;非監禁刑罪犯判后處于正常社會環境當中,自然隔離了與其他罪犯的接觸,避免產生 "交叉感染"的問題;非監禁刑罪犯判后一直處于正常社會中,在刑滿后能直接融入社會,不存在回歸社會難以適應問題;適用非監禁刑對犯罪分子親屬來講也是一種安撫和關懷,能夠促使其親屬對國家心存感激,自覺協助幫教罪犯,客觀上消減了罪犯及其親屬的對抗情緒,有利于增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

 

3、適用非監禁刑能降低重新犯罪比率。將罪犯放在社會上監管容易導致其重新犯罪是一種誤解。實際上非監禁刑在矯正罪犯方面比監禁刑更有優勢,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再犯罪現象的發生。

 

(三)依法適用非監禁刑是公正司法和順應國際刑罰發展趨勢的需要

 

1、適用非監禁刑是公正司法的需要。緩刑、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刑罰種類和刑罰制度,屬于我國刑罰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據統計,刑法分則規定了可處管制、單處罰金和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名各占刑法分則總罪名數的25.81%、19.59%和7.6%(有重疊),另外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絕大部分都設置了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規定,也就是說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除少數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外,絕大部分犯罪都有適用緩刑的可能。因此,依法適用非監禁刑是正確適用法律、公正司法的需要,應當適用非監禁刑而不適用是沒有嚴格依法辦案的表現。

 

2、依法 適用非監禁刑是順應國際刑罰發展趨勢的需要。犯罪學研究表明,"期望通過監獄來實現罪犯的重新社會化,只不過是一種幻想。" "刑法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其業已犯下的罪行;刑法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 對輕微犯罪適用非監禁刑,在社區中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刑罰制度發展的趨勢。此外,許多國家對罰金刑的適用十分重視,認可罰金對制裁犯罪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如意大利、日本、瑞士、巴西和羅馬尼亞等相當多國家都是將罰金刑規定為主刑,并在科處刑罰時予以廣泛適用。通過以上資料可以看出,非監禁刑為國際社會所普遍重視,依法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可以說是順應國際刑罰發展趨勢的一種要求。

 

二、寶應法院近幾年適用非監禁刑的現狀

 

我院2009年處理的刑事罪犯572人,適用非監禁刑的331人,占57.86%;2010786人,適用非監禁刑的416人,占52.92%2011669人,適用非監禁刑的277人,占41.41%。從主體上看,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工作人員經濟犯罪;從犯罪類型上看,主要集中在法定刑三年以下輕微刑事犯罪、過失犯罪等。從適用非監禁刑比例上看,呈逐年下降的趨勢;從適用的刑種上看,多為緩刑,對管制和單處罰金適用的較少;從適用的效果上看,重新犯罪的比率較低。

 

三、非監禁刑適用中存在的不足

 

從我院適用非監禁刑的情況,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在適用非監禁刑上存在的不足:

 

1、法官在適用非監禁刑時過于審慎

 

   目前,有些法官受到傳統的重刑主義思想的影響,認為"禁奸止過,莫若重刑", 在刑罰觀念上片面地認為只有依靠較為嚴厲的監禁刑才能起到懲罰和威懾犯罪的作用,似乎這才是應對犯罪的唯一有效方法,而非監禁刑因為嚴厲性和懲罰性較弱而不被首選和重視,有寧嚴勿寬的保守傾向。再加上有的法院對適用非監禁刑設置了較為繁瑣的審批手續,抑制了法官適用非監禁刑的積極性。所以,面對社會輿論的壓力,他們在適用非監禁刑時表現出相當謹慎。

 

2、緩刑適用的條件需要進一步細化

 

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有犯罪分子將來確實不再危害社會,才可以宣告緩刑?!缎谭ㄐ拚福ò耍穼@個規定又進行了細化,但"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仍比較抽象,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如何把握,其判定標準是什么,沒有細化的具體標準可能會比較難以判定。在實踐中,僅以法官自己的認知作為適用標準,同罪異罰不可避免,立法成為一紙空文。

 

3、不應將繳納罰金作為作為適用緩刑的必備條件

 

罰金作為一種可單獨適用的附加刑,與適用緩刑沒有必然的聯系。但在實踐中,罰金被財政部門按照一定比例返回法院彌補經費不足,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很多法院將罰金是否足額繳納卻被作為能否緩刑不可或缺的條件。這種做法有"花錢贖罪"的嫌疑,對經濟困難但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犯罪分子有失公正。

 

3、本地人與外地人在適用緩刑上存在差異

 

對外地被告人的緩刑適用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被告人原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聯系溝通不暢,無法落實對其家庭社會生活的調查,二是大多數外地被告人長期在外打工,流動性很大,對其緩刑考驗期的考察無法落實。這兩個因素,阻礙了法官對外地人適用緩刑。由此造成對外地人適用緩刑的比率明顯低于對本地人適用緩刑的比率。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一個緩刑適用條件,即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居無定所的犯罪分子,如何適用該條款?是否加劇了對外地被告人的不公平?出現"同罪不同罰"的狀況?

 

4、執行機構過于分散

 

    刑罰目的的實現,在于刑罰的執行。目前我國非監禁刑存在多頭執行、機構分散的狀況。依照法律規定,法院負責死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執行的任務;公安機關負責對管制、拘役、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驅逐出境和一部分剝奪政治權利及余刑為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管束和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則負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行刑罰的執行。這使得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中,出現了偵查權、審判權和執行權交叉行使,偵查、執行合一與審判、執行合一的狀況。這使得行刑權過于分散,行刑主體職能重疊、錯位等,且違背了刑事司法體制中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5、緩刑適用程序規定不詳盡

 

對于緩刑適用的程序,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往往憑法官的主觀臆斷來決定是否適用。檢察機關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憲法和法律只是規定了監督職責,卻沒有規定監督程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只是規定對于緩刑罪犯,人民檢察院應該監督有關單位對罪犯的監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實,而對監督的職能部門、監督手段、監督形式、監督程序和法律后果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監督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據,監督力度不夠。而且,由于緩刑適用的標準過于抽象,致使檢察機關過分關注了定罪,對緩刑適用的正確與否卻很少關注。

 

6、緩刑考察機關、考察內容不明確,監管流于形式

 

緩刑考察機關不明確。我國現行刑法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負責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刑訴法第217條則規定,對于判處徒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由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考察。兩部法律規定的考察主體不一樣,導致實踐中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因理解不同而互相推諉。

 

緩刑考察內容難以操作。刑法75條規定的4項內容中,其中第二項"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卻沒有報告工作、學習、思想等確實具體的規定;第三項遵守關于會客的規定,會客的范圍不明確,在如今通訊高度發達的社會,該項內容幾乎難以做到。第四項"離開所住的市、縣或定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對于因犯罪而失去工作要外出經商,如不批準,則限制了緩刑犯的謀生能力,如批準,又難以監管。

 

對緩刑犯的監管考察留于形式。由于經濟迅猛發展,人口流動加大,基層組織的社會控制能力弱化,這使得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監管能力降低。在實踐中,對緩刑犯的考察大多由基層派出所負責,而基層派出所受經費、警力的限制,其工作重點在于破案追逃和轄區社會治安方面,對緩刑犯的監管考察難以兼顧,使得緩刑犯處于放任自流的狀態。

 

三、完善非監禁刑適用的對策

 

1、從立法思想上,樹立人權刑法觀

 

所謂人權刑法觀是高銘暄教授在"為新世紀我國刑法學的新輝煌而奮斗"的報告中提出的思想,它是指在刑法的社會保護和人權保障功能中,不應該片面強調前者而忽視后者。同時,高銘暄教授提出了今后應把刑罰改革作為亟待加強研究的一個方面。他認為應對刑罰的種類、實施進行研究并提出刑罰改革的最佳方案,這對懲治犯罪、保障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深化對人權刑法觀的認識是刑罰改革的前提,也是我們充分認識并推廣非監禁刑的前提。

 

2、深化理論探討,促進立法完善

 

社區矯正工作已開展多年,社區矯正制度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進行了初步的探索和經驗上的積累,在此基礎上,要深入理論探討,借鑒他國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促進《社區矯正法》的立法和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確定我國社區矯正的性質、實施機構,明確矯正工作者的權力與責任,規范社區矯正工作的程序,明確矯正對象的義務與權利保護、明確社區矯正對象、明確社區矯正刑的執行機關、明確社區矯正期限、明確社區矯正的工作場所、工作種類等。只有制定社區矯正法,才能使社區矯正在試點實踐的基礎上,成為矯正罪犯與監禁刑并列的主要刑罰執行方式之一,實現刑罰效益、使罪犯重返社會的刑罰理念。

 

3、完善非監禁刑的適用程序

 

1)設立量刑前調查制度。判斷"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除考慮犯罪分子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外,還要考慮犯罪分子罪前表現。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設立量刑前調查制度,設專門機構、專門人員對犯罪分子罪前表現、罪后表現,以及放到社會上考察其面臨的生活、就業狀況所做的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使法官對其人身危險性的評價建立在客觀、真實的基礎上,從而對"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判斷更理性、更科學。

 

2)建立緩刑建議和公開聽證制度。緩刑適用的決定程序沒有控辯雙方和相關社會人員的參與不能保證緩刑適用的社會效果。同時,審判過程的公開化和民主化,可以防止暗箱操作,使得判決結果讓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社會各界信服,也有利緩刑的執行。所以筆者建議賦予控辯雙方緩刑建議權;設置緩刑聽證程序。聽證會由法官主持,邀請轄區民警、基層組織領導、被害人、被告人親屬、同事、鄰居等人員參加,對被告人犯罪前的表現,再犯可能性,適用緩刑是否必要進行公開聽證,然后做出綜合判斷。

 

3、完善非監禁刑執行期間的考察制度

 

要細化非監禁刑特別是緩刑和管制考察的規定,增加懲罰刑措施。如對緩刑犯增設緩刑負擔,建立緩刑保證金制度。宣告緩刑時,責令被告人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遵紀守法,積極改造。考驗期滿后保證金如數退還,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如果出現了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撤銷緩刑,同時沒收緩刑保證金。建立罰金易科制度,易科罰金適用的主要有:當法庭對被告人所犯之罪判處監禁附加罰金,而被告人拒絕繳納罰金;或者判處被告人罰金加監禁,被告人拒絕繳納罰金;判處被告人罰金而拒絕繳納,罰金可以易科為監禁。罰金易科制度可以避免"空判",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

 

4、培養專業化的非監禁刑執行隊伍

 

非監禁刑的執行作為一種行刑社會化的表現形式,必然要求社會人員的參與。因此,非監禁刑執行人員應包括專業工作者和社會自愿者。專業工作者主要指司法行政部門中從事非監禁刑執行的國家公務員和聘用的具有某種專業特長(如具有心理學、社會學、法學、教育學等知識)的工作人員。社會志愿者包括民間組織成員和一些社會人員。非監禁刑的執行是一項專業化很強的工作,一支執行能力強,專業化水平高的隊伍是做好非監禁刑的執行工作的根本保障。所以要定期對他們進行培訓,提供執法水平、專業素質。

 

5、健全社區矯正機制。社區矯正即把犯罪人不予關押,讓其在社會中從事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的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根據西方的一些觀點,犯罪侵害的是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在對這些犯罪分子在行刑處罰時,應該讓其為社會服務以彌補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另外,他們犯罪的動機和起因也都源于社會,讓他們在社會中行刑,并由社區對其進行監督、改造,更有利于使這些人從本源得到改造。使用這種刑罰方法,不但能夠調動社會各界人員對被執行刑罰的人進監督,也可以避免監禁刑犯罪分子回歸社會時因難以適用社會而再次走向犯罪道路的情形,更重要的是這種刑罰方法可以有效督促他們自覺遵守刑罰規定,引導他們樹立社會責任感,有利于犯罪分子從靈魂深處得到重生。

 

6、探索新的監外執行方式

 

國外監外執行的主要措施有:

 

1)請假離監制度。對符合條件的罪犯,發揮社會對罪犯的教育、感化作用,同時也可加強罪犯和社會的聯系,以便罪犯回歸社會后能迅速適應社會。

 

2)監外工作制。允許罪犯在一定條件下脫離監獄或監管,在監外勞動。

 

3)設置社區服務刑。在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一定條件下可以社區服務代替短期自由刑。這一做法在英美國家比較流行。

 

上述監外執行方式,對于降低行刑成本,調動監獄內罪犯改造的積極性,穩定罪犯家庭都有很好的促進作用。建議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先進行試點,為立法做好準備。

 

小結:刑罰總體上是從嚴酷向輕刑化發展的趨勢,在日益開放的社會里,大量使用非監禁刑來代替傳統的監禁刑,不斷提高罪犯的處遇,應該是未來刑罰的發展方向。在世界范圍內,監禁對社會和罪犯產生了諸多弊端,監禁費用高昂,監獄過分擁擠,監獄對罪犯的身心及回歸社會產生的負作用,都足以使人們更多的關注非監禁刑這種制裁方式。從歐美國家看,犯罪非刑罰化和犯罪的非監禁化,收到了比監禁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