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告送達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作者:朱芳遠 發布時間:2013-04-09 瀏覽次數:1267
由于宿遷地區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均衡,城鄉之間經濟收入和生活水平仍然存在差別,當前農村的青壯年約有百分之七十均外出務工或經商。作為原告的一方起訴后,由于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要找到另一方當事人,及時解決糾紛,只能通過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近年來,我院公告送達適用的逐漸增多,這為解決糾紛、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新農村的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有些農村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環境還是相當落后,我院在適用公告送達時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適用公告送達有隨意性
按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等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適用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適用公告送達的一個條件之一,也是目前農村基層法院適用公告送達最多的原因之一。但如何認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具備什么樣的證據就可以認定受送達人已下落不明?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在審判實踐中法官操作的尺度也就不一樣。有些是以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基層群眾組織出具該受送達人近期沒有音信或者不知悉其外出的具體住址的書面證明作為依據;有些是以該受送達人的近親屬或原住所地相鄰人的證人證言或者筆錄作為依據;有些又以原告的一面之辭作為依據。由于法官操作的尺度不一樣,導致適用公告送達有些隨意性。
再一個是沒有窮盡其他送達方式就適用公告送達。按法律規定,應當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公告送達。如何判斷已經窮盡了其他送達方式而無法送達,這應該通過送達筆錄反映出來。但從審判實踐中,大多公告送達的案件是沒有送達筆錄的。由于沒有公告送達筆錄,適用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沒有在案卷中記明。民訴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的應當執行的程序沒有得到嚴格執行,這樣的做法,從另一個角度看,也是違反了法定的程序。
二、公告的格式和內容存在瑕疵
當前,張貼或在報刊上刊登的公告,從格式和內容上普遍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第一、公告的受送達人的基本情況不明。公告的本來目的是通過公而告之,使之知其訴,從而應其訴。這個“公”,應是大眾,是與受送達人相識的人。由于中國人姓名的特殊性,在同一個地區,不同的人,都存有很多姓名雷同的現象,如何區分是此“張三”而非彼“張三”?最簡單的辦法是要知曉此“張三”是何以人氏?可是現行的公告格式對受送達人只列舉其姓名,其他基本情況一概不提到,顯而易見,這樣的公告是沒有能夠達到應該達到的目的。如果對受送達人是法人,存在類似上述問題也同樣造成相同模糊的結果。
第二、在公告中未送達完相關的法律文書,也未向受送達人說明送達法律文書的內容。法院現行的內部審判流程管理規定,案件受理后,開庭前準備的各種事務性和程序性工作均由立案庭完成,特別是應當向受送達人送達的有關法律文書和應當書面告知受送達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這是立案庭在案件開庭前所做的不可缺少的工作。如適用公告送達的,以上的步驟和程序也要完成。但目前應公告送達的法律文書沒有進行公告,應載明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在公告中也沒有反映出來。
第三、在公告中對開庭時間沒有確定清楚。現行的公告在表述開庭時間是“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9時(遇法定假日順延)”。什么是法定假日?有些公民特別是一些農民,對法定的節假日也并不一定了解,更何況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是否遇上法定假日。假如真的遇上法定假日,那如何順延?這都得屈指計算或翻開日歷或向人打聽才知道。這無形給受送達人,甚至作為原告人,都心存疑惑,也不符合便民訴訟的原則。
三、公告方式單一,公告沒有收到預期效果
法律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在審判實踐中,為了節約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公告送達的方式大多只選用其一。要么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要么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用得最多,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用得最少。能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是比較節約和省事。可有些條件較差的法院由于沒有公告欄,在處理解決公告的張貼問題上,大多是在公告的下文打上“(已張貼)”的字樣,表明已完成張貼的有關事宜和程序,而實際上是沒有將公告按規定和要求進行張貼。有些認為公告送達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將公告在某一報紙上刊登,之后將報紙上刊登公告的地方剪下附卷在案,就萬事大吉了,因而,只要遇到需公告的案件,都千篇一律地要求當事人交付公告費用,然后將公告發送到報紙上刊登。現今報紙收取的公告費一次一般在300元左右,一個案件從立案到宣判,如果均通過報紙進行公告送達,至少要兩次,那公告費就達600元左右,這對一些經濟比較困難的當事人來說,600元的公告費的確是一筆不小的開支,這些當事人往往聽而生畏。再者,通過報紙進行公告送達,是符合了法律的規定,但是否達到預期的效果?筆者認為未必達到。試想當今有多少個當事人去注意瀏覽閱讀報刊上的公告。通過報紙進行公告送達,這也不過是形式罷了。
四、對策和建議
如何解決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完善。
1、規范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條件,完善公告送達的送達筆錄
如何認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具備什么樣的證據就能夠認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筆者建議應制定司法解釋加予統一,規范公告送達的辦案程序。從目前農村的狀況看,知道受送達人是否下落不明,應當是受送達人的直系親屬或者是和受送達人比較親近的人,再加上受送達人的基層群眾組織或當地的公安機關證明即可。因而,要認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除應有受送達人的直系親屬或者是和受送達人比較親近的人的證明材料或筆錄之外,還應有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基層群眾組織的旁證材料為妥。
同時,要完善公告送達的送達筆錄。在適用公告送達前,首先應向原告了解受送達人的戶籍所在地、住址、工作單位、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盡可能按照以上聯系方式及時將各類法律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以上聯系方式均無法完成送達,那么應到受送達人戶籍所在地或住址地向受送達人的直系親屬或者是和受送達人比較親近的人調查了解受送達人近期的情況以及其他聯系方式,詢問是否能轉交送達,釋明如不能轉交送達,法院將按規定適用公告送達并產生的法律結果,并將情況記錄在卷。
2、對現行的公告格式和內容應予以改革
現行的公告格式和公告內容的范本,隨著形勢的發展,它已不適合時代的發展要求,應予以改革。首先,在受送達人的后面,筆者認為有必要列舉受送達人的基本情況,以便閱讀公告的公民知道受送達人是究竟是哪個地方的人,并及時轉達告之。其次,在公告中應公告送達所有相應的法律文書,并嚴格按司法解釋規定向受送達人說明送達法律文書的內容。如案件受理后公告送達應有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等。公告送達這些法律文書的同時還應說明相應的內容,如起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說明開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如果是離婚案件的,還應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告知受送達人。以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第三、公告開庭的時間應明確、具體。既然公告發布的開始時間已經確定,那么公告開庭的時間就應直截了當的明確是某月某日某時,不要再給受送達人或原告去推算舉證期滿后第三日是否遇上法定假日,如果遇上了又要計算需要順延的日期又是多少。因此,表達方式上不要再有“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9時(遇法定假日順延)”,以免當事人摸不著頭腦,不便于當事人確認開庭的具體日期。
3、要運用靈活多樣的公告方式,讓受送達人及時知曉公告內容
針對農村農民這一特殊階層和群體,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可視情況而論,不一定均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因為農民很少閱讀報紙,加上如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原告還要墊付一筆不小的公告費用,這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還有可能產生新的矛盾。筆者認為最好的辦法是,除了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外,還要將公告直接張貼在受送達人戶籍所在地,住所周邊人口集中地,并將張貼情況記錄或攝像存檔。這樣,受送達人周邊的人能夠及時互相轉告公告內容,讓受送達人能夠及時知道自己有了訴訟,以便行使應訴的權利。這樣既可以保證程序公正合法,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又可以避免偏聽偏信,防止出現錯判誤判,保障實體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