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法院反映戀愛期間因購房引發的糾紛增多
作者:胡珍玉 發布時間:2013-04-09 瀏覽次數:443
近日,邗江法院受理了幾起戀愛期間為了結婚等目的共同購買住房,分手后因分割住房對簿公堂的案件,該類案件日益增多應引起重視。
一、特征:
1、共同購房的基礎脆弱。房屋是婚姻關系中重要的物質基礎。在結婚前,戀愛中的人們一起籌劃未來的美好生活,選擇通過各種形式共同購買住房:雙方共同出資,產權登記在一人或兩人名下;一方出資,共同署名;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或一人名下等。有的是將購房款一次性付清,更多的是雙方商定婚后共同還貸或一人還貸。共同購房是以戀愛籌劃結婚為基礎的,一旦結婚不成,共同購房的情感基礎消失,就容易產生糾紛。
2、糾紛復雜。房屋是價值高的大宗商品,而且升值、增值快,利潤空間大,房地產市場風云變幻,購房時機稍縱即逝。當愛已成往事,如何分割房產就成了大問題。戀愛期間男女雙方關系比較融洽,甘愿付出,礙于面子,一般未留存證據,糾紛產生后不僅舉證困難,而且雙方還有情感糾葛,導致糾紛處理難度大。
二、建議:
1、購房時要注意保存證據。為切實維護雙方對房屋財產的合法權益,對支付憑證、轉賬憑證、出資憑證、還貸憑證、銀行存取款單據等證明財產關系前后變化和前后資金流向的證據要妥善保管。父母出資的,要明示是贈與還是借貸,是贈與一方還是雙方。必要時,對實際出資比例和金額、產權歸屬、共有方式及分手后房產的處理方法等進行明確的書面約定;到公證機關辦理婚前財產歸屬的公證書,明確婚前所購房屋的原始出資情況及權利歸屬;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共有權證書,產權證書上署兩人名字等。
2、采取理智的方式解決糾紛。理智型的戀人,無論在感情還是財產的處理上,都能夠冷靜對待。分手后,最經濟、最和平的途徑就是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協議的方式妥善解決問題??稍诳紤]出資比例、還貸能力、居住條件等因素下,將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獲得金錢補償?;驅⒎课莩鍪郏纱双@得的房款由雙方按比例分配。協商不成,可訴至法院。
3、法院要綜合案情,妥善化解糾紛。鑒于雙方存在的情感基礎,要盡可能的調解結案。在進行房屋分割時,要綜合考慮購房時的出資、貸款的主貸人、實際還款的承擔、產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房屋內的實際居住者等因素。對未取得房產證書的,未產生物權效力,雙方作為合同買受人與房屋出賣人之間系債權債務關系,應根據各自對房屋的出資情況確定其享有訴爭房屋的份額。對于以締結婚姻、建立特定身份關系為前提而在房產證書上將一方掛名、實際未履行任何購房義務的,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法院可以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對現有的權屬登記情況予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