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司法公共案件,彭宇案、許霆案、鄧玉嬌案、藥家鑫案、李昌奎案等等,專家、學者、普通公眾紛紛表達意見、發表評論,再經過網絡媒體的推波助瀾,把案件炒得沸沸揚揚,使得公共領域呈現出理性與非理性并存的狀態。司法對于這些案件的判決基本上是順應民意,普通公眾對司法的判決還算滿意。但是不能把這些事件簡單的理解為司法機關對民意的屈服,或者理解為司法與民意博弈中"平民的勝利",這樣不能真正解讀司法與民意的關系,更有可能衍生出不恰當或者更加危險的結論,使"民意審判"以同樣模式、簡單、重復的發生,這樣司法公信力會不斷下降。作為司法機關應該如何應對民意,既保障民意的表達不受限制,又保障案件能夠得到公正的審理,這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任務。

 

一、碰撞交鋒:無法擺脫的民意枷鎖

 

民意的概念比較開放、模糊,通常是指公眾對待事物的看法或者態度。有的學者在討論民意審判時,按照形成針對事物對象的不同將民意分為大眾民意、立法民意和涉案民意,在公共司法案件中涉及的民意即為涉案民意,是指不特定的大眾對待決案件所持有的理想判決的意愿。本文研究的民意范疇也指涉案民意。

 

(一)民意與司法沖突的緣由

 

1、社會階層多元化。社會階層、群體分化,利益主體多極化和價值觀念多元化使司法個案蘊含多重主體復雜利益沖突,由此形成社會公眾關注和參與個案討論的動因。改革開發以來,社會中涌現了個體勞動者、私營業主和企業經營者等新型階層,加之我國社會資源占有分散化、多元化以及西方現代思潮的沖擊,使得個階層利益復雜化、價值觀念多元化。尤其是如今利益分配兩極分化,社會產生了對權貴痛恨的病態心理。當個案進入公共視野,司法的處置方式會抑或涉及多方的利益訴求,抑或涉及多元的價值觀念,抑或涉及弱勢群體的情緒。圍繞個案進行討論是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進一步延伸,各方主體均希望司法能夠支持自己的利益訴求或者價值觀念。

 

2、公民意識的增長。如今,我國法律對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保護以及刑事保護等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公民的自我意識、權利本位意識等日益增強,以主體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為核心的公民意識逐漸增長,這為參與國家事務管理、制約國家權力,推進民主法治奠定了基礎。司法是國家政治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控制社會的重要手段。公民通過參與個案討論,直接參與政治、參與社會管理,表達他們對社會秩序、社會利益分配的理想,希望司法部門予以確定,最終形成制度或者法律。在此意義上,民意對我國民主化進程有著良好的推動作用。

 

3、媒體的推波助瀾。民意左右司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媒體。媒體的滲透力和輻射空間較大,尤其是網絡的普及和運用,公眾參與司法案件的討論獲得了廣闊的空間。網絡作為信息交流的平臺,為公眾提供了相互交流、自由發表個人觀點的虛擬社區,它突破了傳統媒體的限制,具有巨大的聚合力和互動性,能夠迅速的形成各方意見并予以傳播,并將主流意見反饋給權力機關。每當公眾關注司法案件時,能夠迅速的把握案件的處置情節。同時網絡能偶將司法對個案的處置方式和結果全部披露于公眾,由此造成了緊張關系。

 

(二)民意影響司法的模式

 

通過分析近期發生的網絡熱議案件,嘗試尋找民意影響司法的模式,從而更加清晰的展示其沖突的根源。

 

1、藥家鑫案

 

從圖一可以看出,網絡在藥家鑫案成為公共案件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藥家鑫案件發生后被網絡報道,迅速形成網絡輿論,隨后被各大傳媒競相報道。網友也借助互聯網,爭相對事件發表評論:"藥家鑫,要么法律把你干掉,要么你把法律干掉!""如果網絡評論真能喚回公平,我寧愿成為推波助瀾言殺藥家鑫的劊子手",有的學者更是高喊"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等等。這種討論引起了上級部門(包括上級法院和權力部門)的重視。法院在判決之前發放了民意征求意見表,最后一審法院在民意洪流中判決藥家鑫死刑,二審維持原判。

 

2、李昌奎案

 

如圖二所示,李昌奎案與藥家鑫案件的不同是,李昌奎首先被判處死緩后,經各大媒體報道,在網絡討論,形成強大輿論。后來案件上訴,在一片"喊殺聲"中,法院二審改判死刑立即執行。

 

從上述公眾案件發展的動態看,民意對司法的壓力不僅可以通過網絡輿論來實現,還可以通過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和上級黨政領導來實現,通過輿論引起領導的關注進而按照民意的指示來判決。民意通過上級領導之手干預司法的方式不容忽視。目前,在有的地方,黨委實行網絡問政制度,網民可以在問政平臺上發表任何質疑任何機關的意見,司法機關也在被問政之列。不可否認,這是黨委政府主動與民意溝通的善舉,但在實施過程中,黨委對各機關被問政的數量、回貼的速度、滿意度進行考核,給司法機關造成了很大的困擾,這逐漸演變成某些網民表達不合法訴求、無理謾罵、惡意攻擊法官和法院的場所,法院變成民意狂歡下的服從者。

 

(三)民意與司法沖突的本質

 

民意借傳媒影響司法的本質其實是公民表達自由和司法獨立的沖突,兩者都是憲政的基礎。任何公共權力的正當行使都離不開一定的監督,沒有了監督,必然會導致腐敗。民意可以很好的監督司法,同樣這種監督功能也能延伸到其他領域。有的人擔心公民或媒體的表達自由會影響正常的生活秩序。其實,言論從來不是全部正確和真實的,而且不免有一些宣泄的情緒。但如果將不良的意見通過某種制度過濾掉,帶來的結果就是良好的意見也會被扼殺。美國學者托克維爾指出:為了能夠享受出版自由提供的莫大好處,必須忍受它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痛苦。想得到好處又要避免痛苦,這是國家患病時常有的幻想之一。

 

二、利弊影響:民意對司法公正是損是益

 

民意的視線一般集中在司法的三個方面:一是論說和評價案件事實。二是論說和評價司法權的行使過程。三是論說和評述案件的法律適用。對于民意涉及的第二個層面,司法應當持歡迎態度,有利于監督司法,促進司法公開公正。而對于第一、三層面的意見,對司法公正很難簡單用一個""或者""來衡量了。

 

(一)民意的反法律性

 

法國大眾心理學家古斯塔夫.勒龐在談及群體觀念特點時指出群體有五大特點:群體是沖動、多變與急躁的,群體易受暗示易輕信,群體的情緒夸張而單純,群體偏執而保守,群體不可能是道德的。通常被認為具有非規范性、自發性、多變性、非理性的特點。民意是一種群體性意識,它除了具有普通群體觀念具有的特點,還具備自身的特點:由于民意的情感性與法律的規范性之間的沖突決定了涉案民意通常會背離法律的意愿,具有反法律性。它通常與法律的規范性相沖突,使之不能成為法官裁判的依據。

 

這種反法律性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它以公平正義、真善美為價值追求,體現了人性中善的結晶,但這種""通常與法律規范存在沖突。如:"彭宇案""李昌奎案"涉及了公眾對傳統美德的正義訴求,"許霆案"則體現司法應復合公眾對事物的一般性理解及社會生活經驗。總體上說,案件的處置方式超越了公眾的慣常理解、生活經驗,背離了公眾的普遍性思維和社會傳統美德,常會引發公眾的熱議。另一方面,由于非理性特征的存在,公眾判意不穩定,容易被操控、欺騙和利用,容易把對社會的不滿帶到司法個案的處置中,對于這一點,"鄧玉嬌案""藥家鑫案"中可以看出公眾對權貴資本的痛恨表現到無以復加的地步,尤其當案件涉及民生、社會權貴、官員作風等問題時,公眾的反應更為強烈,公眾常會以一邊倒的輿論浪潮來左右司法裁判。當法官受到這種判意影響時,會對司法公正造成潛在的威脅。

 

(二)民意對司法的正向價值

 

1、民意之于裁判思維。法官裁判的思維是立足于規則的思維,從規則和法律事實中推理出符合規則的結論,而公眾裁判的思維是立足于結果的思維,它更多考慮何種判決是好是壞,有的學者認為公眾裁判的思維必然會導致當事人權利被判決犧牲并將傷害法律的權威性和法律的統一性,但筆者認為不是如此。法官的思維要符合具體的司法語境,當規范的分析不符合普通理性時,我們需要立足于結果,尋到另一種規范分析,否則再完善的規則分析也是花拳繡腿,得不到公眾的認可。從許霆案可以看出,一審法院的判決在學理上分析并沒有錯誤,但從直覺判斷,一定是判錯了。面對強烈的倫理直覺和社會輿論時,法條本身沒有指示,邏輯上也推不出來,法官不得不尋找另一條出路,最后法官援引了刑法第63條作出了罪刑相適應的判決。這種思維進路是典型的從結果出發,尋找規則的過程,它是個案實體正義的司法實踐。

 

2、民意之于審判工作。審判工作離不開公眾的支持。當法律喪失廣泛的民意基礎,不僅某些司法判決會引發激烈的社會爭議,司法機構甚至是整個政權都可能喪失正當性和權威性,這一點是由我國國家機構的性質決定的。因此抓住時機開展讓公眾了解法院審判工作,進而理解法院工作,對改善司法外部環境尤為重要。尤其當法院因為個案至于公眾視野時,法院主動接受監督,主動公開審判信息,更能得到公眾的理解和支持,更能排除行政等因素的干擾,使法官處于更加自由的裁量環境中。公眾更多的關注審判工作還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敗,對規范司法行為具有重要的督促作用,從而保障司法官員公正廉潔。此外,由于道德與法律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當司法與公眾判意趨同時,它會延展和強化司法行為的社會效果,形成道德與法律的接續,為社會樹立司法公信力。

 

3、民意之于法治進程。公眾參與的訴訟案件,無不無不推動著我國的法治進程。"華南虎事件"促進政府誠信公開,"乙肝歧視案"廢止了實行十幾年的錯誤法案,"孫志剛案件"廢除了的收容遣送制度。在我國市民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公民通過自身的討論,選擇解決制度問題的方案,成為中國法治進程中自發性、原生性的制度,最終轉化為國家法律,形成了我國法治發展的新模式。在這個路徑模式中,人民通過網絡、媒體等各種方式參與討論,充分發表自己見解,最終選擇通過司法渠道尋找最后的輸贏,體現了法治發展已經深入人心,并變成公眾自覺的行動。這是社會從非理性向理性轉化的過程,也是從對抗轉向秩序化解決重大問題的過程。公眾對重大案件進行討論,推動了我國社會迫切需要變革的制度發生改變,并通過討論形成法律制度,成為了我國原生法治的增長點,使得立法機關出臺的法律有著長時間的實踐經驗和廣泛的民意基礎,容易被公眾信仰。

 

三、比較分析:來自域外的經驗介紹

 

民意對司法的正反價值是一個矛盾的共同體,在不同國家受到法律的關注不同,在處理兩者平衡的態度和制度設計上也采取了不同的方式。

 

(一)限制媒體監督行為

 

有些國家在處理公眾言論自由和司法公正關系時,主要從規范媒體入手,對媒體報道案件作出種種限制。我國臺灣地區采取的就是這種立法模式。臺灣在1958年《出版法》第33條規定:"出版品對于尚在偵查或者審判中的訴訟事件,或者承辦該案件之司法人員或該事件有關訴訟關系人不能評論,并不得刊登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該法雖然在1999年被廢止,但在仍然適用的《廣播電視法》、《公共電視法》中,保留了類似于《出版法》第33條的規定。從這條規定看,禁止評論的范圍包括正在偵查或者審理的案件、案件涉及的司法人員和訴訟參與人。該條規定的不得刊登禁止公開的訴訟事件之辯論是世界通例,沒有特別之處。

 

有的學者認為,《出版法》第33條的規定是合理正當的。為了保障訴訟當時人獲得法院公正的裁判,要防止出版品評論影響法官判案心理。從這一點出發,應限制出版品于案件經判決之前進行評論,但判決之后可以評論。

 

(二)平等保護原則

 

有些國家則不認為公眾輿論會嚴重威脅到審判的公正。在公眾言論自由和司法獨立上采取了平等保護的原則,從而形成了兩者互不干涉的狀態。德國在立法上采取此種態度。

 

1949年,德國《基本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皆有以文字、書面及圖片發表意見的權利,并由不受限制地獲取信息的權利。新聞自由受到保障,并禁止審查。本條第2款規定,只有根據普遍的法律條款,為保護青少年及個人榮譽權利時,方能限制。各州新聞法還規定,州的任何機構都有向新聞機構代表提供信息,滿足其履行公共事務所資訊的義務。 從德國各州的規定看,德國承認新聞媒體行為是滿足公共任務的,政府機關、司法機關都有向其提供資訊的義務。對于在一個審理中的案件,自然會引起公眾重視,新聞媒體有義務去報道,以完成新聞法賦予媒體的"執行公務"的職責。媒體如果只報道已經判決的案件,不能滿足憲法對新聞媒體的神圣委托。所以,德國學界一致贊成媒體能評論報道訴訟中案件的主張。他們認為,媒介對訴訟案件事實、審判程序、法律適用、法理爭議等發表意見,法官可以由此獲得更多的啟發和釋疑。既然一般民眾通過新聞報道可以對案件的來龍去脈獲得清晰的印象,就不擔心對法官會造成負面影響。德國相信法官具有自主性精神,相信法官只會聽命于法律,不會受其他干擾的影響。德國學界認為,法官獨立審判有"事務獨立""人身獨立"兩個方面。前者指法官在判斷時,不受其他法官或者行政機關干涉,公眾媒體不在此列。后者是指保障法官獨立裁判的配套制度,如憲法保障法官終身制,不能違反其意志地加以調職、退休等。

 

(三)從司法角度建立的輿論防范機制

 

放棄是否限制輿論的的選擇,著眼于司法審判制度設計的自我完善,建立其防止公眾輿論干擾審判公正的保護機制,這一點以美國為代表。

 

美國較早涉及大眾傳播與司法活動之關系的法律是古老的藐視法庭罪和1789年的《司法法》,凡不服從或者不尊重法庭或者法官、可能影響司法運作的言行,皆可被定罪。1791年美國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通過,賦予了公民言論自由。之后,藐視法庭罪引起了某些人士的反對。1831年,國會通過《宣明有關藐視法庭罪之法律的法令》對藐視法庭罪予以限制:聯邦法官僅能即決性地懲罰發生在法庭內的不當言行及妨礙司法的行為。因此,在藐視法庭罪的適用上,法院一般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審而未結原則,限制媒體對未結案件進行報道;二是合理傾向原則,是指出版物的批評只要具有法官認定的可能影響司法運作的合理傾向便夠得上懲罰。后來美國法院不斷修正藐視法庭罪的內涵和適用原則,以至于這個罪名在對抗媒體評論和報道時已經失去了作用。在1966年著名的Sheppard案中,最高法院主筆法官克拉克在判決中總結了陪審員和法官免受媒體干擾的的一系列方法,當審前的傾向性報道有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法官應當延期審理直至影響減弱,或變更審判地點,或將陪審團與外界隔離。法院有義務采取措施保護此種秩序不受外界干擾,檢察官、辯護人、被告人、證人、法庭工作人員或者執行官員不得影響法院的此種保護功能。當然美國對新聞也有限制,法官可以通過簽發"限制令"來禁止某種信息的流通。后最高法院大法官伯格將此種"限制令"的簽發限制了條件:一是有關案情的強烈的、煽動性的公開報道是確實存在的;二是變更審判地點、延期審理和隔離陪審員的方式都不能消除不良影響;三是限制令能夠有效地使陪審員避免接觸有便見的信息。

 

可以看出,美國法官面對公眾和媒體的時候沒有一味的回避,他們嘗試主動和公眾交流。在言論自由和公平審判之間法官沒有剝奪任何一方權利來保全一方,他們通過一種更加謹慎的方式來達到兩者之間的平衡。當有關案件的報道具有誤導性時,法官會予以回應。當然這樣法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艱辛。

 

四、融合民意:司法的路徑選擇

 

民意干預司法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現象,它的形成深刻的社會、政治等條件,表達民意也成為公眾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重要方式。我國立法目前對于民意干預司法的問題還沒有具體的規定,這是一個較好的現象。但是在司法過程中,應該給予民意恰當的地位,在案件審理時傾聽民意、引導民意、融合民意。

 

(一)改變理念,建立開放的司法

 

美國大法官卡多佐曾將司法的過程描繪成"一個以適用主義為基礎的面向大眾的過程"。其與中國傳統法官的重視實體正義,忽視規范性法規推廣的思維方式有某種異曲同工之妙。但目前,很多收過良好教育的法官,輕視法律適用的社會環境和大眾的感受,往往陷入法律本本主義分析的思維陷阱。加之在判決中缺乏相應的論證,使得判決不容易被社會公眾所接受。

 

1、注重人文關懷。良好的司法要關注社會美好的情感和道德追求。從傳統的中國文化,司法也要符合道義的基礎,且法官對于案件面臨的道德問題要進行選擇,以符合大眾普通認識的角度作出裁判,才有可能得到民意的尊重。在這一層面上,法官應當把自己當成普通的公眾,去關注民意,考慮民意的情理,再結合案情作出選擇。中國傳統的平民意識,雖然不符合職業主義要求,但體現了可貴的人文主義關懷,值得現代法官學習和反思。

 

2、關注民意智慧。在一些案件上,社會公眾的意見往往具有獨到的智慧。由于顧及到法律的穩定性特點,在立法時往往采取范圍較大的語言來規定一項制度,確立一個概念,給法官留下了較大的裁量空間。如"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等等,法官往往很難裁決。當這些內容經過公眾廣泛討論,會集中眾人的智慧,為法官的裁決提供參考,結果相關難題。

 

3、強化合法分析。當法官在裁判中引用民意時,要強化其合理和合法化分析,這要求法官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如果缺少相應的論證分析,使民意大搖大擺的進入司法,變成裁判的依據,必然導致法律失去規范性基礎,司法的公信力也無從談起。法官要在民意的問題在規范和事實之間來回論證,且這種民意必須依賴某一法律規則或者原則,這樣民意才能經得起合法性的檢驗。

 

(二)積極面對,建立傾聽的司法

 

在社會高速發展的當代中國,價值多樣化和利益多元化使得法律與民意脫節,特別是政治、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為保持國家統一或者兼顧個別情況難免引起法律與民意的沖突。加之在現實中,司法部門經常會受到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政法委等部門的干預,在這種壓力面前,司法很難保持中立的角色,致使司法部門不斷喪失司法的權威性和正當性。在網絡民意備受各級權力機關重視的今天,對民意的吸納未必會損害司法的獨立性,反而其他權力機關會因民意所向放棄對司法機關施加壓力,因為至今沒有哪一個政治型權力部門主動把自己置于網民評議的浪潮中,這會進一步的促進司法獨立,促進司法權威的培育。給予網絡發展帶來的契機,法院要轉變理念,要給予公眾話語權高度的尊重,聆聽和吸納民意,與網絡公眾形成天然的同盟軍,促進民主與法治的發展。對于是否要吸納民意這一點,并無太大爭議,關鍵是怎樣吸納民意,通過什么樣的渠道吸納民意。

 

有的學者提出了司法民主化的主張,筆者認為不合適。從我國憲法規定的體制看,人民民主主要通過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來完成,并不是所有的部門都要承擔民意表達和民意吸納的職能。司法民主化會侵犯立法權,也會造成司法較大的隨意性,損害法律的穩定性。司法嚴格按照既定的法律審判,會迫使立法部門承擔起民意反應和民意表達的責任,減少司法因沖鋒陷陣給自己帶來的巨大壓力。但我們不反對司法吸納民意。司法正當性基礎在于民意,它不能忽略那些在社會充分討論后,民意傾向性已經十分清晰的意見,否則會使法院判決失去根基。蘇力教授認為,中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采用制度性的方式吸納民意,他認為現代司法是一個系統,是一個制度,每個司法決定都是一個制度的產物,是司法過程的產物。因此法官在審理時要從制度的高度裁判案件。法官在決定有所創新之際,要主動吸納社會各界在討論中形成的共識,厘清相關思路,使判決建立在凝聚多方意見的社會共識上,再通過司法判決加以確認。為防止法官被一些強有力的集團所利用,法院要建立民意收集機構和民意討論機構。法院可以將民意收集機構設置在某個部門,由其準確的收集和反應民意。法官在案件審理中也要充分關注民意,在案件判決前將案件和民意傾向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進行甄別民意、凝聚和吸納民意,這樣一來降低個別法官對網絡熱議案件的審判風險,也防止因單個法官力量的薄弱而簡單地對民意做出妥協。

 

同時,在吸納民意的同時要堅持法治的原則。因為民意具有不穩定性、不持久性的特征,容易破壞法律的穩定性。特別是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案件,要防止多變的、情緒化的民意左右司法。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法院要主動引導媒體和公眾,耐心等待法院審理的結果,減輕輿論給法官的壓力。

 

(三)主動公開,建立透明的司法

 

傾聽型司法彰顯的是司法對公眾話語權的態度,而透明性司法是法院主動應對公眾輿論應采取的措施。隨著司法理念的轉變,"司法為民""人民法官為人民""走群眾路線"等政治要求,使得法院不僅承擔著重大的審判任務,還承擔著部分社會管理職能。整個法院系統內的法官肩負著大量的工作。同時經過近幾年的發展,法官的素質在不斷提高,多項制度性的變革也源于法官群體的智慧。面對網絡媒體的不解和不信任,法院不能委曲求全,要主動在網絡環境下進行自我調整。因為不透明的司法容易引起諸多猜測,一旦謠言趁虛而入,會給網民造成先入為主的印象,再改變網民的觀念難度較大。一旦法院主動的將信息透露給網民,網民就不會依賴與其他媒體,克服了網絡輿論容易受各種言論不當干擾的弊端,同時也為網民討論案件建立一個基點,引導網民對案件的性質和案件涉及的道德等問題進行討論,從而形成有價值的民意。

 

在透明性司法的具體實踐上,法院要主動在網絡和其他媒體上公開各項工作,讓網民了解法院,了解法官,建立公眾對法院的信任感。要深入踐行審判過程公開和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嚴格踐行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將案件審理工作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加強法庭的科技化建設,實行"同步庭審、同步錄像、同步記錄""三同步"制度,推行裁判文書上網制度,將司法置于陽光之下。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加大網絡閱評員隊伍建設,主動關注輿論,對輿論進行及時的回應和引導,促進公眾話語權與司法權的良性互動。

 

在透明的司法制度設計上,也要體現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裁判文書的說理和網民的互動是雙向的。裁判文書的說理意對案件的焦點問題進行闡述,說明原理。判決文書可以對網絡中的正確觀點予以確認并采納理由,反駁那些錯誤的觀點,表明立場。在司法自身邏輯的引導下,在裁判中對于網絡輿論中的觀點進行闡明,增強了司法的公開性。

 

(四)獨善其身,建立權威的司法

 

由于司法腐敗問題不斷出現,加之少部分法官行為不規范,導致司法的權威嚴重受到損害。面對新媒體中公眾輿論的壓力,司法機關應當獨善其身,加強其自身的職業化建設和道德規范建設,重新樹立司法的權威。

 

職業化建設是建設權威司法的必要。在法院受理案件數量越來越多的今天,審判任務越來越重,加之審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越來越多,挑戰和考驗越來越嚴峻。法官的職業化水準已經成為法院能夠履行審判職能的重要因素。且現在法官隊伍中還缺乏高層次的人才,還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在制度設計上,加強法官的職業化建設就是要堅持終身學習制度和法官職業培訓制度,經過形式多樣、系統、經常的培訓提升法官隊伍的職業化水準。

 

法官職業道德規范是長期的審判工作中形成的道德行為和道德關系標準,它是群體成員道德品質的集中體現,又是衡量每個群體成員道德水準的普遍尺度。法官的道德是司法權威的保證。法院必須要優化道德觀念,堅定觀念。法官要自覺踐行清正廉潔、鐵面無私的職業道德。法院系統要全面強化法官的職業道德建設,加強對法官手中審判權和執行權的監督,保證權力規范運行,維護司法的尊嚴。(全文9619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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