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增多現象的成因及對策
作者:楊志兵 曹金晶 發布時間:2013-04-08 瀏覽次數:1121
土地作為農民最基本的生存和生產要求,可以說是農民的命根子。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國農村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案件類型也日益復雜。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增多不僅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給司法審判者帶來壓力而且隨著此類糾紛的不斷擴張也必將影響到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所以進一步探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問題,對于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村社會的穩定有著重要意義。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司法實踐的概況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特點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不僅在數量上呈現增加的趨勢,在種類上也呈現出一種復雜化的趨勢。主要表現在:案件類型由過去主要是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到如今不僅在表現在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還涉及到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確認糾紛等多類型糾紛。以江蘇大豐法院南陽庭受理的案件類型所知,2009年12例案件全部為經營權合同糾紛,2010年出現3件經營合同的確認權糾紛,而2011、2012年分別出現1、2件經營權侵權糾紛案件。新類型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出現,要求承辦人員不僅在努力總結以往案件經驗的基礎上,還需要在不斷的學習新的知識處理應對新的形勢。這些也不僅要求承辦人員有著更高的要求,也極大地增加法院審理案件的難度。不僅給辦案人員帶來較大的壓力,也造成了一種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
(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類型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生的糾紛。土地承包糾紛牽涉面廣,當事人的整體人員素質不高容易引發群眾上訪事件,所以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我們一定要分清各種案件的類型,作出不同的司法處理方式。在我國土地承包糾紛主要集中在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補償糾紛、侵權糾紛、魚塘承包糾紛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等諸多類型。就南陽庭所受理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來看,截止到2012年9月份為止,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與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在所統計的22起案件中分別為19起、3起,其他土地糾紛案件類型暫時還未曾出現。
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村土地政策變化導致效益的提升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發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國農村政策的調整。長期以來由于種地收益低、負擔重,一些農民寧愿少種地,甚至棄耕、拋荒,自己也要外出打工。但是現階段國家農村農業政策作出了重大調整,特別是農業稅的免除、農業補貼的實施等一些列解決農民負擔實際問題措施的出臺農民通過從事農業耕種能夠獲得較大收益。農民又開始重新重視土地的重要性,種地惜地的意識逐漸高漲。同時由于當前的就業形勢比較嚴峻,在外務工比較艱難,許多農民工又返回爭相耕種當初被拋掉的土地,甚至當初自愿流轉承包的土地現在也想要回自己耕種。由此產生的爭執和矛盾演化成了大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存在。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訂立及承包經營的不規范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經過民主議定程序達成的,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而在人民法院實際受理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許多案件大多是口頭協議,即便是雙方訂立承包合同也存在這合同的內容不具體、不明確、不完善,發包人的主體資格混亂,發包程序不規范等諸多問題。根據筆者的統計在南陽庭所受理的土地糾紛的案件沒有簽訂明確的土地承包合同占30%,明確簽訂了合同但是主體不適格的也占30%多。在土地承包糾紛的案件中發包方侵害或干涉農民承包經營權的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地方不重視或者任意違反民主議定程序,以村、組負責人或者幾個人的意志代替村民會議,最終造成在當前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違反民主議定程序成為當事人主張承包合同無效的常用理由。
(三)農民自身的法律意識淡薄受利益的驅使
一些農民法律意識、誠信意識淡薄,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對待利益分配和調整上,不能牢固的樹立法制意思,往往以農村習俗來作為判斷公正的標準。有農民在土地流轉之后又反悔,強行解除合同,協商不成則就通過各種途徑阻止他人經營或者搶種,有的農民則以違反民主議定程序等種種理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以阻止他人繼續經營。產生這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因還是因為農民的法律意識差,盲目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致使當初在簽訂合同時內容簡單有著不少的漏洞導致在實際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引發此類糾紛。
三、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多元化解決情況分析
(一)基層調解解決情況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當然是最好能夠解決在基層,這樣我們就必須得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的調解作用,把問題消滅在最根部。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通過基層組織調解解決糾紛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了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作為村民的自治組織熟悉情況,可以從速從快從根本上解決糾紛。在筆者所處基層法庭(主要承辦萬盈鎮、南陽鎮、大橋鎮、草廟鎮等的案件)管轄的幾個鄉鎮中許多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的糾紛都是在由村民委員會的調解中消化,吸收掉的,這不僅對于緩解農村農民因為土地承包發生糾紛造成的彼此之間的矛盾沖突達到定紛止爭的效果還很大程度上的減輕了可能提起司法訴訟造成辦案法官的壓力,節省了有限的司法資源。
(二)仲裁糾紛解決情況分析
土地承包糾紛由于其復雜性,需要較高知識素養對于簡單的調節機制不一定能夠解決,這就需要相關的仲裁機制。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是調解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就當前筆者所知的地區范圍內發生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后,許多案件部分案件即使沒有通過調解協商解決也沒有通過仲裁的方式,使仲裁這種土地承包糾紛解決方式成為一種法律上的虛設。通過對基層法庭受理的案件當事人的談話了解到他們根本就不知道土地承包糾紛還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也不知道到哪兒仲裁,該如何進行仲裁。許多土地糾紛案件在經過調解不成階段之后直接到起訴階段了,雖然程序上沒有違法,但是這無疑增加了法庭的壓力。同時也使得許多糾紛本能夠源頭解決的,最終走上了司法訴訟機制。
(三)訴調糾紛解決情況分析
土地糾紛案件當事人也可以不通過以上渠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誠然當前法院受理的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案件在逐年增多,并且案件的調撤率在逐年下降,但是對于法庭在解決這種糾紛的時候還是應當不遺余力的采取調解方式減少司法程序。南陽庭在總共受理的22起土地承包糾紛的案件中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的有12起、通過調解后自愿撤訴的1起、通過民事裁定的方式結案的為4起、通過民事判決的方式結案的為5起。通過這組數據可得知當前在處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由人民法庭組織調解結案的占大部分。
四、處理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對土地承包權利人的權利保護
就司法層面,在處理相關類似的案件中應本著維護原承包人利益的原則,盡量不讓農民失去土地。 我國《土地承包法》中賦予了承包人的侵權行為請求權。《物權法》則賦予了承包人的物權請求權。在司法實踐中,法律將指引司法機關運用物權法和債權法的相關理論給承包人以更加充分的保護。基于物權行使保護權比單純的因簽訂的合同的行使債權請求權更加有利于對于土地承包權的保護,對于承包人來說,保護機制在法律上也得到了優化。這樣方能通過相關的法律釋明幫助糾紛的解決,盡可能的維護土地承包權利人的利益,促成其對于法院裁定或者判決的理解。
(二)多方協調解決糾紛
解決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不能依據一個簡單的民事判決或者民事裁定就可以了,由于土地糾紛案件類型復雜,不穩定因素比較多,需要我們聯合多方力量多管齊下的方式。以筆者所處的人民法庭在轄區內開展“1+5”庭所共建對接機制建立“和諧鄉鎮、無訴村居”的經驗可以用來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體是建立人民法庭聯動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務所、村(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創新社會管理手段,整合基層管理資源,構建訴前調解為主導、訴中調解為輔助、訴后執行和解的能動司法模式,以多管齊下、多方并用的方式解決糾紛。用這種方式處理可以很大程度上減輕法庭審判的壓力,也能有效的減少矛盾,防止當事人的情緒化,避免群眾事件的發生。
(三)積極開展針對性的農民法制宣傳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存在的重要因素是因為農民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或者法律知識缺乏,使法定的、嚴肅的程序性問題流于形式,當時事發生爭議時,由于沒有形成書面的材料或者訂立合同內容不明確導致矛盾頻發。所以對于基層法院特別是基層法庭要將司法的被動型與能動性結合起來有條件的可以選取一兩個案例進行巡回審理,堅持送法上門,把庭審建設成為向人民群眾輸送法制意思和法律知識的紐帶。同時利用相關媒體或者印發一些宣傳手冊對鄉村干部及群眾宣傳《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讓他們學法、知法、懂法,用法,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通過諸如此類的法律宣傳手段,著力提高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增強他們走依法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的能力。
(四)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人民法院特別是處于農村土地糾紛最前沿的人民法庭作為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最后一道屏障不僅要在法院審理上,注重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嚴肅性做到合法而且還要注意到合理,就是要注意適應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使案件審理后經的的起時間的檢驗。具體來說我們不僅要在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不管是以調解的方式還是以判決、裁定的方式結案,不僅要做到案件審結過程中沒有瑕疵合乎法律的要求,嚴格依法辦案,使案件的審理經的起推敲,還能使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滿意更加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果,以能更好的解決此類案件。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發揮好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中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的作用,維護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