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看無資質建房出現事故的責任承擔
作者:宋妍 發布時間:2013-04-07 瀏覽次數:466
2010年4月,被告李甲未辦理建房審批手續,增建二層樓房。被告李甲將房屋交由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張甲等人承建。2010年5月12日14時許,施工人員王某站在二層陽臺架子上施工時,用鋼卷尺丈量外墻瓷磚尺寸,鋼尺不慎觸到高壓線,致使王某從約4米高的腳手架上跌落,經搶救無效死亡。死者王某之妻及其子女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甲及張甲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張甲辯稱死者不是其雇工,他們之間是合伙關系,工錢相同,承建的房屋是清包工,安全生產條件非由實際施工人負責。被告李甲辯稱增建的二層房屋是承包給張甲施工的,建房2個月過程中,死者一直沒有參與施工,是最后貼面磚時才來的,也不知是誰讓他來的;王某當天是酒后干活,存在一定過錯。
經查明,被告張甲等人的施工隊,是自發松散的,由張甲組織全面施工,按照大小工計分領取報酬,死者王某自2002年起一直跟隨張甲施工。王某死亡當日中午少量飲酒,被告張甲亦參與飲酒,下午繼續安排王某施工。工程結束后,家主將費用交給張甲,張甲扣除相應費用后對工人進行分配。
死者王某和被告張甲是雇傭關系還是合伙關系?死者王某和被告李甲之間是否存在承攬關系?死者自身是否存在過錯?
合伙關系是指依據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法律關系。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法律關系;雇傭關系是雇員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而形成的關系。雇傭通常以工作時間作為工資的依據,而承攬人報酬則以工作效果來判斷。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進程如果能由勞務提供方自行決定,則是承攬關系,如果需要根據對方意思決定,則為雇員。
筆者認為本案中施工地點及進程由被告張甲全面組織安排,且報酬也由其進行分配,死者與被告張甲系雇傭關系,被告張甲辯稱其與死者系合伙關系于法無據。被告李甲作為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被告張甲承建,張甲按李甲要求完成增建活動,自行安排施工,系承攬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國務院頒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 筆者認為被告張甲作為雇主沒有采取任何勞動安全保護措施且沒有施工資質,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李甲沒有取得合法審批手續建房,增加了一定的危險性,明知張甲沒有施工資質且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仍發包給張甲承建,作為受益人,在選任上存在過錯,應當與被告張甲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死者王某施工當日飲酒且施工的面磚事先已量好尺寸,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因此也應承擔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