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談因寵物橫穿馬路致人損害賠償規則的確定
作者:劉利權 發布時間:2013-04-03 瀏覽次數:425
原告李某駕駛二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某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橫穿馬路的被告王某飼養的寵物狗相撞,致原告李某受傷,二輪摩托車受損,寵物狗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對事故發生的現場進行了拍攝和勘驗,但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原告李某將寵物狗的主人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車輛維修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000余元。被告王某辯稱,原告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事故的責任在被告,相反原告在騎車過程中車速過快,對前方路面疏于觀察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原告的損失不應當由被告承擔;同時,就事故造成其寵物狗死亡提起反訴,要求原告李某賠償其損失1300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由及賠償規則如何確定。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據此,可以認定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是:1、事故發生在道路上;2、事故與車輛有關。而本案所涉事故發生在公共道路上且與車輛有關,故本案應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及其相應的賠償規則來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事故的發生系寵物狗橫穿馬路的行為所引起,該行為是寵物狗基于動物本能的自身動作而為。該寵物狗的獨立動作給他人造成了損害結果,其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因其管束過錯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故本案應按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及其相應的賠償規則來處理。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首先,本案更符合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的特點。根據《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定,構成動物致人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第一、致害之物必須為飼養的動物。第二、因為動物獨立的動作造成他人損害。動物引起侵權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只有基于動物本能的自身動作使人或物受到損害,才產生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寵物狗橫穿馬路的行為系其基于本能的自身動作,并非受人駕馭、唆使和支配。第三、受害人產生了損害的事實。第四、動物加害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本案中原告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正是由于寵物狗突然間橫穿馬路,原告為了躲避從而緊急剎車所造成的。從以上分析可以得知,本案中寵物狗的行為造成原告的損害完全符合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的特征。
其次,本案作動物致人損害糾紛處理更能體現公平正義。本案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處理,那么原告作為機動車一方,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其必須證明自己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或只存在輕微的過錯,而被告對該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從而應由被告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另外,在事故中死亡的寵物狗屬被告的財產,其死亡造成了被告財產的損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規則,由于原告的二輪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故原告應在交強險范圍內(2000元)就寵物狗的死亡向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反之,本案若按照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處理,由于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相應的動物致人損害賠償案件也適用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被告的寵物狗橫穿馬路造成原告受傷,故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若被告想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其必須證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過失。同時,對于被告寵物狗的死亡,原告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從處理結果的公平性、合理性上分析,本案也應作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處理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