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實際控制車輛,身處車外亦不屬于第三者
作者:紀燁 發布時間:2013-04-03 瀏覽次數:462
2012年12月3日1時25分,吳某駕駛重型貨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與前方張某駕駛的車身部分停在行車道內的中型貨車發生刮擦,致兩車損壞,中型貨車左側的駕駛員張某被撞擊后碾壓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張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重型貨車在陽光財保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中型貨車在永誠財保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本案事故發生時均在保險期限內。后張某近親屬提起訴訟,要求兩保險公司均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本案中型貨車駕駛員張某相對于中型貨車是否屬于第三者,永誠財保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屬于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但并不屬于商業三者險中的第三者,永誠財保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交強險系法律規定直接賠付除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之外第三者的險種。張某相對于本車,既非被保險人,亦非車上人員,故而其屬于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但在商業三者險的合同中,依據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被保險人包括了投保人與駕駛員,事故發生時,張某正在從事駕駛員工作,故而其非商業三者險中的第三者。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對于中型貨車來說,既屬于交強險中的第三者,又屬于商業三者險中的第三者,永誠財保需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第三者與駕駛員的身份并非一成不變的,該身份具有臨時性,在特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的。本案中,張某既然已經下車并站立在車下,其已經脫離車內空間,相對于本車,已屬于車外人員,故而其既屬于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亦屬于商業三者險中的第三者。
第三種觀點認為:張某既非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亦非商業三者險中的第三者,永誠財保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為1.該事故在發生時,中型貨車駕駛員張某在高速路上違章占道停車,雖然事故發生時張某并未在車內,但發生事故時,該車仍在張某的實際控制之下,其相對于中型貨車仍然是駕駛人員,而非第三者。2.雖然駕駛員與第三者的身份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轉化,對于車上乘客,在下車的瞬間,只要完全脫離本車,則相對于本車,其身份已轉化為第三者。但事故發生前,張某為該車駕駛員。事故發生時,不管其基于何種目的下車并停留在車輛左側,但在其將該車交與其他駕駛員掌控前,該車仍無其他合法駕駛人員,張某仍然是該車的駕駛員,張某的身份尚未從駕駛員轉化為第三者。3.張某的個人過錯行為是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且其本人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交強險系依據法律規定設置的,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意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險種,商業三者險是以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險種。而駕駛員作為車輛的直接管理人員,其對車輛的管理行為系代表車主進行,車主或他人為車輛投保的保險標的均為本車責任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駕駛員在代車主對車輛管理期間,其行為對第三者產生的損害屬于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標的,故而其屬于上述兩險種中的被保險人。其在駕駛過程中因過錯導致他人損害,屬于上述兩險種的保險責任范圍,而對因其自身過錯對自身造成的損害,則不在責任范圍之內。綜上,筆者認為,張某相對于本車不屬于第三者,永誠財保不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