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刑事財產刑案件執行難的癥結與對策
作者:馬志敏 朱來寬 發布時間:2013-04-03 瀏覽次數:418
民事執行難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工作正常運行的問題,并且是當前社會各界反映較為強烈的熱點問題之一。雖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為此作了大量工作,但民事執行難問題并未得到根本解決。但涉及刑事財產刑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難在執行工作中表現尤為突出。以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2010年至2012年執行刑事財產案件的情況為例,筆者從該類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問題、主要困難及解決對策三個方面作簡要分析。
宿城法院2010年至2012年執行財產刑主要類型和數量分析如下:刑事財產刑案件涉及罰金刑3件、沒收財產刑12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53件,刑事追繳、退賠案件34件,共計102件。
一、該類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問題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被執行人身份特殊。在刑事財產刑案件中由于被執行人大都處于服刑階段,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家屬大都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法院執行工作只能主要圍繞其財產進行調查,增加了案件的執行難度。另一方面,許多刑事財產刑案件的被執行人是家中的主要勞動力,家中的主要收入來源依靠其勞動所得,服刑后,其履行能力則大為降低,不利于案件的執結。
(二)雙方矛盾對抗激烈,調解難度大。在刑事財產刑案件中由于雙方對立情緒比較大,在審理階段雙方沒有達成民事和解協議。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后,在執行階段做雙方調解工作,被執行人方面工作很難做,調解的難度比較大。
(三)雙方矛盾對抗激烈,極易引發上訪。在激烈的雙方對抗中,刑事案件本身已經給申請執行人方面造成了傷害,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方面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無疑給原本受害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申請人極易會將矛盾引上法院,認為法院執行不力,從而進行上訪,容易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該類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困難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審執分離,增大執行難度。該類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審判部門更多考慮的是法律適用的準確性,根據案情和證據結合法律規定依法作出裁決。在執行階段更多的是考慮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由于刑事財產刑案件往往會給申請人帶來極大的人身傷害,法院判決數額一般都比較大,在具體案件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往往存在履行能力不強。雙方會在自己的預期中存在很大的反差,不利于案件的執結。
(二)案多人少壓力大,執行力量相對薄弱。民事執行難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工作正常運行的問題,并且是當前社會各界反映較為強烈的熱點問題之一。雖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為此作了大量工作,但民事執行難問題并未得到根本解決。
(三)案件自履能力低。刑事財產刑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不能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一致,案件在執行環節雙方往往對抗比較激烈,大都不會自動履行,增加了執行難度。
三、解決該類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一)加強與偵查機關溝通與聯系,偵查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對有可能轉移、隱匿財產的及時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并盡可能將財產調查情況移交法院。偵查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對案件了解比較熟悉,同時偵查手段也比較全面,在案件初級階段及時采取保全措施盡可能控制被執行人財產,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者一方利益。
(二)案件在判決時要充分考慮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刑事財產刑案件在審理時對于民事部分應盡可能做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工作,促成雙方就民事部分達成和解協議。同時法院在判決時也要充分考慮到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判決的賠償數額如與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相差過大,很可能會導致案件最終無法執行,影響司法權威。
(三)加強立審執工作的相互協作機制,確保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刑事財產刑案件進入法院后,在立案環節應對案件的財產情況進行初步的核實,如發現有財產情況盡快進行財產保全,防止被執行財產的轉移。案件在審理階段盡可能促成雙方和解,法院應樹立“立案、審判、執行一盤棋”的思想,三部門加大溝通和協作力度,相互配合,盡最大努力實現案結事了。
(四)健全完善司法救濟機制,由于該類案件的執行工作難度比較大,申請人已經飽受刑事案件的痛苦,被執行人雖受到法律嚴懲,但是民事賠償部分如不能執行到位則無疑是對申請人的重大打擊。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有的案件即使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也存在執行不能的情況。雖然同級財政每年都要拿出一部分資金用于刑事被害人救助,但畢竟是杯水車薪。法院還應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救助方案,最大限度的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