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網絡監督對司法審判的影響
作者:王健 發布時間:2013-04-03 瀏覽次數:719
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知情權、批評建議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司法審判作為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自然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而互聯網因其信息量廣、傳播速度快、可參與度高等特點逐漸成為公眾表達意愿的主流平臺,當兩者產生交集,天然的使網絡成為公眾監督司法審判的主要渠道,公眾網絡監督力量因運而生。公眾的網絡監督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保護公民的知情權,遏制司法腐敗,但網絡監督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監督無序、部分信息失實、誤導他人,甚至既而發生網絡審判案件,影響了正常的司法審判。
從最終價值取向來看,公眾的網絡監督、司法審判的目的殊途同歸,都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只是所采取的方式不同,一種是代表草根意愿表達民眾呼聲,一種是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強力手段。本文以公眾網絡監督這一當前熱門現象為討論話題,從"趙作海案"、" 李昌奎強奸殺人案"這兩個公眾網絡參與度較高的案件出發,闡述公眾網絡監督力量的崛起因素,分析公眾網絡參與形成的民意磁場對我國司法審判產生的雙重影響,并對如何規制公眾網絡監督的力量,使之成為司法工作審判監督的有效方式之一提出自己的建議。
一、問題:兩個公眾網絡參與度較高的案件引發的不同評價
近些年,互聯網科技的飛速發展,網絡信息以其實時、快捷、廉價、有效等獨特優勢使傳統的新聞報紙成為"舊聞"。而司法審判這個歷史淵源悠長又嚴肅神圣的事情在與眾網絡的監督產生交集時擦出了激情的火花,回顧近些年發生的影響較大的法律事件如"彭宇案"、"許霆案"、"藥家鑫"、"李昌奎案"等都伴隨著公眾網絡監督,公眾網絡監督對司法審判的介入已悄然成為一種社會現象。
材料1"趙作海案"。 2010年4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拓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村民趙振響突然回到了趙樓村。而早在11年前的5月9日同為趙樓村的村民趙作海因涉嫌殺害趙振響被當地公安刑拘。在被超期羈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趙作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級法院裁定核準商丘中院的上述判決。趙作海事件經由相關媒體報道及轉載后,開始引起網民熱議,各大網絡論壇、社區、博客紛紛參與轉載、跟帖與討論。2010年5月9日,河南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趙作海案件的再審情況,認定趙作海案系一起錯案。
趙作海案件中,趙作海的沉冤昭雪,滲透著無數網民推動司法審判進步的點滴努力,當年審理"趙作海案"的審判長張運隨、審判員胡選民、代理審判員魏新生被停職調查,趙作海最終獲得國家賠償65萬元,同時也表明無數的公眾在時刻的監督著司法審判工作。更重要的是趙作海案件中,再次向世人昭示了刑訊逼供、有罪推定的惡劣影響,也進一步暴露了刑事訴訟程序在某些關鍵環節的"失靈"。引起了社會大眾的激烈討論和司法機關的高度重視,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更是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各級政法機關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材料2"李昌奎強奸殺人案"。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村民李昌奎,將同村的19歲女子擊昏后強奸,之后將此女子與其3歲的弟弟一同殺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相同罪名判處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終審判決。因為有自首的情節,兩份一字之差的判決書,在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大多數網友認為李昌奎作為兇殘,情節惡劣,"不斬不足以平民憤",有的網友甚至以藥家鑫案作為標桿,批判李昌奎案量刑過輕,不知是迫于輿論的壓力還是對自身審判的審視,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此案,結果改判李昌奎死刑,并依法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11年9月29日,李昌奎被依法執行死刑。
李昌奎案件中,我們姑且不評論李昌奎究竟該不該死,我們關注的是,究竟由誰來決定其是否該死,是網絡監督形成的輿論還是司法審判?對此,深陷輿論漩渦的云南省高院一名匿名法官曾投稿《南方周末》稱,公眾要求判處窮兇疾惡的李昌奎死刑"是對死刑的迷信和崇拜"。本起案件中二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李昌奎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良好,故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該案二審中程序、實體審理無問題,也無枉法裁判、行賄受賄問題,僅僅對量刑輕重表示懷疑,便啟動再審,而且是在網絡輿論巨大壓力的背景之下,讓我們不得不對司法的權威產生動搖。監督也好,輿論也罷,畢竟司法應該是神圣而又讓人敬畏的,在轟轟烈烈的網絡監督與輿論下,法院應該堅持正確的底線。
二、分析:司法審判中公眾網絡監督力量崛起的動力
一、公眾網絡監督形成的現實基礎。
1、現有民意表達不暢。民意即為人民群眾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從我國現有的政治體制來看,民意的表達有許多制度化的途徑,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收集民意形成提案議案、信訪制度、聽證制度等。但由于歷史文化、民主素養以及具體體制機制安排的影響,現有民意表達渠道難以充分發揮其承載民意的功能,民意表達不暢依然是當前非常突出的問題。以至于在談及我國現有民意表達時,媒體一個最常用的詞是"用腳投票"。與此相對應的是公眾強烈的表達欲望,因現有民意表達的途徑不暢而引發的制度外表達日益突出。
2、公民監督意識的提高。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民主與法治建設的發展,民眾的民主意識不斷增強,政治參與度不斷提高,公民不斷的以主人的身份來參與到國家的建設和管理中,社會責任感增強,同時越來越注重對自身權益的維護和保障。而進些年法官下農村了解民意、巡回審理、法律宣傳等一系列普法教育的發展推動了公民的法律意識覺醒,學會運用憲法法律賦予的權利合法有效地維護自身權利,同時公眾開始自覺或不自覺的關注熱點法律事件,為網絡監督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3、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監督權雖然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從應有權利到實有權利有一定的距離。信息不對稱,監督成本過高,公民行使監督權往往會受到客觀條件的制約,而互聯網的發展恰恰提供了公眾監督的土壤。自1994年我國接入國際互聯網以來,網絡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網絡的便利性、開放性和匿名性等特征,公眾行使監督權在網絡世界獲得了空前的自由,"網絡時代標志著中國草根媒體時代的到來,普通公民只要利用自己的通訊工具,隨時記錄下自己身邊所發生的一切,發布到網絡上,就可以成為名副其實的'記者'" 。通過網絡論壇、BBS以及博客、微博、QQ等,任何人都可以直接把自己的感受、觀點、意見、建議通過網絡直接表達出來,網絡的力量也使監督力量得以集中匯總。
二、公眾通過網絡監督司法審判的根源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但我們在許霆案"、"藥家鑫"、"李昌奎"都看到了公眾網絡監督的作用,形成了強大的網絡輿論磁場,并對案件的走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是公眾網絡監督偏愛司法審判?抑或這只是純屬巧合?對此筆者認為,公眾通過網絡對司法的關注,一方面在于案件背后往往隱藏著復雜深刻的社會背景,在一樁樁熱點法律案件中隱含著不同的階層、不同利益集團的矛盾沖突,民與官的矛盾、貧與富的沖突等,在這里得到集中體現,而公眾在最初接收到信息源時會不自覺的以自身的生活經驗和常識來對該法律案件做出自己的評判,并因類似審判結果可能引發的跟自己利益相關的影響而產生極大興趣,對該案件的走向進行關注,并發表自己的看法。但筆者認為在對司法審判中,公眾尤為關注,監督力度較強的主要原因還是由于目前我國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司法公信力對于司法能否作為解決社會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非同尋常的作用, 它反映了司法機關及其成員與社會公眾之間的良性互動,更關系到社會公眾是否認同司法機關作為中立裁判者問題。普通大眾對司法缺乏信心,試圖在司法之外再尋求一種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力量。
三、現狀:公眾網絡監督對司法審判的雙重影響
一、公眾網絡監督能否代表民意
公眾網絡監督是公眾行使監督的方式之一,在對司法審判監督中,其表現方式是通過發帖、博客、論壇等發表自己的看法,從而對某個司法案件進行選擇性投票,形成一種具有代表性的"網絡民意"。但這種公眾網絡監督形成的"網絡民意"能否就代表了民意。筆者認為,"網絡民意"是基于網絡技術基礎,主要通過互聯網上論壇和新聞跟貼等手段自由發表評論和意見,聚合公眾愿望和訴求,從而形成民意的某種民意。 "公眾網絡監督是民間監督的一種新興方式,從專業性上看它并不比其他媒體更強,但如今,它成為人們最信賴、最愿意求助的方式。在一定人數參與的基礎上,公眾網絡監督表達出來的輿論磁場雖不能完全代表民意,但應該是代表了大多數人的意愿。
二、公眾網絡監督對司法的積極作用:
網絡技術與民主監督的有機結合,全國5億網民的龐大群體,使得網絡監督無處不在,無時不在,構成了人民群眾監督的巨型"天網",展現了強大的威力:
1、是遏制司法腐敗的良藥。網絡監督的公開透明性和廣泛性帶來的強大社會影響力能夠給司法審判人員造成一種外在強制和內在壓力,促使其不斷強化公正司法的意識。"網絡的權威是憑借著能力和魅力樹立起來的,而不用以社會等級或官位作基礎", 公眾網絡監督讓平民百姓和司法官員在一個平臺上對話。同時公眾網上網下的互動編織成一張反腐大網,能及時揭露司法腐敗避免法律天平失衡,消除司法部門濫用權力的可能性。
2、防止司法與社會的脫節。法律應是來源于社會,服務于生活,司法作為適用法律的勞動,應與社會保持一定的聯系。法律不應該是精英階層的專寵,更應順應實勢,與民眾和社會親和,任何時代的法律都不能與現實脫節,及時根據社會新情況,適時調整法律,是法治時代的文明體現。公眾通過網絡對司法審判監督的熱忱,說明民眾參與司法的程度在提高,公眾通過網絡對案件的討論、參與,本身是一種良好的互動方式,一個有影響力的案件經過遍布全國數以萬計的網友的關注和討論,是一場盛大的法律專業與普通社會的調試,既能防止法官陷于思維局限及時發現問題,同時也能強化了司法的指引功能。
3、網絡監督普法教育。公眾通過網絡監督司法審判,并形成強大的輿論磁場,在此過程中本身就經歷了一場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普法。和傳統普法方式比較起來,網絡監督過程的普法,緊密聯系社會,同時借著媒體以及網友發布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立體感強,更具有貼近性。
三、異化的公眾網絡監督帶來的消極影響:
公眾網絡監督是把雙刃劍,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其在為司法審判產生積極影響的同時,如果不加以規制,也會逐漸嶄露出其雙刃劍鋒芒的另一面:
1、混淆事實真相。網絡世界的虛擬性和匿名性,網絡信息的缺乏過濾,網民對信息來源與其真實性無從考證,通常僅從信息發布人處獲知相關情況,一旦發布人在發布的文章中加入了自己的觀點與評價,就極易使他人在閱讀時產生先入為主的觀念,當網絡群體聚集在一起,難免就會發生以訛傳訛,最終導致案件事實真相與網絡宣傳相差甚遠。此外,由"網絡推手"等專業網絡發帖者,利用了普通公眾善良心理,對普通案件大肆渲染,誤導他人,與此同時,公眾情緒、社會輿論等被一些負面新聞、論題所調動,一些社會矛盾問題就面臨被激化或放大的危險。
2、情感駕馭法律。目前為止,中國網民人數已超過5億。如此龐大的網民隊伍,網民素質良莠不齊,絕大多數網民沒有接受過專業培訓,在面對專業的司法審判面前,對于如何正確、合理表達情意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網絡的匿名性的特點,使得一些人發言不負責任,部分網民常常打著監督的旗號,散布謠言,宣泄對社會的不滿,進行侮辱、謾罵、誹謗等人身攻擊,個別論壇、博客儼然成為網民唇槍舌戰、發泄個人私欲的場所,在這里中國社會在轉型時期逐漸積累的矛盾被擴大,普通人在種種利益沖突中的失落感與不平衡心理找到了宣泄的舞臺。在此基礎上,針對某一法律事件,部分網民群情激憤,情感主宰一切,甚至衍化成網絡審判,孰不知其在發表如此言論時恰恰傷害了一方當事人的正當利益。
3、影響司法審判獨立。網絡輿論監督中包含著民眾知情權和言論自由權的自由行使,其感性的特點也成為許多學者擔憂網絡輿論影響司法審判獨立的主要原因。司法審判獨立,即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司法審判獨立又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法院獨立,即法院在國家諸權力中應保持獨立,免受其他權力的干涉;二是法官獨立,即法官應獨立地處理本院受理的案件,不受法院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也不受上級法院和本院其他人員的干涉。網絡輿論監督雖然只限于民意語言的表達,缺乏強制力,但形成強大的輿論磁場在我國"和諧司法"的司法審判理念之下,必然會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從而通過"自上而下"的體制內行政權力間接影響司法審判。
四、解惑:構建公眾網絡監督與司法審判理性關系的路徑
1、司法公開透明。司法公開是落實司法監督,實現司法民主,提升司法權威,確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公眾通過網絡監督司法審判其實與司法公開的程度緊密關聯,事實上,網絡上熱門的司法個案中,大多與涉事司法審判機關遮遮掩掩相關,司法不透明,公眾不信任最終導致網絡輿論爆發。而對司法不信任,則是司法的最大悲哀,"司法依賴于民眾的信賴而生存。任何司法的公正性,在客觀性與可撤銷性方面的價值觀,決不能與司法的信任相悖。" 從傳統意義上講,司法公開的主要方式是案件審理過程中允許公民旁聽和記者采訪。實踐中這種只允許群眾和記者旁聽的公開形式,往往流于形式。而在網絡時代,由于傳播環境的變化,司法公開的方式得以全面擴展。筆者認為司法公開應立體化全方位:1、司法調查的公開。躲貓貓事件發生后,云南省相關部門采取邀請網民參與重大敏感問題,開官方調查之先河,體現了公權力掌控者對于公眾網絡監督力量的重視。在公眾網絡監督壓力之下,該事件的真相也逐漸大白于天下。2、徹底的審理公開。包括為庭審過程中的舉證公開、質證公開、認證公開, 庭審中法官的自由心證公開。3、判決公開。這里主要是指法律文書上網公開。司法活動不僅需要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進行仔細的調查和嚴密的邏輯推理,更需要在判決文書中向社會昭示法律的公正與理性。而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為司法公開提供了諸多便利條,滿足公眾行使知情權、監督權的需要。
2、加強對公眾網絡監督規制。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同樣,公民的監督權當然也不例外,公眾網絡監督具有極大的自由性,如果沒有任何規制就可能被濫用,為維護每個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整體利益,需進行必要監管。對此筆者認為:1、技術上的監管。通過運用互聯網過濾的方法來屏蔽某些帶有侵犯性的監督言論,以此來消除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言論的傳播擴散。但是,在實踐中過濾內容的界限難以劃分,同時過濾技術可能被擁有公權力的政府一方所濫用,出現干涉過度,從而大大減損網絡的優勢,使公眾網絡監督形同虛設。因此,應當平衡好兩者,合理規范網絡服務商和網絡使用者行為。2、信息責任追究機制。網絡使用者應當對自己的行為直接負責,當前我國個人計算機的IP地址與真實個人并非是一一對應的關系,這給責任追究機制帶來一定的難度,但如果能夠明確地查出濫用權利的網絡使用者的真實身份,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時,那么就應追究其法律責任。3、提高公眾網絡監督素養。由于網絡特有的自由性和開放性,決定了過于嚴厲的管制反而會影響網絡監督的實效性,對此應培養公眾的網絡道德,提升網絡監督素養。公眾應樹立公平、正義的責任意識,積極控制自己的網絡監督行為,遵守網絡倫理道德,不散布社會謠言、不發布虛假消息,不發表不正確的言論,不惡意攻擊別人、損害他人名譽和人格,從而喚起網絡用戶的道德感,養成合理監督、合法維權的習慣、規范用戶的網絡監督行為。
3、提高法院應對網絡輿論的能力。由于網絡的迅猛發展,公眾通過網絡問政、議政已是大勢所趨,人民法院工作處于矛盾沖突的焦點,首當其沖處在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上,與其法院被動的受其影響,不如主動出擊,積極面對輿論監督,切實做好網絡輿情的正確引導,提升應對能力和水平。正確認識公眾網絡監督,許多法院談網絡、談發帖色變,視其為洪水猛獸,存在懼怕心理、抵觸情緒和漠視心態,不敢公開、不愿公開、不會公開。對此法院要用歡迎和包容的心態對待網民,耐著性子,放下架子,耐心的看看公眾對司法審判的態度,對于公眾提出的問題,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法院相關工作人員應關注網絡信息,了解基層心聲,充分聽取民意,掌握公眾的思想動態和社會輿論動向,對于出現不實的輿論導向,法院要以快速的應急反應機制迅速的予以澄清,通過客觀的正面宣傳等形式及時向公眾公布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真誠、公開、及時的溝通,消除網民的種種猜測、質疑、誤解和偏見,贏得理解和信任。
結 語
公眾網絡監督介入司法審判背后承載著多方面的社會因素,面對蓬勃發展的公眾網絡監督,我們在鼓手稱贊其在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排除其他權力對司法審判的影響有著非同尋常的作用時,更應注意這一網絡活動的制度化,規范化,使網上網下行為統一,使網絡監督行為能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作為司法工作者,無視公眾網絡監督,一味的沉浸在法律思維的邏輯中,往往會被輿論質疑,陷入尷尬兩難的地步,如何在轟轟烈烈的網絡監督大環境下,如何維護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義,讓公眾尊重、接受在正當程序下所做的司法裁判實屬不易,而這卻是我們在建設法治國家中必須直面和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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