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蘇建:基層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角色定位
作者:陳蘇建 發布時間:2012-01-18 瀏覽次數:676
近年來,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部署要求下,全國法院系統自上而下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司法”三項重點工作,而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自2011年以來被放在了一個更加突出的位置。基層法院作為與社會組織靠得最近、與廣大群眾接觸最多的一級審判機關,自然擔當起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任務的承擔者和具體措施的落實者的角色。通過媒體宣傳可知,全國大多數基層法院都在通過“和諧共建”、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方式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工作。在這個過程中,基層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依法承擔司法的社會責任,做到司法服務到位而不越位,找準自己的角色定位至關重要。
一是要當好地方領導決策和機制創新的“調研員”。基層法院作為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與處理的職能機關,身處社會問題的發源地和矛盾糾紛的第一線,能夠更加便利的了解和掌握制約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社會管理的漏洞隱患所在。因此,可以根據促進社會發展和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機制的需要,結合審判工作,在掌握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明確選題,組織人員開展進一步的調研分析,在此基礎上形成詳細的調研報告并附對策建議供當地黨委政府領導決策和相關部門完善管理機制作參考。這一角色非常重要,能夠幫助黨委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源頭預防、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
二是要當好基層平安法治建設的“指導員”。人民法院作為政法系統的成員,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推進社會穩定大防控機制的建設責無旁貸。但是,由于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發展進入轉型期,涉訴矛盾糾紛呈“井噴”態勢紛紛涌現法院,基層法院普遍面臨較為嚴峻的案多人少問題,在繁重的案件審理執行工作之余已抽不出多少人力物力來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不過法院可以將基層工作和做群眾工作經驗豐富的審執人員與鄉鎮村(居)基層組織結對掛鉤,將長期指導基層組織開展平安法治建設的任務分解到部門和干警,由其負責指導和幫助基層組織開展平安與民主法治建設、落實治安防范措施、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提供政策法律服務、做好農村留守老人、婦女、兒童的教育管理和權益保障以及法制宣傳等工作,凈化基層社會人文風氣,維護和諧穩定的生產生活秩序。
三是要當好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調解員”。社會矛盾糾紛從引發到激化有一個演變的過程,有的糾紛在初始階段經當事人自行協商或第三方從中斡旋能夠很快、很圓滿的解決,而有的糾紛則因為種種原因不斷激化最后形成了訴訟案件。涉訴矛盾糾紛都要消耗不同程度的審判資源才能化解,有的甚至經過審判執行仍不能平息,還進一步激化引發涉訴信訪。在一些涉眾廣、影響大的群體性或敏感性糾紛引發之時,基層法院可以利用自己得天獨厚的審判資源優勢,積極參與糾紛調解,可以抓住糾紛化解的最佳時機,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會力量將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法院參與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不僅可以引導社會糾紛選擇解決方式的分流工作,緩解案多人少的壓力,還可以為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進行現場業務指導,提高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水平。
四是要當好企業健康發展的“護航員”。工業經濟是一個地方經濟發展的引擎,企業的健康發展對一個地方的經濟增長和群眾安居樂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長期以來,許多企業在守法經營和依法管理方面存在著許多漏洞和隱患,不僅影響到企業的生產交易安全和可持續發展壯大,還使社會也面臨著許多不穩定的隱患。針對這個問題,基層法院可以與轄區企業開展聯掛活動,通過到企業走訪調研、幫助完善企業章程、內部管理制度、審查經濟合同、開展法制講座、法律咨詢等方式,進一步強化企業領導及員工的法律意識和經營風險意識,助企業規范管理,規范交易行為,促進企業始終保持健康有序的發展勢頭。
五是要當好社會法制教育的“教導員”。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健全法律實施保障制度、促進社會法律文化體系建設、提升民眾法律意識的過程。我們要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完善立法和制度保障的同時,還要不斷加強對社會各階層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崇法、守法、護法精神。人民法院作為法律的執行者,理當承擔起宣傳法律、引導民眾的重要責任。因此,基層法院要結合審判工作,通過巡回審判、就案講法、法律咨詢、法制講座等方式到機關、企業、學校、鎮村(居)開展群眾喜聞樂見又影響深遠的法制教育活動,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