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交通事故中電動自行車的定性
作者:姜波 發布時間:2013-04-02 瀏覽次數:500
2012年12月3日,張某騎電動自行車去上班,上班途中與一轎車相撞,交警認定張某負次要責任,轎車車主負主要責任,在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證明中建議對張某的電動自行車按機動車定性。對于能否對張某的電動自行車按機動車來定性,審理中出現了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既然張某所騎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時速超過20公里,整車重量超過40公斤,電機額定連續功率大于240瓦,且不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車功能。則該車已超過國家標準化委員會《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的標準,其車輛性質就已經發生了變化,就應該按照機動車來定性。
觀點二:認為,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出自正規廠家且有合格證“超標”電動自行車,本身就是受害者,其責任應在生產方和銷售方,因為普通消費者不具備識別電動車是否超標的能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頂多也就是超標的非機動車,其性質還是非機動車。另外,“超標” 電動自行車應如何定性,國家法律目前并無明文規定,這是一個普遍性問題,不能用司法鑒定手段將這一事故作為一個特殊單例來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將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明確定性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兩種,不存在第三種。“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見只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才能構成非機動車,超過此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筆者認為應屬于機動車,只是屬于“不合格的機動車”而已。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老國標落后于時代要求,現實中大部分電動自行車都“超標”,若都將其定性為“不合格的機動車”而予以收繳不太現實,所以目前狀況下事實上是不得不默認了超標電動車的存在,那是否可以將超標電動自行車直接按照機動車來對待呢?筆者認為目前條件下在具體案件處理中不宜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認定為機動車,因為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根本就無法實施。具體理由如下:
一、若將超標電動自行車定性為機動車,則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就必須有機動車駕駛證,而目前車輛管理機構還沒有給超標電動自行車頒發駕駛證的先例。
二、若將超標電動自行車定性為機動車,超標電動自行車必須上機動車道行駛,但在車輛本身的操控安全方面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車輛安全性能與輕便摩托車的安全性能還是存在很大差距的。若強制這樣的車輛進入機動車道行駛,后果很難想象。
三、若將超標電動自行車定性為機動車,超標電動自行車就必須繳納交強險,而目前保險公司并無承保電動自行車交強險的相關業務。
四、若將超標電動自行車定性為機動車,超標電動自行車車主就可以依法申請交管部門為其辦理營運證從事營運業務,而目前交管部門并無此項業務,而且如果允許辦理營運證的話,超標電動自行車就有可能會泛濫成災,這更不利于交通安全,也會給城市管理帶來很大的問題。
五、若將超標電動自行車定性為機動車,還可能會帶來連鎖反應,民眾反彈會很大。比如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撞到人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如果定性為非機動車,除了需對受害者進行民事賠償外,最多只需承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僅是15天的治安拘留,但如果定性為機動車,根據法律規定,無證駕駛機動車并構成交通肇事罪,最低也要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