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

 

我國目前司法實務中涉及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的案例層出不窮,由于最高法院既沒有對不真正連帶責任理論在司法實踐遭遇的適用問題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也沒有發布有針對性的典型案例,實務中法官常感到困惑,導致有關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很多問題,諸如確認訴訟主體的標準不同、案由的確定不規范、判決主文的迥異等。本文從一則案例談起,以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的司法運作為視角,對其司法實務中產生的相關程序及實體問題進行探討。

 

 

問題的提出:甲某受雇于乙某,在雇傭活動中,第三人丙某致甲某受傷。問題一:雇員甲某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擇一先后起訴乙某和丙某?問題二、雇員甲某能否同時起訴雇主乙某及第三人丙某?如果能,案由如何定?問題三、判決主文如何表述?如何執行?

 

這一案例系《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ll條確立的第三人與雇主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即"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這條規定關于雇主與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內容是典型的不真正連帶之債。

 

一、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基本理論

 

(一)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涵義

 

1、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概念

 

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多個債務人就各自立場,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自獨立負有全部履行的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于消滅的債務。簡言之,不真正連帶債務"乃多數人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義務,而因一債務人之履行,則全體債務消滅之債務也"1

 

2、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特征

 

首先,多數債務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對債權人負有不同的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數個債務人基于獨立的法律關系而對同一債權人負有債務,這里的法律關系即包括性質相同的同類法律關系,也包括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只是數個獨立的法律關系指向同一標的。

 

其次,債權人對數個債務人均享有分別的請求權。不真正連帶債務雖是數個不同債務的集合體,但數個債務人對債權人分別負有獨立的清償義務,債權人對數個債務人分別享有獨立的請求權。

 

第三,數個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給付內容同一或相近。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數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為同一或基本相同,各個債務人之間的清償不區分份額和比例,一旦一個債務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就得以全部實現,債權人無權再向其他債務人求償。

 

第四,數個債務基于偶然的原因發生而聯系在一起。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數個債務人之間主觀上并無聯絡,也未共同實施某種行為,而數個債務發生密切聯系純粹是偶然發生的巧合。

 

第五,在多數情況下不真正連帶債務有終局責任人。終局責任人是最后真正承擔債務責任的人,其他債務人承擔的是墊付責任,在有終局責任人的情況下,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有權向終局責任人追償其債務履行之損失。若無終局責任人或終局責任不確定,履行債務之債務人亦不得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分擔債務。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類型

 

我國民商法中有不少關于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規定,主要散見于以下幾部法律:《侵權責任法》第43條規定的銷售者或向生產者對消費者的責任、第59條規定的醫療產品責任中醫療機構及生產者或血液提供機構的責任、第68條規定的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時污染者與致害第三人的責任、第83條規定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時飼養人與過錯第三人的責任、第86條規定的人工構筑物倒塌致人損害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其他責任人的責任、第48條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與侵權人承擔的責任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規定的消費者向銷售者或向生產者要求賠償的規定、在《保險法》第4445條規定的財產保險關系中,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的,被保險人可以選擇要求保險人或第三人或承擔賠償責任、海商法第252-254條規定得保險財產的損害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險人與該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等。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有以下幾種類型:

 

1)數個侵權之債競合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它指數個獨立的侵權行為因偶然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一般是數人針對債權人分別采取數個獨立的侵權行為,數個獨立的侵權行為產生了同一損害后果,各侵權行為人對此損失均負全部責任。

 

2)數個合同之債競合產生的不真正連帶之債。包括四種情形:數個債務不履行行為競合產生的不真正連帶之債;數個合同上的債務競合,即數人基于各自合同而負擔同一內容債務;合同上損害賠償債務競合,多指重復保險行為;合同上損害賠償債務與他人債務不履行的競合。

 

3)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競合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指一人的債務不履行與他人的侵權行為發生竟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二是指引合同上損害賠償債務與他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債務相互競合而產生不真正連帶債務。

 

(三)關于終局責任人的概念

 

終局責任人,也稱為最終責任人,指對于發生數個不真正連帶責任最終負責的人。盡管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各責任人責任的產生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但究其根源,最終往往可以歸責于其中一人,即終局責任人。由于終局責任人具備最終承擔責任的屬性,債權人對非終局責任人的責任免除的效力不能及于終局責任人,但免除終局責任人的責任卻會導致非終局責任人承擔責任后其損失無法要求終局責任人彌補,所以在權利人免除終局責任人的責任時,在其免除限度內其他責任人的責任也歸于消滅。但并不是所有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均包含終局責任人,由于不同責任人之間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基于不同的事實,在有些情況下,這些不同的事實之間并無因果關系,只是偶然地聯系在一起,因而這種情況下也就不存在終局責任人。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效力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效力,是指不真正連帶責任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涉及兩個方面內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相互之間,即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外部效力是指在債權人與數個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果,其核心內容在于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效力,對內效力是指數個債務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果,其核心內容在于債務人追償權的行使效力。

 

(一)對外效力

 

1、債權人的請求權

 

有學者認為:"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權利人對于各個債務人享有分別的請求權,并不意味著他可以同時行使并實現其對各個義務人所享有的權利。如果權利人向某一義務人提出請求,就不應該再向其他義務人提出請求。即在數個請求權中債權人選擇一個請求權行使,選擇并行使一個請求權后,其他請求權自行消滅。"2)筆者認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之一或部分或全部可以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一部請求,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因債權人未向其他債務人請求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目的是為債權人提供多種途徑來救濟自己的權利,同時也應防止債權人獲得雙重利益,故當一個請求權的行駛能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不得再向其他債務人行駛請求權,當不能滿足時,應該賦予債權人向其他債務人行駛權利。

 

2、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一人產生事項的效力

 

關于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一人與債權人之間所發生的事項,對于其他債務人是否也發生效力?應分情況而定:

 

情形一:一債務人履行導致債權人債權發生實質上滿足時,其效力及于其他債務人,即其他債務人也因債權目的實現而消滅。

 

例外:存在終局責任人的情況下,若非終局責任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等滿足債權時,其效力不及于終局責任人,但及于終局責任人以外的其他債務人。因為,終局責任人是要對不真正連帶債務負最終責任的,若其他債務人滿足債權事項的效力及于終局責任人,履行了債務的債務人,就無法請求債權人讓與其對終局責任人的請求權,這對履行了債務的債務人是不公平的。

 

情形二:債權人對于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請求、免除、混同、消滅時效完成、受領遲延等事項,對其他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是由于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就一個內容相同的給付分別享有對數個債務人的數個請求權,各個請求權利是獨立存在的,故債務人之一發生事項的效力原則上不及于其他債務人。

 

但也存在例外:如果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有人對債務的產生負終局責任,債權人免除終局責任人的債務或債權人與終局責任人發生混同,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在債權人免除限度內消滅或混同時消滅。因為,其他債務人在履行債務后可以向終局責任人追償,如果對終局責任人債務的免除對其他債務人不生效力,其他債務人在履行債務后就不能向終局責任人追償,這對其他債務人不公平。至于混同,由于債權人和應承擔終局責任的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合二為一,此時,通常認為終局責任人已履行了債務,債權人債權已得到滿足,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也應因混同而消滅。

 

(二)對內效力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內部效力,指債務人之一在清償債務后是否和如何向其他債務人追償的問題。

 

不真正連帶債務基于不同原因發生,各個債務是獨立的,內部不存在債務份額,各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均是在自身行為所致損失范圍的履行,因而也就沒有連帶債務那樣的內部分擔關系,但在有些情況下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間也存在內部追償問題,但此種追償,系基于其他法律關系而請求的。

 

情形一:存在終局責任人時,有終局責任人,終局責任者負擔全部債務;非終局責任人在完全履行后可對終局責任者行使全部求償權。其他債務人在為完全履行后,可對終局責任者行使全部求償權。此求償權僅由其他債務人對終局責任者單向發生,但行使求償權的債務人對于損害的擴大有過失的,終局責任者可作過失相抵的抗辯。有過錯的其他債務人按其過錯程度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所承擔的責任要小于終局責任人向債權人承擔的責任,如何承擔責任須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

 

情形二:無終局責任人時,因其內部不存在按份責任,一般認為債務人之一在完全履行債務后,對其他債務人不享有求償權。有學者認為,數債務人可協商確定彼此間的債務分擔問題,從而以此發生求償關系。如協商未果,一債務人在完全履行后可行使訴權向其他債務人求償,由法官依據各債務人對損害發生所具有的過錯程度,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譬如,一人的侵權行為與他人的侵權行為競合而成立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即可依此方式確定有關債務分擔及求償關系;不真正連帶債務于例外情況下,債務人間不存在債務分擔問題,因而無從發生求償關系。

 

三、不真正連帶責任案件訴訟程序相關問題的分析

 

(一)訴的選擇問題

 

司法實務中,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權人能否同時或先后要求全體或部分債務人向其履行相應的債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為,債權人對于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有權選擇同時起訴,或只起訴其中一債務人,或分別起訴不同的債務人。也有人認為,債權人只能擇一起訴,不能同時或先后起訴;一旦起訴一債務人,則喪失了對其他債務人的訴權。筆者認為,債權人能否選擇債務人起訴,關鍵在于債權人在數個請求權并存的情況下,是否只能行使一個請求權。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獨立地對債權人負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對各債務人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利,可以對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同時或者先后通過訴訟提出請求。原因如下:

 

首先,這是由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基本原理決定的;其次,從民事訴訟法上看,債權人只要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則無理由對其予以限制。同時抑或先后起訴,系債權人選擇之權利,法院應予以充分尊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能選擇債務人其中之一要求賠償;再次, 債權人對各個債務人享有的訴權是對的,債權人選擇一個訴權起訴,并不等于使其他訴權歸于消滅;最后,從平衡利益的角度,債權人主張權利不等于權利就能夠實現,還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而且,如果只允許債權人行使一個請求權,在被請求人無力清償時,債權人將面臨著不能得到清償的危險,此時再向另一個債務人請求又可能面臨訴訟時效已過的風險。因此,在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中,應當允許債權人同時向全部債務人行使請求權,這樣債權人的利益就可以得到更充分、更完整的保護。

 

1、分別起訴情形的處理。

 

關于雙重賠償的問題:不真正連帶債務系的本質特征決定了債權人可以分別起訴。但債權人選擇分別起訴、另案審理的情況下,客觀上可能得到兩個勝訴的判決,獲得雙重賠償,這違背了民事賠償的救濟原則。這在審判實踐中是相當棘手,因此有學者認為應限制債權人同時向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分別提起訴訟。筆者認為不認同,原因為:即使債權人得到兩個勝訴的判決,也不一定會求得雙重賠償,非終局責任人也會隨時關注原告的利益是否已經得到填補而及時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真正發生雙重受償的概率是很小的,此問題應該主要由執行程序來解決,不一定非要在裁判中加以處理。

 

關于案件中止的問題:債權人因不同的法律關系先后起訴不同的債務人,能否先審一案,中止另一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的規定,中止訴訟需要兩個條件:一是本案的審理需要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前提或依據;二是所以來的其他案件沒有審理結束。在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中,債權人喪失對其中一個債務人請求權的條件是其利益得到全部填補,如果將其中一案中止,債權人在另案中勝訴與否的結果不一定能成為該案審理的依據,如果債權人在另案中敗訴,該案可以恢復審理,如勝訴,該案不能恢復審理,勝訴裁判有可能無法執行,因此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的情況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中止情形,在實踐中不能先審理一案,將另一案中止,而應分別審理作出裁判。

 

2、合并起訴情形的處理

 

如果債權人對數個債務人一同起訴,不真正連帶責任人在訴訟中能否作為共同被告?《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從我們以上分析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的類型中可見,不真正連帶責任既包括性質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也包括性質相同種類法律關系。在債權人一并起訴各債務人時,如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且被告不持異議,則可以按普通的共同訴訟處理。但如果訴訟標的為不同種類,可否合并審理?有人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對于訴訟標的不是同一種類的應分別受理、各自獨立作出判決,所以對涉及兩個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的案件合并審理,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有人主張,只要受訴法院有管轄權,為簡便程序也可按普通共同訴訟對待。筆者認為合并審理更有利于實現平衡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益兩大價值。一是因為合并審理便于及時、全面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當事人重復起訴,降低訴訟成本;而是能夠避免對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做出相互矛盾的判決,維護司法權威,提高訴訟效率;避免因債權人先后訴訟,得到兩個判決,而獲得雙重受償的可能。

 

(二)案由的確定問題

 

案由是案件的名稱,是案件的內容提要,決定案件的性質、決定了判決主文的形成,確定案由關系到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和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在合并審理的情況下往往涉及兩個以上的案由,有人主張應以共同的上位概念即債權債務糾紛來確定案由,有人認為可擇一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有的是合并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案由也依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進行確定,對于使用民事特別程序等規定的特殊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表述。(3)筆者認為,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的精神,為能夠準確地揭示案件的性質,反映當事人訟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可依案件所涉的相關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所以可以合并使用,多個案由。

 

四、實體問題的分析進路

 

(一)判決主文的表述

 

判決的表述即要求準確規范,又要突出特點,當債權人勝訴時,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判決應當如何表述呢?在債權人基于與各債務人的法律關系而單獨訴訟的案件中,并不會產生判決主文難表述的問題,因為此時法官只須就訴訟之法律關系進行審核,并確定責任的有無。但基于本文第二部分所述普通共同訴訟的存在,如何表述各債務人的責任關系,就成為實務處理的難題,特別是在終局債務人作為被告的情形下,判決主文的表述將更加困難。但對不真正連帶責任判決主文之記載,學者間多有異議,主要觀點大致有這些:

 

1)被告甲、乙等共同賠償原告全部損失XX元。

 

2)被告甲賠償原告全部損失XX元,被告乙等負連帶賠償責任。

 

3)被告甲賠償全部損失XX元;被告乙賠償全部損失XX元。

 

4)被告甲或被告乙賠償原告全部損失XX元。

 

5)被告甲賠償原告xx元;被告乙賠償原告xx元,如其中一人已給付,另一被告免除給付之義務。

 

上述六種表述中,第12種方法,未區分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債務的實質;第3種表述符合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構成,但未能體現出不真正連帶責任中一債務人之履行,它債務之免除和消滅的特點,由此,原告可能會得到雙重賠償。第4、5種在被告甲、乙給付相同賠償數額時都反映了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實質,但在被告甲、乙給付不同數額時也不準確。

 

盡管這五種表述均不能盡如人意,但第三種表述與第五種表述的適用范圍恰好互補,可以將這兩種表述方式結合起來。第三種表述在人身保險等例外情形中適用,第五種表述出了人身保險等的情形中無法適用,兩種正好互補。

 

(二)執行的問題    

 

關于如何確定被執行人,情形如下:

 

情形一,申請執行人選擇申請執行終局責任人的情形。若終局責任人履行了賠償責任,其他債務人的賠償責任相應消減或者免除。若終局責任人不能滿足債權時,則在此基礎上執行其他債務人。

 

情形二,申請執行終局責任人之外的債務人,如果其他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則獲得代位求償權,要求終局責任人履行債務。

 

情形三,申請執行人同時申請執行所有債務人,如果全部債務人中有終局責任人的,首先應該執行終局責任人,如先執行非終局責任則會增加訴累,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如果終局責任人不能滿足申請人權利,則應在此基礎上執行其他被執行人。

 

如何防止重復獲利的問題:探討不真正連帶債務,主要是解決如何防止債權人重復得利。在以全體債務人為被告的普通共同訴訟中,通過前述判決主文的適當表述就能達致防止債權人重復得利的目的;在債權人只向某一債務人提出部分賠償請求或因債務人履行能力等原因,在一個請求權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向其他債務人另行訴訟時,因為其只能就差額部分請求賠償,故亦一般不會產生債權人重復得利問題。但在債權人同時或先后分案起訴不同的債務人時,極有可能出現債權人雙重受償的情形,特別是在執行中,在同一法院訴訟或執行,由于法院之間的信息溝通,還可以較有效得防止重復受償問題,但在不同的法院分案訴訟時,債權人重復得利的機會將大大增加,為了防止原告獲得雙重賠償,一方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應充分行使釋明權,告知債務人可能存在的此種風險,并告知非終局債務人對于終局債務人的內部求償權,以便債務人及時了解債權人是否已在他債務人處求償,如果權利人在某一案件中的利益已經得到滿足,但權利人仍然申請執行另一判決,此時債務人因享有異議權而提出異議。另一方面可通過不當得利訴訟來解決。

 

針對開篇的案例中的問題,筆者認為:雇員甲某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擇一先后起訴乙某和丙某,也可以同時起訴雇主乙某及第三人丙某,先后起訴時,不需要中止一案,同時起訴時案由可并列。判決主文表述方面,分三種情況,單獨起訴的,表述為"XX應賠償雇員甲某X",同時起訴的,表述為"雇主應賠償雇員X元,侵權人應賠償甲某XX元,如其中一人履行,則免除其余之賠償義務"。關于執行,受害人可以選擇雇主或者第三人作為執行人,也可以同時選擇雇主和第三人作為被執行人,如果存在終局責任人,則先執行終局責任人,在得不到完全清償時,再執行非終局責任人。為了防止受害雇員重復獲利,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執行異議之訴來避免,如果獲得雙重賠償,則通過不當得利之訴來解決。

 

 

 

注  釋:

 

1黃茂榮主編:《民法裁判百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17頁。

2)王利明:《違約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95696頁。

3)曹建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