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與社會矛盾化解
作者:王玉華 發布時間:2013-04-01 瀏覽次數:520
【內容摘要】 刑事審判工作與社會矛盾化解兩者之間密不可分,相互聯系,但目前理論界及司法實務界對此尚缺乏足夠認識;尤其是對因違法犯罪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如何充分利用刑事審判工作職能來予以化解,以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是值得每個司法實務人員認真思考并作出回答重要命題。
【關鍵詞】 刑事審判;社會矛盾;化解
社會矛盾化解,是當前我國一項重要并具創新意義的社會政策。做好新時期刑事審判工作,必須充分融入、體現社會矛盾化解。對此,要從治理犯罪的策略選擇、社會矛盾化解提出的社會背景和我國未來經濟社會發展趨勢上來解讀。刑事犯罪是社會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極端表現。要有效地治理犯罪,不僅要用刑罰武器予以打擊遏制,更要注重對引發犯罪的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從而達到減少犯罪發生,促進社會和諧的目標。本文則是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作一些粗淺的探討,以期引起各位同仁的重視與指正。
一、刑事審判工作與社會矛盾化解的關系
(一)化解社會矛盾是刑事審判工作的基本功能
科學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是推動社會和諧,促進一個地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方法。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認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要深刻認識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科學分析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進程中,在社會各階層經濟利益關系和格局發生深刻變化的狀態下,正確協調化解人民內部的物質利益矛盾,就必然在構建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化解社會矛盾是刑事審判工作的最終目標;
審判工作的最終目標應當是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同樣,刑事審判的根本目標,就是在于能夠從刑事案件中找到矛盾根源,進而平息矛盾,在辦案中始終牢記"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這一刑事審判工作任務,使由犯罪引發的各式各樣的社會矛盾得到切實化解,以最快的速度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以最大的限度促進社會和諧。
2、化解社會矛盾是檢驗刑事審判工作好壞的重要標準。
評價審判工作的好壞,不應一味單純的看質效指標中的結案率、上訴率、發改率等指標,從深層次而言,就是要看以案件形式表現出的各種各樣的矛盾糾紛有無得到切實化解,對刑事審判工作而言更是如此。只有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好壞作為檢驗刑事審判工作好壞的重要標準,才能使刑事法官的法律素養得到充分發揮,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與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刑事審判工作在社會矛盾化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整個社會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必須多管齊下,采取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和法律的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在法律手段中,刑事審判手段的作用機制是獨特的、不可或缺的,也是其他方式無法替代的。
1、刑事審判工作是實現社會矛盾化解的重要方式;
刑事審判工作處理的往往是社會中最激烈的社會矛盾糾紛,審判工作作為社會調節體系中最后的一道防線,是化解社會矛盾最重要的途徑之一。刑事案件相對于民事、商事、行政、執行案件而言,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矛盾糾紛都是重大、惡性事件,當事人積怨較深,思想偏激,處理稍有不當,極易引發當事人的仇恨心理,輕則引發上訪、信訪、纏訪,導致社會的不和諧,重則還會遭到當事人及其家屬的仇視,直至報復;從而引發新的矛盾糾紛。因此要充分的認識到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準確定罪、適當量刑,實現社會矛盾化解。
2、刑事審判工作是實現社會矛盾化解的司法保障。
犯罪是矛盾糾紛最極端的表現形式,而刑事審判的根本任務就使被破壞的社會秩序盡快得到修復,避免更大的社會矛盾的發生,以防整個社會陷入無休止的混亂和矛盾沖突的漩渦之中,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用刑法的手段對暴力性犯罪予以懲罰,是實現社會矛盾化解必不可少的司法保障措施。
二、刑事審判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的作用機制
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離不開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和法律的手段。刑事審判手段是法律層面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特殊的作用。筆者認為,其作用機制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一)加大對被害人的保護和安撫力度,防止復仇行為,杜絕連環案的發生。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案件,以及盜竊、詐騙等侵財性犯罪案件,都會存在特定的受害人。在這類案件中,受害人及其親屬在遭受犯罪分子侵害后,往往會產生較為強烈的報復心理和愿望,如果不及時有效的采取相應措施,阻斷其報復的心理和動機,極易發生連環報復性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要通過刑事審判,及時依靠國家強制力懲處犯罪,及時保護被害人不再遭受新的侵害,及時撫慰受害人及其親屬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心靈傷害,消除受害人及其親屬復仇心理,阻斷當事雙方的矛盾沖突升級,從而有效地避免了同態復仇行為的發生。
(二)加大對罪犯的責罰和教育力度,防止再犯,促進罪犯及早回歸社會。任何人一旦犯罪,都應當受到法律的相應的責罰。但需重視的是,罪犯是一個特殊的人群,對罪犯的判處和監管,也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一環。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大國來說,罪犯這一特殊群體的數量相對而言是較為龐大的,對他們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防止他們再次犯罪,任務是十分繁重的。而對犯罪分子進行感化、教育的前提,或者說是重要的基礎條件,應當是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罪犯公正地判處刑罰。要做到公正判處,一是判決要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做到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無罪不判,罰當其罪;二是判決要體現適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做到同案同判、同罪同罰。要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對那些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要從嚴懲處,對其中極少數罪惡深重,論罪當死的犯罪分子,必須堅決判處死刑。而對那些過失犯、未成年犯等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者,則要從寬處理,切實做到當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只有這樣,才真正有利于犯罪分子認罪服法,積極改造,真誠悔罪,洗心革面,浪子回頭,重新做人,回歸社會。因此,判決是否公正,是發揮刑罰的個別預防功能,減少犯罪,消除社會治安隱患的基礎性工作,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方面尤其顯得十分重要。
(三)加大刑事審判力度,有效震懾犯罪,遏制犯罪行為發生。刑事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并依靠國家強制力實施的行為規范,對人們的行為具有獨特的示范和引導作用,她時時在向人們昭示:哪些是法律所倡導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是犯罪,如果觸犯了刑法,就要受到什么樣的懲罰。人民法院通過具體個案的審判,依法懲處犯罪,就可以起到向廣大公民傳遞上述法律信息的作用,發揮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防止人們產生犯罪心理;就可以使那些業已產生犯罪心理并具有犯罪動機的人懸崖勒馬,放棄犯罪沖動,收回犯罪黑手;就可以使那些負案在逃的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自動接受審判。而這些,對于遏制矛盾沖突的發生,維護治安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十分重要。
三、刑事審判化解社會矛盾的實現途徑
如前所述,刑事審判工作與化解社會矛盾的關系十分緊密,刑事審判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具有其獨特的作用機制。但是,有了這樣的內在機制,并不等于刑事審判會自然而然地化解社會矛盾。法官只有認真履職,艱苦努力,充分發揮刑事審判的職能作用,才能在化解社會矛盾的實際工作中作出應有的貢獻。筆者認為,要通過刑事審判達成化解社會矛盾的目標,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樹立正確的審判理念,自覺地把刑事審判活動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執法理念是執法行為的先導,一般而言,有什么樣的執法理念就會有什么樣的執法行為。法官在履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職責過程中,首要的一步就是要樹立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的理念,就是要牢固樹立刑事審判的最終目標是化解社會矛盾的理念,就是要牢固樹立案結事了的理念,不能就案辦案、機械辦案,或者不潛心研究和評估每件個案對化解社會矛盾可能產生的影響,將刑事審判工作簡單化,一判了之。在正確的審判理念指導下,要充分發揮法律智慧,精心審理好每件個案,通過高水準、高質量的審判,最大限度地促進矛盾糾紛的化解。對于刑事審判法官來說,只有懷著對黨和人民的無限忠誠,牢記責任與使命,才能真正樹立起為黨和國家大局服務,才能牢固樹立刑事審判的最終目標是化解社會矛盾的理念,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正確定罪,準確量刑,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要在法律框架內窮盡各種手段,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實,在此基礎上,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正確把握和詮釋法律,正確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性質,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后果和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準確判處刑罰,一句話,就是要做到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這也是對刑事審判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當前,刑事審判部門一項緊迫的任務就是深化量刑制度改革,全面推行量刑納入庭審程序的制度和量刑規范化,進一步提高量刑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切實建立"陽光審判"制度,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進一步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行為,強化司法監督,促進廉潔司法,實現司法公正,使每一個刑事被告人都得到公平的對待和公正的判處。公正是人類社會永恒的價值追求,是刑事審判工作的生命線。在我國古代法律文化中,"法"的起源本身就蘊含著"平之如水"的內涵,體現了對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只有公正的判處,才能夠既伸張社會正義,安撫受害人,消除復仇心理,又能夠使被告人認罪服法,真誠悔罪,洗心革命,不再繼續危害社會。如果不公正,法官就是失職,就喪失了基本的職業操守。因此,只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才能充分發揮刑事審判為實現社會矛盾化解提供司法保障職能。
(三)寓教于審,審教結合,最大限度實現罪犯回歸社會。除了對極少數的罪大惡極者可以依法判處死刑,從肉體上依法將其消滅外,絕大多數罪犯是要通過改造回歸社會的;對于他們而言,懲處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審判實踐中,我們要立足于審判,著眼于教育和矯正,把審判環節作為教育改造罪犯的起始階段。這就要求法官不僅要具有高深的法律專業知識,而且要具備必要的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也要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把審判活動提升為教育、矯正、改造罪犯的生動的社會實踐。對未成年犯的審判,更是要自覺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加大非監禁刑的適用力度,延伸審判職能,做好庭前社會調查,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的家庭和社會背景、犯罪成因等信息,在庭審中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教育,庭后要積極參與落實社區矯正措施,建立切實有效的審判--矯正--回歸一體化的工作模式,切不可把刑事審判工作簡單化,一判了之。此外,還應重視判后說理和回訪工作。由于刑事案件當事人往往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識匱乏,對判決結果不是能夠很好的理解。而刑事判決書簡潔的事實敘述和對判決結果的表述又過于原則,難以使當事人從法律角度真正理解判決的理由,極易引起當事人的誤解,因此對當事人的判后說理和回訪工作,就顯得尤其重要。
(四)強化對侵害公民權益刑事案件的調解、和解工作。長期以來,我們強調得更多的是刑事審判的公權性和專政性,認為一旦發生刑事案件,就應該由公訴機關代表國家對被告人進行追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嚴厲打擊,往往忽視調解、和解的問題。其實,凡是犯罪都有其具體的侵害對象,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民主權利的案件,被告人和受害人雙方構成了特定的矛盾雙方。審理此類案件的著眼點,首先應該是化解、彌合當事雙方的矛盾,然后要考慮到判決結果對其他公民的教育和引導作用。從此意義上講,此類案件的審判,既要體現公權力,也要體現公民的私權力;既要堅持依法判決,也要體現當事雙方諒解、和解的愿望。被告人的認罪悔罪表現、是否積極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受害人是否諒解被告人等因素都應當對判決結果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這就表明侵害公民權益的案件,是有必要、也是有可能進行調解的。刑事審判領域的調解,仍然不失為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應該給予高度重視。當前,刑事審判領域要努力克服忽視調解、怠于調解、害怕調解、不會調解的現象不容忽視,以緩和、化解、彌合當事雙方的矛盾沖突為目標,窮盡一切手段調解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自訴案件和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促使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退還受害人的財產,挽回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減輕犯罪的危害后果,爭取受害人對被告人的諒解,最大限度地促成雙方握手言和,恢復正常的人際關系。但單純的用法律來教育說服還不夠,我們一定要積極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創新工作機制,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糾紛。
(五)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充分體現司法人文關懷,最大限度地防止"犯罪型"貧困的發生。"犯罪型"貧困,有其特定的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被害人及其家屬由于遭受犯罪侵害而造成嚴重的經濟困難,如:因主要勞動力被害或者因支付巨額醫療費用而使家庭陷入嚴重困難境地等。類似現象在司法實踐中是大量存在的;二是指罪犯給自己家庭造成嚴重的經濟困難,如罪犯被判刑使其家庭喪失主要勞動力或者因巨額賠償而使其家底告馨等。實際上,犯罪即害人又害己,往往會同時給受害人和罪犯自己的家庭都造成嚴重的經濟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從國家保護公民權利不受侵害的法律責任的角度,還是從堅持共同富裕,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國家都應該高度重視"犯罪型"貧困問題,并有責任、有義務對涉訴、涉法的困難群體進行救助。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出于正義感和對受害人的同情之心,如果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進行救助,人們是能夠接受和贊成的,但出于對犯罪的憎惡,如果對罪犯家屬進行救助,往往不能接受和贊成。其實,罪犯家屬往往也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我國法律已經徹底摒棄株連制度,遇到嚴重經濟困難的罪犯家屬也應該得到必要的救助。只有這樣,才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刑事審判領域要積極探索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整合救助資源、理順救助機制,加大救助力度,使之在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共同富裕,實現社會公平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關于刑事審判與社會矛盾化解的司考》吳丹 湖北經濟學院學報 2010年11月
2.《人民日報評論員:滿懷信心迎接黨的十八大》 人民網 2012年4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