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緩刑考驗期間法院的幫教責任
作者:吳振宇 發布時間:2013-03-29 瀏覽次數:641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提出:“盡量少用監禁,把少年監禁作為萬不得已的處置方法,其期限應是盡可能短的必要時間。”,我國在現行的少年司法實踐中,也要求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針,司法懲處只是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有限制地使用,緩刑,便是非監禁刑的一種重要執行方式,對于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擴大緩刑適用范圍,目的是既對未成年犯給予一定的刑事處罰,又不讓其脫離社會,增強重新做人的信心,減低再犯罪率。然而由于對未成年人非監禁化的理念未能得到普遍認可,緩刑考驗期監管不到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經過一次的處理或審判往往不能立即痛改前非,重新回歸社會,被社會所接納更是一個不易的過程。本文擬就先行緩刑執行制度,談談法院在未成年緩刑犯的緩刑考驗期如何延伸幫教服務,促進未成年罪犯盡快重歸社會。
一、我國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的現狀
(一)緩刑的適用條件。未成年人緩刑制度是指對未成年人起訴并認定有罪后,有條件地對刑罰不予執行的制度。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害人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是犯罪情節較輕,二是悔罪表現,三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是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是初次犯罪,二是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三是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二)緩刑制度的優點。從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對未成年適用緩刑的條件相對于成年被告人而言不僅明確具體,而且適用的門檻更低,這也是我國刑事政策的要求,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司法理念,對于由輕微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應該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將其放置于正常的社會狀態下改造,爭取讓其盡快回歸社會,如果采取監禁的執行方式,將其與眾多罪犯共處一室,很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徹底改造。但是由于我國刑罰沒有針對未成年犯設立單獨的緩刑制度,缺乏與未成年犯罪判處緩刑相配套的單獨的緩刑執行制度,致使未成年犯的緩刑執行與成年罪犯的緩刑執行并無兩樣,這樣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也缺乏必要的針對性,減低了改造效果,不能達到教育與改造最佳效果。
(三)緩刑制度執行的難點與重點。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或者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司法解釋則要求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具備監護、幫教條件。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對未成年人適用緩刑存在兩個涉及“人”的因素,一個是法官的判斷,沒有犯罪危險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都是法官的主觀標準,是法官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綜合分析判斷的基礎上,確信未成年被告人不致再危害社會,而至于判決以后,未成年犯是否會再次犯罪則不得而知。二是幫教條件。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和具備監護、幫教條件也是人的因素,要求被判處緩刑的未成年犯在緩刑執行期間能夠得到有效的幫教,確保緩刑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幫教效果的好與差對未成年犯以后是否會再次犯罪有著非常密切的關聯,因此,緩刑考驗期對未成年犯的管理,對未成年犯至關重要,對社會穩定,判決的法律效果也至關重要。
(四)緩刑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國刑法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2012年3月1日實施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社區矯正工作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然而社區矯正是一種新的刑罰執行制度,其實施過程必然是長期的、探索性的過程,在對未成年緩刑犯實施社區矯正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是缺乏相配套的考評、獎懲制度。《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辦法,在此之前,各地區、個條線都有社區矯正的相關規范性文件,該《實施辦法》的出臺,在形式上對社區矯正工作作了統一的規范,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除了執行機關由公安機關變更為司法行政部門以外,與以往并無太大的差別。對參加社區矯正的人員如何監管、如何讓考核、考核的重點是什么、針對不同的人員是否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均沒有明確的規定或者相配套的考核辦法,導致《實施辦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效果大打折扣。
二是社區矯正流于形式、托管現象嚴重。《實施辦法》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日常工作。但在實踐中,由于司法行政部門由于人員有限,社區矯正人員數量多,流動性大等特點,司法所往往難以全面顧及這項任務。很多未成年緩刑犯,他們的父母外出打工,家中只有年邁的祖父母負責照看,很難給予他們有效的監管,加之青少年極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也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緩刑的設置在這種情況下便是事與愿違。
三是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職業化水平不高。社區矯正工作的主要職責有兩個,一是對罪犯進行監督,對社區提供保護;二是對罪犯提供教育、幫助,使其盡快重返社會。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肩負著改造罪犯的責任,如果沒有專業的職業資格或者具備相應的知識,社區矯正工作的效果就難以保證。針對未成年緩刑犯實施的社區矯正,涉及文化、教育、心理甚至網絡等知識內容。而目前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程度明顯缺乏,社區矯正工作法律化、專業化、制度化還沒有形成,對未成年緩刑犯就不可能有理想的矯正效果。
二、法院在完善緩刑考驗期的管理中可以承擔的工作
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僅依靠司法行政部門不可能把社區矯正工作完成,甚至做好,法院如何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發揮自己的特長和優勢,為未成年緩刑犯提供更多的司法服務,提升社區矯正工作效果,筆者認為:
一是要注重庭前調查,摸清未成年罪犯的相關情況。《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作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置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作出明智的審判。為貫徹這一規則,我國也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確認了庭前調查制度。我國的庭前社會調查,主要是針對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可能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而法院在執行當中,為了更好的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審判工作方針,更好的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將庭前社會調查范圍擴大到所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但是調查的實施,往往是法院委托當地司法行政部門調查,而司法行政部門的調查往往過于簡單,在制式表格上填好,讓被調查人簽名即完成調查。這樣的調查缺乏具體的了解,對被告人的犯罪背景和心理想法以及家庭監護情況等沒有作深入細致的了解,帶來司法操作上的困難和隨意性。法院在開通審判之前,可根據具體案情可以邀請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人民陪審員、從事心理工作人員等專業人員參加調查,擬定好調查提綱,確定調查范圍、重點內容,調查的對象及調查方法,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結構、性格特點、日常表現、社會交往、工作情況等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從而對被告人的性格、人品、成長過程中的積極、消極因素作出評價,于調查結束后形成書面報告,為裁判和社區矯正提供參考依據,有利于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是強化法庭教育工作,為社區矯正做好對接。由于未成年被告人與成年被告人在心理和行為上有很大的差異,不能將成年被告人的審判方式機械地引入未成年案件的審判領域,應當采用與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相適應的、旨在預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特殊審判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也明確了,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因此,法庭教育就像民事案件中的調解一樣,貫穿與整個訴訟程序的始終,但是法庭教育體現在審判程序當中一般在法庭辯論終結后,是區別與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個重要標志。法庭教育集中體現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價值,青少年是國家的未來,國家在造就一大批人才的同時,對暫時“掉隊”的失足青年并沒有棄之不管或者一棒子打死,而是像老師對待學生、家長對待孩子一樣關心、教育、幫助他們。法庭教育階段也是教育主體最集中的階段,法官、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均參與其中,法官明確宣布進入法庭教育階段,參與教育的主體開始對被告人進行教育,教育的時間和地點恰當,在法庭上、庭審后、宣判前這樣特殊的時間,特殊的場合進行教育,容易被未成年被告人接受,教育的效果明顯,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改過自新接受即將來臨的社區矯正,因此,法官應抓住法庭教育的有利時機,加大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力度,同被告人的家人、檢察機關一道,共同做好法庭教育工作,促進未成年被告人認真改造。
三是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絡,構建社區矯正網絡。緩刑考驗期的執行,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系統的需要多部門共同參與的綜合性工作。因為法院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對案件情況及未成年犯的情況比較了解,在緩刑犯的社區矯正期間有必要發揮聯絡作用,及時將未成年犯的所有信息及時與執行機關共享,在司法行政部門建立社區矯正信息網絡中心,將轄區內的社區矯正人員資料錄入,包括個人基本情況、罪名、刑期、庭前調查的相關情況。還要將執行緩刑的未成年犯在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及時添加到網絡中,便于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或者調整社區矯正方式方法。加強與司法部門、未成年緩刑犯所在的村委會、居委會或者工作單位的溝通聯絡,形成多方參與的幫教網格,便于及時掌握其相關信息,有利于提升幫教的效果。
四是加強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隊伍素質培養,提升社區矯正工作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支具備專業知識的職業化社區矯正隊伍對于提升社區矯正工作水平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是代表國家在實施刑罰,社區矯正第一線工作人員的素質必須得到切實保證。社區矯正工作的性質要求從事社區矯正工作者中部分人員具有一定的審判、檢察工作經驗,這樣可以考慮從審判、檢察、公安司法行政人員中選擇部分人員參與社區矯正工作中。同時具備相應專門知識的志愿者也是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有力幫手,但是志愿者是一個頗具流動性的社會群體,構成穩定的志愿者隊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資金投入。按照參與志愿活動的空間,可以將其分為社區內、社區外志愿者;按照參與志愿活動的程度,可以將其分為全面參與、專題參與、閑暇時參與等不同類型。法院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以及志愿者的培訓,使之不斷更新知識,熟練正確地運用矯正工作方法和技巧,適應新形勢下社區矯正的工作需要。
五是加強判后釋法和回訪幫教,切實提升社區矯正工作實效。在被社區矯正期間,未成年犯并未消除罪犯身份。在此期間,應限制其活動范圍并界定其所在地域,并明確告知,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被執行社區矯正的人員,一直固定在一定范圍內活動也不切實際,應當建立和健全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變更核準制度”、“異地托管制度”、“數據核查制度”和“收監執行制度”等,為了強化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管和教育矯正,防止脫管失控,法院可以通過經常回訪未成年犯的形式,與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村委會、居委會、工廠等加強溝通和信息交流。可以建議通過制定考評辦法的方式,根據未成年犯的改造狀況,適用減刑、加刑的必要,有利于調動罪犯的改造積極性,以致于罪犯迅速再社會。同時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也應當建立考核機制,一方面防止矯正工作人員在操作中的徇私舞弊,形成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工作責任制,充分調動矯正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預防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消極的“行政不作為”,不切實履行職責而放任自流的情況,促進雙方共同努力,盡快使未成年犯回歸社會。
三、結語
從目前的法律法規來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處理的輕緩原則不容置疑,但在實踐中,筆者對未成年人判后的矯正幫教感到深深的憂慮,這也是使很多輕緩原則在具體運用中猶疑不決的原因之一。判決只是開始,矯正與幫教才是有效判決的延續,也是對判決效果的一個檢驗。對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不可能靠短短的審理就一蹴而就,更多的力量要放在判后的矯正和幫教上。對少年犯的教育改造,既屬于教育的范疇,又是執行刑罰的過程,因此,它是一項特殊教育,要保障未成年人罪犯的隱私,關注對其人格的正確引導,重視其再社會化的過程,消除其重歸社會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