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農村群體性事件的應對
作者:孫華云 仇兆敏 發布時間:2013-03-29 瀏覽次數:549
當前,農村群體性事件呈現出多發態勢,有的甚至升級成為刑事犯罪案件,影響著基層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如何貫徹運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妥善應對農村群體性事件,成為人民法院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農村群體性事件的發展態勢分析
農村群體性事件,顧名思義,是指農民群眾聚集在一起,通過一系列非理性舉動反映利益訴求,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財產安全的團體性行動。由于我國農村社會具有獨特的政治、經濟及文化環境,整體上呈現 "熟人社會"的特質,導致法院處理的涉及農村的案件中,即使是一個小小的糾紛如離婚案件,在調解或者庭審中往往雙方人員眾多,處理不慎極易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一)農村群體性事件的性質界定
從理論層面上,農村群體性事件因涉及基層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往往被有意回避,缺乏充分討論,以致目前對此尚未形成成熟的認識和做法,導致其處理方式表現出極大的隨機性和無序性。從現實層面上,部分農村群體性事件中確實存在著過激行為,比如打砸搶燒行為,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對這些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是理所當然的。但是我們應當清醒的認識到,農村群體性事件不同于一般的治安事件,是社會轉型時期的一種合規律現象,是社會結構調整過程中的正常狀態,它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根據2006年十六屆六次全會《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 的基本精神,也可以看出,農村群體性事件是當前我國利益表達渠道不暢通的情況下,部分人民群眾所選擇的一種極端的利益表達方式,歸根結底仍然屬于人民內部矛盾。
(二)農村群體性事件的特點研判
與一般群體性事件相比,農村群體性事件由于其發生環境、參與人員等的特殊性而具有以下特點。
1、事件起因小
在部分農村發生的群體性事件中,追本溯源,促使矛盾激化的動因往往很小,有的僅僅因為家庭瑣事甚至鄰里糾紛處理不當引發一系列惡性事件。如2009年3月23日中午,海南省東方市感城鎮感城村和寶上村的兩三名小孩在中學讀書時發生口角糾紛,然后斗毆。傍晚時分,感城村的孩子回村后將打架一事告訴了家長,家長叫了20余名親友到鎮政府討說法。家長在和鎮政府干部交涉時,引來許多圍觀人員。圍觀人員對鎮政府的態度和能力提出質疑,情緒越來越激動。當晚7時許,上千名來自感城村的圍觀人員和孩子家長沖擊鎮政府,打砸燒鎮政府的財物。晚上9時許,他們又砸壞附近邊防派出所的門窗后進行焚燒,后 長被免職。這一震動海南省委和公安部的東方事件,只因幾個小孩打架而引發 。
2、參與人數多
由于農村地緣、人緣的特殊性,農村群體性事件涉及的范圍和人數比較廣泛,動輒出現"全村總動員"的局面。特別是一些外部人員也存在從眾心理,或受某種煽動性、蠱惑性的宣傳,或受同情心的驅使而主動參與,造成農村群體性事件的參與人數也呈上升、擴展態勢,少則幾百人,多則成千上萬人。具體而言,一部分是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如農村拆遷、土地承包涉及到眾多農民的切身利益,處理不當導致這部分人群容易共同參與群體性事件。另一部分的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同時,農村是鄉土社會,與沖突沒有關系的旁觀者受到情緒的感染,容易失去理性,參與到事件中去。
3、處理難度大
由于利益的多元化、矛盾轉化的復雜性以及一些人參與的盲目性,在當前農村群體性突發事件中,多數人的正當要求與少數人的無理要求混在一起,多數人的過激行為與少數人的違法行為混在一起,往往難以分辨。同時,農民群眾整體文化素質不高,對待事情和問題相對缺乏理性,盲目情緒較為普遍,從而使處理的難度加大,稍有不慎,就會激化矛盾,造成事態擴大,傳統的農村社會糾紛解決方式如親朋調解、長者主持和解等已經難以徹底化解矛盾。
4、危害后果深
農村群體性事件由于參加人數眾多,一般對案發地即周邊地區都會產生廣泛影響,造成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影響到農村的穩定和發展,危害深遠。小到危害個人的身體、生命財產,農民的農業生產、生活秩序,大到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甚至是國家的政治安定和民族團結都會受到嚴重威脅。另外,事件的處理需要耗費諸多的人力、物力,阻礙了新農村的建設進程。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處理農村群體性事件中的價值和作用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當前乃至今后長期堅持的基本的刑事政策,其基本含義可以概括為:針對犯罪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該寬就寬,該嚴就嚴,有寬有嚴,嚴中有寬,寬嚴有度,寬嚴審時,其在應對農村群體性事件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緩解社會矛盾
農村群體性事件發生后,當事人及周圍人群普遍會對政府部門產生敵對情緒,對于司法機關也存在不信任心理。因此,人民法院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針對行為人的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直接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予以嚴懲,對情節較輕的行為寬緩處理,對社會危害性不大、通過其他手段調整更為有利的行為盡量避免采取刑罰手段,有利于化解當事人的敵對情緒,緩解矛盾沖突。
2、有利于強化法治觀念,促進司法和諧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有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要求妥善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又要求不斷消除各種不和諧因素。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能打擊犯罪,又能預防犯罪,充分發揮法律的告示、指引、預測、評價、教育和強制作用,不僅讓當事人及周圍人群感受到法律的權威和嚴肅,也讓他們感受到法律的溫暖和寬和。
3、有利于恢復社會秩序,尊重保障人權
一直以來我國在懲治犯罪上存在重刑化傾向,人權保障不夠充分。在對我國犯罪態勢進行科學判斷的基礎上,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以幫助我們對農村群體性事件進行理性思考和沉著應對,而不是只追求刑罰的短期效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助于犯罪分子的自我改造,早日回歸社會,消除當事人對社會的不滿情緒,有助于恢復農民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秩序,實現農村社會的長期良性發展。
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農村群體性事件的運用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一個有機整體,不能片面的一味追求寬或嚴,應當全面把握、全面落實?;谏衔膶τ谵r村群體性事件性質和特點的分析與研判,我們認為,對于農村群體性事件,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過程中應當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區別對待,審慎處理,應當避免"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簡單粗暴的將農村群體性事件理解為刑事犯罪活動,一味依賴刑罰手段,強調打擊,也不能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一味妥協讓步,放縱犯罪行為。應當發揮刑事政策的規范和引導作用,平息和解決矛盾糾紛,實現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1、堅持刑法謙抑原則,審慎入罪
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對刑罰的處罰范圍和強度加以控制,防止刑法的膨脹,它與刑法的輕緩化思想緊密聯系。 在農村群體性事件的處理中,刑罰應保持應有的謙抑性,不宜輕易介入。如果通過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等途徑能夠妥善解決問題的,刑事司法機關就不要進行犯罪化、形式化的處理。從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而言,如對此類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似乎有以"嚴刑峻法"來壓制弱勢群眾之嫌,社會公眾通常難以接受,無形中減弱了刑法權威性的群眾基礎,同時也會進一步助長群眾性事件的滋生。具體而言,根據《刑法》第37條,對于農村群體性事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同時可以結合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行為人予以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處理方法,適當控制打擊面,促進社會和諧安定。
2、堅持輕輕重重原則,剛柔并濟
對于農村群體性事件中出現的犯罪行為,應當堅持重其所重、輕其所輕,不枉不縱。堅持懲治少數,爭取、團結、教育大多數的原則,并根據犯罪的各自特點進行分化,因事而異,因人而異。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農轉刑案件時應當剛柔并濟,結合事件的發生背景、形成原因、行為人的主客觀情況等對行為人給予與其罪行相適應的處理。對于組織策劃者,其無中生有、蓄意制造矛盾事端,破壞社會秩序,應當堅決打擊,從嚴處理;對于積極參加者,其行為雖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是考慮到這類人一般又都是在組織策劃者的煽動蠱惑下才發生犯罪行為,可以從輕處理,如果其在犯罪后能夠真正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害性、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工作的,可以免除處罰;對于其他一般參與者,情節輕微的,則應當注重教育引導,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能寬則寬,一般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3、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事了人和
恢復性司法,即在有關機構或組織的主動參與下,與某一特定的犯罪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各方當事人直接接觸,進而使犯罪人從受害人所受的傷害中認識到自己的罪責,再通過協商給被害人以精神上或經濟上的補償,達成雙方的和解,以求最大程度的恢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與秩序的司法模式。 恢復性司法理念提倡消除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的矛盾,降低犯罪對雙方的影響,促使雙方關系恢復到原初狀態。農村群體性事件是社會發展轉型過程中的不良產物,其根源在于社會本身,只有從社會本身入手,對引發農村群體性事件的根源抽絲剝繭、條分縷析,徹底鏟除其賴以生存的土壤,才能從根本上避免再次發生。
“病來如山倒,病走如抽絲”,病要大好必須靠"養",而這種養病的過程就是社會肌體不斷的自我修復、自我進步、自我完善的過程。農村群體性事件從來不是毫無征兆而突發的,經歷了醞釀到發生的必然過程,其處理也不能期望立竿見影的效果,應當由全社會共同參與,綜合運用經濟、政策和法律等各項措施,循序漸進的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