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刑事被害人流血又流淚的悲劇一次又一次地刺痛了法律工作者的心,如何避免此類悲劇的重蹈,成為了擺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難題。本文通過探討中國目前刑事被害人救濟的缺陷,進而提出筆者對刑事被害人國家救濟制度的初步構想,旨在呼吁立法機構對刑事被害人國家救濟制度的關注。全文共計6000字。

 

20061228日上午10時許,轟轟烈烈的"7.16"邱興華特大殺人案隨著慘案的親手制造者邱興華的槍決,似乎給這個慘案劃上了一個句號。但是因邱興華行為而失去親人的11個被害家庭并沒有因邱興華的槍決而終止自己的痛苦,被害人之一的熊萬成家里因為家庭主要生活來源的丈夫熊萬成的遇害,其妻子與九歲的兒子不得不陷入生活的絕境,她們原本準備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獲得生活來源的期望,但在邱興華的一句"我愿意賠,但我沒錢"的回答下將最后的期望都徹底地粉碎,被害家庭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只能變成了一張"法律白條"。 

 

在刑事訴訟中,雖然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害關系是對立的,但是雙方的權利保障都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基本內(nèi)容。然而在實踐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被追訴的地位,其權利防御系統(tǒng)與強大的司法機關相比是脆弱的,于是人們對其人權保障問題往往格外重視;但是相對于犯罪人而言,被害人又何嘗不處于一種弱勢地位呢?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法諺告訴人們: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不僅包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也包括對被害人的保障。對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障之路任重而道遠!

 

一、對刑事被害人的界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刑法均未對刑事被害人作出明確的定義,而在理論上,學者一般將被害人劃分為狹義的被害人和廣義上的被害人,狹義的被害人即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廣義上的被害人則包括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以及他們直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由于刑法要保護的被害人的具體權利其本質(zhì)是民事權利,即被害人的人身權(包括身體、姓名、名稱、名譽、榮譽、隱私和自由權等)和財產(chǎn)權(即物權、債權、知識產(chǎn)權等)。因此,不論是狹義的被害人還是廣義上的被害人,被害人應該是指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人身權或財產(chǎn)權的特定合法權益的主體。由此可見,被害人具有廣泛性的特性,其范圍既應該包括自然人,也應該包括單位。 

 

具體言之,作為刑事訴訟被害人,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第一,遭受侵害的權益是刑法所保護的權益,即在刑法中明確規(guī)定予以保護的財產(chǎn)權利、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如果刑法中無明確規(guī)定,那么即使權益被侵害了,其權益的主體就不能成為刑事訴訟的被害人。第二,遭受的侵害是犯罪行為引起的,具有因果關系。被害人應當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必須以有犯罪行為對其侵害為前提。第三,享有刑事訴訟法賦予的對犯罪的追訴權和其它訴訟權利,在刑事訴訟法中具有被害人的訴訟地位。

 

二、我國目前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賠償現(xiàn)狀

 

() 法律制度層面的缺陷

 

1、民事賠償范圍的有限性

 

刑事被害人在受到損害時,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的范圍內(nèi)不外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兩種途徑。但是,從目前現(xiàn)有制度,我們不難看出:1、賠償范圍過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2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zhì)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jīng)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實際損失即直接損失,如醫(yī)療費、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鑒定費等。但對必然遭受的損失,在實踐中卻難以理解和掌握,這就造成了各個法院掌握理解不一樣的局面。而且,在單純的民事案件的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赫然在立,而附帶民事訴訟則是明確排斥精神損害賠償,公民因一般侵權遭受損害尚且可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而因犯罪行為受到損害卻不能得到精神賠償,這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中都使人難以理解,這不僅不利于維護被害人的權益,也使國家法律及司法解釋相互抵觸,有損于國家法治的內(nèi)在統(tǒng)一。2、當事人范圍難以確定。由于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與民事訴訟的主體不一致,如民事訴訟中可列第三人,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卻不能,因此類似于刑事訴訟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由于其"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法律地位,使得他們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保障,這樣就不利于及時徹底解決訟爭,減輕被害人訴訟負擔。此外,關于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應負賠償責任的共同致害人,包括情節(jié)輕微、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者,負罪潛逃者,已殘廢者,如何處理在認識上一直存在分歧。理論上講應與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一起列入附帶民事訴訟的共同民事被告。但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確規(guī)定,不應將在逃的被告人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因刑事案件無缺席判決的前例,并且將其他責任人列入被告進行審理不僅會造成訴訟拖延,而且審理起來也確實有許多不便。這種審理上的兩難源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上的設計缺陷。

 

2、司法救助的缺位

 

目前我國有關司法救助的比較全面和系統(tǒng)的規(guī)定是20007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jīng)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第二條是這樣定義司法救助的:本規(guī)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經(jīng)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還有《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shù)模唬?/span>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4)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5)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chǎn)生的民事權益的。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了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指定辯護人的三種情況:(1)被告人是盲、聾、啞;(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而最高院刑訴法司法解釋的第三十六條對人民法院應單為當事人指定辯護人的情況進行了補充,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的七種情況:(1)符合當?shù)卣?guī)定的經(jīng)濟困難標準的;(2)本人確無經(jīng)濟來源,其家庭經(jīng)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jīng)濟來源,其家屬經(jīng)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jù)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除此之外,就沒有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法律規(guī)定。從這些規(guī)定,我們不難看出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缺乏統(tǒng)一完整的立法。第二,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救助范圍過于狹窄,采取的是列舉式,很難窮盡,還有相當一部分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打不起官司卻又無法依法得到救助。第三,刑事被害人得到的司法救助僅僅限于在特定條件下的法律援助,遠遠低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遭受權利侵害的被害人得到的司法救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遭受權利侵害的被害人尚能得到一定的經(jīng)濟和法律上的援助,又何況是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刑事被害人呢!

 

() 實際情況的困擾

 

姑且不論目前法律允許被害人獲得賠償?shù)姆秶笮。瑢嶋H情況是,即使在被害人能獲得的最為有效的賠償方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執(zhí)行率不足10%"一位長期從事刑事案件審判的法官說,這類案件執(zhí)行成功不到一成,幾乎形成"空判" 近幾年發(fā)生的張君案、馬加爵案、邱興華案等特大兇殺案中,我們更可以活生生的看到,幾乎沒有一個被害人獲得過被告人的賠償。這些大案的兇犯幾乎都沒有可供賠償?shù)呢敭a(chǎn)。犯罪者雖然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受害人及其家庭也不得不上演了一幕幕流血又流淚的悲劇,身陷慘境。

 

究其原因,我們可以看到,在實踐中,一些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或畏罪自殺,并無遺產(chǎn)可供賠償;有的案件久久不能偵破,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賠償問題也就無從解決;大多數(shù)侵犯人身與侵犯財產(chǎn)的犯罪行為人,一般都處于社會底層,其自身缺乏賠償能力,犯罪所得的贓物在短時間內(nèi)揮霍殆盡,絕大多數(shù)案件無贓可追。特別是有些案件不僅僅是被害人因他人犯罪行為而死亡或嚴重殘疾時,甚至由其撫養(yǎng)、贍養(yǎng)的近親屬也不得不從此陷進悲慘境遇中。

 

有權利者,必有救濟。當犯罪人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賠償不足時,  當刑事被害人(包括其一定范圍近親屬)不能得到充分救濟時,國家是否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呢?

 

記得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指出,每個人為了使社會由一種自然狀態(tài)過渡到另一種文明狀態(tài),人們就必須"尋找一種結合形式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護衛(wèi)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這種結合的形式即為國家。 社會契約理論中指出,公民將保護自己人身和財產(chǎn)的權利交給國家來行使,國家便產(chǎn)生相應的義務。一旦國家沒有很好地履行義務,公民又可以自由地采取手段保護自己,社會便又重返自然混亂狀態(tài),但這是現(xiàn)代文明所不允許的。國家壟斷了公權力,而且國家不允許公民攜帶武器防范犯罪,在暴力犯罪中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被害人的損害。國家在這種意義上就存在抑制犯罪的義務,沒有盡到責任,國家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懲罰犯罪方面,又不允許私力救濟,當被害人不能從犯罪人處得到充分賠償時,國家就應當給予被害人及時有效的補償,以承擔應有的責任。 因此國家有責任承擔起救助刑事被害人的義務。

 

三、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濟制度的初步構想

 

有關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漢穆拉比法典》,其中規(guī)定:如果未能捕獲罪犯,地方政府應當賠償搶劫犯罪被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在謀殺案件中,政府應從國庫中付給被害人的繼承人一定數(shù)額的銀子。此后,一直到1963年,第一部刑事被害補償法在新西蘭誕生,同時建立了刑事?lián)p害補償法庭。緊接著,英國(1964年)、加拿大(1968年)、法國(1971年)、奧地利(1972年)、德國(1976年)、美國大部分州、澳大利亞、瑞典、芬蘭、丹麥、挪威、日本等國也陸續(xù)通過立法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在國內(nèi),烏魯木齊市曾對1999年烏魯木齊爆炸案受害人或其近親屬予以經(jīng)濟補助;石家莊市政府對2000年該市第二棉紡廠爆炸案的受害人及遇難家屬發(fā)放補助;特別具有意義的是20042月淄博市委政法委、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經(jīng)濟困難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其中規(guī)定當市民在刑事案件中遭遇傷害后,被害人不能從加害人及其他方面獲得實際經(jīng)濟補償,生活特別困難的情況下,由政府給予一定數(shù)額的資金救助。  然而這些都只是刑事被害人J救濟的特例,未形成制度化、規(guī)范化。

 

從國內(nèi)、國外的經(jīng)驗來看,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濟制度包括以下 方面:

 

1、刑事被害人國家救濟制度的原則

 

因犯罪行為而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和損失往往是十分巨大的,有時甚至是難以估量的,犯罪人對被害人的賠償首先應該是第一位的,但是當被害人無法得到賠償或賠償不足時,國家就應該給與救濟,但是從目前國家的經(jīng)濟狀況來看,國家救濟只是最后的補償性救濟,國家不可能對所有損失都予以全部賠償,而只是基于人道主義的宗旨,基于被害人生存和生活的需要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刑事被害人國家救濟制度應該確立適當補償原則。

 

2、刑事被害人國家救濟的對象

 

并非所有的刑事被害人國家都應給予救濟,只有對那些因犯罪行為而導致生活、生存存在嚴重困難的人,國家才給予適當?shù)木葷>唧w而言,刑事被害人國家救濟的對象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身份條件,必須是因犯罪而受損害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屬,同時必須具有中國國籍,并且遵循 "自主經(jīng)營、自負盈虧" 市場經(jīng)濟規(guī)律,單位受害人不宜納入國家救濟的范疇。二是原因條件,被害人或其家屬必須是因為犯罪而陷入了困難,低于一般的生活標準的。三是程序上須及時報案,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并按照法定期限申請補償。

 

3、刑事被害人國家救濟的資金來源

 

世界各國一般都設立專項的國家救濟基金來保證國家救濟制度的全面實現(xiàn)。我國也應借鑒世界通行做法,設立專門的刑事被害人國家救濟金,基金來源可以包括以下幾方面:作為主體的政府財政撥款、罰金、沒收的犯罪人財產(chǎn)、假釋后勞動收入、監(jiān)獄勞動收入、保證金、部分訴訟費用以及社會募捐等部分。同時,也可借鑒韓國的做法,規(guī)定國家對犯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即可國家以保留隨時對加害人進行直接求償?shù)臋嗬?/font>

 

4、刑事被害人國家救濟制度的執(zhí)行機構

 

國外的機構設立較為復雜,有的設立在法院內(nèi)部,有的設在偵查機關,但無論設在哪里,都有一個原則那就是應當由專門的國家機關進行。根據(jù)我國的實際情況,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的監(jiān)督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具有保護刑事被害人的義務,同時由于檢察機關和被害人一樣在追訴犯罪人上的天然合作關系,使得國家救濟機關設在檢察機關更為合適,更有利于保護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值得慶幸的是,20067月的時候,在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謙的建議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研討會在南昌召開,曾經(jīng)一度被遺忘的刑事被害人群體的權益保護問題首度被社會關注。緊接著,2007312日,一部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中國犯罪學部分學者共同商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建議稿)》已經(jīng)提交全國人大,這在引起了極大反響。同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積極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試點工作。雖然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還只是星星之火,但筆者相信總有一天經(jīng)過努力會燎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