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 合同是否成立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薛愛麗 發布時間:2021-11-18 瀏覽次數:1077
因違反限購政策直接以他人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名義簽訂人起訴法院要求出賣人履行合同辦理過戶能否支持?近日,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便遇此情形。
2020年6月初,陳某與孫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1份,合同抬頭處載明買受人為李某,合同落款處買受人處由陳某直接簽署李某名字。當日,陳某向孫某支付購房定金5萬元。另,陳某系某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房屋買賣系由該中介公司居間促成。合同簽訂過程中,陳某未告知孫某其本人名字及身份,整個房屋查看、合同相關事項的確定均由陳某進行,未告知系代替他人看房簽訂合同。后孫某通過其他途徑了解涉案房屋所售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同時了解上述身份情況后拒絕過戶。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庭審中,孫某稱因當時給雙方聯系的中介工作人員系其老鄉,故并未去核實對方身份。另其長期未在家不知房屋價格已大幅上漲,而中介并未告知其。其從未見過李某。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即有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要件之一。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查看、房屋買賣的洽談、合同的簽字、款項的交付均系陳某進行,整個過程李某均未參與,陳某亦未告知孫某房屋非他所購買而系其代李某購買。縱觀整個過程,李某并無購房的真實意思表示,李某與孫某之間并未成立有效合同關系,故對李某要求孫某履行合同、辦理過戶的訴訟請求依法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秉持誠實,遵守法律法規;欲以規避法規、規避政策謀取不法利益,終是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