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和房屋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權利,也是農民生存的基礎條件之一。近些年,諸城市不斷推進農村社區化服務建設,城鎮化改造進一步加強,在城市拆遷、土地規劃與征用給農民帶來便利的同時,涉及農村宅基地、房改房、分家析產等糾紛也不斷增多。從法院的審判實踐來看,其中涉及農村宅基地及房屋的分家析產、法定繼承等類型的案件最為突出。筆者就港閘法院近兩年來審理分家析產、繼承糾紛類案件的情況進行分析匯總,對相關案件進行分類歸納,從中找出了該類案件的不同處理原則和方法,以期對審理此類案件有所幫助。

 

一、近兩年港閘法院審理分家析產、繼承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案件總數明顯呈上升趨勢,占全院案件總數的比重加大

 

2011年全年,港閘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256件,其中涉及分家析產、法定繼承糾紛案件59件,占婚姻家庭、繼承案件總數的23%。2012年全年,共受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276件,其中涉及分家析產、繼承糾紛案件89件,占婚姻家庭、繼承案件總數的32.25%;上年同比增長了11.18%

 

(二)此類案件的當事人之間關系特殊

 

父母、兄弟姐妹關系為主,夫妻關系為輔。近三年審結的涉及分家析產、繼承糾紛類的案件,均以父母與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為雙方當事人;夫妻之間的分家析產僅存在于離婚案件中,且不多見;以夫或妻為當事人要求繼承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分析原因:(1)按照農村風俗,男方父母是在兒子婚前將其婚房蓋好;在城市,也有相當多的父母是在兒子婚前將其婚房買好。如果父母不明確表示將房贈與男女雙方,則房屋的性質為男方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有財產,故在離婚時女方一般不提及房屋的分割。(2)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去世之后,另一方為養老或者其他目的,會將自己擁有的房屋份額直接贈與子女,而不是訴至法院要求將房屋的產權過戶到自己的名下。

 

(三)案件多采用庭前調解的方式,調解結案率達90%以上

 

基于該類案件當事人之間多是親屬關系的特殊性,雙方都愿意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為此,港閘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大多采用庭前調解的方式,調解結案率達90%以上。

 

二、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分家習慣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親子的家庭中普遍適用的家產傳承習慣。獨子家庭談不上分家,因為獨子可直接承受家產。但是從分家析產類的案件來看,獨子要求分產的不在少數。究其原因,一半是對于減輕生活壓力,緩和家庭矛盾的考慮,還有是對于習俗的認同。

 

(一)現代生活生產方式的轉變,導致人們的權利意識加強,普遍存在分家現象。

 

分家主要分的是房子和土地(耕地、山地等) 。從分家的形式可知, 分家實質就是產權的明晰和進一步細分的過程,分家的結果就是土地資源,人力資源及其他的資源在一個相對大集體經濟形式主體進行細分和重組。農村是一個產權模糊的經濟生產消費集體。在這個模糊的集體中, 由于產權沒有明確規定, 使得這個經濟集體的生產決策、生產監督和收入分配等出現許多困難, 交易費用極高。分家的本質是整個家庭財產產權的明確界定、細分和生產資源的重組。這樣不但降低了交易費用, 還提高了農村的勞動生產率。所以,分家不是家庭的不和睦,也不是兒女們的不孝,而是現在許多農村家庭產權關系下必然的制度變遷。

 

(二)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使權利義務的分配不明確,導致糾紛的產生。

 

如前所述,分家析產作為中國特有的傳統,未納入到現代法制之中。造成司法實踐中無法可依的現象,法官只能根據民事法律中有關共有的規定進行處理。對于較簡單的案件尚可應付,對一些復雜案件因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則,處理時非常困難。雙方當事人舉證難度大,法院也難以取證。

 

分家析產案件中,明確不同時間點的家庭及個人財產狀況、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的產生、積累和增值的貢獻極其大小對案件處理至關重要。但在現實中,由于家庭財產狀況及個人對家庭財產的貢獻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且持續時間較長,雙方當事人都無法提供對充分的證據,即使法院進行調查取證,也難以得到較充分的證據。家庭成員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混合在一起,難以區分我國大多數成年子女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都實行家庭共同共有財產制,家庭成員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混合在一起,平時不分彼此,相安無事。一旦發生爭議,當事人自己都無法對財產歸屬進行量化,法院也難以作出準確無誤的判決

 

(三)拆遷權益的增大,導致分家的意念加強。

 

拆遷補償利益驅動。近幾年分家析產案件大都來自農村,主要原因是隨著農村小城鎮建設步伐的加快,農村拆遷力度加大,原先處在偏僻角落很不起眼甚至已經破舊的平房,拆遷時一下子成了"香餑餑"。利益驅動的結果,使父子之間、兄弟之間、甚至婆媳之間訴諸公堂,要求分家析產。

 

分家析產案件矛盾起因類型固定。伴隨著城市化進程腳步的加快,拆遷改造越來越受當事人關注。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當出現家庭內部成員對如何分配房屋、如何分配補償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從而要求分家析產、離婚后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等情形時,當事人均選擇訴至法院。歸納來說,法院處理的分家析產糾紛多分為三類,一類是子女與父母之間引發的析產糾紛;一類是子女之間引發的析產糾紛;另一類是夫妻離婚后一方與另一方家庭的共有財產糾紛。

 

(四)虛假訴訟套利,也是糾紛產生的一大原因。

 

近年來,一些當事人濫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通過相互串通等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意圖通過"合法"裁判獲取非法利益的情況日趨嚴重。這種現象的滋生和蔓延,不僅妨害了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而且損害了司法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目前,虛假訴訟往往具有當事人關系特殊、當事人行為默契、多以調解方式結案,案件類型相對集中等特點。

 

當事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配合默契,查處難度較大。在虛假訴訟案件中,參加訴訟,也不會進行實質性的訴辯對抗,或者假戲真做地辯論一番,且多為"自認",以便加快訴訟進程,早日騙取法院裁判文書。 且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較普遍。案件類型相對集中。拆遷區劃范圍內的自然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就是其中的一大類型。

 

三、類型訴訟典型表現形式

 

此類糾紛不僅關涉我區城鎮化的順利推進,而且關系到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法院對此類案件給予了足夠的關注,力拓新的工作思路,力圖使此類糾紛解決更加規范化、科學化??偨Y實踐中遇見的相關情況,對以下幾類糾紛處理必須更加謹慎。

 

(一)以離婚糾紛表現的訴訟行為,往往表現為夫妻雙方均年事已高,無什么原則性的矛盾,對離婚意向沒有大的爭議,甚至沒有對抗性,只是要求法院對共有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分割,也不提出明確具體的貨幣補償方案,只要求確認其對房屋的產權數,似乎絕大多數訴訟未提出夫妻離婚后將要分居的打算。本來民政局可以辦理的離婚手續,為什么要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進行呢,分析各中原因在于通過民政局離婚登記,雙方對于財產的約定在拆遷過程中拆遷公司是不認可的,而通過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可以雙方獲得安置房補償,不足的平方并可以獲得優惠的價格。在南通房價高企的時代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很高的利益誘惑。所以遇到此類訴訟,必須耐心對當事人解釋其中的現實與法律風險。

 

(二)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表現形式的訴訟行為。對于一般的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往往在離婚時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除了對于少數由于一方在離婚時隱藏共同財產,另一方在離婚后新發現的財產才會以此為由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對于新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所以一般這個案由所指向的財產非為不動產。一般是難以發現或比較容易隱藏的財產。而在拆遷糾紛中的離婚后財產分割往往與之相悖。夫妻雙方往往是經法院調解離婚的,時間不過兩三個月,甚至是剛經法院調解離婚的案件。隨即上法院二次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面臨拆遷的集體土地上的住房。這種起訴相比離婚時分割財產的訴訟費用要高得多,當事人選擇代價較高的訴訟處理糾紛,與常理相悖,不得不讓承辦人員謹慎處理,甚至對其分割財產協議也必須嚴加審查。

 

(三)以分家析產為由的訴訟行為,具體表現為已經成年的子女,甚至已經戶口外遷的成家子女中,從家庭戶口的記載上看已經是幾年前甚至是幾十年前只是有過登記關系而已,與父母簽訂相關的分家協議,父母認可其對家庭建房的貢獻,指定其房屋的一間為其所有,按照此協議就要求父母履行分家協議,想通過法院的民事調解書順利的從拆遷公司單獨獲得安置房。這類糾紛同樣沒有對抗性,調解率達到100%。甚至有些當事人來訴訟時就表明雙方只要求獲得民事調解書以確認單獨的產權。

 

(四)以繼承為由的訴訟套利性有時表現的更加。父母幾十年以前的老房子,甚至面積很少,幾個子女均要求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要求分得相應的產權面積,而不是分得相應的貨幣補償。有時依法人均少到10平方米以下,也要求以調解書方式確認對相應平方的產權。這樣的訴訟請求明顯不合常理,這樣的訴訟近親屬間無任何禮讓,恰恰說明不是我們的親情崩潰,而是人們通過訴訟獲利。

 

(五)以房屋贈與糾紛為由的訴訟形式。這其中表現為父母將房屋部分贈與自己的子女,一般此類贈與糾紛中,父母戶籍地在房屋所在地,而子女的戶口則不在房屋所在地。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父母是無法將財產通過贈與以外的其它方式即時受讓于其子女的,往往贈與是其唯一的方式,而且只有法院的法律文書才可能是拆遷部門認可的權利憑證。所以為了獲得更多的拆遷利益,當事方不惜將毫無爭議的案件起訴至法院。

 

四、對策分析:

 

(一)做好法律道德宣傳工作,堅持社會主義和諧主題

 

正確對待此類案件的增多的現象,加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教育。鎮村干部和承辦法官均應對當事人及其親屬加強社會主義倫理道德風尚教育。教育他們錢財乃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不帶去;金錢買不到親情,不要因為蠅頭小利傷害了父母、母女、兄弟姐妹甚至祖孫之情。盡量促使他們主動接受鎮村或法官的調解,構建新型和諧的社會主義家庭關系。

 

(二)完善有關婚姻家庭等法律法規

 

分家析產作為中國特有的傳統,未納入現代法制之中,造成司法實踐中無法可依的現象。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減少因法律的原因而產生的糾紛。分家析產案件中明確不同時間點的家庭及個人財產狀況,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的產生、積累和增值的貢獻及其大小對案件處理至關重要。但在現實中,由于家庭財產狀況及個人對家庭財產的貢獻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且持續時間較長,雙方當事人都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即使法院調查取證也難以取得較充分的證據。

 

法官只能根據民事法律中有關共有的規定進行處理。對于較為簡單的案件尚可應對,對于一些復雜案件,因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則,處理時非常困難。一旦糾紛起訴至法院,要求法官對財產歸屬進行量化,法院也難以作出準確無誤的判決。

 

(三)平衡分配拆遷權益

 

在拆遷過程中顧及多方利益,多部門聯動,解決好權益的分配問題。拆遷工作人員應加強調查摸底。農村拆遷工作人員在對拆遷房屋進行登記時,應弄清楚父子、兄弟有無分家、哪些房屋屬于誰,并主動與相關房主取得聯系。這樣才能防止因摸底工作不到位引發新的分家析產糾紛。

 

房屋劈分是指房屋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的方式將房屋分割轉移給他人的行為。目前國家及我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法規和政策對房屋侵害出售,劈分析產均規定得較為籠統。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拔、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是起三十日內申請轉移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是依據當事人申請而進行的行政行為,房屋是否分割是當事人的基本民事權利,房管部門不宜強行干涉。目前建設部及房屋權屬登記法規以及相關政策都允許房屋分割。在正常的分家劈產的同時,一些被拆遷人為增加拆遷補償款并購買廉價的經濟適用房或中低價商品房,紛紛趕在拆遷前將房屋劈分析產,導致此類案件的增多。惡意劈分析產主要是房屋拆遷引起的。因此,要解決好這一問題,必須從加強拆遷管理入手,完善拆遷保障政策,加強拆遷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管,從源頭上堵住漏洞,讓惡意劈分者在拆遷中無利可圖。(1)只有居住面積較小,具有本地區戶口且他處無住房的被拆遷人,方能享受拆遷最低保障總價。(2)同一家庭成員或夫妻間析產并分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一般不享受最低拆遷保障總價。(3)非本地區戶口的被拆遷戶,一般不享受最低拆遷保障總價。

 

婚姻登記機關應改進工作方法。在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應交代雙方當事人,就夫妻共同財產及家庭共同財產中的份額分割、處分,必須進行詳盡的協商,并把雙方簽字認可的財產分割協議書作為離婚登記的附件并入離婚登記檔案,以備雙方為財產處置發生糾紛時有案可查。

 

(四)嚴格審查案件,打擊虛假訴訟

 

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部分公民價值觀、利益觀使虛假訴訟及其治理引發社會誠信的缺失與人際關系的扭曲,虛假訴訟可能獲得的巨大利益迎合了部分人的扭曲的心理需求,導致虛假訴訟案件呈增多趨勢。另處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出臺后,訴訟費用降低,提起虛假訴訟者所交納的費用,與其可能獲得的訴訟利益相比,基本屬于"零成本"

 

應對虛假訴訟,建議法院建立立案警示和虛假訴訟嫌疑報告制度。法院在立案大廳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設立有關虛假訴訟的警示宣傳,在訴訟須知中告知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合理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對于已經確認屬于虛假訴訟案件的,應當將案件的有關情況,在法院內網立案系統中予以警示。審理中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承辦法官應及時向庭、院長報告,在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予以特別關注,審查過程及情況應當詳細記錄并附卷。對虛假訴訟嫌疑案件采取特別審查措施。對容易發生虛假訴訟領域和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除在審判各個環節預警,提醒審判人員關注外,應加大調查取證的力度。查處虛假訴訟案件及有關涉案人員。對于經審理查明屬于虛假訴訟案件的,依法對案件和涉案人員進行相應處理,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訴訟參加人予以罰款、拘留。

 

(五)進一步提升法官的業務能力,做好此類案件的立案及審理工作

 

加大對離婚案件的調解力度。一般而言,如果在離婚案件時能夠促成調解結案,則大都對家庭共同財產的處理均達成了協議。因此,民事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有必要加大調解力度,盡量做到案結事了,不留家庭財產分割另行主張的"尾巴"。

 

這時可以注意到如果為了多取得拆遷權益而采用離婚的手段,往往對財產只字不提,或經承辦法官問及共同財產時,一般也是不積極主張。為了避免事后的虛假訴訟,法官可以了解當事雙方離婚的真實意圖。真正離婚的雙方不般不會為了一點利益而放棄自己對于幸福生活的追求,所以也會堅決要求一次性處理與離婚相關的財產糾紛。除非極少數弱勢當事方為了避免由于不幸婚姻帶來的傷害,才會急于離婚,根據實際情況來看,這類傷害多是伴隨著家庭暴力等人身傷害的。

 

而訴訟套利的案件中,承辦人可以了解到雙方當事人對于離婚的原因是極為簡單的,離婚意志卻相當堅決,而且也相當迫切,甚至連共同財產都來不及在離婚時處理。這是尤其需要注意的。告知當事方如此做的風險,而且在法定權限內法官可以就財產問題要求當事方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如果雙方都主張調解離婚,注意了解事實真相,與婚姻相關的財產一并處理,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建議在調解書上作出無其它共同財產糾紛等,不給雙方留下任何可以進行虛假訴訟的余地。

 

對于一些簡單的經濟糾紛和婚姻家庭類糾紛在司法進程中建議進行訴前和訴訟調解。對于明顯屬于套利的分家析產及繼承類糾紛,建議在拆遷前凍結立案處理,等到拆遷工作結束后再依法對于拆遷利益進行分配。這樣大量的以拆遷套利的訴訟可能會有所減少,也從根本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了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