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和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我國部分地區,特別是沿海與沿邊地區偷渡違法犯罪活動十分突出。但自2004年末開始,公安、法院、檢察院、監察、銀監會等部門各司其職、通力配合在全國范圍內掀起了一場打擊賭博的專項行動,切實扭轉了賭博活動猖獗的局面,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暴利,鋌而走險轉戰與我國毗鄰的東南亞等國開設賭場,通過以"路費報銷,食宿免費""先提供籌碼、輸錢后再付款"等為名誘惑我國參賭人員,并在境內物色經紀人,由經紀人聯系、引誘國內的親朋好友非法出境賭博,境內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實施跨境犯罪活動,致使涉賭偷渡違法犯罪活動高發,嚴重擾亂我國國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甚至引起國際交涉,損害我國的國際聲譽和對外形象。

 

鑒于偷渡違法犯罪活動出現了一些新特點、新動向,司法機關在審查過程中遇到一些新的問題,并出現了不同的理解和看法,筆者結合近期針對此類案件的審判實踐,通過分析涉賭偷越國境案件增多的原因和對出境賭博所涉及的罪名進行分析,最終針對涉賭偷越國境違法犯罪活動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議和對策,并將在審理涉賭偷越國境案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作一探討。

 

一、涉賭偷越國境案件的特點及原因分析

 

(一)涉賭偷越國境案件的特點

 

1、此類案件中違法犯罪分子偷越國境的主要目的是出境賭博。

 

2、境內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實施跨境犯罪活動。境外賭場為牟取利益,在境內物色經紀人,由經紀人聯系、引誘國內的親朋好友非法出境賭博,經紀人從中撈取"洗碼費"等非法利益。

 

3、境外賭場多以"路費報銷,食宿免費""先提供籌碼、輸錢后再付款"等為名誘惑參賭人員,形成了從提前訂好機票組織參賭人員偷渡到賭場接待、秩序管理、銀行匯款等一條龍服務,內部分工十分明確,有財務部、內保部、外聯部之分。

 

4、境外賭場因為賭博行為引發的違法犯罪現象突出。境外賭場為了收取參賭人員所欠賭資,一是設立 "催單房"對欠賭資人進行不間斷催要賭債,限制人身自由,要求與親友聯系匯款還債;二是設立"逼單房" 對欠賭資人實施毆打和恐嚇,不給吃飯和睡覺,進行體罰;三是設立"死單房",由專人對欠賭資人采取更加嚴厲和殘忍的手段,不還賭債就往死里打,有一部分人甚至被活活打死;四是設立"療傷房",對欠賭資人所受傷進行簡單的治療,然后逼其將親友騙到賭場賭博。

 

5、參賭人員主動要求非法出境現象較多。賭博人員在境外賭博后往往賭癮難除,為再次跨境賭博,經常主動聯系經紀人要求出境賭博。

 

6、女性跨境參賭人員不在少數。一些女性好討小便宜,禁不住他人誘惑,為尋求精神刺激,跟隨其他參賭人員一起跨境賭博,起初只是玩玩,后來深陷賭博泥潭,無法自拔。

 

(二)涉賭偷越國境活動的成因分析

 

1、犯罪動因多是受到經濟利益驅使。無論境外賭場的組織者、經紀人,還是跨境參賭人員,他們均是受到金錢利益的誘惑,才不惜鋌而走險,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

 

2、法律認識上多存在偏差。參賭人員甚至經紀人大多認為賭博在境外是合法的,受到當地政府的保護,因此其參加賭博并沒有觸犯法律。

 

3、國內禁賭力度加大,境外賭場迎合了賭客的投機心理。國內對賭博違法犯罪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公安機關禁賭措施有力,導致好賭人員被迫轉移到境外賭博。而境外賭場也正是利用這一點,其賭博不僅規模大,而且刺激性也大,正好迎合了中國賭客一夜暴富的投機心理。

 

4、偷越我國國境到東南亞各國境內相對比較容易。筆者所在法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中,境外賭場大部分位于與中國云南省搭界的地方,賭徒走小路翻越山嶺可在較短時間內到達賭場。當地政府受經濟利益驅動, 在賭場所在地設立了經濟開發區,為賭場提供了種種便利。

 

5、出境賭博賭資流轉渠道便利。在境外賭場周邊,都是使用我國的銀聯柜員機和移動通信系統,給犯罪分子跨越國境作案提供了便利條件。

 

二、偷越國境賭博所涉罪名分析及處罰原則

 

(一)罪名分析

 

1、開設賭場罪與賭博罪

 

我國刑法規定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且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刑法總則中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通過分析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在境外開設賭場、"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或者以賭博為業者,且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其行為分別構成開設賭場罪和賭博罪。

 

2、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和偷越國境罪

 

偷越國境出境賭博一般會涉及到兩個罪名: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和偷越國境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概念做出了界定: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是指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境的行為。而偷越國境罪,是指違反國境管理法規,偷越國境,情節嚴重的行為。

 

境外開設賭場者除了以"路費報銷,食宿免費""先提供籌碼、輸錢后再付款"等為名誘惑參賭人員外,還會在境內物色"經紀人",由經紀人聯系、引誘國內賭徒非法出境賭博,而開設賭場者組織參賭人員偷越國境賭博。賭場內部負責組織賭徒偷越國境的行為人和"經濟人"便成了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共犯;賭博者違反國境管理法規,偷越國境且情節嚴重的,其行為構成偷越國境罪。

 

(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或偷越國境進行賭博行為的性質分析和處罰原則

 

"一般認為,牽連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情況。亦即,在犯罪行為可分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時,如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牽連犯;在犯罪行為可分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時,若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牽連犯。牽連犯有兩個特征:(1)必須是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2)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 筆者認為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或者偷越國境進行賭博活動中,境外賭場之所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其目的系為了更多的吸引"顧客",偷越國境者偷越國境的目的亦是到境外進行豪賭,可見,賭博是牽連犯中目的行為,組織行為和偷越國境行為則系手段行為。偷越國境的組織者即境外賭場,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罪名有開設賭場罪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且情節嚴重者即"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者其所涉罪名為賭博罪和偷越國境罪。刑法總則沒有明文規定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對牽連犯應從一重處罰,或者從一重從重處罰。根據刑法分則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相對于開設賭場罪屬于重罪,賭博罪相對于偷越國境罪屬于重罪,故在審判實踐中對偷越國境的組織者僅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處罰,對偷越國境且情節嚴重者即"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者應以賭博罪處罰。對為追求精神刺激而偷越國境的一般賭博者如其偷越國境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以偷越國境罪論處。

 

三、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與偷越國境罪的司法認定問題

 

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與偷越國境罪一般情況下較易區分, 前者主觀上一般具有牟利目的,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一定的組織行為促使、幫助他人偷渡; 后者則以自己偷越國境為目的,而實施相關偷越國境的犯罪行為。

 

在審判實踐中,筆者認為存在兩個問題值得研究商榷,一是當組織他人偷越國境行為與偷越國境行為相互交織,即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的行為人自身也參與被組織的共同偷越國境行為的,應當如何定性處理;二是僅為賭博者提供境外賭場的聯系方式等信息使賭博者得以偷越國境的行為人,應該如何定罪論處。下面筆者就上述兩個問題結合實際案例逐一進行探討。

 

(一)案例120088月至20101月間,被告人張某以"來回飛機票免費,免費吃飯、住宿,有專人接送,不需要帶現金可憑身份證簽單去境外實施賭博" 為誘餌,欲組織多人偷越國境賭博,后其與境外賭場的經紀人黃某聯系,先后5次組織12人偷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至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磨丁開發區"皇京錦倫大酒店"賭博;被告人張某亦與被組織者一起偷越國境賭博。

 

在審判實踐中,合議庭成員對此有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被告人張某先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后又與被組織者共同偷越國境,張某的組織行為與偷越國境行為二者之間形成牽連關系,根據刑法理論中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按從一重罪處罰,即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張某在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活動中,不僅先后組織了12人偷渡者,而且張某事先與境外賭場的經紀人聯系帶領偷渡者偷越國境賭博,在行為上構成刑法理論上的吸收犯,應依照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處理原則,對被告人張某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論處。

 

筆者對上述二種意見持有不同認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由此推知,"組織"行為包括首要分子的行為、首要分子指揮下的拉攏、引誘、介紹他人積極參加行為和其他領導、策劃或指揮行為,即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組織行為和單獨犯罪中的組織行為。本案中張某與境外經紀人聯系,由境外賭場實施接送被組織者等主要的組織行為,張某僅實施了前期的召集被組織者的行為,在與境外賭場取得聯系后,張某又作為被組織者接受賭場的"一條龍"服務,同其他被組織者一起偷越國境賭博,筆者認為被告人張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的行為與自身偷越國境的行為之間不存在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的邏輯關系,二者不是牽連關系,而是相對獨立的行為,亦不存在包容關系,故張某實施的行為既不是牽連犯,也不是吸收犯,其主觀上存有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和自己偷越國境兩個犯罪故意,且客觀上實施了組織行為和偷越國境行為,分別符合了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和偷越國境罪的犯罪構成,應當對被告人張某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和偷越國境罪兩罪并罰。

 

(二)案例2200912月,姜某經營的企業破產欠債頗多,欲出境賭博實現一夜暴富,后找到朋友被告人徐某(曾多次出境賭博),請徐某幫其偷越國境賭博。被告人徐某與境外賭場聯系后,境外賭場對姜某提供"一條龍"服務,安排其偷越國境進入老撾賭博。

 

合議庭在評議時,對被告人徐某的介紹他人偷越國境行為,該如何定性發生分歧: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徐某是在姜某的請求下,出于無奈才與境外賭場聯系,幫助姜某偷越國境,且被告人徐某沒有牟利,故應當認定被告人徐某構成偷越國境的共犯。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徐某與境外賭場共同實施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的犯罪行為,但其僅起到幫助介紹的次要作用,故被告人徐某應當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從犯論處。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對于介紹他人偷越國境的行為如何定性,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均存有很大的爭議。筆者認為介紹他人偷越國境的行為構成何罪,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考慮是否以牟利為目的。在本案中,境外賭場并非犯罪集團,被告人徐某并不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揮下實施介紹行為,但是其與境外賭場聯系,要求對方預訂機票、安排人員接送姜某偷越國境到賭場賭博,并且賭場方面亦按照徐某要求提供了"一條龍"服務,使得姜某成功偷越國境,在這個過程中徐某與境外賭場的行為屬于共同犯罪,故應當認定徐某系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共犯,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聯絡作用,系從犯,對其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另外,如果行為人是在親友的央求下,出于私情為個別人偷越國(邊)境時提供幫助,比如為其提供偷渡的地點、路線等情況,一般不宜認定其構成犯罪。"

 

四、涉賭偷越國境的懲治措施探析

 

組織他人偷越國境賭博和偷越國境賭博,是各種社會矛盾和弊端的綜合癥,因此預防和懲治此類違法犯罪活動不能只靠司法機關,而應當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參與,相關部門齊抓共管,才會消除誘因,根治"毒瘤"

 

(一)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懲跨境賭博的組織者,起到以儆效尤的示范效應。同時,要徹底斬斷組織偷越國境賭博的關系鏈,公安機關應對組織跨境賭博活動進行專項打擊,堅決從源頭上遏制跨境賭博的蔓延勢頭。

 

(二)發揮新聞輿論的導向作用,通過庭審直播等方式加強跨境賭博方面的法制宣傳,敬告廣大群眾切勿上當受騙出境賭博。

 

(三)建立健全相關規范和引導措施。對好賭人員應加強引導和規范,開展娛樂活動,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有效控制好賭人員的欲望。

 

(四)積極發展國內博彩業,迎合一部分人的投機心理,減少賭博活動,同時政府應做到有效、有序控制。

 

(五)加強對貨幣流通環節的監管。對匯入我國周邊老撾、柬埔寨、越南、緬甸境內的大宗貨幣實行有效監管,避免人民幣非法流入境外。

 

(六)強化出入境管理力度,嚴厲打擊偷渡犯罪行為。邊境管理部門要整頓邊境秩序,加大巡查力度,把好國門重要關口。同時加強國際協作,通過外交途徑與老撾進行磋商,共同做好反偷渡工作。

 

 

注  釋:

 

1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378頁。

 

[1]王作富主編:《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10年第4版,第13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