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低成本訴訟運作下訴權濫用的規制
作者:戎光慶 發布時間:2013-03-27 瀏覽次數:444
人民法院在調整訴訟成本后,法院的案件每年以30%的速度大幅提升,在許多低廉訴訟成本運作的案件包含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既表現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初,濫用起訴權,使不該發生的訴訟程序得以發生。往往在訴訟程序啟動以后,當事人也可能在訴訟的某個局部環節或訴訟的某個特定層面實施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一、濫用訴權的表現形式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中,當事人濫用起訴權的表現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
1、詐欺性訴訟。詐欺性訴訟是原則在捏造事實和依靠證據的基礎上提起的訴訟,其目的是借助訴訟獲得非法利益。它既可以表現為原告針對被告所實施的詐欺性訴訟行為,也可以表現為原、被告惡意串通,共同實施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詐欺性訴訟行為。尤其在訴訟成本很低,投入不大的訴訟案件范圍內普遍存在,當事人抱有賭博心理搏一下,從而想獲得不法利益。而該些案件又與一般的侵權行為,即所分割單一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有別,詐欺性訴訟行為它不僅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實體權益,而且還侵害了訴訟程序中所必須具備的司法權威性,造成審判工作的繁累和資源的浪費。
2、騷擾性訴訟。騷擾性訴訟是原告提起以給被告造成訴訟煩累或給被告帶來名譽上的損傷為目的的訴訟行為。騷擾性訴訟主要有兩點:一是騷擾性訴訟在心理狀態上并不以追求勝訴的后果為目的,其目的主要在于給被告帶來訴訟中的麻煩,使被告被無謂地卷入訴訟之中空耗時間、精力與金錢,或者使被告在充當被告的過程中受到名譽上或商譽上的損害;另一是在騷擾性訴訟中,原告并不實施偽造證據的行為。騷擾性訴訟除產生訴訟上的不利后果外,還應將之視為侵權行為追究行為者的侵權責任。如果在高成本運營下的訴訟,而該類型的訴訟案件則并不容易產生,因為當事人需衡量自身的利益,否則將對自身造成大量的損失,卻又無法達成目的。在低成本動作下,發起騷擾性訴訟無需投入太大的資源就給被告造成傷害,從而滿足了其騷擾的目的。
3、瑣碎性訴訟。瑣碎性訴訟是指沒有必要提交法院處理的日常生活中的小糾紛。比如,某人在公共汽車上被人踩了一腳,或者與人發生了口角受到微小損害,便到法院“告那家伙”,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動則標的上萬元,然有缺少充分的證據,這些訴訟被界定為“瑣碎性訴訟”。目前在法院最為突出的集中在勞動糾紛案件,因勞動類案件訴訟收費很低,有些法院甚至不收,因此,該類型的訴訟案件則產生了天價精神損害賠償金,在以住這是任何人不敢想象的,因為當事人首先要考慮的就是訴訟費,如果要求的超出了法律規定,則要由主張人承擔。正是這樣低廉訴訟成本下的案件將法官拖的一個個超負荷工作,卻又無法使當事人真正滿意,造成了各個法院要編制要擴充,卻無法根本解決訴訟資源配置的不合理。
二、當前情況下對訴權濫用的司法對策
當前對訴權濫用的規制,是以確立法官在認定和規制訴權濫用上的主體地位為前提。但如何辨別是濫用訴權行為,這對民事審判法官卻是一個重大的挑戰。這要求法官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增強反惡訴訟意識,保持不被利用的高度警惕性。法官在訴訟中,以“真實義務”和誠信原則要求各方當事人,對于偽造證據等不當訴訟行為,加以廓清,做出符合公平正義的價值判斷,做到既保障公民合法地行使其訴權,又不致使惡意訴訟者濫用這一權利而損害他人的權益。
1、規范自由裁量權。法官在民事訴訟中是事實的審理者、法律的適用者、程序的指揮者,有時法律不可能將所有的情形一一予以規定,在訴訟程序具體如何適用法律需由法官根據實際自由裁量,這就是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不得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法官濫用該權利,使其在訴訟中不能保持中立性,有意偏袒一方當事人,如在證據的取得到有意偏袒,造成一方舉證責任失衡;取得勝訴從使其而做出不公正的判斷,影響司法的權威性,尤其在精神損害賠償金定奪上不能隨意擴大自由裁量權,否則將使一些當事人認為有利可圖,而惡意的報出天價精神損害賠償金,防礙司法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2、認真甄別證據。法官受理案件后,應當公平地對待雙方當事人,而不得收受賄賂、接受當事人吃請后告知在低成本動作下收集有利于一方的證據,而忽略對方的權利。如不能公正的對待,則更易引發一些唯利事圖的人進入訴訟,利用法官這種方式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3、依法制裁違法行為。在當前無法提高成本運作的情況下,對當事人違反法律而進行的訴訟不僅在程序法上采用罰款、承擔訴訟費用等等,對于情節嚴重,則可能產生刑事法律上的責任,如偽證罪、妨礙司法罪等等,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法院而言,在審理中查證有濫用訴權行為,則應當從重處罰,增強公正性和嚴肅性,樹立司法權威性,才不會造成法官的審判工作的日益繁累和大量的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