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于200671日起正式施行,它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分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責險)。

 

根據法律規定,交強險的保險人對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賠償責任負有直接的賠償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一規定確立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體現了我國立法上的一大進步,體現了對人生命價值的尊重,也是創立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那么,商業三責險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嗎?

 

筆者認為,在商業三責險中,也有必要通過立法,賦予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訴保險公司的權利,特別是在被保險人逃逸、破產或怠于向保險人行使索賠權的情形下。

 

一、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的相關理論

 

1.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的含義及特點

 

1)所謂的直接請求權,是指責任保險的第三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請求保險人直接給付保險賠償金的權利。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責任保險制度發展的趨勢之一,也是其目的所在。"責任保險之目的本來在于保護被保險人,但近來其保護重心漸移于受被保險人侵犯之第三人,亦即受害人," 這也正是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根本原因所在。

 

2)責任保險區別于其他人壽保險或物損保險的最大特點,在于最終保護對象并非被保險人,而是受害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受害的第三者應負有履行給付的法律,因而,責任保險的給付也具有其特殊性,即必須是以受害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的存在為前提。立法不僅應規定受害人對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且應當規定受害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以避免被保險人對受害人不履行賠償或賠付拖延。保證受害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金的權利,是為了實現對受害人確實、迅速的保護和救濟。此外,受害人直接請求權既不同于被保險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也不同于受害人對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它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正是這種獨立的請求權,才使得在責任事故中對受害人的救濟上具有實質性的意義。

 

2.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持

 

1)原始取得說。原始取得說認為,受害人于損害發生的同時,根據法律,原始取得與被保險人當時所擁有的權利同等內容的、完全獨立的權利。原始取得說源于法定權利說,兩者主張實際類同。法定權利說認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要件和范圍由法律和責任保險契約規定,因而可稱為法定權利。法定權利說本來是關于一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的通說見解。

 

2)轉移說、代位說。轉移說認為,保險金請求權是被保險人的專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這一請求權轉移給受害人,為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代位說認為,加害人未履行其債務時,根據法律規定,其保險金請求權將由受害人代位取得。

 

3)責任免脫給付說。所謂責任免脫,是指避免責任的推卸。責任免脫說認為,責任保險的保險給付的本質在于避免加害人推卸責任,以便保證其對受害人推卸責任這一責任保險契約的目的而設立的,、它的存在意味著保險公司在加害人的損害賠償債務上位于法定連帶保證人的地位。

 

2.受害人直接請求權與合同相對性

 

認為受害人不享有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的理由是主要是基于合同相對性的原理,根據這一原理,商業三責險中的受害人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自然不能享有保險合同的權利,無權基于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而只能向侵權行為人(即被保險人)主張損害賠償,在被保險人向受害人賠償之前,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無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只有在被保險人已經向受害人實際賠償后,保險人才能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承擔填補損害的合同義務。這也是保險公司普遍所持有的觀點。

 

筆者認為,在保險法律關系中,除了作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投保人和保險人以外,其他關系人主要包括被保險人、受益人、受害人等。 故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屬保險法律關系中的其他關系人。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商業三責險時,"受害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害人"則從不特定始轉化為特定的受害人。保險公司在與被保險人簽定保險合同的同時,一方面"并行承受"了對受害人的連帶責任,另一方面"并行承受"對受害人和被保險人的兩種債務。換句話說,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被保險人將因侵權責任形成的債務依約定轉移給保險人,這種債務的轉移對被保險人而言,盡管不是免責的債務轉移,但該轉移不必經侵權之債債權人-受害人同意這一特征,又近似于并存債務轉移。實際上保險人加入了該債務,與被保險人成了連帶債務人,受害人作為債權人也就理所當然地可以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主張權利。 故賦予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并不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

 

二、設立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的必要性

 

1.確保責任保險的目標實現

 

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其主要目標和功能是對第三人(即受害人)和大眾利益的保護,但傳統的順序理賠模式可能會使責任保險的這個基本目標落空。這個目標的落空可能性有兩個:首先是當被保險人逃逸或怠于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時,受害人可能因為缺乏向保險人的訴權而不能直接請求保險人進行保險金額的賠償,又由于被保險人可能無力承擔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的利益就可能得不到及時賠償或者根本不可能得到賠償;其次,在被保險人得到賠償后,可能由于資不抵債而破產,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就變成了一種破產債權,只能按比例受償,這樣使得受害人利益保護大打折扣,更有甚者,當被保險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受害人的獲得賠償的機會就完全落空,也就是責任保險的目標就落空了。正如臺灣梁宇賢先生所言:"第三人無直接請求權,因此第三人于受賠償前,若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破產,則保險人在責任保險下應付之賠償金,應列入破產財團,此時第三人僅取得與其他債權人,按債權額之比例,就破產財產取償,對于第三人實為不利。"如果確立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第三人受害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險人進行索賠,保險賠償金也就不會成為一種破產債權,從而對受害人形成積極的保護,實現直接、迅速、有效的救濟,責任保險的目標也就能夠實現。

 

2.減少索賠成本和訴訟成本

 

現代社會是以民主和人權為基本價值取向的社會。道路交通事故,特別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非死即殘,其或家人承受著肉體上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賦予受害人直接向保險人提起訴訟賠償,不論從索賠的程序上還是時間上對受害人更為有利,也節省有限的審判資源,在一定程度上也減輕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當事人的訟累,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符合"公正與效率"的主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給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盡管從邏輯上不能得到保險人"應當"對第三者損害進行直接賠償保險金的結論,但不可否認的是,該條規定為受害人設置了一個新的賠償來源-保險人。 從該法第五十一條關于 "責任事故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來看,法律的本意不希望受傷害的第三者與被保險人之間產生訴訟或者仲裁,甚至可以說立法關于加大保險人在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訴訟狀況的成本規定的目的,正是希望保險人對避免因責任事故引發訴訟承擔一定的義務。保險人提前介入并及時提供保險賠償,這對有效地減少訴訟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實踐中,保險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合同約定直接向被害人賠償的很少,而被保險人作為受賠償能力等各種因素的限制對受害人的賠償往往很不及時。在傳統的順序理賠的模式中,雖然最終的利益落在受害之第三人頭上,但卻要經過被保險人先向保險人索賠,然后被保險人得到的索賠,再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或者先由被保險人向受害之第三人墊付賠償金,再由保險人補償給被保險人,無論哪一種方式,都是要經過兩個程序,而在確立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后,只要直接由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險人索賠即可,也是說只要經過一個程序就可以解決索賠的問題,這樣顯然減少了索賠的成本。

 

3.平等保護的要求

 

責任保險對被害人權益保護的忽視,與責任保險本身性質不相協調。一般商業保險責任合同只顧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利益,而忽視受害人的利益,對受害人是不公平的。同屬財產保險,對被保險人財產被侵權的財產損失保險,與被保險人侵害第三人人身和財產的賠償責任保險相比,現有法律規定明顯重視保險人權益而漠視第三人利益。在財產損失保險中,若第三人對被保險人財產侵權,保險人賠償后,在賠付金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求償權;而在責任保險中,作為被害人的第三人卻不能行使對保險人訴訟權。只有在被保險人怠于行使向保險人理賠而損害受害人的權利時,受害人才可根據法律的規定,提起代位權之訴,直接向保險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顯然,受害人直接起訴保險人的這個條件太過苛刻,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受害人是極不公平的。

 

交強險是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設立的保險公司依照"商業模式"經營的一種財產保險業務,性質上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調整的商業保險,只不過相對于自愿商業保險,它是一種強制性的商業保險。 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在賠償責任承擔上沒有本質的區別,最終的賠償責任都落到保險人身上。既然交強險中保險人可以直接成為被告,那么,對商業三責險也應一視同仁,特別實在被保險人迨于行使保險賠償金請求權或無法行使保險賠償金請求權等危及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的時候。

 

事實上,第三者責任車輛保險合同屬于商業保險還是強制保險,這與受害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的賠償無關。即使是商業保險,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的賠償。我國保險法第50條對"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只規定了"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而并沒有作保險種類的限制。當然,這也不是我國的"發明",外國早已有之,例如,日本的任意保險《自家用機動車綜合保險普通保險條款》第61款就規定了對人事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直接請求權。而且,該任意保險條款第8條關于對物事故也設置了直接請求權的規定。意大利民法第1917條也規定,"在預先通知被保險人的情況下,保險人得直接向受損失的第三人支付其應得的補償,并在被保險人的請求下,承擔直接給付的義務"。有的國家關于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的加入,并不只限定于強制保險,也承認與強制保險同等以上賠償的保險。這是因為加入這些與強制保險同等以上的保險同樣可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的救濟。可以說,以并非強制性保險來否定在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發生時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4.防止保險人不當得利的需要

 

在商業三責險合同中,保險人和投保人為當事人,被保險人為關系人,享有保險賠償金給付請求權。若局限于合同的相對性,因被保險人的行為而受害的,對保險人沒有直接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只有被保險人已經向受害人給付賠償后,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此種情形下,若被保險人支付不能,受害人不能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被保險人亦不能請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造成保險人收取保費但不承擔責任的不公平后果。

 

三、確立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的可行性

 

1.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松動奠定了的理論基礎

 

隨著合同法理論的不斷發展,合同相對性在事實上已經發生演變,正在更深的層次上反映著保護利益的需求,對合同相對性提出挑戰最為徹底的合同類型為保險合同。英國的法律改革先后以對保險人的權利法、道路交通法等立法,明文肯定了受害人對保險人所享有的權利或權益,極大地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對責任保險合同項下受害人的權利的限制。在美國,以合同受益人的地位而請求履行保險合同的受害人,始終得到法院和立法的支持,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對保險合同幾乎沒有多少限制。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在保險合同領域,對合同的相對性采取了類似的立場。由此可見,合同法理論發展到今天,其相對性原則已經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這為責任保險中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奠定了理論基礎。

 

2.國內立法實踐

 

1)一般性的商業保險,有關特別法對責任保險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已作了相應規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7條規定:"對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受損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擔船舶所有人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提出。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被起訴的,有權要求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參加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僅在下列情形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對保險人或者擔保人提起訴訟,但是不妨礙受害人根據有關保險合同或者擔保合同的法律規定提起直接訴訟的權利:(一)根據本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保險或者擔保繼續有效的;(二)經營人破產的。除本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抗辯權,保險人或者擔保人對受害人依照本章規定提起的直接訴訟不得以保險或者擔保的無效或者追溯力終止為由進行抗辯。"該規定實質上確認了第三人(即受害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為責任保險中的第三人對保險人直接行使求償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3)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于2000713日作出(2000)執他字第15號復函。復函指出:你院(1999)蘇法執他字第15"關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險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責任險應得的保險賠償款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人民法院受理此類申請執行案件,如果投保人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債權人(或受益人)的申請向保險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保險公司依照有關規定理賠,并給付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保險公司理賠數額有異議的,可通過訴訟渠道予以解決;如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理賠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強制執行。此條司法解釋雖然對進入強制執行之前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未作出明確規定,但為執行法官強制執行保險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款提供了依據。

 

3.國外立法經驗

 

基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公益性,保險人向受害人直接給付賠償金已成大勢所趨。國外機動車責任保險出于優先保護受害人的政策性目的,往往賦予受害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以避免在被保險人失去償付能力時,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等損害受害人利益的不公平現象的發生。

 

1)德國從1939年以來就已經實施了涵蓋道路交通法和普通侵權行為的強制責任保險,要求的投保金額在10萬到50萬馬克之間。德國1965年的《汽車所有人強制責任保險法》明確規定:汽車責任保險具有第三人利益的性質,允許第三人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

 

21930年以前,英國法院堅持認為保險關系僅存在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不具有第三人利益的性質,因此第三人沒有直接向保險人求償的權利,為了彌補這個缺憾,英國在1930年頒布了《第三人直接求償法》,該法規定,被保險人破產、合并、或死亡時,其對于保險人的求償權利轉移到受害的第三者身上,此受害的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1988年道路交通法》第153條規定,第三人擁有被保險人的所有權利,而且保險人在第三人求償時,不能以被保險人說明不實、違背擔保等為理由而解除保險關系,進而不承擔賠償責任。

 

319557月日本的《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順利通過。其最值得注目并可以稱之為責任保險最大特點的,是對受害人損害賠償直接請求權作出了重要規定。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在責任保險中最直接體現了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對受害人給予確實、迅速救濟的目的。由法律規定和判例所形成的受害人向保險公司直接請求損害賠償的制度構成了日本機動車損害責任保險的特色。

 

五、結語

 

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是當代責任保險基本目標的必然要求。我國《保險法》中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以及完善,無論對于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利益,還是對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從域外法上看,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通過立法直接賦予受害人法定求償權,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可以不依賴于保險合同的約定,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保險人不得以某些特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無當理由而拒絕支付受害人的賠償金時,受害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強制保險人履行保險金賠付義務。從我國立法來看,航空事故責任風險、海事油污責任風險、機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風險因為事關社會公共安全,所以對這些事故的受害人,都給與特別的關懷。但筆者認為,商業三責險的受害人又何其無辜,他們同樣也須承受致害行為導致的不利后果,同樣會遭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如果按照原來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只有民航飛行事故,船舶碰撞引發的事故和機動車事故的受害人享有向保險人直接請求保險金的特權,而其它責任險的受害人則被排除之外,這并不符合法律正義公平的理念,這對本來處于弱勢地位的受害人無異于雪上加霜。另外,即使立法以特別法的形式擴大直接請求權的適用范圍也只是杯水車薪,并不是最經濟的選擇。全面賦予受害人直接請求權,一方面既省去了分別立法的瑣碎,亦可不必牽一發而動全身,另一方面也可以最直接的程序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因此確立商業三責險責任險的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特別是在被保險人逃逸、破產或怠于向保險人行使索賠權的情形下,正是法律平等、效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