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性鑒定結論的非正常因素分析及對策
作者:夏進 劉媛媛 發布時間:2013-03-25 瀏覽次數:545
[摘 要] 司法鑒定結論在表述上出現了不確定性,具體表現在鑒定結論表述模糊,僅給出傾向性意見,無法給出結論。這些不確定性的出現有一定的非正常因素,主要是某些領域的技術標準較多且不統一,鑒定過程中鑒定人員與法官缺少必要的溝通,訴訟中的證據規則與鑒定規范銜接不夠,鑒定機構及人員業務水平和責任心有限等。針對這些問題,本文提出了巧妙掌控庭審,盡量避免進入司法鑒定程序,梳理相關鑒定技術標準,對落后、沖突的技術標準進行統一修訂,根據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原理對證據規則與鑒定規范做適當調整,盡快將嚴格規范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有益建議付諸實踐,普遍建立承辦法官列席鑒定會制度等幾個建議。全文共約5000字。
[關鍵詞]:司法鑒定;不確定性;技術;溝通;證據
近兩年來,司法鑒定領域存在的一些問題給司法工作帶來了不少障礙,較為突出的就是鑒定結論越來越多的表現出不確定性。司法鑒定的目的就是對鑒定對象給出一個客觀、明確的鑒定意見,從而輔助司法人員對案件的相關事實作出正確判斷。鑒定結論的模糊和不確定性直接抹殺了司法鑒定的這一作用,使本不確定的是非因果仍處于不明確狀態,令苦等鑒定結論以求還事實真相的法官及當事人無奈又失望。
一、鑒定結論不確定性的表現形式及不利后果
1、結論表述含糊
在因果關系類鑒定中,尤其是多因一果的情形下,鑒定結論未對幾種可能原因的原因力作具體分析,意見表述上含糊不清,委托者根本無法從鑒定結論中看明白某一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更分不清因果關系的大小;在建設工程質量類鑒定中,鑒定結論往往只認為存在質量問題,卻不指明質量問題存在于何處,更不會進一步指出對該質量問題的修補方案。
這種鑒定結論導致的后果是,多頭鑒定現象嚴重,當事人對不利于自己的鑒定結論據不認可,不斷申請重復鑒定,消耗了不必要的時間、精力和金錢,不斷申請重復鑒定的過程還極容易使矛盾激化,給承辦法官增加了壓力,即使費勁周折終于判決結案,也難免上訴的命運,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
2、僅給出傾向性意見
傾向性鑒定意見對鑒定事項沒有明確的是非判斷,只是認為哪種情況的可能性更大,此種鑒定結論比前述表述含糊的鑒定結論略詳細些。很多鑒定事項不能如人想象的"非此即彼"那般簡單,鑒定結論本身是一種專家意見,具有一定的傾向性本來也很正常。然而,當這種專家意見的傾向性泛濫到缺少應有的客觀與精準時,也就不能再稱之為"專家"意見,其與普通人的常識性判斷就沒有了區別的意義,于審判工作也沒有了輔助作用,常此以往,司法鑒定又有何存在的必要呢?
傾向性鑒定意見直接將專業性問題的判斷任務又拋給了法官,面對這樣一份鑒定意見,是否采納著實挑戰著法官自由裁量的"膽識",同時更免不了當事人之間無端的爭論與糾纏。面對這樣一份鑒定意見,是否可以通過重新鑒定來解決問題也成了令法官和當事人頭疼的事。
3、無法給出結論
比前面兩種情況更甚,鑒定意見中明確表示無法給出結論,當然,無法給出結論也有相當多的客觀合理的原因,但也并非完全如此。個別鑒定機構業務水平不高、職業道德缺失、與辦案人員缺少必要的溝通等非正常原因正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無法給出結論使司法鑒定的目的徹底落空,什么證據作用、輔助功能等等更無從談起,復雜的鑒定程序,漫長的等待時間都成了無謂的浪費。與傾向性鑒定意見相同,是否要重新鑒定也令法官和當事人糾結不已。
上述司法鑒定中出現的種種異常現象,導致鑒定超期、鑒定文書規范性、鑒定適用方法與技術標準、鑒定人出庭等問題已經成為近年來司法鑒定投訴的重點 ,對此類問題進行調研與規范正變得十分緊迫和必要。
二、不確定性鑒定結論產生的非正常原因分析
1、某些領域的技術標準較多且不統一
在司法鑒定的技術標準方面,有的技術既有國家級標準、地方標準,又有相關的行業標準;有的技術沒有國家標準,僅有各個地方自行制定的相關標準和行業標準。這些標準有的規定籠統,術語彈性較大,且各標準之間規定不統一,致使鑒定人在特定問題上的自主判斷權無限擴大,從具體標準的選擇適用,到鑒定方式方法的選擇適用,再到鑒定結論的表述形式等,都缺少必要的約束與制衡,從而影響了司法鑒定的科學、客觀公正。
還有的技術只有行業標準,如在人身損傷程度鑒定和醫療糾紛鑒定中,目前國家尚未對這兩類鑒定制定統一的技術標準,導致相關鑒定在鑒定標準的選擇適用上很容易產生糾紛,而且不同的行業標準中都難免摻雜了相關方的利己因素,其權威性本身就受到質疑。標準不唯一,鑒定結論當然不唯一。適用這種標準作出的鑒定結論損害作為證據的司法鑒定意見的證明效力,妨礙司法公正的實現。
2、鑒定人員與法官缺少必要的溝通
鑒定人員與法官之間的溝通,按鑒定程序可分為鑒定前溝通、鑒定中溝通、鑒定后溝通。這三個階段的溝通,對一般的案件來說,鑒定前與鑒定后溝通都是必要的,只有部分案件中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才需要鑒定中溝通。鑒定前溝通,是指法官與鑒定人員就鑒定所要達到的目標、檢材的取得等情況進行溝通;鑒定中溝通是指法官與鑒定人員就鑒定側重點、鑒定結論的表述方式等進行必要的溝通;而鑒定后溝通,則指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它不僅僅是法官與鑒定人員之間的溝通,還包括了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等。
而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現狀是,大多數法院相關規定中嚴格禁止案件承辦法官與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直接接觸,司法鑒定工作均通過司法鑒定科統一聯絡和協調。由此帶來的問題就是,鑒定人員不知曉法官希望得到的鑒定結論表述方式、鑒定側重點、所要證明的是非方向,而面對一份鑒定結論,法官可能受專業知識所限,對其產生誤讀。
至于鑒定后溝通,即鑒定人出庭制度,是司法鑒定工作長期面臨的問題之一,已經是老生常談,雖得到了足夠的重視,但卻一直未得到有效的解決。不徹底落實好鑒定人出庭制度,司法鑒定中的很多問題都得不到根本解決 。
3、證據規則與鑒定規范銜接不夠
鑒定結論作為訴訟證據的一種,首先具備了證據的一般共性,其次還有其獨有的特性:即檢材的客觀性、科學原理的可靠性、分析推論的準確性 。此外,鑒于當前的科技發達水平,司法鑒定所采用的技術、原理、論證等還應具有先進性和權威性,即這些技術、原理和論證過程在相關專業領域能夠獲得普遍認同。由此可見,鑒定結論的形成不僅受到科學技術知識的影響,還與訴訟程序的設計和運行關系密切。如,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審理的不同階段,對原始檢材的保管、移交等均應予以嚴格規定。而我國現行的三大訴訟法當中,除了刑事訴訟部分《死刑證據規定》中對此做了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外,其他法律法規中均無涉及。這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鑒定結論的精準,催生了部分不確定性鑒定結論。
4、鑒定機構及人員業務水平和責任心所使
對于鑒定機構及人員的執業資格取得雖已有較為嚴格的程序標準,但卻有部分鑒定機構及人員的執業資格取得程序存在"走過場"的現象,本身不具備相應的鑒定設備、鑒定能力,卻通過各種非正當手段取得 ;也有一些暫時具備了鑒定能力的機構或人員,面對層出不窮的新鮮事物,不思進取,不善學習和鉆研,總是用落后的甚至已被淘汰的方法、設備對新問題進行鑒定,其結果可想而知,無法給出鑒定結論也就不足為奇,即使給出了結論,其可靠性也無法保障。
除此之外,有的鑒定人員因害怕出錯、受懲、甚至當事人打擊報復等原因,在能夠得出確定的鑒定結論時,也僅給出傾向性意見。"謙虛謹慎"固然可貴,但在此處卻不受歡迎。
鑒定結論本身是一種專家意見,既然是意見,則必然受人的因素影響。可見,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水平、經驗、職業道德等主觀因素是多么重要!
三、對策及建議
司法鑒定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已經給審判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障礙,嚴重阻礙了法院工作的順利開展,為保障司法工作順利進行,必須本著標本兼治的原則,鑒于某些鑒定項目專業性強、鑒定難度大且鑒定程序復雜,從成本效益原則考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避免走司法鑒定程序;同時,從治本角度出發,須從鑒定工作本身入手,查找問題的根本原因,尋求解決方案。
1、巧妙掌控庭審,盡量避免進入司法鑒定程序
這一條是筆者一貫堅持的觀點,因為在審判工作中,鑒定結論具有輔助作用但并非對每一案件都是必須的。法官可以根據經驗判斷、選擇,在庭審過程中引導雙方當事人向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向努力時,還要兼顧選擇最省時、省力的途徑,切忌不假思索的引導當事人直接面對晦澀難懂的專業性問題,將庭審"逼上"鑒定程序,如此可避開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這也正是和諧司法的體現。
即使某些專業性問題確是審判中必須的證據,在充分向當事人釋明、比較的前提下,仍可嘗試選擇其他途徑替代鑒定程序。比如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替代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程序,雖然前者不如后者那么精準、可靠,但本著盡快化解矛盾的目的,在雙方當事人都認可的情況下,可以避免后者的復雜程序和高代價。此種做法不僅解決了糾紛,而且不違反法律規定,還為當事人節省了寶貴時間和較高的鑒定費用,符合司法便民原則。
2、及時梳理相關鑒定技術標準,對落后、沖突的技術標準進行統一修訂
修訂鑒定技術的標準,無疑是一項繁冗而復雜的工作,它涉及面廣,至少需要司法部門、鑒定機構、權威的科研機構和人員、相關主管部門等共同進行調研和探討,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反復試驗論證等過程。筆者認為,這項工作至少應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1)在各級司法機關收集司法鑒定過程中遇到障礙的案例資料,將資料分別按學科、所遇障礙類型進行分類整理;
(2)組織司法界、科研界專家學者對整理過的資料進行分析、論證,查找產生障礙的根本原因;
(3)針對查找出的原因,將存在沖突的技術標準、落后的技術標準予以修訂。
科學、統一、先進的技術標準是保障司法鑒定權威性與科學性的一道重要防線,是司法鑒定科學性與準確性的基礎和保證,關系到相當一部分鑒定意見能否作為審判證據來使用,所以,這項工作對于司法工作的全局來說都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
3、根據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原理對證據規則與鑒定規范做適當調整
對于三大訴訟程序來說,對證據的要求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具體到鑒定結論,其適用規則理應具有特殊的一面。為了更好地發揮鑒定結論的證據作用,需對訴訟法中證據規則的內容在涉及到司法鑒定結論的部分做適當修改,以契合這一證據的特殊性。筆者認為,這一修改的重點有如下幾處:檢材的取得方式及保存、移送要求,檢材提供方的誠信、注意義務及相對方的異議權,鑒定方法必須是在專業領域被廣泛認同的方法之一,鑒定結論的表述方式規范化,作出含糊性鑒定結論所必須承擔的說明責任等等。
此外,為了使證據規則與鑒定規范更好地銜接,還必須注意到法律專業與相關專業中概念的不同,法律用語與其他專業用語之間的區別,比如同是"合理"一詞,在法律中所指的程度與醫學或者其他專業中所指的程度卻并不相同 ,只有明確了這一點,才有可能對案件事實、情節、當事人的責任等重要方面作出準確判斷。
4、盡快將嚴格規范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有益建議付諸實踐
關于提高鑒定人的職業道德,加強對鑒定機構的監管等提法在應對司法鑒定問題的策略中可謂老生常談,建立和完善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等級評估、鑒定質量控制等管理措施、對鑒定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在鑒定機構之間組織專家交流機制、建立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誠信檔案和"黑名單"等等建議都具有一定的嘗試價值。
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是將這些有益建議付諸于實踐,現實工作正對此有著急切的需求,理論研究上也已有了一定的基礎,經濟條件也早已具備,正是著手實施的好時機。比如建立和完善鑒定人員誠信檔案制度上,即可以通過司法系統和鑒定機構系統兩條線分別收集、整理鑒定人員的守信、失信記錄,結合各類事項對于審判工作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制定統一的鑒定人誠信檔案系統,然后在實踐中對其不斷發展和完善。
5、普遍建立承辦法官列席鑒定會制度
某些問題的鑒定程序復雜,難度大,專業性強,但卻是司法審判證據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證司法鑒定能夠一步到位的解釋清審判中的專業性難題,應該允許法官與鑒定人員進行直接溝通,但為保證司法鑒定的獨立性,防止法官不當干預鑒定工作,還應對這種直接溝通進行一定的規范。
目前,部分專業的司法鑒定領域已建立了承辦法官列席鑒定會制度,如2010年江蘇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三條中就規定"委托法院的主審法官可以列席鑒定會,并可以就案件有關問題向鑒定組咨詢,但不得就鑒定結論發表個人意見。"這一規定就很好地暢通了法官與鑒定人員之間的交流渠道,且從形式上防止了法官對鑒定結論的不當干預。不過,這種大膽的嘗試只在少數鑒定領域存在,大多數專業的司法鑒定領域尚無類似規定,應該說,這種有益的嘗試適合在所有鑒定程序復雜,難度大,專業性強的鑒定領域展開。
四、結 語
一些非正常因素導致了部分不確定性鑒定結論的產生,給審判實踐帶來了種種障礙,只有從理論根源、制度設計和實踐效果三個方面入手,查找漏洞,設計解決方案,并在實施過程中反復檢驗、不斷修正,才能使司法鑒定工作更好地服務司法,發揮其審判輔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