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是對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的人所采取的一種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由于一些法院的少數執行人員,在執行程序中不能正確使用執行強制措施尤其司法拘留措施,致使司法拘留存在著許多問題,給法院的正常執行工作帶來了不少負面影響,甚至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為此,筆者擬就執行程序的司法拘留中存在的問題、司法拘留的適用條件和應遵循的原則、以及解決的辦法等提出自己的認識,以便更好地規范執行司法拘留,努力解決執行難。全文共7000余字。

 

關鍵詞:執行程序  司法拘留  執行措施

 

 

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是對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的人所采取的一種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相對民事糾紛或者行政糾紛的當事人而言,司法拘留是一種非常嚴厲的處罰。近年來,由于一些法院的少數執行人員,在執行程序中不能正確適用執行強制措施尤其司法拘留措施,不僅沒能有效地解決執行難的問題,而且還給法院的正常執行工作帶來了不少負面影響,甚至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為此,筆者擬就執行程序的司法拘留中存在的問題、司法拘留的適用條件和應遵循的原則、以及解決的辦法等提出自己的認識,以便更好地規范執行司法拘留,努力解決執行難。

 

一、執行程序中,司法拘留存在的問題

 

(一)把司法拘留作為一種常用的執行措施

 

根據民訴法執行程序編的規定,法院的執行措施主要有查封、凍結、提取、扣劃或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等,執行措施僅限于執行階段行使,其指向的客體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司法拘留是對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的人所采取的一種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它指向的是被拘留人的人身權利,適用于民事訴訟全過程。在執行程序中使用司法拘留措施,是在當事人的行為嚴重妨礙了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的情況下,針對該當事人采取的一種司法制裁??梢?,無論是適用范圍,還是適用時間、適用對象,司法拘留與直接性執行措施之間均存在質的差異。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將拘留措施混同于執行措施而隨意使用。即在沒有采取任何執行措施之前,直接用司法拘留被執行人的方式來執行案件。甚至將拘留措施作為衡量執行手段是否用足的一個標準,以拘代執。

 

(二)以司法拘留作為檢驗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手段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了六種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其中第六項規定,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法院有權對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其中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的行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對抗履行的行為,這與無力履行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法院只有在查實被執行人確有能力履行而不主動履行法定義務時,才能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本末倒置,用拘留措施來驗證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認為經拘留也未能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才是無履行能力的人,甚至有些法院將是否采取過司法拘留強制措施作為案件中止的條件,并作為經驗加以推廣。

 

(三)司法拘留必十五日

 

民訴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警告、訓誡、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等幾種,其中司法拘留是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法院應視行為人的違法情節輕重分別適用不同的強制措施。但在實際操作中,法院對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人通常是簡單地一拘了事,而且一拘就是十五日,有的甚至對被執行人變相實施連續拘留。很少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使其他強制措施未能發揮應有的效用。

 

(四)司法拘留成為安慰申請人的一種手段

 

訴訟是私權的公力救濟手段,法院執行的職責是依法公正、效率地推進執行程序的開展。債務人的履行能力是債權能否得以實現的基礎,權利人應對債務人的履行能力承擔風險責任。但現實中,許多權利人,甚至有些執行人員都將法院執行的職責與義務人的風險責任混同,認為法院有保證債權實現的義務,一旦案件因種種原因不能執結,法院就應該給權利人一定的精神補償,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便成了安慰權利人的手段。

 

(五)司法拘留審批權泛化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是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處罰,涉及到對人身自由權利的限制和剝奪。因此,法律的這種審批規定,既是一種法律的嚴格規定,又是一種對法院司法權運用過程中的正確與否的程序保障和有效制約?,F實中存在著,因片面追求辦案效率,變相將地應由院長(或分管副院長)審批拘留決定的權限下放給執行庭長或執行局長代為審批簽發。執行庭長或執行局長在簽發拘留手續時,普遍存在審查把關不嚴的現象。執行員看似減少了匯報案情的中間環節,加快了辦案的節奏。但實質上,反映出有的法院在執行院長(或分管副院長)審批拘留決定的法律規定上大打了折扣,違反法定程序辦案,從而在社會上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六)司法拘留的適用條件寬泛

 

根據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嚴重妨害執行的人才能適用拘留,對妨害執行情節輕微的一般都不能適用,或者適用其他制裁措施。執行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僅僅發現被執行人有輕微情節的妨害執行行為的,通過其他強制措施完全可以解決的,往往執行人員為了走捷徑超越條件先行拘留,認為抓了人后,被執行人家屬必然會想辦法籌款幫助履行義務。這種做法在有些案件上暫時會起到一定的效果,逢案必拘也是很自然的事了。對義務人而言是雪上加霜,債臺高筑,侵害了義務人的權利,這樣做正應了老百姓一句話:法院執行人員是抓人逼債。有損人民法院執行的權威性。

 

(七)實施司法拘留程序違法

 

少數執行人員認為:在當前執行難依然存在的今天,打個側邊球,采取一些非常規的辦法和舉動,即使程序上有些小遐疵也算不上什么問題。有的執行人員在執行現場不向當事人出示執行公務證,有的甚至在強制執行時不著制服,在無法警參與執行的情況下,隨意使用戒具將被執行人帶上手銬,銬紫銬破被執行人手臂的事時有發生。甚至將被拘留的人滯留在辦公室或其他任何地方,變相非法羈押、審訊。變相地侵害了被執行人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

 

另外,由于工作的馬虎或不到位,執行人員錯拘誤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事情時有發生,造成不良的社會和政治影響。

 

二、司法拘留的適用條件和應遵循的原則

 

司法拘留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妨害訴訟進行的人予以強行關押,在一定的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而采取的一種排除妨害的措施,這種措施既是訴訟強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處罰性質。 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有明確列舉規定,包括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妨害訴訟證據的收集、調查和阻攔、干擾訴訟進行;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等等幾方面。在實際執行工作中,據不完全統計,司法拘留幾乎千篇一律地引用我國民訴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于這一法條的理解并沒有什么含糊之處,也就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履行。19984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證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因此,司法拘留的概念是明確的,適用條件也是有法律的嚴格規定的。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強制執行的行為必須進行司法拘留處罰的,要把握好司法拘留的適用條件和司法拘留應遵循的原則。

 

(一)執行司法拘留處罰適用條件

 

其一,有違反民事訴訟法及其強制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且妨害法院執行的行為發生。該行為中,既有積極實施的違法行為,又有消極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因行為人積極實施了阻礙法院執行的行為時,適用拘留處罰。特殊情況下,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能夠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方可適用。

 

其二,行為人的行為阻礙了法院執行的正常進行或者已造成了法院執行困難的后果。"拘留是嚴厲的制裁,在行為人妨害民事強制執行情節較為嚴重但不構成犯罪時適用" 因此,造成一定的事實后果,是判定該行為是否構成必須司法拘留行為的標準。沒有后果或后果不嚴重的,可以適用其他制裁措施,若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通過刑事途徑解決。

 

其三,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積極實施了妨礙法院執行的行為。所謂有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雖沒有實施妨礙法院執行的行為,但以消極不配合的方式阻礙了法院執行的正常進行,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其四,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及其強制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必須受到拘留處罰。

 

(二)執行司法拘留處罰應遵循的原則

 

其一,法定性原則。受到司法拘留處罰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故應該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審查,包括對認定行為的事實證據的審查等。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則不應用司法拘留的方式進行處罰。

 

其二,程序性原則。法院是注重程序價值的機構,依據法律、經過必要的程序、對糾紛進行裁判或決定,是社會和法律對法院的基本要求。法院的執行是法院司法工作的組成部分,因此,法院的執行也應該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如對違反法律的行為的證據收集,對違法行為的合議認定,法院院長審批決定等。只是在情況危急必須對現實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和處罰時,才有例外,但事后應該及時補辦手續。

 

其三,恰當性原則。由于我國幅員廣闊,各地區對法律、司法的執行情況差異較大,司法拘留又是對行為人違法行為處罰較為嚴厲的一種,應該慎重實施司法拘留。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處罰行為人,應該要達到案件順利執行、教育周圍群眾和確立司法權威三方面的社會效果。另外,法律規定了其他處罰措施,如拘傳、罰款等,在執行時應該通盤考慮,能用其他處罰措施達到預期效果的,盡量避免采用拘留的方式。

 

三、在執行程序中,對司法拘留應采取以下對策

 

(一)嚴格司法拘留的適用條件

 

根據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嚴重妨害執行的人才能適用拘留,對妨害執行情節輕微的一般都不能適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一百零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3條、第12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0條規定的情形是民事執行程序中司法拘留適用的依據。對這些妨害執行的行為,大多數都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造成了較大危害,故對其行為人都可以依法適用司法拘留,且包括對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通知書后拒不協助的,經處罰后仍拒不協助的,也可適用拘留。對那些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或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人可以適用司法拘留。嚴格對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執行拘留的條件。對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只要被執行人不抗拒、阻礙執行,就應先行處理財產,堅決克服將人一抓草率走捷徑的不規范做法。對于那些已經超出妨害行為限度,構成刑事犯罪的,應嚴格依法追究,樹立司法權威,不可以以拘留敷衍了事。

 

(二)建立拘留預告制度

 

被執行人及其相關人不執行、抵制執行的情況中,有一部分當事人確實存在著自身文化、法律知識匱乏而導致的對抗。對其進行預告和提示,可以減輕當事人與法院的抵抗情緒,也使得法院若實施司法拘留時取得必要的正當性。

 

具體作法是:1、司法拘留預告內容詳盡化。將被執行人應履行義務的內容,拒不履行義務的而違反的法律規定,擬采取司法拘留的期限,采取司法拘留后仍需履行義務以及執行期間禁止其高消費、限制其出境的后果等等以列舉的形式,制作固定司法拘留告知書,向被執行人送達。2、司法拘留預告形式多樣化??梢圆捎猛斒氯私徽?、寄送通知、公告等多種形式,對被執行人進行拘留預告。其中,交談是執行人員擬對被執行人實施司法拘留前向被執行人提示和警告,通知是執行員以書面通知形式當面送達通知書或由他人代為送轉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公告是指通過電視報刊等媒體公告與村委街道的宣傳欄公告、在被執行人住所處張貼公告告知被執行人。3、司法拘留預告途徑多樣化。通過向被執行人本人、被執行人所在單位、被執行人的直系親屬、好友、鄰居等多種途徑,告知被執行人的違法情況,依照法律規定應給予司法拘留的法律后果,以及被拘留后的不良影響,以正面教育與多方感化的方式,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或由相關人員代為履行義務。

 

(三)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采取拘留處罰時,應該考慮行為人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確定拘留的期限。另外,還應該注意的是,不宜輕易地解除拘留措施,即不適宜"拿錢了,就放人"。

 

(四)嚴格拘留的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時,除應具備以上條件外,還應做到程序合法。第一,在執行程序中,嚴格把握司法拘留的法定條件,對確實構成妨害民事執行的行為人,由承辦人將相關材料報請合議庭合議討論,合議庭決議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報請院長(或分管院長)審批 ,堅決糾正將審批權下放代簽和越權報批的做法。第二,實施司法拘留應由執行人員、法警參加,嚴格戒具的使用規定。具體做法是,由司法警察根據院長簽發的司法拘留決定書執行,將被拘留的人送交公安機關看管。法院執行人員不可以將被拘留的人滯留在辦公室或其他任何地方,變相非法羈押、審訊。第三、人民法院對同一嚴重妨害民事執行的行為人,不得連續拘留,但發生了新的妨礙執行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拘留。

 

(五)拘留應注意恰當性

 

在執行過程中,適用司法拘留的目的是排除妨害,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適用時采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是達到預期效果的關鍵。因此,在實踐中,既要注意把握好火候,又不能過于保守,以免影響了案件的執行。對以暴力手段抗拒、阻礙人民法院執行的,在執行時哄鬧、行兇打人等緊急情況,應及時、果斷地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控制局面。然后及時向院長報告。如到異地執行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作出決定的法院應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說明情況,面交委托書和《拘留決定書》,請該院代為執行。受委托的法院應及時派出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連同委托的《拘留決定書》一并送當地公安機關,由當地公安機關予以看管。

 

(六)對涉案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30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許可制下,應當先報經許可,再采取措施;在報告制下,可先采取措施后報告。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生人大代表妨礙執行需要采取司法拘留的法律措施時,對縣級人大代表應采用許可制,只能先報批后采取措施;對鄉、鎮人大代表適用報告制,可先行采取措施,但應當立即報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于有特殊身份或者有相當影響的人,在嚴格程序的前提下,多做細致的法律宣傳和說服教育工作,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把提問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作為前置條件,認真重視當事人的申訴和舉證,杜絕錯拘誤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問題的發生。

 

(七)充分保障被拘留人享有法定的權利

 

對被司法拘留的人,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通知本人以及其家屬,闡明拘留的原因和理由。拘留時,應向被拘留人送達拘留決定書,并告知其有復議權;當事人在拘留期間提出復議的,執行拘留的法院應及時將復議材料轉交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在五日內審查完畢,維持、撤銷的決定應及時通知下級法院和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卻有理由和事實認為屬于錯誤拘留的,還可以提起國家賠償。

 

(八)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加強對執行案件的監督和評查,對司法拘留執行的證據、理由、條件、依據等每一個環節、每一個程序進行認真的審核和把關。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執行司法拘留,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和重大影響的,將依法追究違法執行的責任。

 

四、結語

 

司法拘留是針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所采取的一種極為嚴厲的強制措施,不能將之等同執行手段而隨意使用。在司法活動中應克服功利思想,嚴格依法適用,才能體現法律精神,確保司法公正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