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

 

醫療事故處理直接關系醫務人員的切身利益,但醫療事故中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無論在法律依據和制度價值、責任確定的方式,還是在承擔責任大小的依據等方面,都存在著明顯的不同。如醫療事故承擔民事責任,法律關心的重點是對患者所受損失的"填平",侵權人須以賠償的方式承擔責任的履行。對醫療事故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主要是出于懲戒事故責任人的目的,在于保護公共利益,防范類似錯誤再次發生。由此可見,同一個醫療事故中,其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大小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本文主要針對醫療過失情況下所引發的醫療事故,準確區分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以實現不同法律法規界限分明、分工合作,共同實現醫療糾紛公正處理的目的。

 

 

近年來,醫患矛盾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如何正確解決醫患糾紛,成為熱門法律話題,社會反響也愈加強烈。一般地講,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其原因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向衛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提請處理所引起的糾紛 。200291日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賠償項目達到11項,這一規定將是醫療糾紛訴訟數量和醫療事故賠償數額大幅攀升。

 

對于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除了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和第56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還可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對之給予行政處罰(對醫療機構的行政處罰有警告、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吊銷執業許可證;對醫務人員的處罰有責令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吊銷執業證書)以及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醫療事故處理直接關系醫務人員的切身利益,但醫療事故中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無論在法律依據和制度價值、責任確定的方式,還是在承擔責任大小的依據等方面,都存在著明顯的不同。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與其說是"千呼萬喚始出來",倒不如說是"被逼無奈出閨閣",因為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仍然存在著"革命不徹底性" ,如醫療事故承擔民事責任,法律關心的重點是對患者所受損失的"填平",侵權人須以賠償的方式承擔責任的履行。對醫療事故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主要是出于懲戒事故責任人的目的,在于保護公共利益,防范類似錯誤再次發生。由此可見,同一個醫療事故中,其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大小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一、醫療事故及其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功能障礙的"情形。

 

構成醫療事故至少要符合三個要件:(一)行為人-醫療人員,主觀心理狀態是過失,包括失職和技術過失。前者構成責任事故,后者構成技術事故。(二)有損害結果。即當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之情形發生時,才可能構成醫療事故,若醫療人員的過失僅導致病人病情延誤惡化、精神傷害痛苦、財產損失,則不屬于醫療事故。(三)二者要有因果關系。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病人傷亡的,才能確定為醫療事故,若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僅是致害的近因或間接原因,則也不屬于醫療事故。

 

1、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通常是指民事賠償責任。在醫療服務的履行中,如果因醫護人員的過錯,導致患者遭受人身及財產損失,從其侵害患者人身權和財產權來看,醫護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過錯,醫療過失屬侵權行為之一種,醫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對于醫療過錯行為,只要造成損害,無論其后果如何,均應承擔民事責任。

 

1)責任主體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45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也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這些規定都說明,作為雇員的職務行為是依雇傭合同所為的行為,應視為法人或雇主的行為,所以因雇員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也應當由法人或雇主承擔。在此種情況下,雖然具體的行為人是雇員,便雇員所為的履行職務的行為,根據法人理論,此類行為是法人行為,因此行為主體仍是法人或雇主,而責任主體也是他們。因此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中,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統一的,都是醫療機構。

 

2)醫療行為的違法性

 

在醫療事故訴訟中,法官多以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作為判斷是否存在過失的標準。所以醫療上的過失,其實質就是醫師違反其應盡的注意義務。醫療事故中的醫療行為因不符合有關醫療法規的規定,違反了應盡的注意義務,且不具備實現法律規定的醫療的積極效果的合目的性,從而被視為違法,主要表現在:違反衛生管理法律、違反醫療衛生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違反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損害后果

 

損害后果是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之一,是指因醫方違反義務的行為給患者造成的不利益的后果。倘若沒有損害后果的發生,即使醫方有違反義務的行為也不構成醫療事故,當然也就無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的產生了。

 

4)因果關系

 

在醫療事故中探究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因果關系的過程中,主要考量兩點:首先,考察事實因果關系,即考察損害后果是由哪些原因造成的,并且在實際案例中要充分運用醫學科學知識和邏輯知識,準確加以認定。例如:患者在醫療機構治療期間受到損害但不能明確認定出是誰的過錯時,可以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即首先是醫務人員的行為所致。其次考察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考察在所有的事實原因中,是否有與醫務人員有法律聯系的事實,醫務人員的過失必須與患者損害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才能定為醫療事故。對于疾病晚期衰竭瀕臨死亡的患者,行為人雖有過失,但屬偶然因素者,也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原則"是歸責的規則,也就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是責任的核心問題。一定的歸責原則決定著責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和方法、減輕責任的根據"。討論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是很有必要的。基于合同關系提出請求時,合同責任采過錯推定責任為歸責原則,此乃各國立法通例,自不待言。故僅對依侵權法請求時的歸責原則加以分析。侵權法的歸責以過錯責任為原則,對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失責任須法律明文規定。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作為一部行政法規來調整完全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顯得力不從心 ,由于此前我國現行法律未對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做特別規定,故采過錯責任為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但應當看到,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須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及加害人的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系。由于醫療技術的復雜性,過錯與因果關系的認定都極為困難,而就診人的病歷一般又對就診人保密,所以,讓作為非專業人員的受害人舉證實際上會導致剝奪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權利。而受害人作為個人,與醫療單位相比處于弱勢地位,為公平見,我們認為不宜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而現代醫學的發展使醫療技術水平大大提高,但同時也更為復雜,更有風險。一些國家在醫療事故領域開始采用無過失責任。據此,有人主張我國也應仿效之。但我們認為此說不妥

 

首先,我國民法中,在民事責任領域,過錯是其核心問題,其道理就如同化學上之原則,使蠟燭燃燒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淺顯明白。"所以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對于淳化道德風尚、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至關重要",有"確定行為標準,督促人們的合理行為,自覺履行對他人的法律義務,有效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預防損害的發生;協調利益沖突"之功能。所以,在歸責時應堅持過錯責任。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是用法律特別限定的,不允許任意擴大其適用范圍"。我國現行立法,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醫療事故不適用無過失責任。

 

其次,由于生老病死乃自然規律,醫療過程本身就是充滿不確定性的,同時,在醫療過程中損害局部以保護全局往往是治愈病癥所必須付出的代價。要求不對就診人造成損害幾乎是不可能的。

 

尤為重要的是,無過失責任的承擔是以行為人從事的活動具有某種特殊危險性為前提的,醫療活動本身不具有這種高度危險性。在醫務人員盡了合理、謹慎的注意后,還要求其承擔責任有失公平。因此,不考慮不可抗力的影響,采取無過失責任未免要求過于苛刻。盡管無過失責任是與責任保險制度緊密聯系的,但不考慮醫務人員有無過失就要求其承擔責任,必然大大加重醫療單位法人的支付保險費的負擔,損害其利益。而無過失責任乃社會責任,醫療單位法人必然將保險費的負擔轉嫁給社會,使醫療費暴漲,最終損害社會利益。"這種狀況迫使醫生放棄其職業",這正是采取該原則的美國所面臨的窘境。

 

第三,無過失責任不考慮雙方的過錯,僅以因果關系之存在即要承擔民事責任,這樣就使責任之承擔失去了道德的可非難性,實際上縱容了損害的發生。正如史尚寬先生指出的,"反促使責任心薄弱,不適合實際生活之需求"

 

我們認為應采過錯推定原則,即行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辯事由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話,則將被推定為有過錯。該原則兼具無過失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之長,既體現了承擔責任的道德可非難性,又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兼顧了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平衡,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原則,應當作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根據這一原則,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其構成要件為:事業單位法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具有因果關系。但醫療單位法人可以通過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而獲得免責。

 

同時,在判定因果關系時,考慮到醫療活動的專業性,對作為非專業人員的受害人來說,醫療事故與損害后果間的因果關系難以判斷,故對其舉證,還可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即在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只要有"如無該行為,即不會發生此結果"的某種程度的可能性,即可認為有因果關系。

 

2、醫療事故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這就是醫療事故的行政法律責任。該條例中所述的行政處理包括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1)特征

 

醫療事故行政責任的主要特征有:()行政責任以醫療行政義務的存在為前提;()行政責任是違反醫療行政義務的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醫療行政責任的種類呈多樣化形式。

 

2)責任主體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義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此處明確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均是行政責任主體?!秷虡I醫師法》第37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護士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83條規定,醫療機構出現以下情形時,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一是發生重大醫療事故;二是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三是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四是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以上與醫療管理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構成了醫療事故行政責任主體接受處理的法律框架。

 

3)歸責原則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是一部行政法規,除明確了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中所應當享有的一些權利外,其立法思路仍然是以預防和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為主線,圍繞醫療事故的預防、醫療事故發生后的處置、衛生行政部門的介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參與等主題加以規范。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規定: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本辦法第20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但行政機關是憑借何種權利而對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事業單位人員進行處分的,這有待商榷。

 

行政處罰的措施: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于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務人員,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的措施:行政處分亦屬于承擔行政責任的一種方式,其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法失職的國家公務員或者所屬人員所實施的懲戒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以及開除。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醫療事故等級、醫方的責任程度等作出對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的決定。

 

具體到某個醫療事故中,首先要判斷某項醫療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妥當,其判斷標準是:醫療主體是否適格,醫療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等方面的內容。不符合上述標準,即使沒有造成損害結果,只要是醫療行政行為的程序違法、或內容欠妥、或有超越、濫用職權等一項發生,該具體醫療行政行為就是違法的,故該醫療行政行為可依法被撤消、變更或被宣布無效,而相關行為人或機關將依法承擔行政責任。

 

二、醫療事故中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界定

 

依據《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精神,落實民事責任的意義在于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而依據行政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根據醫療侵權行為人所犯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行醫執照等處理,其目的在于懲戒事故責任人的目的,在于保護公共利益,防范類似錯誤再次發生。由此可見,同一個醫療事故中,其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性質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如本文上述分析,醫療事故中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與行政責任的法定構成要件存在明顯的差別。民事責任特別是侵權的民事責任,在行為的違法性、因果關系、過錯認定上均較行政責任寬泛,而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是判斷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行為,強調的是行為的違法性。而在民事侵權法當中,行為的違法性蘊含在行為人的過錯要件中,首先表現為如果發生違法行為則當然推定為具有過錯,其次是行為人雖然沒有違法性,但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且該行為的實施是由于行為人未履行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和說明義務引發,因而醫療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在過失的認定上即存在著顯著的不同,侵權民事責任對過失的認定范圍明顯大于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

 

司法實踐中,當存在醫療事故鑒定書劃分責任的情況下,首先需要分清楚醫方承擔的是什么責任,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責任,鑒定書中的責任劃分是否可以作為民事賠償的判斷依據,正確區分醫療事故中的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問題,同時還要結合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四條八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就此具體明確醫療機構是否該減輕民事賠償責任。

 

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侵權案件中,行為的違法性蘊含在行為人的過錯要件中,首先表現為如果發生違法行為則當然推定為具有過錯,其次是行為人雖然沒有違法性,但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且該行為的實施是由于行為人未履行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和說明義務引發。因此,當存在醫療事故鑒定書劃分責任的情況下,司法工作中首先需要分清楚鑒定書中的責任劃分是否可以作為民事賠償責任比例大小的判斷依據,從而正確區分醫療事故中的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問題。

 

三、結語

 

醫療事故賠償問題主要涉及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與財產權,本質上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目前醫療糾紛的處理通常有三種途徑:一是醫院與患者家屬自行協商解決,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三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而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事故糾紛案件時,不能完全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照搬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況且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里強調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對其他公民或者組織造成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具有不可免除性。因此可見,行政機關在糾正醫療違法行為時,發現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從實際出發,能夠依法作出承擔民事責任裁定的,就應當做出裁定;如果沒有法定依據的,經當事人同意,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也可以作出承擔民事責任的裁定,當事人要求經法院判決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決。